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向
(郑州铁路公安局 刑事技术处,河南 郑州 450052)
在我国2017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有这样一起案件:2012年9月我国云南边陲西双版纳州某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当地村民邓某在地里劳作时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抓获,随后卢某做出了有罪供述。其后卢某被西双版纳州中院两次判处死缓,后于2017年1月6日被云南省高院通过庭审,将原判决据以定案的DNA鉴定意见、有罪供述、现场指认材料等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依法宣告卢某无罪,当庭释放。
深究本案的证据之链,其关键就是在遗留现场的一把锄头上检出了卢某的DNA,但该DNA的提取至少有三种不同说法,且无一可以确认,在其取证程序和鉴定方法上也存在明显的疏漏和疑点,为此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以程序正义保障了实体正义。
案后经鉴定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表明,造成DNA鉴定意见有误的原因有三:一是鉴定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检材的提取、接收、保管和流转的“保管链”缺乏有效性和唯一性,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三是鉴定机构没有建立起对司法鉴定风险进行有效防控的管理体系。
卢某无罪释放案件,是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典型案例,是司法鉴定责任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对我们加深对刑事司法鉴定的风险的识别、控制和规避的认识有着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它告诫每一位鉴定人:司法鉴定是一个高危行业,必须时时具有风险意识,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否,不仅要看实体,还要看程序,程序违法就等于实体违法。
刑事司法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1]。
刑事司法鉴定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同样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而风险管理就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与此对应,刑事司法鉴定的风险可以理解为:一是风险管理的对象指的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风险;二是风险管理的主体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三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了对刑事司法鉴定风险的识别、控制和规避;四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五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风险管理必须建立独立的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行。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2]依据以上法律要求,公安部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这为建立刑事司法鉴定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3]。
2.贯彻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需要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推进了庭审的实质化,鉴定人出庭的原因有二:一是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二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满,故意刁难鉴定人,尤其是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质证,给鉴定人出庭形成较大的压力。但应该认识到它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3.逐步试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需要
目前各地法院正在逐步试行刑事诉讼庭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庭上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责就是认定事实,法官只是依据认定的事实而依法进行裁定。只要是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公民均可担任人民陪审员,并不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鉴定人出庭就是向人民陪审员阐明刑事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和基础知识,以接受诉讼双方的质证,协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弄清事实真相。
4.建立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
司法鉴定是以鉴定人为主体的活动,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只代表个人,对与错是由鉴定人负责的,而不是由鉴定机构来负责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无论证据力大小,在诉讼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鉴定意见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过错,如因工作失误或收取不当利益而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另一种是鉴定人技术能力不济。前者是追责的重点,而后者只能敦促鉴定人再培训再提高甚至转行,但是不能追责,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庭采纳,最终是由法官来裁量的。
依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评审补充要求》),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3]。
建立有效运行的刑事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手册》(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通用要求、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第二步是在《质量手册》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检验鉴定工作情况,制定相对应的《程序文件》(主要包括涵盖整个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运行程序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第三步就是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要求,从人、机、料、法、环、测等诸要素入手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系。
《评审准则》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法律法规,凡是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的、通用的、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而由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只适用于其所属主管业务部门。在法律地位上,《评审准则》高于《鉴定规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则是《评审准则》服从于《鉴定规则》,即通用要求服从于特殊要求,因为《鉴定规则》是对本行业的检验鉴定工作提出的更高、更细、更切合实际的特殊要求。
刑事司法鉴定从整体上主要分为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案件受理,二是检验记录,三是鉴定文书。这三个环节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统一构成司法鉴定的整体,使其正查能够复现、反查能够溯源。在这三个重要环节实施期间,应重点把控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把控检材/样本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鉴定规则》明确规定:送检的检材/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主体是委托单位,而不是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只对受理后检材/样本的管理负责,而出具的鉴定文书也只针对送检的检材/样本。为此要求委托鉴定单位及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案情、提供的检材/样本要依法收集,客观真实,确保来源清楚可靠。
二是把控双方签订的《鉴定事项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构成要件,鉴定委托书只是合同法中的单方要约,它是由委托单位独立填写并向鉴定机构提出的要约,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实施有效控制的。但《鉴定事项确认书》则是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实际操作时应在签订前对委托书中的不实、不清、不全、不符合办案要求的鉴定要求等内容,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进行修正,才能正式签订《鉴定事项确认书》,它是双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鉴定人出具鉴定文书所依据的是《鉴定事项确认书》,而不是《鉴定委托书》。如在检验过程中需修改其中相关内容,也需经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认。
三是把控检材/样本流转的“保管链”。检材/样本是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联系的唯一纽带,它一旦出错,必然导致结论出错。鉴定机构一旦受理检材/样本,就要对检材/样本的接收、保管、流转、传递,以及返还和处置,建立起环环相连的闭合“保管链”,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唯一性,重点把控好机构内部的流转和机构与外部委托单位的流转,使用《检材/样本交接流转记录表》加以记录,并归入鉴定档案之中。
四是把控检验记录的“六性”。检验记录是鉴定文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活动可追溯性的重要依据,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客观体现,同时也为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提供了重要信息。实际操作时要重点把握以下特性:一是原始性,即在检验工作的当时予以记录;二是溯源性,即能对检验鉴定的过程进行溯源;三是复现性,即能在接近原始条件下实现复现;四是完整性,即能体现出完整的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五是规范性,即记录的修改只能是杠改,而不能涂改;六是充分性,即它应包含人、机、料、法、环、测等诸多要素。
五是把控授权签字人的技术审核。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授权签字人对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技术审核,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从人、机、料、法、环、测等多方面对检验鉴定过程及结果进行的程序与实体方面的技术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鉴定人及时加以整改,并跟踪验收。但这种审核意见只能体现在鉴定文书的审批稿上,而不能对检验记录随意加以修改。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鉴定主体是否合法,即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主体资质、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2.鉴定程序是否规范,即检材、样本的描述和编号是否始终保持了唯一性;委托、受理、检验、鉴定的时间上是否保持了逻辑上的符合性。
3.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即使用的方法是否为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批准的标准方法。
4.鉴定意见是否准确,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是否简洁、准确,是否与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记录等文书中的鉴定要求保持了一致性,并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5.文书制作是否合格,即鉴定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格式。
6.鉴定资料是否完备,即鉴定档案中所包含的资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或不完备等情况。
六是把控鉴定文书档案的归档。实际工作中应对每起受理检验鉴定的案件都建立一套客观、完整的鉴定档案,它是通过对人、机、料、法、环、测等诸多要素的质量控制,以实现体系文件执行的可规范性、鉴定过程的可复现性、鉴定结果的可溯源性,以及管理体系改进的可持续性。其主要内容有: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样本照片或者检材和样本复制件、检验记录、检验图表、实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等资料。除此以外,还应包括与委托方的沟通记录、检材/样本的状态描述和内外部流转记录、外部信息等内容。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意见一旦在庭审时受到质证,鉴定文书档案就是佐证检验鉴定过程合法、程序合规、鉴定意见科学正确的重要依据。
西方管理学十分注重风险的评估及化解,看重的是“未雨绸缪”,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作为从事刑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如果缺乏风险意识,如果不能通过建立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来把控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并及时化解规避刑事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将会使自己始终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应在平时工作中下足功夫,无论自己接手的案件有多少、工作有多忙,也要严格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到检验鉴定的程序合法、实体准确、档案翔实、归档及时,否则当你出具的鉴定意见受到来自检法机关、上级领导或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关注时,调取的可不仅仅是鉴定文书的正本,而是全部鉴定档案,对此每一位从事实际检验鉴定的人员都应该有充分的思想上和材料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