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阳
(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生态环境资源是一种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等私有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对这些公共资源的消费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1]。市场失灵情形下,由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CEB)进行干预和管理成为必要。
从各国实践看,对CEB 的管理基本都经历了从偏重政府行政管制发展到更多采用市场机制、再到注重激发企业自愿环境管理的过程,而学术界的研究探讨也经历了类似的焦点转换。那么,不同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如何,是否存在明确的优劣之分?实践界对各管理模式的优劣和有效性的争论由来已久[2],而学术界对各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也已相当丰富,对其进行综合、总结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本文通过回顾和分析近几十年来的相关研究文献,尝试获得一些结论,并结合管理模式的演变趋势,对未来CEB 的管理提出政策建议。
对CEB 的管理传统上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流模式。政府实行环境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命令与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CAC)型,由有关部门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实施,具体政策工具包括立法、标准控制、审批、配额和许可等;另一种是基于市场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MBI)型,由政府采用收费或征税、补贴、信贷优惠、差别税率、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市场管制手段,由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成本收益结构进行选择。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两种政府管制手段是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那么,政府管制手段的实施是否确实推动了企业环境行为和绩效的改善呢?学术界的探讨研究主要遵循如下理论框架(图1),包括两条研究路径:一是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研究;二是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经济绩效和环境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
图1 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行为及绩效影响的研究框架
政府实施环境管制是否确实推动了企业的环境绩效,现有研究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王天营等[3]运用博弈论分析指出,在政府纯管制和管制执行不严的情况下,企业的行为并不利于环境改善;尤济红和高志刚[4]对新疆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环境规制不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但张红凤等[5]对环境管制下污染密集产业的实证研究结果则是,严格而系统的环境管制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双赢;徐盈之等[6]对中国省级数据的实证分析也说明,环境规制对碳减排存在有效影响;何为等[7]对天津市的实证研究则发现,政府环境规制、企业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技术进步同污染物排放呈显著的负相关。出现研究结果差异可能的原因:一是环境管制严格程度的差异;二是环境管制有没有推动环境技术的创新。Wang[8]、Wang 和Jin[9]发现,环境立法的治污效果不仅依赖于是否通过了文本立法,而且取决于环保机构实际执法的严格程度,而中国的文本环境立法在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非完全执行”的情形;包群等[10]也发现地方环保立法并不能有效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但在那些执法严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立法显著地抑制了污染排放。综合相关研究,可以大致得到的一个推断是,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绩效影响的有效性同时依赖于文本立法与执法实践,严格的管制实践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原因可能是推动了环境技术创新。
虽然环境目标是政府环境管制的初衷,但在学术界争议更多、影响更大的还是环境管制对企业经济绩效和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这方面,国际学术界存在制约观点、双赢观点及效果不确定性观点等三种观点。
传统上,经济学家和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挤出效应”,因而环境效益的产生必然以增加厂商私人成本、降低其经济利润和竞争力为代价[11,12]。但波特假说指出,那种认为两者间存在非此即彼矛盾关系的观点是源于对成功的狭隘定义和从静态角度来观察竞争,若从长期和动态的角度看,严格的环境管制并不必然阻碍、相反经常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因为严格且设计合理的环境管制会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从而部分或完全地补偿环境管制的遵从成本[13,14]。由此环境技术创新被引入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行为及绩效影响的研究框架并成为关键变量(图1),从而产生了一条新的研究分支,很多学者认为,技术创新可以作为实现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双赢”目标的中间变量[15];有学者甚至认为,能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具有激励效应,是评估一项环境政策工具好坏的重要标准[16]。
波特假说由于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假设相矛盾而一度受到批评:按照市场机制,如果存在能减少污染同时还有利可图的机会,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自动利用这个机会,而不需要政府通过环境管制来施加额外的作用[13]。但Porter 和van der Linde 认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等市场失灵问题或者组织惰性,企业并不总能做出最优选择,此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便有了用武之地,可通过环境管制发送信号、提供信息,帮助企业识别环境技术创新所带来的节约成本的潜在机会和有效预见环境技术创新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促进一些新技术的研发和传播,同时也有助于克服组织惰性[14]。
波特假说提出后引发了大量检验研究,按两个版本展开:一是检验环境管制对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即波特假说的“弱版本”[17-20];二是检验环境管制能够(通过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竞争力,即波特假说的“强版本”[10,21,22]。这些基于不同角度和数据来源的研究产生的结论并不一致,不管是“有效应”结论还是“无效应”结论似乎都没有取得压倒性优势,原因是在指标选择、数据处理方面存在分歧。例如,有些研究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的比重或环保投入强度作为测度环境管制变量的指标[4,23],这种方法其实已假定管制强度提高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经济绩效。
随着环境危机的持续扩张和公众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政府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及政府失灵使传统的管制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但彻底重建又可能激起政治和社会冲突[24],于是便出现了一种过渡和替代的政策工具——自愿环境协议(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VEAs)。
VEAs 是政府部门同企业或行业协会签订自愿协议,旨在促进企业改进其环境管理行为的方法或政策工具,具体包括:①公共性VEAs,即由政府发起并制定环境计划目标然后邀请企业自愿参与的一种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回报,企业在某些方面会得到政府的管制放宽及信息、技术、资金和信贷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②协商(谈判)性VEAs,是由政府和企业及(或)行业组织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联合制定并实现环境目标。发达国家采用VEAs的初衷是鼓励企业超越遵从(over-comply),即超越现有立法或条例规定的环境标准,以处理现有管理政策框架无法覆盖的事件。例如,美国大量的VEAs 针对的是全球气候变化[25]。
那么,VEAs 的实施效果如何呢?相关研究首先要溯及企业签订VEAs 的动因问题。
如前,既然VEAs 所定的标准一般都高于法律标准,那企业为何会愿意签订?现有研究认为原因包括外部的管制性压力和社会性压力,同时也跟企业自身特征有关。首先,企业签订自愿协议可能只是为了规避未来的管制威胁,不得已而为之[26],CAC 和MBI 作为政府环境管制的强制性手段,同样可能是企业参与VEAs 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管制性压力作为外部压力,对企业签订自愿协议的影响最为突出[27],并对企业实施内部环境管理产生推动作用[28];管制性压力的大小不仅会影响企业参与意愿,还会影响到VEAs 中环保目标的设定,只有在管制威胁比较强的情形下才能制定出超过法律规定的环保水平标准,否则甚至可能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水平[29]。因此有人指出,所谓的“自愿环境协议”实际上可能并非出于企业的完全自愿[26]。
除了来自政府的管制性压力,来自顾客、非政府组织、相关社区等方面的社会性压力往往也对企业签订VEAs 具有推动作用[26-28]。另外,企业签订VEAs 也跟自身的经营需要有关系:研究发现,规模越大、污染越严重、越接近终端消费者的企业,越有可能签订VEAs[30],因为对这类企业而言,环保减污能带来的品牌效应和成本节约都较为显著。可见,企业签订VEAs 的动机,除了自愿履行环保的社会责任以外,更可能出于外部的政府管制压力和社会压力,以及自身追求经济利润的内部动力。
关于VEAs 实施的有效性,即实施VEAs 比不实施能削减更多的污染,这理应是设计VEAs政策工具的初衷,且得到了一些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尤其是宏观层面的环境绩效。但对微观企业而言,签订VEAs 是否能实现排污量的削减,研究并没有产生确定的结论。一份对美国33/55 项目的研究发现,签订VEAs 并没有对企业排污量的削减产生直接影响,在33/55 项目执行前,排污量削减越多的企业越有可能参与该项目,以便利用过去的削减而“搭便车”[31]。Brouhle 等对美国钢铁业的实证研究表明,签订VEAs 可能性高的企业和可能性低的企业,其减污量的差异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但研究发现管制性压力对减污量有显著影响[27]。之前Anton等[26]也发现,外部社会性压力对减污量的影响是通过VEAs 才产生,但外部管制压力则直接影响减污量。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单靠VEAs 本身并不能产生实际的环境效益,还需要有权威的环保机构来持续监督参与者的行为,即VEAs 需要同外部管制相互补充才能实现环境目标[32],两者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因此,对VEAs 的有效性尚存在争议,但双方都基本认同管制性压力是VEAs 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对管制性压力在VEAs 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也影响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VEAs 有效性的判断。“替代观”认为,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管制的薄弱,自愿性协议可以起到替代作用,企业通过签订VEAs 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基础及有局限性的政治意愿[33];而“互补观”则认为,外部管制性压力是VEAs 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环境管制薄弱的制度环境下,VEAs 注定低效甚至失败[34],相关实证研究支持了“互补观”。例如,李巍和郗永勤[23]对中国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证研究发现,创新能力对低碳发展有促进作用,而加强环境规制对创新能力促进低碳发展有积极的调节作用。原因是VEAs 的效用是以国民的环保意识和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环境为基础和前提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VEAs 显然还不成熟[35,36],需要由外部管制这种正式制度提供保障,因而表现为“互补观”。
VEAs 应用在各国逐步扩散的同时,企业单方面的自愿环境行为也在逐渐发展中。与VEAs不同,企业的自愿环境管理行为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企业自愿采纳环境管理方面的标准体系或开展内部环境管理实践的一种内在驱动的环境管理行为,其管理主体为企业和(或)行业协会。
企业的自愿环境管理行为大体有两种形式。第一,企业建立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通常由各类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或行业协会发起,旨在推动企业环境改进行为的各种自愿性环保宪章、环保行为准则及环境管理标准等,由企业自愿申请认证和组织实施。典型的有ISO14001(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14001,国际标准化组织14001)、TQEM(Total Qualit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全面质量环境管理)、EMAS(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和Eco-audits(生态审计)等,其中ISO14001 和EMAS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第二,企业内部其他环境管理实践,即企业在没有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行建立内部环境实施改进标准、目标及措施(如清洁生产、环境标志)来提高环境绩效。其中被研究较多的主要是第一类行为,即EMS。
同前几种管理模式相比,企业自愿环境管理具有交易费用较低、能更好地激发企业创造性等优势,代表了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相信企业在达成环境目标上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通常认为能够降低成本),这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了将环境考虑结合到管理实践中的自愿行动[37]。近年来,日本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已将企业自愿环境管理作为CAC 和MBI 的重要补充,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37]。它和前述的VEAs 一起,成为继第一波浪潮CAC 和第二波浪潮MBI 之后的第三波环境管理浪潮[38]。
企业EMS 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企业的环境绩效,以及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这个议题成为国外环境管理领域自政府环境管制后的又一个研究热点。实施EMS 对企业影响效应的研究,也遵循类似的研究框架,主要存在三条研究路径:①EMS 与企业绩效;②EMS 与环境技术创新;③环境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图2)。总结EMS 对环境技术创新及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存在三种研究结论——正向推动、不相关及互为因果。
图2 EMS 影响环境技术创新及企业绩效的研究框架
1)EMS 与企业绩效
该条研究路径主要以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 view,RBV)为理论基础,认为企业是一系列资源的集合,企业竞争优势的最终来源是资源的异质性[39]。例如,Porter 和van der Linde认为,污染本质上是资源的不必要、低效率或不充分的利用,说明企业中存在生产过程或工艺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企业采取如TQEM 的积极的环境组织管理措施,有利于整合资源信息、挖掘企业潜在的资源并识别可进一步利用的领域,由此产生“创新补偿”(innovation offsets)[14]。Rappaport 对大型跨国公司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比起那些对TQEM 项目承诺较少的部门,那些具有高度承诺的部门所采取的污染防御措施通常更有效[40]。因此,企业实施EMS 能够有效挖掘和整合企业内部的潜在资源,有利于提升企业环境和经济绩效。
2)EMS 与环境技术创新
EMS 对环境技术创新的作用原理同其对经济绩效的作用原理基本类似,主要是可为技术创新提供信息基础和创造条件。根据进化创新理论(evolutional innovation theory),R&D 的成功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企业在进行创新决策时常常依赖“拇指规则”(rules of thumb),即按照经验和惯例而并非通过最优化决策过程[41]来进行决策。在Porter 和 van der Linde 看来,该理论所描述的情形尤其适用于环境技术创新:由于企业在创造性地应对环境问题上缺乏经验,而且由于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充分认识到环境技术创新的成本节约潜力(如能源或材料节约),会放弃或忽视很多潜在的有利的技术创新机会[14]。环境管制会“迫使”企业去探察环境技术创新的经济性,而环境会计系统或生态审计等这种企业内部的“软”环境措施则能为环境技术创新提供信息基础[18],有助于企业完善以“成本—效益”估算为基础的环境技术创新决策[12,17,18]。
EMS 对环境技术创新及经济绩效的积极作用也在很多实证研究中得到了证实。通过将技术创新区分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Rehfeld 等[42]对德国制造业考察发现,采取环境组织措施可以促进环境产品创新,而强制性措施,如使用废物处理和产品召回系统,则是企业环境产品创新的重要驱动力。Rennings 等[43]的实证研究发现EMS 对环境工艺创新有积极影响,通过EMS 开展的学习过程对环境产品创新及经济绩效都有积极的影响。Wagner[44]检验发现各类环保认证对环境产品创新和环境工艺创新均有显著影响,但同其他环境管理活动相比,环保认证对环境工艺创新的影响更突出,对环境产品创新的影响则不如其他管理活动显著,因此他认为部分研究中EMS 对环境技术创新作用不明显,原因在于相关研究把EMS 的指标局限为环保认证,而忽略了其他环境组织管理活动。Frondel 等[37]、Arimura 等[45]根据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实施环境审计体系或其他灵活的环境工具及严格的政策监管都促进了环境创新研发活动。Wagner[17]则认为通过EMS 认证是公司能力的展示,这意味着实施EMS 对公司开展环境技术创新的意愿具有积极的影响。Horbach[18]使用两个德国面板数据研究进一步发现,组织管理措施(ISO14001 等)、政府补助、组织变革和成本降低这些组织制度因素对环境技术创新有重要推动作用,证实了环境技术创新存在特定驱动因素。
3)环境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
关于环境技术创新的环境绩效在理论上一般没什么疑义,但由于环境技术创新相比于一般技术创新具有双重外部性[22],因此其经济效应尚存在争议。总结起来,赞同正相关的理由包括:第一,与一般技术创新一样,企业通过环境技术创新也可获得有效的隔离机制,即创新者申请专利能够获得所有权的保护,创新的复杂性、模糊性等也可加大竞争者的学习和开发成本,有效隔离竞争者,从而保证企业的利润率[46];第二,环境技术创新使企业更有效地使用原材料和能源,寻求新的方式将废物转变为能够带来额外收入的可销售产品,减少了污染的处理成本[47];第三,企业进行环境创新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与形象,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绩效[48]。环境技术创新对经济绩效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众多经验研究的证实[22]。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一般承认环境技术创新能够降低生产和消费中的环境外部性损失、改善经济系统的质量,但他们认为与传统的技术创新相比,环境技术创新很多时候并不具有经济效益上的优势,甚至在带来生态效率提高的同时,有可能降低经济效益。对这一点,Porter和van der Linde 曾对环境技术创新进行了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个问题[14]。他们指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应对环境问题广义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企业仅进行末端治理,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环境技术创新,即末端治理型环境技术创新;二是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产品本身和/或相关的工艺加以预防性改进,以彻底消除环境负效应,从而能够补偿遵从成本的环境技术创新,即预防型环境技术创新[14]。言下之意,末端治理型环境技术创新的经济效应确实可能是负面的;而预防型环境技术创新从根本上改进资源利用方式,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双赢,而且那些率先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以凭借“先发优势”获取更丰厚的利润回报和更大的市场份额。
与上述正向推动结论不同,部分学者基于新制度理论(new institutional theory)指出,自愿环境管理(包括VEAs)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和经济绩效并不一定有实质性的影响。新制度理论认为获取“合法性”(legitimacy)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需要通过强制型、规范型和模仿型制度同构(isomorphism)来达到自身与种群内其他成员组织相似的状态,以获取合法性、稳定性和持续生存的机会,而并非全部出于效率的考量[49]。相对于政府环境管制的强制性,企业实施EMS、参加VEAs 等环境管理行为有一定的自愿性和自主性,但也仍可能是被动应对社会压力的一种表现。在组织内外部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同构认知的诱惑下,企业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环境管理措施[49],即只是为了向消费者、规则制定者等外部组织传达一种和真正实施环境创新的企业“制度同构”的信息,以此获得市场和监管层的认可,而一旦通过认证并不会进行实质性的环境创新活动。对这类企业而言,实施EMS认证只是一种象征性姿态和“漂绿”(greenwashing)行为,对环境改善并无实质作用,反而可能因为这种额外的“遵从成本”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损失。
该种观点也得到了部分研究的证实:Ziegler 和Rennings[50]只发现ISO14001 认证对环保产品创新和环保工艺创新二者都有促进作用,但未发现其他认证(如EMAS 认证)同环境技术创新有关。Anton 等[26]也发现,多数企业实施EMS 仅仅注重形式,即对污染控制的积极行为表现,而不关注结果,即环境绩效的实际改善。Frondel 等[37]对德国制造业开展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EMS 的采用并不能刺激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反而是内部压力团体(如总部和管理层员工)及环境政策的严格性,对减排创新活动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可能的原因是EMS 对未改进者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Wagner[17]也发现,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都有可能导致通过ISO14001 及EMAS 认证的企业并没有在通过认证后采取实际环保措施。这些研究可得到的推论是,需要对环境政治学投入至少同如何正确选择适宜的政策工具一样多的关注[37]。
与大多数学者探讨EMS 影响企业环境技术创新的方向不同,还有一种研究视角是反过来考察环境技术创新对EMS 的影响。该视角的理论依据是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通常技术水平也高,也更具有接受组织变革的能力。例如,Ziegler 和Nogareda[51]对德国制造业员工数50 以上的企业实施环境技术创新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证实了环境技术创新对EMAS、ISO14001 等体系的认证实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李巍和郗永勤对中国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区域创新能力对低碳发展有促进作用[23]。结合前人得到的EMS 认证有利于促进环境技术创新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EMS 认证和环境技术创新的因果方向是不唯一的,二者之间可能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这一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欧洲各国政府都重视将环保认证作为严格监管和经济刺激的补充措施来促进企业环境技术创新,但如果环保认证体系更容易被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公司所采纳,那么单独对环保认证进行政府补助就未必是必要的了。
如前所述,对CEB 的管理经历了CAC、MBI、VEAs(分公共性和协商性两种)及企业自愿环境管理的演变与创新过程。不同时期,传统手段和新手段共存,但占主导地位的手段在逐渐更替,呈现出了不同的模式特征(表1)。
表1 不同CEB 管理模式的特性比较
如表1所示,管理主体的演变在经历从政府为主导到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始介入并成为主导的过程:CAC 和MBI 及公共性VEAs 均由政府部门主导决策;公共性VEAs 由政府发起并确定环境目标、邀请企业自愿参与,企业只有选择权,并无太多讨价还价的余地;相比之下,企业在协商性VEAs 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谈判空间;而企业EMS 模式则由企业和(或)行业协会自行决策,政府基本不参与,而内部其他环境管理实践则纯属企业内部行为。事实上,随着自愿环境管理模式的发展,其主体已突破了政企范围,市民、学者、媒体和环境社会组织等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与日俱增,所谓“全民绿色管理”的趋势正在显现。因此,CEB 管理的主体呈现了自上而下、由内(企业)向外(社会)扩散、宏观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搭配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信息不对称、增进了公众福利[52],帮助政府分担了环境改善的社会责任与投入成本,有力地推动政府职能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53]。
制度的本质是约束个体社会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54]。强制性环境管制属于正式规则,依靠国家强制手段或组织权威来保证实施;而自愿性环境管理则由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通过自发的社会互动来实施,更多地体现了非正式规则的特征。前者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但实施成本较高,自愿性管理模式的引入正在为正式规则识别出成本较低的演变方向。目前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是,强制性环境管制的执行力度不足制约了企业自愿环境管理的效果,而强制性管制力度不足又受限于尚未发育充分的社会环保文化。政府管理者一方面需要充分重视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力,将培育国民环保意识和社会环保文化作为一项持久性工作来建设,另一方面,鉴于非正式规则的改变是缓慢的,政府仍需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环境管制的执行力度,从而对企业自愿环境行为起到敦促作用。
CEB 受哪些力量驱动,是政府选择和发展管理模式的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前述分析结果可见,驱动CEB 的力量不外乎来自行政强制的威慑压力、社会规范压力、企业经济利益的吸引力,还有自愿环保的社会责任感。传统的政府环境管制提供了第一种驱动力,而企业自愿环境管理则以后三种驱动力为主。可见,随着管理模式的演变,CEB 的驱动力正在从外在的、基于法律法规的行政威慑压力,向基于自主、自愿的内在动力转变。在中国,这个趋势也已越来越明显。中国环境管理的有关部门,需要重视这种趋势带来的影响,包括民间环保组织的兴起和大众环保意识增强后可能带来的对现有制度的挑战。
如前所述,政府实施环境管制的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私有部门没有动力为了公共享用的环境收益而付出环境保护成本,因此需要政府介入管理。然而,政企环境协议、企业与社会公众的自愿环境行为的出现,反映出私有部门参与环境管理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这种私有部门自愿供给公共品的现象显然已超越了传统的“经济人”假设。正如梅奥等提出的“社会人”假设,人并不完全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还有友谊、尊重、归属等情感需求,有利他主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也说明人在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有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环境管制到企业自愿环境管理的转变,可以看到企业对环保的社会责任意识在逐渐增强,主导环境管理行为人的假设也显示了从“经济人”向“社会人”的演变轨迹。政府管理者应及时对国民动机和需求的认知进行更新,结合“社会人”假设来重新审视一些公共政策,创造条件和机会更好地激发企业和社群的自愿环保动机,发挥其利他属性。
综合现有研究可以获得的大致推论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执行严格的政府环境管制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但同企业经济绩效之间没有确定的对应关系,但严格且设计合理的管制政策可以实现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双赢,原因是其能够激励企业开展预防型环境技术创新。
第二,企业自愿环境行为同其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之间均无确定的对应关系,在环保意识理念等非正式规则尚未发育充分的情形下,自愿环境行为实现环境效益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同时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企业自愿环境行为和外部政府管制之间体现为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第三,企业自愿环境行为实现经济绩效的必要条件也是开展预防型环境技术创新。鉴于政府环境管制、政企环境协议或EMS 本质上都属于制度创新或管理创新,因此综合上述三点可以推断,制度创新或管理创新本身不必然产生效益,实际的执行情况是关键。
第四,企业环境行为的驱动力量正从外在的、基于行政强制的威慑压力,转向基于自主自愿的内在动力。上述结论基于对现有研究文献的综合推论得到,未来的研究可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精细化检验。
给政府管理者的启发是:第一,顺应自愿环保的趋势,结合“社会人”假设重新审视一些公共政策,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企业和社群的利他属性;第二,重视非正式规则,将培育国民环保意识和社会环保文化作为一项持久性工作来建设;第三,继续加强环境管制的执行力度,这既是监管CEB 的需要,也能为企业自愿环境行为起到敦促和保障作用。
此外,有几个提请政府管理者注意的问题:鉴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可能导致企业的一些自愿环保行为只是一种“漂绿”行为,在关注如何正确选择适宜政策工具的同时,也需要从环境政治学角度多加考虑;鉴于EMS 与环境技术创新可能互为因果,环保认证体系更易被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公司所采纳,单独对环保认证进行政府补助是否必要。政策的制定需要从多维度、多视角考虑其可能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