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解读

2019-01-14 09:14汤锐
赢未来 2019年9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理念

汤锐

摘 要:在社会发展新时期,和谐社会建立不仅需要物质基础,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除此以外,还要注重司法工作的实践,在其综合配套改革中,创新思想,与时代发展相结合,体现实用性和针对性。经过实践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对于这一工作具有指导意义,需要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动摇,明确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司法体制完善、执行力度强化、公平性提升、民众满意度增加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服务于民生工作,防范重大风险,实现法律的健全性和具体实施的有效性。为了推动相关方面工作的开展,本次研究对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深入解读,并提出相应的见解,作为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提高实践能力。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需要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并且通过司法部门的工作体现依法治国的思想,民众亦会通过司法部门的行为和实践评价依法治国的策略,所以,需要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行关注,消除其风险。与此同时,需要坚持党在这一工作落实时的全面领导,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体制,使用法治方法,落实法制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具有“奉法强国”、“良法善治”、“人民主体”的思想意识,将全面法治与强国梦结合在一起,完善法律体系,有效开展法治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人民的民主地位,使民众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参与其中。除此以外,这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立足高远,坚持不懈,这样才能为中国梦实现提供有利保障。

一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相关论述介绍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我国两个一百年计划实施、供给侧改革、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缩小贫富差距等目标实现的基础和保障,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社会建立的理念,并继承我国老一辈革命家的思想,结合新时期我国发展现状所提出的创新见解,对于伟大中国梦实现,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能够为新时期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方向。相关方面的研究较多,经过总结,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叶再春认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深入解析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否能够深刻认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是否能够正确坚守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念和原则,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并以北京市法学会和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十一届首都法学家论坛的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阐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1]。可以将其应用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给个之中,注重“法”的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治”的执行力、满意度。

胡胜经过研究,以党的十九大思想解读全面法治的内涵,指导具体行动,认为全面法治需要具有中国特色,建立“中国版”、“升级版”和“综合版”,循序渐进,逐步落实[5]。司法体制综合改革需要体现适应性,建立“中国版+升级版+综合版”的联合模式。

总体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适用于当前发展所需,具有一定的特色,能够与我国整体发展目标有效融合在一起,为其提供推动力。

二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研究

(一)党全面领导法治的理念

在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强大的领导核心,作为这一工作落实的指导、督查和管控,这样才能有利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结合,提高执行力。与此同时,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工作开展不能仅仅注重理论的深化,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还会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例如人的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国际环境因素等等,只有将党作为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者,才能增强党员干部在有关方面工作落实的决心和信心,才能够及时进行行为的修正,以免发生偏离。在实践过程中,司法人员属于相关工作的执行者,司法机构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代表着法律的形象,如果存在問题,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依法治国策略的怀疑,而其体制配套改革的目的便是服务于实践工作的开展,并不存在成型的路线可以套用,需要在摸索中前进,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实现求同存异。

(二)“奉法强国”理念

无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为了通过法治实现伟大中国梦,实现强国梦。在这一工作落实过程中,基本的法律法规制定属于基础性工作,关键在于对其的理解和执行,简单的说,就是要形成奉公守法的意识,并能够在法律的约束下开展具体工作,时刻对法律具有一定的敬畏心理,并不是犯错之后的惩罚,而是通过认识提高而消除违法违规的心理。这与孟子的思想相合,国家在开展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注重预防,这种预防应该体现在法律自身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民众对其的认识,如果问题已经产生,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毕竟是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新时期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预防为主。回顾几千年的历史,对其进行反思,可以得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提出法家经典“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就说明奉公执法与强国关系密切,且作为执法者必须要在这一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强势,能够遵守原则,具有模范带头作用。从这一角度思考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工作,司法人员需要做奉公守法的典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否则将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考验。除此以外,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讨论一个话题,那就是法律独立于民意之外,而当前注重朴素情感回归,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过程中,应该从法理的角度关注民意,体现民意,却不能完全以民意为转移,完全情感模式的司法理念是不正确的,道德观体现的前提必须是是非观,所以,奉法强国必须遵法守法,一视同仁。

(三)“良法善治”理念

良法善治属于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有关方面的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已经有所体现,将法律定位为治国之重器,想要实现善治,必须保证具有优良的法律体系,而这一优良的法律体系,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符,具有中国特色,并坚持立法先行,有效发挥其引导和推动作用,形成良法的前提。由此可见,良法属于善治的前提,而善治又是更好的发挥良法作用的手段,需要治理工作法治化、政府工作透明性、公职人员责任性、社会公众参与性、社会发展稳定性等等。

(四)“人民主体”理念

在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人民群众,且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因此,我国立法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且一些司法机构和党政机关也冠以“人民”的称号,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所以,必须要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人民的主体性,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重民本思想的体现,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法治价值观,树立“民为邦本,法为利器”的理念,使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每一种司法案件之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正义,支持和拥护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依法治国,参与依法治国,共管共治,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在参与过程中表达出来,这样才能增强实际效果。将这一思想应用于司法体制配套改革之中,需要接受民众的监督,需要将相关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披露,需要对民众提出的建议进行思考和针对性采纳,需要从服务民众的角度进行改革工作的开展,不能脱离民众,否则将会失去现实意义。

三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研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在国情方面存在特殊性。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较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日益明显,在市场化经济时期,面临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问题,除此以外,一些国有企业、传统产业也将面临来自国际化的竞争压力,且人均資源占有率较低,如何能够实现产业协调发展,和谐、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我国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不忘初衷,牢记使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体现针对性和特殊性。

十八大以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宪法修改,注重国情,体现民意,设立国家宪法日,并制定宪法宣誓制度,增强民众和执政者对其的重视,形成一种法治意识,从自我做起,全力落实,并有效监督实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环境,将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作为执法执政的评价依据,目的便是为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民众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并通过监督和总结,避除党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价,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废除了劳教制度,实施司法责任制、员额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敢于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再次复核,敢于承认错误,意识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不是没有错误,也不是故意回避错误,而是具有面对的勇气和修正的意识。除此以外,我国在司法体制配套改革过程中,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模式,将法制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对于具体的执法人员,加强教育、监督和考核,使其不仅能洁身自好,还要发挥正能量,影响他人。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

在实践过程中,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目标,都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能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保障。然而,二者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德治是根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但却属于一剂缓药,需要长期坚持,尤其是在经济社会,民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达到了狂热的地步,一些为了经济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令人发指,已经完全丧失了道德底线,因此,需要法治对于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治表现出较为强硬的一面,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并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需要对其进行重视。基于此进行深度思考,法治的这种强制性会使其人性化一面弱化,且并不能起到治本的作用。例如,一个犯罪人员,通过法治可以使其感到畏惧,通过法律的审判可以使其受到惩罚,但是,新时期需要他认识到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并坚决摒弃这一做法,从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否则一旦其受到外界影响,便会失去原则性,所以,需要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路线,通过法治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德治赢得时间,通过德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法治提供基础。

我国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工作开展也要如此,对于一些执法人员要注重德育工作开展,使其自强、自律、自省、自查、自纠,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和法律法规,对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双管齐下,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养,这也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思想

古语有云“大音不止于重耳,大道不止于里耳”,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具有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思想,其中,民主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志,发挥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专政则是为了统一思想,团结一致,能够在正确的目标引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这并不是对民主的一种压制,而是为了更好的体现民主性。对此进行反思,专政的意志来源于民主的反馈,专政的行为接受民主的监督,专政实施过程也会因民众的意愿而不断进行改进和提升,由此可见,专政属于民众集中意志的体现,而一些西方国家却认为这是霸权主义,这是一种对民主权利的剥夺,这是一种错误的评价。除此以外,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还是文化层面都与西方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民主与专政相结合,如果一味的民主,将会导致意见分歧,难以达成共识,改革开发难以推行,面对一些重大问题时难以制定有效的策略,降低对影响的反应能力,如果完全倾向于专政,将会有碍民众意志的反应,一旦路线错误,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需要民主与专政相结合。

将其应用于司法体制配套改革过程中,民主性需要通过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体现,在内部,可以各抒己见,求同存异,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提出建议和问题的权利,在外部,民众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实现民主管理。而在专政方面,需要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制化路线不动摇,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具有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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