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颍丽
摘 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混改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关键。公司三大组织机构应相互制衡。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难题。要建立股东会内部股权平衡机制,加快制订员工持股计划。为了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结构应合理明确责任,恰当选择董事;同时,董事会应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辅助董事会开展活动。培养职业独立董事队伍,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强调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监事会的职能应强化。为了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5-0029-03
引言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宏观意义上可以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融合是微观意义的改革。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从宏观到微观的过渡,体现了市场经济向深度发展,改革的重点着眼于市场主体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关注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与效率,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再思考,既是制度的创新,又是意识的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混改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关键。国有企业在众多传统行业领域如煤炭、电力、电信、石油行业具有资源优势,但是,国企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民营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经营困难,亟须政策和资金扶持。在二级市场上,多家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主动向国有企业递出橄榄枝、让出控制权。二者的有机融合,一方面促使国有企业调整布局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加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活力;另一方面将为民营企业带来充足资金和更多资源,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形式。
一、建立股东会内部股权平衡机制
股权的平衡对于多元化所有权结构尤为重要。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影响非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我国在国企改革初期股权集中度很高,不可否认,较高的集中度有助于公司财务业绩的提高[1]。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诸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等,持股过于分散就不能达成决议。国有企业也应建立一个平衡而适度的股权分配方式,既能使大股东积极监督公司的管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股东损害普通股东的利益,以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
加快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多元化的股权分配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壮大不再依赖于资本的简单累积,人才是企业的软实力。对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中高层骨干,制定合理的股权奖励机制,促使人才留在企业,企业才能稳定发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奖励给职工,奖励的比例不能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这个规定其实就是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回应。因为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所以股权激励应该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股利与奖金相结合,如在劳动合同中約定劳动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采取递增或逐年分发的模式,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及时将股权进行转让,企业应进行结算并发放剩余股利。
二、董事会组成合理责任明确
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了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结构应合理、恰当选择董事,同时董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辅助董事会开展活动。混合制改革使非国有股份进入国有企业,对原国有股造成冲击,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董事会结构也应随之发生变化。首先,在国企改革初期,从国有公司股权结构分配来看,国有股在国有公司中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在混合制改革下,应该降低国有股的股权配比,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2]。相应地,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应确立联席董事长的制度,将董事长的权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次,确定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之间的比例。董事会构成中除了股东会选举的董事、职工选举的董事外,还要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另外,董事会还可以设立一些辅助机构,如财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人事委员会。
董事应该专业化。董事应从优秀的企业管理团队中挑选出来。专业化不仅意味着董事必须精通公司的主要业务,而且他们应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如法律、金融和战略咨询等。董事对公司造成的损害,不仅限于指定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而且还造成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集体决议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表决期间有异议的董事外,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弃权的股东也不免除赔偿责任。二是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决策机制完善看,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主要由经理负责,应对经理权利进行限制。在混合制改革过程中,公司向着混合化、多形式化的方向发展,公司决策权由经理控制,对经理的任职提高了要求,需要公司制定对经理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公司的决策权能有良好发挥作用,防范经理滥用权力。
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有如下事由:其一,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常见的有关联董事不经法定程序用公司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关联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提供担保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其二,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是由一系列契约构成的,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公司利益损失。其三,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销售者先行赔付,赔付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国内外诸多实例证明产品责任足以导致公司破产。其四,损害竞争者利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为防止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董事的比例和行使职权的状况。独立董事的比例成为判断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借鉴美国的单轨制。
独立董事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第一,很多企业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内部人员选举推荐的,这种选举推荐出来的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利益或部分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很难完全脱离公司保持独立性。
第二,退休官员任职。很多公司在聘请公司独立董事的时候,看重退休官员的政府背景,期待企业得到更多优惠,倾向于聘请国家政府部门的退休官员任独立董事。退休官员年龄、身体因素无法正常参加会议,并没有起到监督董事会的作用。
第三,兼职。聘请知名人士做独立董事,作为兼职人员不具有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专业素质能力不足,不足以担任企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从行使职权方面来看,独立董事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时,公司的人员并不积极配合,使得独立董事很难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和决策,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保持独立董事身份独立
保持身份独立是在实质上与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利害关系的独立,只要确实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就应当否定、或者根本不能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如果开始没有利害关系后来有利害关系,应当撤销其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的专业化
培养专业的独立董事,注重从企业管理专家、法律人员、财务会计专家、具有必要知识结构和专业经验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并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强调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使独立董事勤勉负责,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激励机制。不积极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如连续多次不出席董事会议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发表独立意见的,应当受到处罚,直至公司建议更换。大多数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只参加董事会议,一般不干涉公司的业务。他们对公司事务的理解和对信息的获取是不对称的,不同的董事对董事会的过错责任并不相同,所以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应有所区别。
四、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
我国公司法监督职能弱化。与我国不同,德国的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几乎拥有控制董事会的权力,并且一些重要的股东监督事项也交给监事会,从而削弱了股东大会的监督权。由此,德国公司法不仅实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也实现了公司所有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化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型[4]。我国公司法规定监督权由监事会行使,监事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监事的人选受制于大股东。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东的持股相对分散,公司监督职能分化的不彻底,呈现出较强的股东监督倾向。
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从加强监事会独立、加强财务监督及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是公司整体利益的代表,应避免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少,可以不设监事会。混改的公司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设职工监事,还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必要的经费,公司应当从预算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财产交由监事会独立支配,防止董事会利用财权对监事会进行控制。
(二)要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监督
加强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获取报表资料,了解财务状况。加强与内部审计的沟通,参照内部审计结果,加强与纪检部门的沟通,及时获悉相关情况。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账簿和股利分配方案需要专业的公司财务知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利用中介机构协助监督。
(三)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
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重要投资项目决策等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解决监事会本身职能的弱化,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提高公司价值,但是本身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监事会更具有监督优势,作为常设机关,了解公司情况,并且公司法已经将财务监督权配表及其他财务报告监督的职权赋予监事会,对于董事的股利分配方案也具有独立的审查权。
在股东大会之下分别设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二者有明显的分工,董事会主要负责经营管理,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对公司的日常运行主要起到监督作用。目前所建立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职权上具有相似性。但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却有不协调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二者在公司的管理中的具体权限不能进行清晰界定,在具体的职权行使中存在很多交叉和重叠,要么二者都不行使职权,互相推卸责任,要么行使的职权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影响对企业行使有效的监督作用。要理顺二者的关系,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扩大监事会的权限,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督;独立董事的监督要强调事前的监督。
结语
综上所述,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融合可以达到互利双赢,有利于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公司治理至关重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的特殊之处在于平衡股东的持股结构、董事会的成员结构,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周立佳.股權结构与企业财务业绩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J].经营与管理,2016,(7).
[2] 李广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4).
[3] 史卫民,周子雯.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完善[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3).
[4] 王洪伟.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