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小燕
2000年9月16日,我和助手以及中国出口商的领导、律师乘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SAS)的航班于1:30分起飞,经丹麦哥本哈根转机赴挪威考察担保银行、落实银行担保并与借款人商谈贷款协议。
挪威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海事集团之一,是世界第四大航运国家。全国共有船厂200多家,在船舶设计、制造、环保化、管理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方面经验丰富,拥有领先世界的理念与技术,尤其在高科技船舶和海工建设上始终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挪威首都奥斯陆,我们拜访了当时的中国驻挪威大使馆商务处参赞梅志林,向他汇报了此行的工作目的,与他一起讨论了与挪威方面会谈的提纲并着手准备贷款方案。我们参观了挪威船舶博物馆,里面陈列着各种各样的船舶标本,它们记述了挪威自古至今的船舶发展历史及航海家的故事。之后,我们还参观了高山出平湖、瀑布映烟霞的峡湾,它们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中国某船舶出口公司与挪威船东签订了两条液化天然气船(LNG)的出口合同,卖方要求用船舶抵押使用中国的出口买方信贷。船东为了合理避税,在开曼群岛成立一个单船公司,然后由该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船东为了降低融资成本,不投保出口信用险,由荷兰的银行提供还款担保 。
我们帮助借款人设计了几个融资方案,比较了融资成本。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期限也长,交船前,出口商采用卖方信贷解决生产资金,交船后转为买方信贷。交船时有关各方及律师都将集中在一起签署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抵押协议、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同时生效。
为了避免风险,各个环节要紧密衔接。我們拜访了担保人K Bank。该行愿意提供还款担保,条件是船舶抵押。该行与NIB银行联合开出25%的交船前保函。我们与借款人及有关各方进行了多次会谈,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和融资需求。在签订合同、贷款协议、抵押协议、担保生效、银行放款和船厂交船等环节都做了详细的安排,确保不会产生任何风险和漏洞。
谈判桌上,人们的各种表情、语言、心理和技巧,既是业务水平的交锋,又是智慧和耐力的较量,也是经验的积累。经过反复谈判,我们终于与挪威方面签署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笔船舶项目出口买方信贷协议。
该项目涉及5国(地区)7方,关系复杂、环节较多。5国是中国(出口商)、挪威(船东)、丹麦(设计)、荷兰(银行担保)和开曼群岛(借款人)。7方是出口商、设计方、船厂、贷款行、借款人、船东和担保人。
与此同时,该项目的法律文件较多,包括船舶出口合同、造船合同、贷款协议、抵押协议和担保函。一环套一环,操作手续复杂。贷款的前提是担保,担保的前提是船舶抵押,船舶抵押的前提是造船厂交船,这一系列文件都是密切相连的,它们互为前提、彼此制约。
该项目是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使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中国的船舶出口,为今后采用类似的融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