◎ 李元冲
海门县是在五代十国时期的战火中诞生的,建县于后周显德五年(958)。建县700 多年后,由于屡遭江塌,辖地所剩无几,不得不在清康熙十一年(1672)裁县为乡归并通州。但之后的数十年中,随着长江主泓的南倾,原来已塌掉的海门旧地,又陆续涨出一个个沙洲。开始时由于离通州近,“此系海门县旧地”“悉皆报部升科(‘科’,同‘课’。意为报户部升缴税赋),归于通州管辖”,但海门县“旧地迤南又复屡涨沙洲”,于是沙洲东南方向的崇明人也越江抢占沙洲。“两邑民人动辄纷争,有断归通州者,亦有断归崇明者,更有断两邑民人分垦者。两处民人争竞无已。”(《〔光绪〕海门厅图志·地志》)
清代十分重视垦荒,并且对民人和官员都实行重奖,清世祖时还颁布了垦荒的劝惩条例。对民人的奖励为:“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即今土地证)开垦耕种,永准为业。”“田分为新荒、积荒、极荒三等。新荒者三年起科(征收税赋);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对官员的奖励为:“督、抚官员1 年内主持开垦2000 顷以上者纪录,6000 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官员垦至1000 顷以上者纪录,2000 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官员垦至100 顷以上者纪录,300 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清世祖实录》)这些措施极大的激发了普通百姓和各级官员垦荒的积极性。在这种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不管是州还是县都很难公平处理沙务,于是争沙之战越演越烈。不仅两邑民人争,两邑官府也争。雍正十三年(1735),通州与崇明互争扁担沙,开始时是通州与崇明民人之间的争沙,但后来发展到州与县的争沙。扁担沙约今余东镇凤凰桥一带,它的西边和北边隔江约1里许就是通州地,而它的南边是崇明本岛,虽然崇明人已越江抢占了数十个沙洲,但这一次直迫通州本土,通州不能再让了,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讼。崇明方和通州方的理由都是先于对方“报部升科”,按谁先“报升”归谁的原则应归自己。通州方说余东场盐民早就在扁担沙上割芦柴烧盐并“升科报案”(升缴税赋,记录在案)。崇明方说万盛、三角等沙上的崇明人先于通州人“升科报案”。双方争执不下,各不相让。当然对于究竟是谁先报案和升科,由于涨沙的沙洲是在不断变化的,且对沙洲的命名、位置等没有统一的说法和标准,所以要判断很难,就看道(太通道)、抚(江苏巡抚)如何裁决了。最后崇明不仅输掉了这场官司,而且还输得很惨。原因是与崇明争讼的不仅有通州府,还有盐务部门,即两淮运盐司通州分司。因为当时从余西场向东一带的沿江和沿海都是两淮盐运司通州分司的四个盐场(即余西、余中、余东和吕四盐场),盐民们看到新涨的沙滩上长出的芦苇是烧盐的燃料,所以早已登沙收割,收割的芦苇地有报案的,也有不报案的。而盐场除提出先于崇明人“报部升科”外,还提出了一个“拨灶补坍”的新理由。即扁担沙是余东盐场的坍地涨出来的。的确在那时流沙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南涨北坍或北涨南坍的情况是存在的。据此余东盐场一口咬定,扁担沙是余东盐场沿江的坍地南移的沙洲,应“拨补”给余东盐场。更何况雍正二年(1724)和雍正十二年(1734),遭遇海啸和风暴潮袭击,盐场“坍盐灶,毁庐舍”,损失惨重,本来就需要照顾和安抚盐民,所以根本论不上你崇明来争抢盐民的灶地。此理由一出,余西、余中、吕四盐场也纷纷参与“拨灶补坍”的争讼。当时的盐场是纳税大户,朝廷当然要进行保护。因此在这场争讼中崇明不仅失去了扁担沙,还裁决把盐场南侧江中的“山前、永兴、扁担、大年、小年、万盛、龙珠、三角、丁家、藤盤、杨庄、汤家等12 沙,计138 平方公里划归通州”。(《崇明县志·境域》)
由于新的沙地不断出现,民人与民人间,通州与崇明间的争沙愈演愈烈,江苏巡抚对此也十分头痛,奏请朝廷后,于乾隆初年专设一位处理沙务的官员——巡道员,驻扎在崇明,接收由原通州、太仓州(时崇明县属太仓州管辖)管理的沙务。但由于沙地的范围十分广阔,“该道鞭长莫及”,巡道员又没有实际执法权,当然也就谈不上处理沙务,所以巡道员设置不久便被裁汰。为扩大处理沙务的执法权,经江苏巡抚奏准朝廷后专设太通道处理沙务,“将太通道改驻通州,就近清理沙地”。但由于两邑官府和民间争沙情况十分复杂,太通道并未亲勘亲审,还是沿用老办法,即通过地方官勘验后裁决。由于这些地方官都是有思想倾向的,他们都各自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不可能真正解决沙务,所以不仅纠纷依旧,甚至还把太通道给告上了。所以江苏巡抚又“奏请将太通道裁汰,而崇明县添设半洋司巡检一员,驻劄(同扎)半洋沙管理该县沙务;通州添设州同一员,驻劄河基镇,统理该州沙务。”(《〔嘉庆〕海门厅图志·舆地志》)由于巡检和州同的级格较高,他们可以不受地方干扰而各自独立调查并处理沙务,遇有涉及两邑之诉讼,由巡检和州同商量处理。由于地方上不插手或少插手,处理沙务案开始时较前公平了一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案件的增多也渐渐失衡,争沙矛盾再起。
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通州与崇明又暴发了富民沙之争。富民沙即今海门东郊江滨镇向东至大新镇一带,它的西边和北边隔江约1里许分别是裙带沙和东天补沙。崇明人和通州人都登沙抢占,于是发生了争讼。这一次崇明人志在必得,因为他们已经占领了富民沙东南侧的半洋沙和日盛沙等沙洲,这一次必须乘胜追击。诉讼中通州人的理由:一是富民沙和天补沙、裙带沙等一样都是旧海门的坍掉的土地,旧海门县早已归并通州,所以新涨的富民沙也应归通州;二是富民沙靠近通州,通州人早就上沙割芦苇并报部升科。崇明人的理由:一是如果说天补沙、裙带沙是旧海门县坍掉的土地,但富民沙是在天补沙和裙带沙南侧涨出来的新沙洲,与旧海门县无关;二是半洋沙和日盛沙上的崇明人先于通州人登沙并升科报案,应归崇明。在崇明巡检和通州州同协商并劝说双方无效的情况下,报江苏巡抚裁决,裁决结果富民沙断归崇明。为什么断归崇明呢?实际上真正争沙的是两邑官府,因为沙洲上的垦荒者,既有通州人,也有崇明人,不过他们有的向通州方升科报案(其中有崇明垦荒者),有的向崇明方升科报案(其中有通州垦荒者)。而通州方报案的还多数是余西盐场的盐民。由于余西盐场远离富民沙,所以盐场也没有理由参与这次争讼。按清代的规定,盐民的“钱粮由通州分司征收,刑名归州”(《两淮盐法志》),这就是说征收的钱粮税赋归通州分司。通州分司是两淮盐运司的下属单位,与通州府是没有隶属关系的,但分司的治安刑法是由地方(通州)负责的。也就是说通州的官司即使打赢了,通州所得的实惠不多,崇明也早已看清了这一点。所以这场争沙中崇明的胜利是没有悬念的。
清《〔嘉庆〕海门厅志》卷二关于通崇争沙的记载
富民沙之争不久,又出现了两邑天南沙之争。天南沙是个大沙,一头在今三阳镇,一头在今灵甸镇,并且沙洲还在不断向四面涨积扩大。时该沙北部被通州所占,南部被崇明所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甚至发展到民人间械斗。新上任的江苏巡抚明德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下令将天南沙暂时“归公召等”(《〔嘉庆〕海门厅图志·舆地志》)。直至三年后海门设厅时天南沙才划归海门。
时由于长江口流沙量不断增加,新的沙洲不断出现,乾隆三十年时沙洲总面积已“将及万顷”,沙案之争也愈来愈激烈。由于“两邑之官各子其民”,所以崇明巡检和通州州同对沙案的处理十分困难,“每遇纷争之案,纠缠难结”江苏巡抚明德与吏部、户部“再四商酌”后,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二月二十八日写奏祈给皇上,请求设立海门厅。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皇上正式降旨将通州所辖19 沙、崇明所辖11沙共30 沙划设海门厅。乾隆三十三年七月第一任海门厅同知解韬正式上任履职。这样停摆了96 年的海门县又在新涨的沙地上重新设治。不过以前的海门县是属通州管辖的,新设的海门厅是与通州一样由江苏巡抚直隶。设厅后的十多年中又陆续涨出天余沙等十沙,均按设厅时皇上的旨令“将来有新涨出沙洲俱归该厅管理”的原则也陆续划属海门厅。(《〔嘉庆〕海门厅图志·舆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