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肖梦
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运作的各个环节和层次。它特指国家为社会建立专门机构,但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该机构很难通过一般意义的法律援助方法来保证社会弱者的权利,从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减免费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保障体系。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正义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国家行为,它在国家司法系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
第一,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和惩治犯罪的司法活动,国家立法和国家司法应当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换句话说,程序正义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告人能够有效充分的参与刑事诉讼,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2]。为了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必须以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补充。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帮助,这不仅使程序公正能够得到真正的保证,而且也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思想,所以程序的设定也应当以人为中心,充分的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的价值就是在于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加以保护,从而制衡国家权力。
第二,有利于在控诉与辩护之间取得平衡。刑事诉讼的本质就在于诉讼平衡,控诉与辩护的平衡更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只有当控辩双方保持平衡的局面时,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客观公正。所以不仅要对专门机关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监督与限制,还应该强化控诉方与被追诉方相抗衡的能力,从而更好实现司法公正,真正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3]。
第三,有利于加强人权保护。中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保障人权是全球所有国家都普遍接受的价值,作为抵制公权力的强大保障,人权保障必须通过公平的司法补救措施来实施人权保护,以有效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国家的公信力。有利于加强人权保护。中国已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纳入宪法。保障人权是全球所有国家都普遍接受的价值。
经过对国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和借鉴,又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创设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受援阶段具有有限性。在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后,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既可以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在侦查、起诉和执行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援助的对象包括那些有经济困难和特殊类型案件的人。由于经济拮据和其他特殊原因,有些人在需要法律帮助时没有得到满足,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系统。
第二,援助的接受者有局限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是未成年人以及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
第三,主体审定具有单一性。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程序的有两种形式,它包含非诉讼法律援助和诉讼法律援助。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而言,必须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才能决定是否向其提供帮助。在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服务时,最重要的是案件符合特殊情况或者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指派辩护律师时,会出现这种主观审查的统一性,法院拥有专属的决定权,这意味着法院仅在被告人有财务困难且不能雇用辩护律师时才考虑是否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在形式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主要的具体方式如下:一是法律咨询。这意味着如果有疑问,公民可以咨询法律援助机构。二是代理诉讼。这主要包括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 第三是非诉讼代理援助。它主要是指答疑解惑和撰写法律文件等。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来源于政府,所以该制度能否有效的运作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资金支持是否到位,但是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援助范围和援助阶段有所扩大,这就要求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方面必须增大。在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其财政预算中包括了法律援助资金,而有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并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级别的限制,法律援助经费的出入很大,这就容易造成刑事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这也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原则。因此,除了要求政府增大财政拨款以外,我们还可以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从而提供更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原因就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建设较为滞后。由于我国还未建成一支专业稳定的律师团队,因此我们的律师无法为受助人提供强有力的辩护,从而没有让受助人得到有效的律师帮助,这样一来严重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4]。除此之外,造成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低下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刑事法律援助监督机制的缺失,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体系,从而无法实现最有效的辩护。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刑事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这就使得律师在办案时对于法律援助和办案结果的质量监督只关注形式,辩护准备不充分,办案质量不高,这使得受助人无法得到公平的救助。
据了解,很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率很低,这是因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辩护[5],所以说法律援助经费是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人们的物质水平普遍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本也在逐渐增大,再加上我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东西部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很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并不到位,所以我们单靠国家财政统一支出补贴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我们应当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世界其他国家借鉴一些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方式的宝贵经验。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捐助。还有针对弱势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我们要设定专项经费,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想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和价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体系。通过前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方面问题的分析,首先我们可以知晓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最基础的制度,它是与我国的弱势群体联系最为紧密的司法制度,但是其如果仅仅局限于行政法规,那么其真正的效用是不能发挥出来的,而且现代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对此更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为其援助工作做出准确的规定。其次就是由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负责,对案件的办理具有随意性,如果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的限制,这会对律师群体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阻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因此,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发展的状况来看,专门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影响和抑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问题,只有这样做才能解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