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的政治”还是“活人的政治”
——传统谥法的政治学意义

2019-01-16 10:56俞可平
文史哲 2019年1期
关键词:谥号政治传统

俞可平

所谓谥法,是在政要权贵逝去后,根据其生前行迹,由朝廷给予相应称号的一整套程序和规则。简单地说,谥法是对权贵的盖棺论定,是一种关于死人的制度。谥法是中国历史上流传时间最长的政治制度之一。按照最激进的推测,谥法源起于殷商时期,先后持续近三千五百年;按照最保守的估计,谥法形成于战国时代,先后持续近二千五百年。在传统中国,谥法是核心的政治制度之一,谥号的议定和颁布权牢牢掌握在以君王或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最高权力手中,是权力中枢的重要职能之一。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种死人的制度在传统中国流传如此长久,并且受到最高权力当局如此的重视?本文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传统谥法的产生、功用和实质作一简略分析,以揭示谥法制度长盛不衰的现实根源及其对中国传统政治的深远意义。

一、谥法的缘起

谥法究竟产生于何时,数千年来一直争论不休。随着考古的最新发现,以及对原始文献的最新解读,传统观点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谥法的形成年代变得日益清晰。我们先来看看几种代表性的谥法起源观。

谥法起源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初期,由生活在商末周初的周公姬旦创制。这是长期以来广为流行的观点,这种观点来自最早系统阐述谥法的先秦著作《逸周书·谥法解》。该书明确指出:“维周公旦、太公师望开嗣王业,攻于牧野之中,终葬,乃制谥叙法。”[注]①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黄怀信修订,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23页。按照历代学者的典型解释,这段话的意思是,牧野之战前,周王朝已布法于天下,追谥姬昌为文王,但还没有正式的谥法。周成王元年三月,为了准备武王的葬礼,周公姬旦终于制定了谥法,并颁行天下。自《逸周书》后,周公制谥几成传统经典的定论。例如,《春秋穀梁传·桓公十八年》注云:“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注]范宁集解,杨士勋疏,夏先培整理,杨向奎审定:《春秋穀梁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0页。《礼记·檀弓上》:“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注]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07页。清代桐城派代表方苞说:“谥之作也,人心不知其然而然者也……尧舜之圣,民无能名。禹平洪水,相与震而惊之,故称大焉。至于汤,则或嘉其功而称成,或象其德而称武,此周公所以因而作谥法也。”[注]方苞著,刘季高校点:《方苞集》卷三《谥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77页。

谥法是先秦已经推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制度结构。任何一种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都必然有一个逐渐产生、发展、演变和成熟的过程。各种不同的谥法起源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谥法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某些特征及属性的揭示和强调。

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基于考古新发现和对铭文的新解读,日益倾向于谥法起源自殷商说,认为它成熟于西周早期,其间有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形成过程。例如,有专家在经过详细的考证后指出:“谥法的形成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商文丁之前,为谥法的先期阶段,商人以死后选定的祭日和人为的区别字来称呼故去的先王,已具备了谥法的一些特征。第二阶段从文丁至商末帝辛,为谥法的形成阶段,已用文、武、康等美称称呼故去的先王,其形式与后代谥法稍异。第三阶段为周文武以后,周人因袭了晚商先王的美号,但不取其祭日干支,径称为某王某公,其形式已与后代谥法无别。”[注]彭裕商:《谥法探源》,《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另一些专家则认为,根据已有的考古材料可以断定谥法行于周初,且“周代谥法早在武王克殷前后即创制”,但与后世盛行的历代谥法相比,“它还只是处在初创阶段,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后世的特点”[注]杜勇:《金文“生称谥”新解》,《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

谥法在西周初正式形成制度后,历经春秋战国,至秦朝而一度遭到废止。秦始皇翦灭六国后,“讪笑三代,荡灭古法”。他首先下令废除谥法:“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注]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6页。秦始皇不曾想到的是,欲传之无穷的秦王朝,在他暴毙后不久即寿终正寝。被他明令废止的谥法,也旋即在西汉得以恢复,并且一直延续近二千年,被日益完善和强化,直至清王朝的覆灭。显而易见,谥法在传统中国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上述三个原因远远不足以解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谥法作为一种重要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绵延数千年,主要是因为它履行着强化等级特权、制造政权合法性、垄断政治话语、引导政治评价、塑造政治认同等重大的政治功能,已经内化为中国传统政治的结构要素之一,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二、强化等级特权

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官本主义。官本主义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各种类型的社会权力中,政治权力处于支配地位,是官本主义的核心要素。因此,权力本位通常也表现为官本位。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权力支配着包括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拥有权力意味着拥有社会资源。等级特权是官本主义的典型属性。任何官僚体制都需要科层等级,以此来分担国家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然而,在官本主义条件下,除了正常的行政科层等级体系之外,整个社会的等级体系都建立在权力本位之上,进入官方体制之内的任何人都被分成三六九等,所有这些等级最终都可以用官秩等级来折算。官本位不仅贯穿于国家行政权力体系的每一个环节,而且也体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人们的衣食住行,到社会的礼仪习俗;从国家的公共领域,到家庭的私人领域。没有官爵等级,就没有社会地位。这种官爵等级体制从西周春秋就开始形成,日臻完善,一直延至清代[注]俞可平:《官本主义引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政治学反思》,《学术前沿》2013年第5期。。

这套官本位的等级体系,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稳固的政治秩序,它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维护和巩固,谥法便是其中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谥法虽然是一种事关死人称号的制度,但谥号的授予却依据于死者生前的官秩等级。尽管也有少数例外的“特谥”,但历朝谥法的常态是“生无爵,死无谥”。谥号的授予主要依照官爵等级,只有位高权重的少数官员才能受谥,普通人即使再富有、再有学识、品行再好,通常也没有资格受谥。在谥法开始盛行的先秦时期,谥号通常只限于君王,以及极少数皇亲国戚和诸侯大夫,一般的官员与谥号无关,“士无谥”曾是通例。到了谥法几近完备的汉、唐、宋、明、清时期,官爵等级与谥号授予均有定制可循。晋之前,谥号与爵位联系在一起,史称“自汉魏已来,赐谥多由封爵,虽位通德重,先无爵者,例不加谥”[注]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50页。。晋之后,虽然谥号由封爵者垄断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做为历朝的定制,生无官秩者则仍然死而无谥。例如,两汉要拥有侯伯爵位者死后方可获谥;曹魏授谥的范围有所扩大,也须为五等列侯以上的高官;唐代的谥号授予相对宽松,但也限于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据《唐六典》记载,“其谥议之法,古之通典,皆审其事以为不刊。诸职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身亡者,其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考功责历任勘校,下太常寺拟谥讫,覆申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然后奏闻”[注]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4页。。宋朝得谥者亦须在三品官员以上:“唐制,兼官三品得赠官,如韩文公曾为京兆尹兼御史大夫,后终吏部侍郎,而赠礼部尚书是也。又观察使多赠两省侍郎,以就三品得谥。国初以来,惟正官三品方得谥,兼官赠三品不得之。真宗命陈彭年详定。遂诏:‘文武官至尚书、节度使卒,许辍朝,赠至正三品,许请谥。’”[注]宋敏求撰,诚刚点校:《春明退朝录》卷中,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9页。明代沿用了唐宋惯例,三品以上官员死后方有资格申请获谥,极个别的三品以下官员死后即便得谥,亦属“特谥”。清代将授谥的范围大大缩小,只有一品以上官员死后方可得谥。“二品以下皆无谥,其予谥者,系奉特旨。”[注]嵇璜:《清朝通志》卷五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在官本主义条件下,等级与特权必然联系在一起,官爵等级是分配权益的基本依据,权力的大小、权益的多少均与官爵的品秩等级直接挂钩。中国传统社会的等级特权不仅表现为俸禄、住房、交通、衣着、庇荫等物质利益,还表现为教育、礼仪和荣誉等非物质权益,谥号即是体现等级特权的一种荣誉称号。谥号作为一种等级特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谥号是官僚特权阶层所拥有的特殊荣誉,这个特权阶层不仅生前拥有特权,死后也要享有特殊的权益和专属的荣誉称号。皇帝及其宗室,是最大的特权阶层,理所当然地优先享有“谥号”的权利,所谓“宗室王公,例皆予谥”[注]朱彭寿:《旧典备正》,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59页。。其二,生前的官爵品秩愈高,其得谥的概率也愈大。汉、魏、唐、宋、明、清等时代虽然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可得谥,但这只是获谥的资格,死后最终能够得谥的只是其中的少数;而品秩愈高,其获谥的比例就愈大。其三,谥号的美誉度与官爵品秩等级成正比,品级越高,获得美谥的几率便越大。谥号与等级特权之间的这种必然联系,从历朝得谥者的统计数据上可以明显得到印证。例如,有人通过对有明一代得谥者的统计分析,“印证了明代三品以上官员方才得谥的资格限制。一般说来,品级越高得谥几率越大,一品得谥最多,并且会取得上等谥号”。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三品以上能够得谥的官员是两京主要衙门的正副长官……内阁官员、六部的吏部和礼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是得谥的主体,占得谥官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他们生前是国家事务的决策者,对国家政治走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权重位宠,生前享有优厚的政治经济待遇,死后有祭葬费用,是官员得谥比例最高的群体”[注]田冰:《明代官员得谥因素探析》,《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既通过生前的尊号,也通过死后的谥号,将无限夸大的美好赞誉给予最高统治者,不仅体现着帝王无与伦比的等级特权,也是对最高统治者的极端神化和顶礼膜拜。谥法的这种神化和膜拜作用,便涉及到了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制造政治合法性。

三、制造政治合法性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不同于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法学的合法性意指言论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政治学的合法性意指政治秩序与权威被民众自觉接受和认可的状态,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体认”概念十分相似。政治合法性在现实社会中常常表现为“民意”、“天理”、“道义”,在西方历史上则体现为“自然法”。政治合法性是国家政权和政治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制造政治合法性是统治阶级最重要的政治职能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官方意识形态的主要职能,便是制造、维护和巩固现存政权与秩序所需要的合法性。合法性危机周而复始地产生并得到解决,这是人类政治进步的表现。暴力征服、血缘关系、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曾经是传统政治的重要合法性来源;近代以后,福利、善政和仁政则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而在当代,民主和法治几乎直接意味政治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不仅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极不相同,而且在中西方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许多人经常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来解释为何中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与西方政权完全不同。一种普遍的看法是西方合法性理论强调民主、人权、公平、正义和法治,而中国传统执政哲学则强调天命、仁君(德治)、民生以及和谐等概念。”[注]曾敬涵:《合法性研究:中西方学者为何看法如此不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5期。在中国传统社会,谥法制度对制造政治合法性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对权威进行神化,使其具有某种非同寻常和不可思议的属性,是增强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常用做法。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从其出生到死亡,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被精心地神秘化。从皇帝出生时的祥云环绕,到其死亡时的流星坠地,附加在皇帝身上的各种神秘故事和典礼仪式,无非是向世人表明,皇帝是神龙的化身,是上天派来拯救臣民的天子。服从他的权威,拥护他的统治,则是顺应天道,否则便是悖逆天意。谥法是皇帝死后将其权威神化的主要制度,庙号和谥号是神化其权威的最后手段。皇帝死后,其谥号明明是后人拟定的,但按照谥法的定制,有一整套所谓“南郊请谥”的神秘程序,硬要把它说成是向上天请来的为皇帝独享的荣誉称号。“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者何?以为人臣之义,莫不欲褒称其君,掩恶扬善者也。故之南郊,明不得欺天也。”[注]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第72页。这套所谓“南郊请谥”的礼仪极具神秘感和仪式感。“当天,文武百官齐集南郊,分立于圜丘午阶之下。最高级官员太尉登坛向昊天上帝神位进献奠祭,太祝跪读祝文,太尉退下,捧尊谥议置于昊天上帝神位前,跪奠退立,读谥议官跪读谥议,百官再拜,就算已向昊天请得谥号。”[注]汪受宽:《谥法研究》,第45页。

奉天承运,君临天下,接续国家大统,是中国传统王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历朝历代的君主政权,都必定要把自己打扮成“正统”或“道统”的合法继承者。道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仅是指儒家思想和精神的一脉相传,也泛指天道和正统的合法传承。尤其在改朝换代之际,新王朝会想尽一切办法论证新生政权的“正统”性,论证它传承了国家的“道统”。除了“君权神授”的论证,以及对传统文化和制度的选择性继承等方式外,谥法也被用来增强王朝的“道统”或“正统”地位。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谥号、尊号是政治观念中继体嗣统的体现,并由此而形成一个连绵不断的君主系统,这个系统没有朝代之分、敌我之别,新的朝代总是给前代的亡国之君以谥”[注]刘泽华、侯东阳:《论帝王尊号的政治文化意义》,《学术月刊》1993年第11期。。纵观数千年的中国政治史,新王朝对旧王朝帝王或大臣的“追谥”,确是屡见不鲜。旧王朝的君主或大臣通常是新王朝的敌人,甚至是战场上正面撕杀过的死敌,为了凸显新王朝的正统地位,让民众对新政权心悦诚服,新的统治者也不惜给予他们美谥。

统治者根据政绩和品行,给予去世后的君主和王公大臣以相应的称号,以达到褒扬忠良、惩戒奸恶的作用,是谥法的直接目的。因而,确立政治价值,引导政治评价,是传统谥法的基本政治功能。

四、引导政治评价

根据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来确立社会的核心价值,围绕核心价值建立一系列的政治标准,以此评估官员和民众的政治行为,考核政府官员的绩效,表彰和奖励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优秀模范人物,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功能。统治者为了维护既定的政治秩序,巩固业已取得的国家政权,引导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凝聚官员和民众的政治共识,势必会逐渐建立起一套精致的政治评价体系。这套政治评价体系一般由以下要素组成:理想的政治价值或政治目标;基于这些核心价值或理想目标的政治伦理和行为准则;严格和完备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机制;充分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评价主体;基于评价效果的奖励和惩罚制度。不少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超稳定结构,虽然王朝更迭频繁,但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结构并无实质性的变化,专制主义和官本主义是贯穿中国数千年政治生活的本质特征。造成中国传统政治超稳定结构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拥有一套十分完备的政治评价体系。按照儒家思想发展起来的这套政治评价制度,不仅对官员生前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考核测评,而且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政治精英,还要按照谥法盖棺论定,对其死后的荣辱作出官方的裁决。

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超稳定结构,那么谥法本身即是这种超稳定结构的制度载体之一。据统计,从西周谥法形成至清朝谥法消亡的近二千五百年中,用以给帝王和大臣作为谥号的谥字,总共大约四百字,而其中的核心谥字,基本上沿袭《逸周书》的“谥法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核心谥字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谥法欲达到的“惩恶劝善”之“善”与“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了社会的公共伦理,但根本上体现的则是整个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皇朝可以姓刘、姓李、姓赵、姓朱,但忠诚、孝悌、奉献、安定、勇敢、恭顺、敬畏、贞烈等儒家所大力倡导的价值,却是所有专制政权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集中体现这些核心价值的谥字,如“文”“武”“忠”“孝”“公”“平”“正”“仁”“定”“康”“贞”等,便成为历朝的“上谥”之字。反之,贪婪、叛逆、暴虐、不忠、不孝、贪污、违法等行为,则集中体现为“厉”“戾”“丑”“幽”“炀”和“缪”等所谓的“恶谥”之字,以示统治者对这些行为和价值的否定。

其中,“忠”“孝”“文”“武”四字,是历朝最重视的美谥,也是王公大臣们梦寐以求的谥号。这四个上谥之字也最集中地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政治理想,典型地反映了历代王朝的政治追求。我们仅以这四个谥字为例,检视中国传统的政治评价体系所要追求的是一些什么样的核心政治价值。

“忠”字的典型谥解有:“危身奉上曰忠”,“虑国忘家曰忠”,“危身利国曰忠”,“事君尽节曰忠”,“推贤尽诚曰忠”,“临患不反曰忠”,“以孝事君曰忠”,“死为社稷曰忠”,“杀身报国曰忠”等。不难发现,“忠”在传统社会主要意味着臣民对君王的绝对忠诚。无论是“忠君爱国”还是“尽忠报国”,其前提是对君主的绝对忠诚。所谓绝对忠诚,即是要放弃自我,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必要时直至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忠诚当然是统治者最希望得到的,因此也成为最受推崇的美谥,颁授给那些最受朝廷和君主宠信的大臣。在明朝洪武至崇祯年间,共有871人得谥,其中得“忠”谥者121人。根据专家的分析,这些得“忠”谥者,多半是由于在战场上“死战”而获得军功,包括杀身成仁、献身生命;或是出于对皇帝的忠心,为了朝廷的根本利益而进行“死谏”。“赞襄军务,以至殁于战阵,敢于谏诤,甚至不惜以死感动君心,构成官员获‘忠’谥的最主要缘由,亦为‘忠’的主要表现形式。”[注]李佳:《明代官员“忠”谥考论》,《求是学刊》2014年第2期。

“孝”字的典型谥解有:“五宗安之曰孝”,“慈惠爱亲曰孝”,“协时肇享曰孝”,“秉德不回曰孝”,“大虑行节曰孝”,“从命不违曰孝”,“慈爱忘劳曰孝”,“继志成事曰孝”,“志不忘亲曰孝”,“敬慎所安曰孝”等。按照上述谥解,“孝”所强调的是对祖先的敬畏、对长辈的服从和对先辈事业的传承。在宗法社会,这样的“孝”,实际上是维持等级秩序和家族内部和睦所不可缺少的伦理规范,因而被称之为“礼之始”和“仁之本”。在人类社会早期,这种“尊尊亲亲”的孝道,对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尤其重要。孟子说:“尧舜之道,孝悌而已。”(《孟子·告子下》)由于“孝”对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法社会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它便成为历朝统治者优先倡导的核心价值,也是谥号中的上上之谥。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帝王之孝,关系到皇家的继体守文,是维护等级秩序的关键所在。“天子之孝,贵于安宗庙,足万人。”[注]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六《王琚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249页。因此,帝王死后的谥号中多半会有“孝”字。汉唐两朝,流行所谓的“孝治天下”,“孝”谥几乎是帝王死后的通谥。“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注]班固:《汉书》卷二《惠帝纪》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86页。

“文”字的典型谥解有:“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学勤好问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锡民爵位曰文”,“能定典礼曰文”,“施而中礼曰文”,“经邦定誉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刚柔相济曰文”,“化成天下曰文”,“德美才秀曰文”等。综合各种“文”的谥解可见,“文”主要指道德品质高尚,知识学问渊博,善于经邦济世,这样的“文”显然是统治者治国理政所急需之才质。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于那些为治邦安国做出重大贡献、品行端正、声誉良好的大臣,照例会谥之以“文”。反之,凡是得到“文”谥的王公大臣,则被后人认为其品行和贡献得到了朝廷的充分认可,从而受到广泛的崇敬。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和国泰民安的朝代,“文”字谥往往成为王公大臣追求的最高荣誉。明朝正德以后,得“文”谥者须是进士出身,“文”谥便更是弥足珍贵。据说,左宗棠原是举人出身,担心死后得不到“文”谥,在新疆指挥战争时突然禀呈皇帝,要求辞职赴京参加会试。皇帝大惊,急忙召集廷议,决定特赐他“进士”出身,左宗棠去世后如愿获得“文襄”谥号[注]王泉根:《中国谥号的文化解析》,《文化学刊》2015年第10期。。在“文”字开头的谥号中,又以“文正”为第一谥。司马光曾说,“文正”两字,是“谥之至美,无以复加”[注]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页。。此后便有所谓“谥之美者,极于‘文正’”一说。据统计,有清一代二百多年,只有八位大臣得“文正”谥号。

“武”字谥的典型谥解有:“刚强理直曰武”,“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威强恢远曰武”,“帅众以顺曰武”,“保大定功曰武”,“折冲御侮曰武”,“除乱靖难曰武”,“肃将天威曰武”,“辟土拓境曰武”,“安民和众曰武”,“克有天下曰武”,“恤民除害曰武”,“赴敌无避曰武”。从上述谥解可以看出,“武”主要指在夺取政权、抵御外敌、平定内乱、维护政权等方面功勋卓著。显而易见,对于统治阶层来说,这样的“武”是夺取和巩固王朝权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等级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对于武将来说,死后能得一“武”谥,不啻是最高的赞誉了。尤其在战争和动乱年代,“武”谥甚至比“文”谥更受重视。得“武”谥者,多为在战争中有显赫军功的高官将帅。战争毕竟不是历史的常态,而且统治者在“马背上得天下”后,更重要的是居庙堂而治天下。因而,相比“文”字谥而言,得“武”字谥者要少得多。例如,有人对宋代获谥的856名大臣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获“文”谥者244人,占28.5%;得“武”谥者36人,仅为4.2%。历朝得“武”谥的平均数是5.92%,宋朝获“武”谥者更少,可见宋代“重文轻武”的国策[注]杨果、赵治乐:《宋人谥号初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7期。。

运用谥法来引导社会的政治评价,在所谓“特谥”制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受谥的资格历朝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官员和普通平民死后通常没有谥号。但在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朝廷为了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会打破谥法常规,给予死者谥号。有清一代,唯一品以上大臣方有资格得谥,“定例一品官以上应否予谥,请旨定夺。二品以下无谥,其有予谥者,系奉特旨,或效职勤劳,或没身行阵,或以文学,或以武功,均得邀逾格茂典”[注]梁章钜撰,吴蒙校点:《浪迹丛谈 续谈 三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8页。。特谥通常授予那些为国捐躯、建立奇功的臣民,以鼓励人们为朝廷和帝王奉献一切,乃至生命。特谥最能集中体现“王朝利用谥法倡导某种价值取向的特点”。例如,嘉庆十八年,因镇压李文成、林清起义而死难,九品巡检刘斌得谥:“贼夺门入城,公居典史署,闻变,持械出,巷战殉难。事闻,赠知县,谥忠义。”又如,七品知县承顺,因镇压西北少数民族起义而死,“光绪初元,陕甘总督左宗棠覆奏,谓:‘承顺死节奇伟,一时仅见。纲常名义,不因品秩等差而别,则表扬较名位尊显为尤亟。请官为建祠,并予谥法,以励人心’。疏上,允之,谥勤愍”[注]潘洪钢:《论清代谥法》,《文史哲》2007年第2期。。

特谥制度并非清朝专有,历代都有这样那样的特谥或专谥,它最明显地反映了王朝的统治者们欲追求什么样的政治价值,塑造什么样的政治典范,以及确立什么样的政治评价标准。它最为鼓励者,就是那种为了君主和皇朝的利益而奋不顾身、杀身成仁的典型事迹和模范人物。它最为倡导的,就是对专制君主和皇家朝廷的无私奉献和绝对忠诚。从中我们也更容易看到,谥法虽然是关于死人身后的名誉制度,实质上却完全是为活人服务的。

五、“死人政治”还是“活人政治”

在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政治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权力无处不在。与此相适应,在传统政治条件下,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也模糊不清。对于朝廷官员而言,几乎不存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对于少数政治权贵来说,甚至连死后的殡葬礼仪和荣誉称号也要受到制度的严格约束。在全社会高度政治化的传统中国,活人有活人的政治,死人则有死人的政治。但是,归根结底,死人政治是为活人政治服务的。那么,谥法这种关于死人的荣誉称号制度,是怎样为活人政治服务的呢?除了前述强化等级特权、制造政治合法性和引导政治评价外,它还更直接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活人控制着死人的名誉权;谥号背后蕴藏着现实的政治利益。

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无一不生活在社会之中,离开了社会任何个人都无法生存。唯其如此,马克思才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页。。对于个人的行为、品行、业绩和贡献,社会的评价才是最重要的。然而,在传统中国,国家不仅牢牢控制着官员的评价权,而且连其身后的荣辱,也由国家来定夺。中国古代一直有“私谥”的说法,所谓“私谥”,即是民间社会在官员和其他人物死后所给予的“谥号”。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评价,其真实性往往高于官方的评价。例如,不为“五斗米折腰”的东晋著名诗人陶渊明,只做了八十多天的彭泽县令便弃官回家。其高风亮节为世人称道。陶渊明死后,其生前好友颜延之特地为他作了一篇悼文《陶征士诔》,内称“夫实以诔华,名由谥高,苟允德义,贵贱何筭焉!若其宽乐令终之美,好廉克已之操,有合谥典,无愆前志。故询诸好友,宜谥曰靖节征士”,私自给了陶渊明一个“靖节征士”的谥号[注]王泉根:《中国谥号的文化解析》,《文化学刊》2015年第10期。。但这样的“私谥”既不为朝廷允许,更不为朝廷鼓励,也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影响。相反,朝廷拥有一整套十分完备的制度,以保证“官谥”在“死人政治”话语权中的主导地位。

话语权是重要的政治权力,控制话语权是政治统治的常用手段,在专制政治下尤其重要。控制话语权一方面可以营造有利于现存政权的舆论氛围,教育和引导民众自觉接受统治阶级的核心政治价值,从而维护既定的政治秩序;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利于统治阶级的言论和思想的流传,将对立的和不同的政治意见消灭于萌芽状态。控制话语权需要“堵”和“疏”两方面的结合,高明的统治者往往以疏为主。传统中国的专制统治者及其思想家特别重视对话语权的控制和对舆论的引导,并且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国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一《周语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9页。这段话的重点决非鼓励民众的言论自由,而是强调民众的言论极其可怕,要像防止决堤那样极端重视“防民之口”。要有效地“防民之口”,不能简单地采取封堵的办法,而应通过疏导的方式进行引领和调控。疏导和引领舆论和民意,是控制话语权的一种高明手段,谥法就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控制话语权的一个成功典范。谥法有一套极其完备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得谥的资格和标准,以及请谥、议谥、颁谥的程序,将“堵”和“疏”很好地结合起来,最终实现了朝廷对话语权的有效控制。

从“疏”的角度看,谥法给人一种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劝善惩恶的印象。在拥有得谥资格的达官贵人死后,死者的同事、亲属和门生,或者朝廷职能部门,要给死者做一个“行状”,包括死者的生平事迹、突出政绩、个性特征和主要贡献等,为给予适当的谥号做前期准备。从理论上说,“行状”是受谥者的功绩和依据,相当于今天我们所说的个人一生的总结和鉴定,依据这份“行状”给予相应的谥号,就给人一种公正评价的感觉。“行状”提交给朝廷并获得皇帝认可后,就进入“议谥”程序。议谥就是根据死者的“行状”,提出给予何种“谥号”的建议。议谥是确定死者谥号的关键环节,通常由内阁承担此职,由丞相亲自负责。议谥时会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包括对死者生前有不同意见者的意见,然后给出三至五个不同的谥号,供皇帝选定。这样的议谥过程给人一种严肃、开明和包容的印象。从“堵”的方面看,谥法十分成功地将话语权牢牢控制在中央政权和皇帝手中。即使按照谥法有资格得谥的官员,究竟能否获得谥号,取决于皇帝是否认可。百官在死后正式进入“议谥”程序前,首先要经过“请谥”的环节,即有司根据谥法,在王公大臣死后请示皇帝给予谥号。只有获得皇帝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议谥。内阁大臣负责议谥,但他们并无决定权,只能提出授予何种谥号的建议。文武百官是否得谥,以及获得何种谥号,决定权始终集中在皇帝一个人手中,从而堵塞了民间的话语权。

我们之所以说,谥法是中国专制王朝通过“堵”和“疏”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政治评价的典范,除了朝廷始终掌控评价政治精英的话语权,成功地做到了“防民之口”外,还体现在成功地将“忠诚”“奉献”“顺从”等统治阶级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标准,内化为臣民自觉的政治认同和政治追求。谥法和谥号作为传统中国最高的国家荣典,对社会各个阶层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可以说,谥法作为传统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良佳的谥号代表着身后的不朽美名,几乎成了达官贵人的共识。“谥非但以荣死者,亦所以激生者矣。”无数的文武官员为了身后留下不朽的名声,竭尽全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把自己的一切无私地奉献给了朝廷国家,历朝历代涌现出了众多可歌可泣的动人故事。谥号作为荣誉和地位的象征,既成为激励权贵们忠君报国的动力,也成为他们不择手段地极力获取的标的。据说,明朝天顺进士、文渊阁大学士李东阳生命垂危之际,还在为身后之谥焦虑,当他听到好友、大学士杨一清安慰他“国朝以来,文臣未有谥文正者,如有不讳,请以谥公”时,感激涕零,竟向杨“顿首称谢”。最终,李东阳如愿以偿,“卒后,果谥文正”[注]梁章钜撰,吴蒙校点:《浪迹丛谈 续谈 三谈》,第39页。。

谥法与其说是死人的政治,还不如说是活人的政治,这再明显不过地体现在“议谥”、“驳议”、“论枉”、“追谥”、“改谥”和“夺谥”之中。如前述,“议谥”就是职能部门审议和商定给予死去官员以什么样的谥号,以供皇帝选择。“驳议”即是朝廷相关部门及其官员对给定的谥号提出不同意见,直接向皇帝建设给予某人以另外的谥号。“论枉”则是受谥者的亲属好友认为原定的谥号对死者不公,从而不予接受,提出申诉要求改变谥号。“追谥”就是对很久以前死去的人追加谥号,包括对前朝人员的追谥。“改谥”即是对已经授予某人的谥号进行更改,由皇帝赐以另外的谥号。“夺谥”即是在给予某人谥号后,由朝廷削夺其谥号。历朝历代充满着围绕谥号所发生的各种争斗,上述所有这些环节几乎都成了争夺权力、交换利益、贪赃枉法、尔虞我诈、陷害政敌、徇私舞弊、公报私仇和结党营私的工具。每一个“夺谥”和“改谥”的故事背后,无不是活人之间残酷的宫廷争斗和丑陋的利益争夺。例如,清王朝对和硕端重亲王博洛、礼部侍郎加尚书衔沈德潜、云贵总督卞三元、左都御史揆叙等人的夺谥,以及对睿亲王多尔衮和大学士翁同龢的追谥,无不说明谥法是“王朝政治统治的工具”,死人的谥号之争活生生地体现了“王朝内部的政治斗争”[注]潘洪钢:《论清代谥法》,《文史哲》2007年第2期。。对于一些腐败官员来说,谥号也成为钱权交易的工具。一些负责考功、行状和拟谥的官员在收到贿赂后,便可随意夸大死者的功绩,从而给以美谥。这在宋朝时便成了官场的潜规则。宋敏求说:“国朝以来,博士为谥,考功覆之,皆得濡润。庆历八年,有言博士以美谥加于人,以利濡润,有同纳赂。”[注]宋敏求撰,诚刚点校:《春明退朝录》,第29页。在纲纪废弛、昏君当政、奸臣当道的时期,谥号甚至可以成为公开变相出卖的商品。例如,“奸相严嵩父子把持朝政20年,竟公开卖谥鬻号,只要不是皇帝指定之谥,其他人唯有贿赂才能得到谥号,不给贿赂即使应得谥者也不能得到谥号。送礼的数字越大,越可能得到上谥”[注]汪受宽:《谥法研究》,第136页。。

总而言之,谥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悠久的政治典制之一,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制度设计。谥法制度所倡导对身后名节的珍视,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谥法所弘扬的“劝善惩恶”精神,对激励人们无私奉献、尽忠报国、舍生取义等曾经起过极大的积极作用。但谥法作为中国传统官本主义的一种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特权阶级的专制统治服务的工具,它履行着强化等级特权、制造政治合法性和引导政治评价的功能。谥法虽然是一种关于人死后名誉称号的制度,是对死者的盖棺定论,但这种关于“死人的政治”的每一环节,无不体现着现实的政治需要和生者的权力争斗,它实质上是一种“活人的政治”。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谥法对今天的现实社会生活仍然有着某种潜在的影响。努力消除谥法制度强化等级特权的消极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光大其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建立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国家荣誉体系,仍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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