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罪推定原则

2019-01-15 14:39:58杨英子
山西青年 2019年15期
关键词:有罪人权被告人

杨英子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存疑,当为被告之利益”以及“一切主张在未被证明以前,应当被推定为不成立”的两项原则之上。古罗马时期民众的法律思维的进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不无关系,随着西方民众民主意识的强化,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崇。伴随着刑事法律的发展,近现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逐渐形成。17、18世纪,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明确地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可谓是在当时的社会中灌注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种子,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无罪推定原则逐步被世人所接受。此后,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人权宣言》中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认,开创了世界先例,之后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中得以确定。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伴随着法律的发展,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被定义为: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以前,在法律地位上应假定为无罪状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该原则现已经被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所采用。最明显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西方国家,尤其是资本主义世界,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相当彻底,相应地,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很好地落实。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典型范例,虽然有种种证据表明就是辛普森杀的人,但由于关键证据没有被证实,最终辛普森还是被无罪释放,这可谓是典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和我国基本国情以及传统观念是分不开的,我国一直都有“杀人偿命”的说法,人们的法治思维还没有达到可以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的高度,相比于西方社会,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然而,虽然我国没有正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却不代表我们没有汲取该原则的思想。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文也叫“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此权利,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我国的法治道路是在不断发展的。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纠问式的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意味着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罪犯。这项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无罪推定原则表明,只有法院未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就处于无罪状态,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限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三、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开启了法治思维的典范,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程序法中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推动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共同进步,从而有利于保证立法与司法上的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利于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有利于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对犯罪人的宽恕,因为它保障的是未受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受到公正判决的犯罪人依然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无罪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更加保障了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地实现,从而可以从根本目的上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发展的不足

从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疑罪从无是一种裁判规则或者方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异化,例如:“疑罪从挂”、“疑罪从轻,但留有余地”、“量刑迁就”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我国的典型冤假错案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现代司法实践的漏洞,比如说,“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其次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不足。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有时司法机关为了快速侦破案件,可能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使被告人被迫承认犯罪,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就属于是非法证据,理应排除,但司法实践中却并没有得以落实,从而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未得到充分落实。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那么他的人权就得到很明显地区别对待,比如说,长时间的审前羁押、不合理的刑具使用等等都违背了人权的保障。而且一旦被认定为被告人,即使还未判处刑罚,公众就理所当然地认定他有罪,公众与社会舆论的唾骂声也在侵犯着被告人的人权。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实质性的施行,有罪推定的内涵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有罪推定的行为方式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受到社会舆论与民众的影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很难完全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很难得到充分的维护。

五、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基于此,我国要跟随世界发展的趋势,借鉴其它国家的法律经验,针对犯罪,我们的重点不应仅是惩罚犯罪,还要注重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若想要得到充分完整的实现,必然需要与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一起发展。因此,我国要加快法律法规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完善,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此,仍需加快发展,我国法律的当前方向就是从法律法规中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地位。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符合法治中国的大方向,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同时在社会中也要加强国民法律教育,培养国民的法律素养,从而可以更好地推进舆论、公众的监督。随着网络的发展,舆论监督蓬勃发展,民众可以在自身生活的同时关注更多的社会生活,一些刑事案件也得到广泛关注。由于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仅仅凭借着道德、或者是良知对犯罪案件进行评价,很容易走向极端,加之网络舆论的发酵,一些犯罪嫌疑人极易受到社会的抨击。民众的误导极容易干预司法审判,从而可能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民众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要对社会抱有一颗更加平和的心,尊重他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死刑,对生命抱有敬畏之心。在民众的教育中,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更要注重法治思维的培养,学好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自身,更重要的是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社会问题,有助于理性分析。

从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可以看出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通过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使得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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