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震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婚姻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需要经历的社会现象,社区中的自然人大多都会经历恋爱、结婚,有一些还会经历离婚。因此社区培训中法律基础或者民法类课程中都有婚姻法的相关教学培训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复杂,传统的婚姻法培训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进行系统性的完善以适应社区学员们的实际需要。
婚姻法的教学内容完善可以分为:结婚夫妻法律关系和离婚法律关系二个部分进行。
经过对部分高校和社区学院的调查,除法学专业外的婚烟法教学内容一般以结婚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无效婚姻的确认和可撤销婚姻为主要内容。在结婚法律关系中的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补正、可撤销婚姻的内容应该补充完善的婚姻法课程内容中去。
本文这里同居概念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异性之间共同生活的一种状态。同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配偶的自然人与其他异性同居;另一种是无配偶者与异性同居。
第一种情况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是我国法律明另禁止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管辖法院应当受理,并支持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是无配偶者与异性同居,此种情况不受我国法律约束,一般受道德层面的制约。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以上两种情况的同居关系,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法院是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类案件进行受理的。
无效婚姻是指:已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缺少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律规定了四种情况:
1.当事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
2.结婚登记时当事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
3.男女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
4.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没有治愈的。
以上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况是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的。要注意男女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受胁迫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在法律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四种法定无效婚姻以外的原因向人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法院不受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这里要说明一下,因为结婚的程序上有瑕疵的应该进行行政手段行政复议来解决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
在教学中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的因素已经消失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能支持这类请求的。
可撤销的婚姻法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成立的婚姻法律关系。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请求。应该注意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应当在婚姻成立后的一年内向婚姻登记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否则该权利消灭。一年的时间在法律上是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该期间以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1.夫妻之间家庭地位平等。男女双方结婚后家庭地位是平等的,都有独立的姓名权、住所选定权、生育权等。。男女双方结婚后可以双方自由约定居住地点、是否生育子女,或到对方家里生活等。
2.夫妻之间具有配偶权
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夫妻另一方为监护人。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宣告对方失踪或者死亡。
关于夫妻财产这部分教学内容,除夫妻共同财产法定与约定产的法律关系外,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是要补充完善的内容。一般来讲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也有特殊排除事项。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恶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者有其他恶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或者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患有重要疾病或意外事件受重伤等需要医疗,一方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目前婚姻法律课程中关于离婚的关系内容一般包括:离婚的事由、离婚后的子女关系等。而对于离婚救济的内容没有涉及,在社区婚姻法律课程中应当进行填充和完善。
离婚经济补偿权是指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有权向经济不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的权利。在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离婚抚养制度,主要帮助离婚后弱势的女性一方使其脱困生活困难的相关制度。我国虽然没有规定离婚抚养制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无困难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有困难一方帮助,具体帮助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了离婚的经济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权,是尽量减少因为离婚给当事人之间和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伤害。
离婚的损害赔偿权是指在离婚的过程中,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无过错方行使离婚损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是由无过错方提起的,则离婚损害赔偿权需要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如在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没由提起,那么法院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再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权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是过错方起离婚诉讼,且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权。过错方起离婚诉讼,且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并请求行使离婚损赔偿权,法院应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权。
离婚经济补偿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赡养老人、照顾子女等原因付出了更多义务,在离婚时有权行使离婚经济补偿权,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亲子关系不受父母离婚影响,父母离婚后双方均是其监护人,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需向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支付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具体协议父母双方自行约定,自行约定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取消其探望的权利。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因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
夫妻一方有权向人院法院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夫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做亲子鉴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利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请求成立。
随着社区教育工作开展的深入,社区学院已经成为连接居民与社会治理的纽带,成为普法宣传的重要阵地。综合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受其调整的一门法律,是社区普法教育的重要课程内容。婚姻关系一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社区学院的婚姻法课程内容要实时填充完善以满足社区学员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