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专诚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公元前403年,随着赵、魏、韩三家大夫被周王象征性地册封为诸侯,战国大幕全部拉开(1)《史记·周本纪》:“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命韩、魏、赵为诸侯。”《晋世家》:“(晋)烈公十九年,周威烈王赐赵、韩、魏皆命为诸侯。”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烈公十九年为公元前403年。关于从春秋时期进入战国时期的历史节点,史家有种种互不相让的主张,事实上,选择什么样的历史节点,并不足以改变历史进程和历史影响。所谓划分历史时期,只是为了选择历史叙事的时间坐标,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由春秋到战国本身就是一个渐变过程,发生在公元前五世纪。,中国历史全面进入一个更加波澜壮阔的时代[1]。
在晋国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三晋国家开社会变革之先路,率先于战国前期开始变法图强,其中变法活动最为成功的是魏文侯时代的魏国。魏国“李悝变法”的大见成效有力促动了楚国“吴起变法”和秦国“商鞅变法”。战国前期这三场声势浩大的变法活动,不仅深刻影响了这三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进程,并为三晋法家思想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回顾和思考这三场变法活动的经验教训,可以获得珍贵的历史记忆和思想启迪。
魏国立国者魏文侯是魏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君主。魏文侯公元前446年继位,在位期间拜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为师[2],在子夏思想影响下,魏文侯推行新政。魏国新政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发展经济、加强法治,同时主张任用贤才,前种理念是晋法家思想滥觞,后种理念出自传统儒家思想。魏文侯通过变法活动而实现的新政使魏国社会的发展在战国初期位列他国之前。子夏在魏国并未从政,而是设教西河,广收弟子,通过当政弟子影响魏国政治。在子夏众多弟子中,有以“好学”[2]著称的魏文侯,还有魏国其他政要,而最有成就的是魏国人李悝(前455—前395年)(2)《汉书·艺文志》:“《李克》七篇。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李悝”与“李克”为同一人。。李悝是魏文侯之相,也是变法活动的实际主持者,所以这次变法也被称为“李悝变法”。
经济改革是“李悝变法”的基石,其具体政策和措施就是“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主要目的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粮食产量,平抑粮食价格,维护社会安定。
李悝“尽地力之教”[2]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方法和农业政策上,并未涉及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体现有农具管理、开垦荒地、整理土地、选择种子,以及深耕细作、加强田间管理之类。当然还有奖励农耕,保证足量农业人口方面的政策措施(3)“尽地力”乃传统说法。许多文献均有记载,例如,《吕氏春秋·勿躬》:“垦田大邑,辟土艺粟,尽地力之利”。《盐铁论》之《园池》:“三辅……地力不尽。”《后汉书》之《肃宗孝章帝纪》:“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虽然这看上去仅仅是发展农业的常识性要求,但在当时比较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条件下,农业劳动者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市场供求变化的能力都相当有限,所以由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发展做出整体调整和安排,会对发展农业和民众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李悝对当时魏国农业生产力的分析是,在方圆百里之地,通常能够开垦农田六百亩,如果农夫能够勤劳耕种,每亩地可增产三斗,反之就会减产三斗,在一出一入之下,方圆百里之地的产量差距就是一百八十石。所以,“尽地力之教”的核心是通过政府干预,使农业生产者勤于耕作,提高生产效率。
尽管有了“尽地力之教”,但在粮食产量有高有低的客观情势下,要想保证农民实际收益,就需要有“平籴法”进行调节。显然,这两项改革是相互联系的。“平籴法”的“籴”是指粮食成交价格,即消费者买入价。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所谓“谷贵伤民,谷贱伤民”,粮价太高会影响民众生活,粮价太低会减少农民收入。前者影响消费,后者影响生产,都是社会发展和安定的不利因素。为消除这两大不利因素,李悝主张要用“平籴法”达到“取有余以补不足”[3]。
好年景时粮食产量会超过正常年份几倍,一般农家会有几百石余粮,导致粮价下跌,农民利益受损。根据“平籴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以正常年景的粮价收买粮食,以保证农民收入。一俟年景较差甚至灾年,粮价就会抬升,民众生活成本增加,其根本利益受到伤害。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大量出售好年景时收购的粮食,以保持粮价平稳,维护社会安定。
上述农业政策措施,其实并非全由李悝首创。春秋中后期以来,各国逐渐出现计口授田、按亩征税等办法。如秦国“初租禾”、鲁国“初税亩”、晋国“郭偃之法”等,都是“李悝变法”在新形势下借鉴的内容。可以说,在经济领域,李悝改革取得了当时所能允许的最大成就。秦汉以后,历朝历代农业政策多取法李悝“平籴法”思路。比如,汉宣帝时开始设置“常平仓”[3],唐代和宋代设置“常平署”[4-5],宋朝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4)《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明、清两代所建“预备仓”(5)《明史·宣宗》:“丙辰,修预备仓,出官钱收籴备荒。”,以及各种名目的“义仓”,直到现代国储粮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与李悝“平籴法”相同,足见李悝经济变法中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制定具有深刻的合理性和深远的预见性。
李悝经济改革在当时非常成功,最明显的效果是保证了政府收入,为魏国富国强兵之路奠定经济基础。根据《荀子》对“魏氏之武卒”[6]的记述,魏国士兵装备一流、待遇优厚,从而保证了军队战斗力。
不过,李悝经济改革并未触及经济制度,而是在吸收各国成功经验基础上调整魏国经济政策,加大执行力度,并保证改革措施的持久性。
“李悝变法”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用人之道和法制方面。这两方面的改革既不会触及根本政治制度,又能很快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产生效能。
魏文侯和李悝拜子夏为师。子夏既是三晋儒学的开创者,又是三晋法家思想的奠基人。所以在“李悝变法”政治领域,儒、法并举的情势相当鲜明。在儒、法并重的用人之道方面,李悝主张有功劳者才有资格享受物质奖赏,才有资格得到爵位。根据功劳的大小多少做出的奖赏或惩罚,既要适当,又要及时兑现。李悝痛斥那些“淫民”即“无功而食”之人,他们对国家毫无贡献,只是在享受祖辈功业。李悝主张取消这种既得利益者的禄位,以便任用有才能之士,实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进步的改革目的[7]。
通过“李悝变法”的政治实践,早期晋地儒、法思想互为表里,使魏国人才济济,共同把魏文侯时代的魏国社会推向发展高峰。这些人才之中,既有思想家子夏,又有政治家翟璜、魏成子、西门豹(6)《史记·魏世家》:“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君皆师之。……任西门豹守邺,而河内称治。”,还有军事家乐羊(7)《乐羊列传》:“乐羊为魏文侯将,伐取中山。”和吴起(8)《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文侯以吴起善用兵……乃以为西河守。”,更不用说变法革主持者李悝。不过,令人深感遗憾的是,“李悝变法”的用人之道只在魏文侯时代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接踵而至的魏武侯和魏惠王时代,魏国用人之道复归保守。吴起、商鞅、范雎等人先后被迫从魏国出走,甚至形成“晋材秦用”局面。所以说,在政治改革方面,“李悝变法”更多的是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没有在革新根本制度上做过文章。
毫无疑问,在政治改革方面,李悝制定的《法经》影响更为深远,也更为后世所重。他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写下《法经》六篇,但《法经》全文未能留传后世。我们对《法经》立法精神和法条内容的大致了解主要是根据后世记载和后人研究。
首先,《法经》把盗、贼列为惩治对象,说明当时的社会治安问题相当严重。其次,《法经》也非常重视社会上层的腐败甚至犯罪行为,把这类犯罪行为描述为“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并相应地制定《杂律》加以惩处。对特殊犯罪行为,《法经》又制定了《具律》加以应对,也就是制定了减刑标准,这表现出《法经》的立法成熟性(9)桓谭《新书·王霸》:“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董说《七国考》卷十二引)《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秆,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纲》《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
尽管李悝《法经》对变法的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同样未能触及根本性制度层面,其主旨并不是调整和改革法律制度,而是补充和完善已有法律条文,这与李悝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这部《法经》的主要不足之处。在整体“李悝变法”中,《法经》在法治领域里的实际作用与经济领域的改革效力无法相提并论。《史记》和《汉书》记载“李悝变法”时并未提及法制成就,《法经》文本也没有完整流传后世,这与《法经》的内在不足大有关系。
当然,《法经》的不足之处并不能降低李悝立法活动对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治文化的贡献。特别是从先秦法家,至少是从三晋法家的角度看去,李悝无疑是战国晋法家的开创者。李悝崇信法治对社会治理的有效性,这是晋法家的基本政治立场。在魏国的此次变法中,农业改革中有“农《法》”,法制改革中有《法经》,以此来看,其他方面应该也有相关法律,只是没有流传下来而已。所以,相较于同时代的政治人物和思想家,李悝更崇信法治而不是人治。
《法经》的制定无疑参考了此前各国的法律(在李悝之前,郑国子产、晋国赵鞅都公布过国家刑法),但是又与这些法律有诸多不同,并且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就其法律精神而言,《法经》还体现了“轻罪重罚”的传统法家特点。“《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不仅规定的规定比较残酷,广泛使用肉刑、死刑和族刑,甚至株连整个乡里,还开创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河。”[8]
“李悝变法”是战国时代最早的大规模社会变革活动,君主不仅全力支持,还确定了变法基调,即子夏的社会变革思想。此次变法活动发动时间最早、方向明确、动力强大、持续时间较长,为此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成功变革树立了榜样。“李悝变法”适应了“三家分晋”后一个新国家奋发有为的时代要求,对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思想进步、提高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下层民众参与社会进程的自觉性,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悝变法”从经济改革入手,把改革农业放在首位,调动了下层劳动者的积极性,获得了最广大民众支持,全社会在改革进程中没有出现大的动荡是此次变法活动的最成功之处。
在整个变法过程中,以《法经》为主,魏国社会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立法活动,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保证了改革的持续有效性,从而为三晋法家思想的发生和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树立了现实典范,是这次变法活动的最伟大之处。
李悝《法经》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法制精神的严苛性,这一核心的立法精神不仅改变了魏国法治状况,也影响了各国法治建设。李悝《法经》以刑法为主,也涉及行政法、民法、婚姻法内容,可以说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集成,这种特点为以后的历朝历代立法所效仿。此后不久,楚国“吴起变法”和秦国“商鞅变法”都继承了《法经》立法模式。至于《汉律》《唐律》,也沿用了《法经》的立法原则和体系,只是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条文上有所增删而已。黄源盛认为,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改法为律……成为秦帝国所实施的正式法典”。“之后,汉代的《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律》、西晋时期的《晋律》也都是在此基础上衍化而成,可以说,《法经》是帝制中国时期法典的滥觞,李悝也因此被誉为中国法典的奠基人”[9]。李光洁认为,“战国时期,魏国作为最早推行法制的诸侯国,其成文法《法经》是各诸侯国推行变法的依据,不仅为楚、秦变法提供了最早的模式,而且也是我国后代刑法参照的蓝本。《法经》对我国后代刑法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1]。
战国早期魏国的全面变革,不仅使魏国一时间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也为接下来其他各国社会改革带来了希望、树立了榜样。李悝《法经》虽然没有使魏国政治发生根本转变,但其法律精神却被吴起、商鞅在各自变法活动中继承和发扬。特别是商鞅,从魏国投奔秦国就带着李悝《法经》(10)《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合为九篇。”。在秦孝公支持下,商鞅开始在秦国变法,他制定的《秦律》就是对《法经》的直接继承和发展[1]。甚至汉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在“汉承秦制”(11)世称“汉承秦制”,并非汉朝廷承继秦朝全部法律,而是在一些方面沿用了秦律规定。如《后汉书·舆服志·上》:“汉承秦制,御为乘舆。”《后汉书·班彪传》:“汉承秦制,改立郡县。”的影响下,接受了李悝《法经》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体现了晋地法家文化的深远影响。在思想领域,李悝的法制思想被晋地思想家慎到、申不害、荀子、韩非子等加以理论化,成为晋法家思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吴起(前440—380年)是子夏弟子,也是魏国重臣。在魏文侯时代,吴起是最受重用的将领。不过,到了魏武侯时代,吴起因为遭受政敌离间而失势,不得不离开魏国(12)《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汉书·王尊传》:“吴起为魏守西河,而秦、韩不敢犯,谗人间焉,斥逐奔楚。”。吴起离开魏国后径直到达楚国。此时的楚国,挟春秋时代之军事余威,表面上还是军事强国,然而,楚悼王在位时(前401—380年),国势不断走弱的楚国在两军对垒中多次败给三晋国家。军事家吴起的到来使楚悼王看到了重振军威的希望,所以楚悼王对吴起相当接纳,并委以重任。于是,吴起充分利用楚悼王的信任,在整顿楚国军备的同时,谋求改革楚国社会。吴起在楚国的作为,将其一生事业推向高峰[2]。
吴起在魏国并没有掌握全局的政治经验,更不懂得如何处理国家危机。这一点,在魏国吴起与田文争功时,已经被田文说得很清楚。吴起强调其军功和军事才能,田文则认为一国之相更应该掌控全局[2]。然而,此时的楚国形势紧迫,容不得慢条斯理的全方位变革,这就迫使吴起首先发挥其长项,不得不把变法切入点放在军事领域,进而筹划政治改革。
在对周礼文化的积淀方面,楚国显然不及中原国家深厚。但是,作为历史悠久的大国,楚国早就形成了势力强大的贵族世家和贵族集团,它们是这个国家的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护私利,贵族阶层自然会拼死阻碍一切变革。针对这样的基本国情,吴起直奔核心问题,把变法的主要方面放在政治领域,将变革的主要目标放在废除旧贵族特权上面,以使楚国集中力量发展军备,应对诸侯挑战。“吴起变法”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1.明确已有法律,同时制定新法令。新法大量引用李悝《法经》内容,在楚国建立新的法治秩序。
2.废除没有明确职能、没有实际作用的官职,以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节约公共开支,这在“李悝变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同时,减少主要大臣的权力,以免政出多门,对君主权力形成威胁。
3.公族远亲,即与楚国公室(王室)血缘关系较远的亲戚,依靠着与公室的关系而享受禄位的,一律予以革除。同时,还杜绝贵族以个人身份直接向楚王请求特权,避免以私情妨害公义。
4.去除那些依靠宣扬某种思想学说就可以获得官职的现象,或者说是依靠某种学问就能得到俸禄的做法。从战国中期开始,百家争鸣进入高潮,特别是纵横家的主张,不求发展国家实力,专靠外交手段获取一时利益,这样的做法最受法家反对。在法家看来,这是典型的无功受禄(13)《韩非子·和氏》:“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范睢蔡泽列传》:“吴起之事悼王也,使私不得害公,谗不得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不为危易行,行义不辟难,然为霸主强国,不辞祸凶。……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禁朋党以励百姓,定楚国之政,兵震天下,威服诸侯。”《淮南子》之《泰族训》:“吴起为楚减爵禄之令,而功臣畔矣。”《道应训》:“吴起……衰楚国之爵而平其制禄,损其有余而绥其不足,砥砺甲兵,时争利于天下。”《说苑·指武》:“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厉甲兵,以时争于天下。”。
5.上述新法,特别是第2、3、4项,目的是改变和去除传统的世卿世禄、无功受禄的观念和现象,把社会公共资源,特别是国家禄位,用来奖励立军功,以此来增强军队战斗力。
在楚悼王支持下,吴起的改革顺利推进。特别是从改革中直接受益的楚国军队,在吴起直接指挥下,四面出击,不断告捷(14)《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后汉书·南蛮传》:“及吴起相悼王,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晋书·吕光载记》:“商鞅之法至峻,而兼诸侯。吴起之术无亲,而荆蛮以霸。”。
如上所言,吴起的变法之举完全集中在军事和政治领域,而在经济领域基本没有措施。这与当时的紧迫形势有关,也与吴起不擅长经济事务有关。所以,“吴起变法”虽然极大削弱了社会上层贵族的私利,但却并没有使社会中下层获得实际利益,也就是说,反对改革的大有人在,并有明确的反对阶层存在,而赞成改革的人则显得比较稀疏,并且没有哪个阶层表示明确支持变法。这样一来,一俟楚悼王去世,“吴起变法”马上遇阻,吴起本人遭到“宗室大臣”围攻,身死而法亡,变法也就宣告夭折了(15)《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
吴起曾告诫魏武侯,国家兴盛关键在于以德治之,不在于地理形势有利与否,但当他在楚国主持变法时,却迫于内外形势,并未施行所谓德政。在其变法措施大刀阔斧的推进中,大多数人没有得到实际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更没有感受到其他方面的恩德。很自然,在当时的楚国,这样的社会变革不会获得成功,遑论深刻而持久地影响楚国社会(16)《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说武侯以形势不如德,然行之于楚,以刻暴少恩亡其躯。”。如此意义重大的一场社会变革,却成为骤起骤落的一个政治事件,确实发人深省。“吴起变法”的失败主要在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缺乏全社会的广泛动员和支持;在随后发生的“商鞅变法”中,商鞅就有效弥补了“吴起变法”的不足之处,从而取得了巨大成功。
商鞅(前390—337年)是卫国人,公室子弟出身。在魏国从政时,商鞅深得魏相公叔痤欣赏。但因为长时间得不到魏惠王任用,就带着李悝《法经》赴秦国发展[2]。这时候的秦国同样踟蹰在历史十字路口。这个春秋中期以来逐渐壮大的西方大国,在进入战国以后,也逐渐出现了由上层贵族组成的利益集团,使国家发展受阻,正在偏离方向、失去生机。为改变不利局面,秦孝公(前361-337年)广招贤才,奋然图治,最终认可了商鞅的主张和才能,使商鞅得以长时间进行变法活动。商鞅年轻时即喜好法家学说,深入思考治国之策,又经历在魏国的政治挫折,使其变法内容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持久性和严苛性,其变法深度更是远胜“李悝变法”和“吴起变法”。“商鞅变法”的内容,史称“商君之法”(17)《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李斯列传》:“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主要内容如下。
1.政治领域。制定爵秩等级,规定每个人都有高低不同的爵位及相应的职责和待遇,从拥有房屋和田产数量到衣服颜色和样式都有明确规定,以确定社会地位尊卑,鼓励人们积极向上。同时,大力奖励军功,有军功者显荣,受上等爵位,无军功者即使再富有,也与上等爵位无缘。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宗室之亲,没有军功也得不到爵位。
2.经济领域。鼓励开垦荒地,并予以减免赋税。奖励农民安心种田,多打粮食者可以免除徭役。对从事农业劳动之外事情的和因为怠惰而致贫的农民,一律收为官奴。制定新的度量衡制度,废除民间习惯使用的各种相关器具。这些制度都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
3.社会领域。制定全新户籍制度,五家或十家为一保,保内实行有罪连坐之法,以有效管理人口,维护社会安定。农民家中有两个以上的成家男子则必须分家,不分家的税赋增加一倍,以增加劳动人口。把若干小乡邑集聚为县,每县任命一名县令,一名县丞,全国共分为三十一县,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把秦国都城从雍地迁到咸阳,更便于向东发展(18)《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秦始皇本纪》:“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范睢蔡泽列传》:“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
“商君之法”内容广泛,与李悝《法经》和吴起之法相比,不仅更加明确和具体,而且更有深度,最重要的是“商君之法”对政治制度进行了明显改革。在经济方面,“商君之法”不仅很具体,而且在范围上更胜于李悝之法。在变革经济制度方面,所谓开阡陌、统一度量衡等内容,其力度也在“李悝变法”之上。在社会变革领域,商鞅成功迁都,使都城远离旧贵族等利益集团聚集地,更便于推进改革。郡县制在各诸侯国的全面推行开始于春秋中后期,但在战国中晚期逐渐显现其弊端,主要是郡县的行政管理和利益分配都集中在封邑之主手中。为克服这一弊端,在“商鞅变法”中,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县级行政官员,封邑之主只能得到其封邑内经济利益,不得参与行政管理。很显然,上述变法措施都触及到了国家根本制度层面[1]。
总之,“商君之法”不仅条文明确,而且操作性强。在吸取其他诸侯国经验教训基础上,“商鞅变法”内容创新,而且做到实事求是、扬长避短。由于“商君之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使得秦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商君之法”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齐头并进,使整体的社会变革有进无退。从变法的整体效果来看,“商君之法”既抑制了上层贵族利益集团的旧特权,又催生了社会新生力量。换句话说,“商君之法”在削弱甚至去除大部分上层贵族既得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普通民众的实际需求。这些特点使“商鞅变法”与“李悝变法”“吴起变法”表现出由表及里的不同。表面上看,当变法支持者秦孝公去世后,商鞅与吴起一样,在旧贵族疯狂报复中死去,但与吴起之法不同的是,“商君之法”的核心内容被秦国社会所接受,进而成为秦国崛起和一统天下的根本保证,更为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发展奠定政治基础。就主持变法者自身而言,李悝的结局似乎更好一些,但“李悝变法”并没有在魏国发挥持久和深刻作用,反而促进了楚国和秦国等国家的变法进程。所以,我们不得不更深入思考这三场变法的同异之处。
战国前期“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既对当时社会现实产生了深刻影响,又具有历史示范效应,对中国古代政治发展也有深远影响。在此意义上,分析比较这三场社会变革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是非常必要的。
其一,战国时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异彩纷呈的历史时期,当然也是对古代社会塑型最为重要的时期。战国前期这三场变法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成功和失败、经验和教训,不仅决定了战国时期的社会发展,也在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上直接影响了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其二,这三场变法活动发生在战国前期,这使它们具有了几近相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这样的联系表面看上去很浮泛,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甚至从某种角度看是一种偶然关联,但认真思考之下,会发现它们之间有着深刻的历史联系。这三场变法活动在时间上有接续,在变法内容和变法措施上也有接续甚至继承关系。“李悝变法”为“吴起变法”和“商鞅变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以李悝《法经》的传承为标志,这三场变法活动的许多具体措施都有明显的接续和传承关系。这些说明当时各国都遭遇了相似的社会矛盾,产生了相近的社会问题,需要以基本相同的变法思路和措施加以应对。为此,本文对“李悝变法”有更多着墨,以期从溯源上给予“吴起变法”和“商鞅变法”更多历史支撑。
其三,主导这三场变法活动的都是晋地人士,他们都有魏国从政的经历,李悝和吴起还是同事,共同经历过同一场变法活动。这一现象乍看有些偶然,毕竟在共同的时代,在有限的地理范围和时间限度内,许多历史人物之间难免有交集。然而,详细考察之下,会发现这个看似偶然的历史现象背后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晋国是魏国前身,有着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从晋国立国之初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0]到“曲沃代翼”,从“士蒍之法”(19)《左传·成公十八年》:“二月乙酉朔,晋悼公即位于朝。……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所以复霸也。”到“文公之教”(20)《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侯……一战而霸,文之教也。”,从赵宣子“夷之蒐”(21)《左传·文公六年》:“六年春,晋蒐于夷。”到赵简子“铸刑鼎”(22)《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且夫(范)宣子之刑,夷之蒐也。”,可以说晋国社会的变法活动和社会变革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变法人物层出不穷。这足以说明,魏国在战国初期率先进行变法,确实是晋国变法传统的自然延伸,而以李悝、吴起和商鞅为代表的变法人士的相继出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其四,这三场变法活动都是在位君主支持下自上而下进行的,这一共同特点既与君主制的政治制度有关,也与这些君主在位时各国面临的几近相同的政治形势和社会问题有关。这样的变法活动影响面广,对全社会各阶层都有冲击。另外,在君主发动和支持下的变法活动通常可以避免给一个国家和社会造成颠覆性动荡,甚至不会对全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冲击,也就是说,全社会可以在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在有序的历史进程中接受或拒绝变革。
历史事件的价值,主要在于能给后人留下足以借鉴的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就经验和教训来说,历史教训留给后人的印象更深,也更有影响力。以此原则来看,战国前期这三场变法活动的不同之处,以及由这些不同所引发的历史教训就更值得进行了解和分析。
其一,主导这三场变法活动的政治家尽管联系紧密,但毕竟是不同人物,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的人生经历和政治能力。这些不同,导致这些政治家主导的变法活动在进程、范围、力度等方面明显不同。
我们对李悝成名之前的履历知之甚少,但他无疑是魏国人。除了魏文侯支持之外,可资李悝使用的当地其他资源也很丰富。当时的魏国人才济济,载入史册的著名政治人物,上自卿大夫,下至地方官吏,在人数上就超过了其他国家,并且他们几乎都是此次变法活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这样的力量对变法活动的成败至关重要。另外,一场成功的变法活动,必须要有足够的思想文化支撑。在这方面,尽管李悝本人不是思想家,但作为子夏弟子,其思想意识明显受到子夏思想影响。子夏开创了晋地儒学,子夏思想是晋法家最早的思想来源。“李悝变法”的重心在于经济变革,并以关注民生为切入点,这与子夏思想密切相关。
吴起之于楚国、商鞅之于秦国都是外乡人,这与李悝的情形明显不同。吴起和商鞅的变法活动主要依靠君主支持,没有足够的个人人脉,当然就得不到朝野上下广泛而有力的持久助力。李悝利用本地资源推进变法的经验不可能进入他们的视野之中,而在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下,当政者的地方资源对其政治成败是相当有分量的。因此,吴起和商鞅只能把政治变革作为主要着力点和突破口,以期尽快改变他们自身处境,进而实现变法成功。所以我们看到,他们特别看重“李悝变法”的外在成果,特别是《法经》的作用,因为这对他们的变法活动在操作层面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更有效率,也更容易转化为实效。
吴起虽然也是子夏弟子,但并不是好学之人,缺乏深厚的文化积淀。吴起的性格也很硬朗,不善于与人相处。他在鲁国时,甚至被鲁国之儒所排斥,认为吴起的个人操守有问题。吴起因为军事才能而被魏文侯任用,但并没有进入魏国政治核心。他在魏国一直做西河之守,并因此而取得了可观的军事功绩。吴起因其军事才能受到楚悼王重用,进而主持楚国变法,所以,吴起的从政之路只能选择急就章,不可能做出更深入、更全面的筹划。吴起的政治处境致使他主导的变法只能以政治开始,以政治结束,对楚国社会并没有形成有力促动,更谈不上深刻影响。楚国之所以在战国后期迅速沦为弱国,与“吴起变法”的失败有直接关系。
商鞅晚于李悝时代,“李悝变法”对他的思想影响只停留在历史记忆层面,他从魏国带走的也主要是李悝《法经》,而不是“李悝变法”的实际过程。从历史记载来看,商鞅对“吴起变法”也没有去了解。所以,商鞅才能站在不同角度,甚至是不同高度,去审视“李悝变法”的得与失。更重要的是,商鞅时代的魏国已经走向衰弱,这应该会使商鞅认真思考“李悝变法”的不足之处。或许是为了避免重蹈魏国覆辙,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采取了政治与经济并重的措施,使其变法活动能够明显调整秦国社会走向,扭转秦国国势,改变秦国国运。与楚国的历史命运相反,秦国从战国前期的普通国家,到战国后期成为强国并以武力统一天下,这与“商鞅变法”对秦国社会的改造有着直接关系。
其二,这三场变法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完成过程,从根本上决定了变法活动的成败和影响力。主持变法活动的人物固然重要,特别是在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之下,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人物,他们所主持或主导的变法活动的不同切入点和着重点,更值得我们加以重视。
“李悝变法”的思想基础是子夏思想。子夏思想与传统早期儒家思想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或改进之处,就是重视发展经济,主张从经济改革入手进行社会变革。“李悝变法”在当时的成功,使人们看到了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效,之后推行政治和法治变革,会使社会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然而,从历史发展的全局来看,这样的路径既是晋地变法传统和晋法家思想的长处,也是其不足之处。
无论从现实中来看,还是从逻辑上来讲,变法活动发生的前提,或者是社会矛盾相对突出,或者是普通人或当政者对社会现实有诸多不满。可是,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一旦经济变革收到明显成效,多数人从经济发展的积极成果中获得了各自期望的利益,此前相对突出的社会主要矛盾就会逐渐变得不甚明显,不甚重要,甚至全社会也会呈现出和谐发展的景象。这样一来,就算当政者本来有过政治和社会变革的想法或计划,其变革的积极性和实际力度也会减弱。这是因为,经济改革所获得的巨大成果,容易使人们误认为此前的社会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发展程度太低,与政治建设没有太多太直接的关联,甚至社会上上下下都会认为政治和社会变革徒增烦扰,全社会都会表现出反对继续变法的情绪。
然而,真正的事实却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虽然经济变革使全社会获得了较为明显的利益和长久安宁,但阻碍社会发展的深层问题并没有解决,至多也是被经济繁荣的表面现象暂时掩盖。随着时间推移,当经济变革的积极成果被一点点消化,主要是被旧有的上层贵族所攫取,社会深层矛盾就会以更加剧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到了这个时候,主政者再想进行此前曾经设想过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则为时太晚。因为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起初经济变法的成果会在社会上层催生人数众多、势力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集团为保全其经济所得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一定会表现出他们的保守性和腐朽性,成为势力强大、难以动摇的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反对力量。所以,我们看到,尽管“李悝变法”在法制变革方面也有不少实际举措,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些举措和成效更多的是表现在具体事项方面,并没有触及体制和制度问题。即便是影响巨大的李悝《法经》,也只是集中在调整和制定法律条文方面,并没有变革立法精神和法治取向,更谈不上推动法制建设和政治制度的变革了。
正是因为“李悝变法”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且无法推进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才导致魏国在战国时代最早变法,而且看上变法很成功,很有影响力,但却过早地由盛转衰,并最早灭亡。总的来说,吴起在楚国急风暴雨式的以政治变革为主的变法方式固然不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难以获得成功,但是,“李悝变法”以经济变革为主的做法却也只能收到一时的有限功效,容易昙花一现,最终等待它的是败局。或许是吸取了“李悝变法”和“吴起变法”的教训,“商鞅变法”坚持经济变革与政治变革齐头并进,并取得了长久功效,切实改变了秦国社会发展方向,使秦国实现了统一天下的愿望。客观地说,“商鞅变法”的历史贡献最值得深思。
后世也有“商鞅变法”失败说,其实这种说法更多的是就商鞅本人的结局而言的。主张“商鞅变法”成功说,是就“商君之法”对秦国社会和古代社会的深刻而又长久的影响而言的。“商鞅变法”的成功之处是同时进行经济和政治变革,这虽然使传统保守的上层旧贵族一时间难以接受,却从根本上激发了秦国中下层社会的活力,让秦国多数人受益。到后来,秦国人普遍不能接受的只是商鞅这个人,而不是“商君之法”。商君可以被消灭,“商君之法”却被长期保持,成为秦国统一天下的必要保障。
人们会很自然地认为,这三场变法活动不同的成败程度,或者与其进行的时间长短有关联。因为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之下,任何政治举措,尤其是社会变革,都与君主支持与否和支持的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不过,这样的看法貌似合理,但对于这三场变法活动而言,其合理性却是很有限的。
具体来看,“李悝变法”的起点至少应在魏文侯在位中后期,《史记·魏世家》记载,“(魏文侯)二十五年,……文侯受子夏经艺”,并与李悝讨论国政。这可以视为李悝已经当政,至“三十八年……是岁,文侯卒”,继位的魏武侯先后以田文和公叔为相,不闻李悝之名,所以李悝主政魏国至少也有13年左右的时间。“吴起变法”最早可能始于楚悼王十二年(前390年)(23)《史记·魏世家》:“(魏武侯)七年…使吴起伐齐,至灵丘。”这一年正是楚悼王十二年。那么,吴起去魏适楚最早也就只能在这一年,或者更晚。,终于楚悼王之死的公元前380年,也有10年左右的时间。“商鞅变法”与秦孝公在位时间共始终,即公元前361—前337年,有24年。当然,我们不得不强调,根据《史记》记载,只有“商鞅变法”的时段是确定的,而其余两场变法的起止时间只是一个约数。
很显然,如果把李悝、吴起、商鞅各自执政时间作为其变法成败的主要考虑因素,不仅不能全面说明问题,而且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比如说,“吴起变法”与“李悝变法”时间相近,为什么后者就被视为一场成功变法;“商鞅变法”时间最长,为什么在当时却惨遭失败等。所以,一如我们所分析的,三场变法的取向不同、内容有别、顺序参差等方面,才是决定其不同命运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而变法进行的时间长短只是一个偶然的非决定性因素。
总而言之,历史地来看战国前期这三场著名社会变革活动,“李悝变法”的结果虽然使战国早期的魏国社会发展很快,甚至走在各国之先,但因为没有进行彻底的政治变革,甚至小心翼翼地绕过旧体制障碍,从而姑息了旧势力,使“李悝变法”的成果并没有维持多久,魏国从魏惠王时代开始就走上了下坡路。所以,“李悝变法”式改革注定只能抒缓国家的一时困境,难以走上彻底的富国强兵之路。“吴起变法”是急风暴雨式的,虽然强度大,但留给楚国的却是社会撕裂和永久隐患。最成功的是“商鞅变法”,相对来讲,“商君之法”既全面又合理,对秦国社会和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最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