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问题的探析及推进路径

2019-01-14 17:25吕姝洁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救济民法

吕姝洁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1 问题的提出

自媒体意见表达可以减少传统交流方式带来的焦虑,降低交流的成本。这种新的交流方式激励着电子屏幕后的意见表达者更多地、更积极地表达真实的利益诉求,也促使他们更愿意通过网络实现权利、维护利益,利用自媒体实现权利救济。

自媒体意见表达方式的救济,属于私力救济,是权利主体利用自媒体,以意见表达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利用自媒体宣传自己的权利诉求,通过网络的效应,对义务人形成压力,迫使其履行债务,具有自媒体和私力救济的双重特征,应当从自媒体意见表达和私力救济两个方面应对其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自媒体的意见表达,是公民表达权的体现,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缺乏边界和控制的表达自由在自媒体和网络空间也会带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色情与暴力、违反社会道德、危害公共利益甚至是危及国家安全的负面效应。”[1]其次,权利主体的意见表达,是维护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需要从民法视角与宪法视角下衡量自媒体意见表达者与相对方的利益。最后,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制,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应当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自我救济,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网络时代,制度的双面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影响力,此时“必须从法哲学层面进行根本性考察,才能有望建立与问题相适的、效度更高的分析框架”[2]。因此,需要分析如何让这一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保障制度的设置不偏离自由的轨道,否则法将不法。

肯定自媒体意见表达自由,允许自媒体通过意见表达实现私力救济,需论证自媒体以意见表达方式进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进而分析表达的界限,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特殊性更需强调其表达的界限,才能明确如何在法律层面推进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的意见表达,在自媒体“避风港”原则中,为私力救济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

2 自媒体以意见表达方式进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

法律规范的确定有多种方式,最为简单的一种生成方式是“某种反复实施的行动产生了心理上的‘调适’,它所引发的行为先是构成清晰的习惯,后来被体验到具有约束力,随着意识到这种行为在众多个人间的扩散,它终于作为‘共识’带入人们半自觉或完全自觉的‘预期’之中,即预期他人也会有意义相同的行为”[3]。自媒体意见表达者快速实现权利救济,必定产生巨大的网络效应,影响其他人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实现权利。作为一种既有现象,法律不应当是回避,而应通过分析该现象存在的合理性,理清以法律的强制力规范自媒体私力救济的必要性,对人们形成的“共识”作出法律的评价。

2.1 实现表达自由,遏制不良情绪

表达的权利,是人类最重视的权利之一,是人的价值的体现。尤其是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更需要意见表达,获得社会的关注,以寻求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表达意见不仅是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也是情绪发泄的重要渠道。积极有效的情绪表达,能够及时缓解侵害行为带来的不适,将侵害行为对心理造成的侵害有效降低,遏止不良情绪,解决社会治理的难点。

在网络虚拟交往里,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闹心、纠结、郁闷、恐慌、焦虑、愤怒等消极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如得不到有效疏导,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在虚拟网络世界中,非理性化、极端化的网络表达,更容易滋生非理性的心态,进而引发社会的焦虑不安、情绪化等不良情绪。在这些不良心态影响下,人们不再关心事实真相、问题解决办法等,反而沉湎于不良情绪的宣泄。

当个体的利益诉求或者不满的情绪没有得到有效的表达与回应时,个体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将成为逆向社会情绪。而且这种不满情绪将不断影响着其他人,最终形成整个群体的不满,最终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反映[4]。社会不满情绪一旦出现,极易产生社会恐慌,“在恐慌中人们试图自己摆脱困境,而丝毫不考虑他人。”[5]最后不仅破坏整个社会秩序,也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严重的伤害。而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私力救济方式,是避免恐慌出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2.2 实现利益平衡,维护社会正义

民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调整,因此其终极工具只能是价值判断[6]。其中,正义的实现是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来自正义以及社会价值的共识。”[7]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实现效率、公平等利益的平衡,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2.2.1 提高效率,降低损失

民法学强调私人自治,重视个人意志的表达,在充分尊重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强调经济效率。现代民法学理念也强调人之自由和人之尊严,自由表达意见、参与决策都是人格被认同、被尊重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确定一项制度是否纳入民法调整的范围,必须充分衡量各种利益,其中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自媒体私力救济的效益优势明显,是实现权利的便利途径。民事权利的私权特性,在赋予权利主体充分自由的前提下,要求权利人能够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行使权利的成本。当权利主体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时,公权力以其权威性、强制性实现对私权的保护,这时成本不是公权力考虑的内容。如果权利主体进行私力救济,且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行使私力救济,权利主体极有可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私力救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打击报复,其可能带来的损害已被权利主体充分考虑与衡量,即使有损害也是在权力主体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私力救济的效果来看,虽然这种被动的私力救济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行使主体主要的目的是降低侵害行为给自身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实现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2.2.2 节约成本,实现救济

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与人们追求纠纷有效、快捷解决的诉求高度匹配。救济的成本、效率、机制、功能等都会影响救济方式的选择,权利主体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一般不需要成本支出,能获得较好的救济效果,相较于公力救济需要的人力、财力、时间等的支出,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私力救济方式。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维权手段的选择,诉讼耗费成本高,而有效的自媒体意见表达,能在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诉讼爆炸时代”,公正与效率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通过自媒体的意见表达,以私力救济的直接性和主动性,较国家公力救济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促进国家、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自由之边界

自媒体意见表达优势明显,包括参与主体范围广、表达及时、成本低、社会功能明显,能有效疏导情绪。在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通过自媒体表达意见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摆脱现实规范的制约,排除公力救济引发的各种问题。但意见表达者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受到非理性的干扰,造成权利的滥用,并侵害他人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时,须理清自媒体意见表达自由的边界。

3.1 意见表达自由不得侵害公共利益

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是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对于推进人类进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表达自由的实现。表达的自由得到充分的保证,相应的公共利益也可能会处于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的状态下。

3.1.1 表达自由不能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表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关乎人的尊严,“作为一种理性主体,人对社会和世界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这种思考和判断的结果应该能够以适当的渠道表达出来以供讨论和争鸣。”[8]没有表达自由,人将失去全部的道德勇气和人格尊严。但赋予表达的自由,并不是对这种自由不作任何的限制,不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冲突是对表达自由的宪法限制。“人们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他们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9]自由与秩序对人类社会都极为重要,两者相互依存,另一方面也说明,全社会自由的实现更需要秩序的保驾护航。

3.1.2 不得违反善良风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20世纪以后,公共利益的因素被纳入民法的视野,如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民法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无需借助任何民法以外的规范进行裁判。但若民事案件关涉公共利益,民法体系有时难以完全自足,需要通过合宪性解释寻求公法上的支援。”[10]关于民法基本原则,从民法理念到合宪性解释,都是在完善民法的体系,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但自媒体容易产生伦理缺失,形成“公地悲剧”。如意见表达者违背权利救济的初衷,发布一些信息诱发一些人偏离轨道,进而引起整个网络的关注。不能放任这种现象,否则其带来的蝴蝶效应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自媒体意见表达方式的私力救济,仍应是民法体系中的私力救济,受民法规范的调整,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有效、合法、正当的权利救济。

3.2 意见表达自由不得侵害他人人格利益

表达自由与私权之冲突是网络表达自由界限引发的重要问题,也是自媒体意见表达正当化的重要障碍之一。“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加,网络和社会的规制需要对大规模网民言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测量和评估,以便划定边界和监管提供事实材料。”[11]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对世界上生活在其他角落地方的、从未见面的人的隐私造成侵害,而这在非网络时代是不可思议的。表达方式多元化经常使得言论的作用范围远远超过表意人的意愿控制之外。

自媒体的意见表达不能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悲剧①。古罗马法谚云:“法是平衡的艺术。”平衡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一直是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英国的诽谤法为例,其在充分平衡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路途中艰难地前行,试图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却难以如愿[12]。在网络时代,自媒体意见表达方式的私力救济,一是“说”的权利,二是权利救济的权利。权利主体希望被更多的人知道,甚至希望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进而对债务人形成压力。但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他人窥探,因而在表达自由与人格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片面地保护任一权利都是不恰当的。除权利主体为实现救济必要的公开信息外,权利人不能以实现权利为由,过度行使权利,超出相对人容忍义务的范围公开相对人的隐私、侵害相对人的名誉等人格权。

4 自媒体私力救济之推进路径

私力救济是在法律制度与自然规律的关系视角下,将法律的“应然性”与规律的“实然性”相互磨合并最终实现一致的产物[13]。当自媒体意见表达与私力救济结合起来,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分析促进自媒体私力救济的路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媒体私力救济的规定较少,一方面是我国民事自助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我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相关立法与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相匹配。在如何规制表达自由与保障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争议。自媒体意见表达作为网络表达,既具有传统表达的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自媒体意见表达成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现实情形下,法律应当结合现状,将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的意见表达进行法律规制。推进自媒体意见表达与私力救济及法律与规律的有机结合,从自媒体意见表达之监管、伦理约束、法律规则等方面,逐步推动自媒体私力救济的制度化之路。

4.1 建立自媒体意见表达监管机制

从应然的角度看,自媒体的意见表达是公众的表达意愿与利益诉求作出的有效途径,但鉴于其中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因素,行业监管非常必要。

4.1.1 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自媒体理性表达意见

对自媒体意见表达的监管,不是限制表达自由,而是规范表达内容,保障表达自由的实现。在自媒体意见表达十分发达的今天,结合自媒体的特征如个性化、大众化及缺乏传统媒体自我审查流程(传统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编辑、发布流程中的都会自我审查)等,必然会产生一些新问题。如因部分自媒体信息提供者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对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快速传播。最终,形成因过度滥用表达自由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通过对自媒体行业意见表达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自媒体理性表达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自媒体的规章制度,对发表涉及他人利益的言论进行法律规制。

4.1.2 构建信息回应机制,促进自媒体理性表达意见

自媒体作为新生业态,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政府规章,而利益的刺激,会诱发一系列违背社会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等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从坚持法治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初衷,对自媒体的私力救济进行规制。政府应当对自媒体发布的热点话题进行官方回应,防止自媒体冲击社会秩序、扰乱世道人心、侵害公共利益。如各种政务新媒体在舆论引导方面发挥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同时自媒体发布平台应当注重提升管理能力,理性辨别自媒体内容,避免偏听偏信。

4.2 加强自媒体私力救济的伦理审视

网络正在广泛而深入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促进社会道德进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离不开道德的规范和修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时高度概括了道德的社会作用②。自媒体意见表达者作为网络参与者,其私力救济行为是一种新的社会创新,需要社会给予明确支持的同时,进行规范和引导,即不能虚废自媒体的优势,也不能纵容自媒体的“任性”。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时,应当真实、客观、自由地表达意见,避免严重缺失社会价值与意义。

4.2.1 权利救济不得违反伦理规范

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发布信息,有时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赚取流量,可能会发布很多不符合事实的信息,消耗各种资源。同时散布虚假信息不需要成本,很多自媒体在发表意见时,无视虚假伦理等问题,造成对整个自媒体环境的恶劣影响。目前,自媒体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应的管理体系、监管渠道还不完善甚至缺位,导致违反伦理规范信息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私力救济制度的设立初衷,也与自媒体表达自由的价值不符。因为进行私力救济而表达意见,核心是权利救济,但不能以救济的外衣肆意侵犯他人的权利,不能以非法、违反道德的手段实现权利救济。

4.2.2 重视道德教育,预防伦理风险

在多元社会规范体系中,不仅法律是重要的规范之一,道德观念也是一项重要的规范。后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缓慢形成的约束,体现社会群众的一般生活经验,反映了人们对某种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与认可。在网络社会中,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新的伦理挑战,需要深入研究思考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治。通过社会舆论、道德教育、自律约束等方式为自媒体行为导向定向,推动其良性发展。道德教育是伦理规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人们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时,应有网络自律意识,服从道德准则,在权利行使的范围内发布真实可靠的信息,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3 完善自媒体私力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评价,要关注法律制度对将来行为的激励效应。“人都是有理性的,以追求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14]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个体会结合具体情况,选择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救济方式。在法律层面上,积极调合社会现象与法律制度运作之间的关系,“某些引起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促使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15]因为,法律不能提供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确定性,那么结果必将导致混乱[16]。应当将自媒体意见表达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

4.3.1 建立完善的私力救济制度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自助行为的规定,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草案》新增自助行为的规定,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私力救济制度,通过立法对利益冲突进行调整,“为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的评价规范,努力为各种利益评价问题提供答案。”[17]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在《草案》的二审稿中就增加了自助行为规定,并将这一内容放在《侵权责任编》中进行规定,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但《草案》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仍略显保守,仅是规定“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没有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权利救济手段的多样性,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涉及到自媒体意见表达问题时,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中。不仅不是对个体表达自由的限制,更是对表达自由与秩序的双重保护。

4.3.2 衔接与整合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与宪法上的公民制度

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在宪法上处于同一位阶,需要国家既要保障言论自由,又要满足民事法律对人格的保护需求[18]。应当考量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与表达自由的法律内容和目的,完善人格权制度,同时注意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与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制度的衔接与整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在这一点上有所突破,其中,第八百零五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相关内容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第八百零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效性”等,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制度。

网络时代,表达自由渠道更畅通,表达自由是已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网络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条极为有效的途径。但其与人格权的冲突也前所未有多了起来,成为侵权法领域中极为关注的内容,关于两者冲突的分析与论证,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教义学等各个角度展开,为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多种参考,较为一致的指向是,规范自媒体言论,减少其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实现网络表达自由与他人人格权保护的和谐统一。未来的人格权立法,应当将民法的人格权制度与宪法的公民基本制度有机衔接、整合起来。一方面促进对表达自由的维护,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规范表达内容,对恶意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如在发布的信息涉及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或行为主体明确知道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时,发布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发布者怠于补救或不补救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结语

自媒体具有公共传播属性,不是纯粹的私人空间,不能突破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同其他权利、自由一样,不能没有边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也应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自媒体行业的自律意识。但不能因为自媒体私力救济会引起一些法律、道德问题,就简单地否定自媒体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涉及私力救济的必要性、表达自由的保障两个问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法律应当肯定这一社会现象,同时作出一定的规范。而且,自媒体意见表达者,在选择侵权救济措施时,会从成本、人力、效率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全面评估。法律不能遏制这种有效的救济方式,相信这是权利主体在趋利性原则下的经济选择。保障权利主体通过权利话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各种利益和诉求。从国家治理角度,对于这种救济方式,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以法律的手段实现正义、秩序、利益的平衡。自媒体意见表达问题的立法规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权的保护,意义在于充分保障人们行为的自由与社会的安全。网络时代,这种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未来《民法典》应当在界定“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边界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对私力救济制度的肯定,协调与自媒体意见表达方式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将这一救济方式规范化。毕竟,基于当代法治原则与精神,这种方式的私力救济应在少数和严格条件下允许[19]。

注 释:

① 广州高中女生琪琪被店主怀疑偷窃服装,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后琪琪从广东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广东陆丰警方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主刑拘。

②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时强调:“道德是社会关系的基石,是人际和谐的基础,要始终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力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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