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

2019-01-14 02:52王延强
高教探索 2019年12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学生管理高校

王延强

摘 要:民国时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该时期高校训育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发展、训育标准的制定和训育人员的审查与遴选,共同构成了以学生事务管理为核心的训育体系,促进了我国高校早期学生管理的制度化、独立化发展。在学生管理制度化的探索过程中,各高校所秉持的学生管理理念、采取的学生管理举措、形成的学生管理体系以及出现的问题与教训,均可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提供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民国时期;高校;训育;学生管理

训育,原系德国著名教育家赫尔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年)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对青少年的心灵产生直接的影响”[1]的教育方式,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道德品格。于清末借道日本传入中国后及至民国时期,训育逐渐演变成以学生思想教育为核心,集品格训练、政治灌输、行为养成、生活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体制,成为我国早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化探索的重要体现。

一、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制度的初步确立

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训育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发展、训育标准的制定和训育人员的遴选与检定。训育体系的完备,标志着该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步确立。

(一)训育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高校训育及学生管理组织在清末已有相关设置,该时期兴办的一些新式学堂中即已有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如1896年创办的南洋公学,即设有监学官的职位,负责“督促学生日常生活,考察学生品行”[2]等工作。民國初期,根据1912年颁布的《学校管理规程》,原“监学”改称“学监”,“负训育学生之责任”[3]。1914 年颁布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中,规定专门以上学校设学监主任、学监等职务,“学监主任承校长之命,掌学生之训育,学监承学监主任之命,分掌管理学生事宜”[4]。据此,各高校纷纷设置了学监处,形成了以学监处为核心,以学监主任为主导,学监具体负责的学生管理体制。

20世纪20年代开始,随着新教育思想的传入,学生自治的理念开始流行,传统的只重严格管理的“学监”体系受到质疑与挑战,一些学校随之进行了改革,相继成立了训育部、训育处、群育处等类似机构取代学监处。如暨南大学训育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训育员若干人,其职权范围包括“增进学生之德行、考查并纠正学生之言行、考查学生之生活情形、管理学生宿舍内之行动、视察保护患病学生”[5]等。在训育方式与理念上,各校也开始“从积极方面施以主义的熏陶,道德的修养,人格的养成,高尚兴趣的培养”[6]。可以说,这个时期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各校大都能根据本校实际设置训育组织机构作为学生管理的常设机关,并制定有详实的训育工作计划,但在训育部门的行政归属上,该时期各校不一,其中尤以从属于教务处者为多,如在北京大学,关于“学生训育事项”的议决与讨论,即是该校教务会议的职权之一。[7]也就是说,该时期很多高校依然将训育及学生管理当作教学事务之一。

1939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为“划一各校行政组织,并使灵活运用,以增进效率起见”[8],颁发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令各高校统一设置训导处,掌管学生一切训育事宜,并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规定大学训导处分为生活指导、军事管理、体育卫生三组,分掌学生生活、操行考查、宿舍管理、军训、体育卫生、集会、团体组织、课外活动等相关事宜。训导处设训导长、各组主任、训导员等专职职位。[9]1944年教育部又对高校训导处进行调整,取消了军事管理组,设生活管理、课外活动、体育卫生三组。作为与教务处、总务处并列的高校三大行政部门,训导处的成立与发展使学生管理最终成为高校核心职能之一,也反映了当时教育界对学生训育与管理的重视。

(二)训育原则与标准的制定

训育原则与标准,是通过训育将学生培养成什么人的基本准则,它是训育目标的集中体现。明确的训育原则与标准,也是训育制度成熟的表征之一。民国初年,教育部曾颁布著名的“五育合一”的教育宗旨,五育之首便是注重道德教育,此可谓民初训育最高标准,但因太过抽象,无具体内容,各地奉行状况不一。

国民政府成立后,训育的政治化倾向逐渐明显。1929年4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经国民党改造后的三民主义被确立为教育的根本原则。1931年9月,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提出“训育应以三民主义为核心,养成德智体群美兼备之人格”[10],由此确定了国民政府力图将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合而为一的训育政策,使训育成为推广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从此三民主义就成为训育表述中必不可少的词汇。抗战爆发后,为加紧训练青年,国民政府于1938年2月把国民党党员守则十二条作为《青年训练大纲》颁布,成为训练青年的准则。1939年9月,教育部又颁布了《训育纲要》,对训育的意义、标准、目标、实施等作了详尽阐述。至此,训育标准的构建最终完成。概括看来,当时的高校训育标准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是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体系;二是以传统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体系,所体现的仍然是国民党将政治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杂糅的训育观。应该说,训育标准的制定,在特定时期,对凝聚民族精神、养成学生道德品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当将之变成灌输政治意识形态,控制学生思想的手段时,其功能也就偏离了原来的训育本意。

·教育史研究·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与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发展

(三)训育人员的遴选与检定

自清末新式大学兴起以来,我国高校均设有相关人员专负训育或学生管理之责,但对其资格的限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要求。如民初高校学监主任、学监职位,根据《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暂行规程》规定,“由校长延聘相当之人充之”[11],对其资质均无任何具体要求。1917年颁布的《修正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章程令》,对相关职员的资质作出了限定,要求各校学监、主任“以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中学以上学校职员三年以上者充任”[12]。193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要求各高校统一设置训导处后,也开始着手对训导人员的遴选与任用,并于1939年7月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对高校训育人员的资格及其审查作了规定。据此条例,担任高校训导长者必须是国民党员并曾任大学教授或专科学校教员两年以上著有成绩且学望品行足资表率者;担任高校训导员者必须是国民党员并在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曾任专科以上学校助教经历者。[13]1940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在《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中,又增加了对生活指导组主任资格的规定,规定其必须是国民党员并或在国内外大学毕业,或曾任专科以上学校生活指导组组员、训育员或训导员一年以上而有成绩者,或曾任高级中学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14]1944年,在教育部颁布之《学校训导改进要点及实施办法》中,再次提高训导人选之标准,要求所有训导人员除须在国内外大学毕业曾经入党,对于三民主义确有研究与信仰外,并规定训导长须曾任教授二年以上,组主任须曾任副教授一年以上,或讲师二年以上,组员须曾任讲师一年以上。[15]为审查各校训导人员,1939年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定训导长、各组主任、训育员等在内的学校训导人员必须经该会之审查合格方得任用。据统计,自1940年至1944年,先后七次,共272人经审查合格。[16]可以说,训导人员的遴选,使高校训育及学生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有了统一之标准,训育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但同时,其资格审查尤其重视政治因素,暴露了国民政府想借机加强对学生思想控制的真正目的。

总之,民国时期,高校训育行政机构的设立、训育标准的制定、训育人员的遴选与检定,使高校训育体系不断完善,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初步形成,但也不可否认,该制度的形成,也是国民党企图利用训育控制、管理学生的重要表现。

二、训育体系下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

(一)开展思想道德、意识形态教育

依据赫尔巴特的教育理念,训育是培养学生道德的重要方式,因此道德教育就成为民国高校训育的首要内容,为明确道德训练起见,民初教育部还曾专门制定有与学生学业成绩相辅的《学生操行成绩考察规程》,注重考察学生的道德思想与行为,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毕业。此规定虽然在当时各校落实不一,但一些学校确实非常强调道德教育,如武汉大学校长王星拱提出“在道德的方面,大学应当树立国民的表率”[17]。暨南大学校长郑洪年也认为“夫教育之宗旨,非仅为灌输机械式之智识已也?其重要之目的,在如何熏陶学生有完美之德行与高尚之人格”[18],基于此,在他为暨南大学提出的五种训练中,第一即为道德训练,并以训育部门为主要实施机构开展了各种活动以养成学生道德意识,训练学生道德行为。

国民政府成立后,高校训育理念发生了转变,经國民党改造后的三民主义被确立为教育根本原则。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案》《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奠定的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国民党意识形态体系,开始在高校推行,训育也就从单纯的道德教育演变为道德与政治教育的杂糅,逐渐成为国民党实施党化教育的主要形式。为了达到使“学生之意志,集中于党的认识与指导之下”[19]的目的,国民政府比之前任何时期都重视高校训育的实施,前述之训导处的设立、训育标准的颁布、训育人员资格的审查与遴选等均无不与此有关。在具体措施上,各高校训育部门先后主动或被动采取了诸如总理纪念周活动、导师制、开设党义课程、组织国民党党部三青团团部、成立政治性研究会、举行各种演讲等形式,形成了多元共施的训育网络。意识形态化,成为该时期训育的主要特色,其实施使训育的本意发生了改变,也使民初形成的大学自治理念受到挑战,因此遭到很多高校的抵制。

(二)组织、规范学生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高校学生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可以发挥学生特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锻炼学生各种能力,实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民国时期,高校学生的课外活动都归属训育部门负责,举凡课外活动计划的制定、学生团体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学生集会的指导、学生刊物的审查、各种游艺娱乐体育活动的举办等都由其统筹管理、实施。1944年开始,教育部更是统一要求训导处专设课外活动组,以负其责,其职权范围包括:“学生团体之整理及组织事项、各种集会之登记及指导事项、各种竞赛之组织及指导事项、刊物之审核事项、对于学校规定工作之督导事项、各种课外活动之调查统计事项,有关课外活动之指导及训练事项。”[20]

概括说,高校训育部门对课外活动的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1)组织开展课外活动。为系统起见,各高校训育部门会组织各种团体、协会使学生课外活动有所依托,便于管理。同时训育部门也会经常有计划地组织一些具体活动,这些活动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作为课堂学习补充的演讲、辩论赛、讲座等以增进学生学识为目的的活动。如为加强基本学科的学习,一些高校每学期都会举办国语、英语演讲竞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二是开展游艺会、体育比赛等休闲娱乐活动,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鼓励学生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各高校训育部门还采取了各种鼓励举措,如大夏大学制定有《学生课外作业待遇规则》对学生参加各项运动、演讲辩论赛、充当各种学校刊物编辑或职员、参加学校组织之社会服务活动等[21]予以各项优待。暨南大学训育委员会也制定有《学生劳动服务暂行条例》,引导学生参与校园劳动服务,并将之作为操行考核根据,“特别优良者予以特种奖励”[22]。(2)规范、管理学生自发团体及活动。对一些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或活动,训育部门亦负有规范、管理之责,以维护学校秩序。如各校均要求学生团体必须“先得训导处之许可”[23]后方得成立,并须定期登记,接受审查,对于不符政策的团体,训育部门有权解散。学生集会或组织其它课外活动也须向训育部门备案,甚至还要求必须要有在校教师到场指导。其它如为规范作为当时高校重要文化现象的壁报,各高校也大都制定有《学生发表壁报规则》等之类的条例,亦要求壁报内容的张贴与发表均须经过训育部门的许可。[24]应该说,高校训育部门对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活动,但从另一角度讲,其介入也规范了学生活动的开展,维护了校园秩序。

(三)加强学生日常生活管理

学生日常生活内容庞杂,涉面较广。校园日常生活安定有序,是学生安心求学的基础,也是学校良好运行的前提与保障。民国时期,高校学生日常生活的一切事宜,亦均由训育部门负责。如学校卫生安全历来都是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校训育部门大都设有专门的卫生组负责“办理全校卫生行政事宜、视察学校环境卫生状况并谋改进、并对于学校卫生教育予以相当建议及辅助”[25],在其主持下,各校会定期开展诸如厨房清洁、垃圾秽水清洁、清扫校园等常规卫生活动和种牛痘、体检等学生疾病的预防与诊治,以及学生营养、卫生、健康教育的开展等工作,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增强学生体质;再如,宿舍是高校学生的主要生活区域之一,各校训育部门也非常重视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各高校均设有专门的斋务员,负责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以维持宿舍秩序与卫生,并大都制定有诸如《学生宿舍规则》等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在宿舍遵守规章,禁止损害公物、私接电线、禁用违章器具等。其它如,一些高校训育部门为保护学生财产安全,同时也为防止学生乱花钱,还设有学生零用钱代管业务,接受学生家长委托帮学生代管零用钱,“颇著成效”[26],受到学生及家长欢迎。

可以说,就内容来讲,民国时期高校训育部门的工作,几乎涉及到学生在学校内除课堂教学之外的所有事宜,举凡学生思想、课外活动、日常生活等均由其统筹负责,使之无疑成为专职负责学生管理的机构。

三、训育体系下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特点及评析

(一)民国高校训育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标志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步确立

民国高校训育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民国初年源自清末管理模式的学监一职与教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学监人员有时甚至直接由教务人员兼任。五四之后各高校虽相继成立了训育处之类的专门训育机构,但训育事宜总体上仍被归为教务范畴。抗战时期训导处的设立,使之最终成为高校负责学生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并取得了与教务、总务同等的地位。在训育工作人员方面,由最初教务人员兼职,到设置专职训育员职位但无明确资格标准,再到非经遴选与检定不得担任训育专职人员,训育人员的任用一步步专业化;训育目标上,亦由最初笼统的道德教育到《训育纲要》的颁布,使高校训育有了更明确的标准;在具体实施中,该时期的训育可谓涉及学生在校期间除课堂教学之外的所有事宜,并形成了以训导部门为核心,集思想教育、党团组织、课外活动、生活管理等于一体的训育网络。专门的机构、明确的目标、专业的人员、丰富的管理内容、多样的管理措施,使民国高校训育体系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以训导处为核心的学生管理体制。民国高校训育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政府及高校对學生事务的重视,也是学生管理这一领域在高校运行中地位提升的表现,其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对维护校园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促进高校良好运行起了很大作用,并对之后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管理均产生了一定影响,可谓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化的源头。

(二)训育内涵的政治化,歪曲了训育本意,影响了训育实施效果

如前所述,训育的概念来自赫尔巴特的教育理论,最初是指对学生思想道德的影响,传入中国后逐渐演变成以道德为核心的学生管理体制,涉及道德教育、课外活动、生活管理等各方面,但道德依然是训育的核心。国民政府成立后,训育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从“党化教育”的提出到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立;从党义课程的开设,到以国民党员守则作为《青年训练大纲》的颁布,再到训导处的设立、导师制的实施、党团组织的成立等等都无不透露出国民党政府想以其专制性的政治意识形态来主导高校训育,使训育增加了浓厚的政治性色彩,成为了国民政府控制高校的手段之一。无可否认,在当时这是国家本位教育理念在高校的一种反映,其内容中的道德教育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统一思想,凝聚民族向心力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国训育体系的最终形成,学生管理制度的确立都是在国民政府时期得以充实与完善的,而政治性内容的强行塞入,也使得训育成为国民政府完成其专制思想的宣传与同化,防范、限制学生运动,进而控制高等教育的手段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政治性内容的加入,对训育内涵的一再曲解与改变,使“训育”一词早已脱离其原意,因此遭到很多高校的反感,并予以不同程度的抵制。

(三)训育实施过程中,规章制度完备,注重学生管理的法制化

管理规章完备,是民国时期高校训育的一大特点,这也是学生管理制度化的一种表现。该时期不管是训育组织机构的设置,还是学生生活、课外活动的管理,抑或是学生管理的其它方方面面,各校都制定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训育实施有章可循。如宏观方面除教育部颁布之《大学训导处组织大纲》《训育大纲》等纲领性法规章程外,各校也都制定有诸如《训育委员会规程》《训育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对学生管理机构的权限、职能、下属机构职权、工作实施等都有详细规定。微观方面,各校对学生的日常活动事项都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如暨南大学训育处为鼓励学生参加课外演讲比赛,制定有《演说比赛规则》,对演讲题目、比赛时间、评判标准、奖品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7],同时还专门制定了《旁听规则》以规范演讲赛的秩序。其它如学生请假有《请假规则》,学生集会有《学生集会规则》,学生出版、发表文章有《学生出版规则》《壁报规则》,学生日常生活的规范有《学生会客规则》《学生宿舍规则》《膳堂规则》等,可以说训育事宜事事有规,并严格执行,这有利于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与学校秩序的良好维护,也是学生管理制度成熟的表现。

(四)重视学生自治,发挥学生积极性

“五四运动”时期,随着新教育思想的传入,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其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理念逐渐盛行,这种理念在学生管理上的首要反映,就是“监学”“学监”等把学生当作被管理对象的监督性词汇逐渐消失。同时,该时期学生自治还表现在学生组织与团体的发展上,尤其是1920年第六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议通过了《学生自治纲要》后,学生组织与团体的发展进入高峰期,其权利在一定时期非常大,甚至可以抵制教师,驱赶校长,发起全国性的学生运动,虽说这些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事件,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生自主意识的增强。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数次以之为借口提出整顿学风,限制学生组织的发展,如1930年1月颁布之《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1944年颁布之《学生自治会规则》都提出了对学生自治的范围进行限定,要求学生组织不得干涉校政,但自治的理念在高等教育界已形成共识,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各高校仍然提倡学生自治,以发挥其自主能力,例如“学生自办的伙食最能表现学生自治能力”[28],该时期很多学校的伙食,基本都是由学生自办,学生自组伙食团,自己采购。另外,一些自发性学生团体与组织还经常开展服务同学、丰富课外活动、社会服务等自主活动,无不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锻炼了学生的自管、自治能力。

总之,民国时期,各高校形成了以训育行政部门为依托的训育体系,其所开展的各项探索,促进了我国高校早期学生管理的制度化、独立化发展。该时期所秉持的学生管理理念,采取的学生管理举措,形成的学生管理体系,对之后海峡两岸的高校学生管理都有一定影响。当然该时期的学生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管理事宜大都由训导处集中负责,与各院联络不多,导致无法有效发挥各学院的应有作用;再如各校专门训导人员人数有限,致使许多问题推行不易;尤其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政治性的渗入,遭到众多高校的抵制,影响了训育积极功能的发挥等,但不管如何,作为学生管理专业化的早期探索,依然能给我们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提供一些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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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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