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东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400)
刑事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和环节,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手段。刑事执行行为是刑事执行的具体表现形式,其规范与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直接关乎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以及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位置。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而推进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越发显得重要和迫切。对于如何界定刑事执行,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立足于诉讼属性和法院职能,认为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仅指两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问题。即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
另一种观点则立足于刑罚执行层面,认为所谓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是法定的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法定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也有人将刑事执行扩展性地理解为:是指主要以教育、改造罪犯使其复归社会为目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或机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社会主体根据各自的法定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决定或禁止令等法定文书或命令所确定的内容的活动。这一定义将审前程序中的拘传、逮捕、搜査、扣押、鉴定留置及诉讼费用收缴等强制处分或行政辅助事项排除刑事执行的外延,但包括了免予刑事处罚等非刑罚内容的刑事裁判的执行。
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包括执行交付、执行程序、执行变更、执行监督等在内的一整套刑事司法系统及其活动内容。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相较刑事立案、刑事审判而言,具有其鲜明特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应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和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构而成。它们作为相互紧密配合而又各自独立存在的刑事基本法律,是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随着报应刑理论的逐渐衰落和教育刑思想的蓬勃兴起,刑事执行开始突破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刑事执行已不再是刑事诉讼的终结环节——交付执行,而成为承继交付执行的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刑事执行已不再局限于程序的意义,而是更注重实体的效应。刑事执行由于其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任务,决定了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在法律意义上只是宣告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但在实践层面并没有真正实现惩罚目的,而真正的惩罚必须通过刑事执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只有立案、侦査、起诉,只有刑事判决和裁定,而没有刑事执行,刑罚的惩罚作用根本无从谈起。也就是说,没有刑事执行,其他一切刑事司法活动都将失去意义和价值。刑事执行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都是执行行为不规范、不严谨所导致的。在此背景下,推动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究竟有何价值意义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首先,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有助于彰显司法公正。从属性上分析,刑事执行就是将法院所宣告的刑罚具体落到实处的司法活动,但至于刑罚如何执行则需要具体设定一定的制度规则、行为规范,以明确罪犯行刑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同时规定,只有按照正式制定的惩戒程序,才能对囚犯进行处罚。如果囚犯对处罚本身或处理的程序不满,他们可以申诉要求复査对其实施的处罚。也就是对罪犯的奖惩均要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以免出现行刑的不公。此外,对不服从奖惩决定的罪犯赋予申诉的权利。如果罪犯觉得有关部门或机关对自己的奖惩决定不公正,或者存在被施以不规范行为、不平等待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关进行申诉。
刑事执行法是规范刑事执行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刑事执行行为合法,应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有权进行刑事执行活动,实施人民法院确定的有效刑事执行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刑事执行权的刑事执行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其他司法机关在内,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其次,执行机关所依据的一切刑事处分裁决,都必须是严格按刑事诉讼法业已生效的判决,不得依据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裁决启动刑事执行程序。最后,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执行法规定创设的执行方式、手段,严禁法外施刑,防止滥施刑事处分,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是国家强制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被执行人的生命、财产、声誉以及其他重要利益。从实现刑事法律功能方面来说,是要代表国家将违法犯罪宣示的国家所拥有的最严厉的惩办手段落到实处,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刑事执行中不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存在畸轻畸重的行为,那么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将失去最有力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受到最严重的侵犯。因此说,衡量刑事执行行为是否规范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是否能将刑罚手段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被判处刑事处分的被执行人,不因其身份、地位、金钱等而有所区别。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有关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应当依法严査,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建议依纪予以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外执行,将日常监督与严查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相结合,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