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认知的调研报告

2019-01-17 04:33左笑菡
锋绘 2019年12期
关键词:收容低龄量刑

左笑菡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攀升、青少年恶性事件频发,案发年龄也呈下降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量刑活动规范化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其特殊性和犯罪率的持续增加自然是吸引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尽管近年来学界对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但对于低龄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却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而我国量刑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其主要针对的依旧是成年犯,涉及未成年犯的量刑内容非常有限,没有体现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我们需要在法律上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而不是像现在的刑法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区别对待

1 调查概况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未成年的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他们不仅是华夏文明的传承者,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后备军。古今中外,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攀升、青少年恶性事件频发,案发年龄也呈下降态势。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普遍早熟,社会经济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個体认知,刑罚预防再次犯罪及“杀鸡儆猴”的目的,催生出人们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护低龄未成年罪犯的诉求。尽管近年来学界对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但对于低龄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却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

本次调研从公众对低龄犯罪人犯罪的看法出发,可以探讨分析实施低龄犯罪人犯罪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的建议,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

1.2 问卷设计、访谈与调查情况

1.2.1 问卷设计

笔者开展问卷调研工作,主要面向有法律基础的大学生以及没有法律基础的网民等多种群体,以期通过各群体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及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意见方面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在问卷的具体内容将从询问调查人职业开始,通过例举近期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询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认为是否应在量刑上区别对待成年人罪犯和低龄未成年人罪犯;是否可以比照成年人犯罪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以及如何保护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在量刑上,普通未成年犯罪和极端的低龄未成年犯罪是否应该区别对待等问题,让调查对象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有一个自己明确的态度及看法。

1.2.2 访谈情况

借由在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实习的便利,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未检部门检察办案人员)进行访谈,对低龄未成年人罪犯普遍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了解。并希望通过专业人员了解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原貌。

1.2.3 调查情况

在青海民族大学以及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了300份问卷调查,并予以统计;除此以外,对具有法律基础的200名在校法学生发出了问卷调查。希望通过调查统计,得到较为科学合理的报告。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1)通过例举极端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询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

调查表明,在有法律基础的被调研者当中,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较为全面的认识,大多数调查对象会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不同的分析见解,尤其青海民族大学调查对象中,不少调查对象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当然,在没有法律基础的调查对象之中也不乏许多令人深思的观点。

经过调查,除少部分调查对象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并不在意,多数调查对象还是或多或少都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进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更多的是通过道德和家庭层面对该现象进行谴责。而具有法律基础的调查对象,更多的是脱离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道德的层面,进而逻辑性的从多方面进行分析,他们的分析意见对本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2)是否应在量刑上区别对待成年人罪犯和低龄未成年人罪犯以及是否可以比照成年人犯罪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

笔者采访了几位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的学生,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简要分析:

调查对象皆认为由于低龄未成年人所处的时期是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的心智不成熟,其行为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所以通常情况下应在量刑上区别对待成年人罪犯和低龄未成年人罪犯,但也有例外。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只是不良行为,那么低龄未成年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不应该承担刑事法律后果。此时应该强化家庭监护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因为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第二,如果是普通的犯罪,如偷盗、寻衅滋事等的行为,其因为年龄原因不予治安处罚,应对其采取教育矫治措施。而对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而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所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性质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则应该在量刑上比照成人犯处罚,不应该再去区别对待。

(3)在量刑上,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此项调查,笔者多数调查对象为不具有法律基础的普通老板姓,几乎所有调查对象都认为普通未成年犯罪和极端的低龄未成年犯罪在量刑上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这种调查结果,笔者表示能够充分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年龄和心智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对未成年保护也应该与时俱进,分情况讨论。

2.2 访谈调查结果分析

作者访谈了几位拥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了解了低龄未成年人罪犯普遍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经过访谈发现,多数低龄未成年犯罪人都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特征:

第一,法制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或追求享受,或出于正义或复仇,或因他人的唆摆或好奇心驱使,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第二,家庭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缺少温暖,父母教育采取打骂或过度放纵等,明知子女有缺点而不纠正,或使其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

第三,学校方面难辞其咎,片面的追求升学率使得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或是缺失。学校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不了解法律,当然也不会自觉去守法。

第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价值观,道德水平低,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而在收容教养问题上,检察官们认为收容教养虽然是政府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毕竟不是一种刑罚措施,且没有明确性质、教养的期限、适用的对象以及适用条件、决定程序等具体内容,并不利于收容教养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建议

(1)笔者身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看到层出不穷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从被害人家属的角度出发,穷尽所有救济途径,得结论也只有以牙还牙。诚然,刑法的权威不在于同态复仇,而在于公正的审判和惩罚。私力复仇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但走投无路的家属会不会深埋仇恨,报复社会呢?

所以要正视民众的诉求。诚然很多网民的发声不够理性,在一些突发事件或道德法治事件发生时,舆论的声音大多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而涉及到的一些政治意识、法律常识和面对问题冷静、全面地分析和反思的能力却很少看到。但由此可见,不论舆论如何导向,《刑法》也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罢,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保护的应该是无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不是钻法律空子的恶人。 在刑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因为某个个案就突破刑法是不可能的。一旦破例,就会有更多的案件以儆效尤,刑法的权威性将不存在。 所以笔者希望有严格的事后补救措施,比如补足年龄措施就很有可行性。

(2)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责令家长或者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导致不时有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建议在修法的时候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再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3)考虑到收容教养虽然是政府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毕竟不是一种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更合适,也更有必要。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明确规范具体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收容教养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政府设置的收容教养措施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建议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完善收容教养制度,使罪错分别干預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4 结语

道德的诉求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关键要符合实际符合当今社会现状,从具体来说要遵守法律精神依照法律解释,不能因为极端个案就否定了整个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不然法律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要认识到本质,了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动机。因此,除了对行为进行干预,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而不是像现在的刑法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

最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却都无法可治,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是非常可怕的。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这些低龄未成年人。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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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高校创建“平安校园”探索与实践[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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