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振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 南昌330003)
甲午中日战争不仅仅是中国这个“老大帝国”首次被一向向中国学习的日本打得如此之悲惨,而且它标志着西方列强主要由商品输出转向向中国进行大量的资本输出。这虽然说明清王朝对外开放的程度更加扩大和深化了,但是这是被迫的,是清王朝被列强一次次打败后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时,西方列强在中国强行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和强占租借地,给中国的国家自由带来严重损害,引起了《民报》学人对清政府的极大不满和愤慨。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纷纷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例如英国的势力范围在扬子江,法国的势力范围在广东、广西、云南及海南岛,日本的势力范围在福建,等等。这些势力范围既不是中国与各国之间的买卖,也不是中国的赠与,更不是中国领土的割让,它虽然仍是中国的地盘,但是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很大的自主权,中国人反而不能与其平等。
胡汉民不仅认为势力范围为世界以前各国所未有,以中国为先例,“其事未至于割让,而其失败殆有甚”,而且指出,这是“满政府无丝毫顾惜领土之心,且于条约故为粉饰模棱以留他日之争点,尤叵测。”[1]543-544虽然势力范围对中国和世界的影响都甚大,但是并不如胡氏所说它以中国为先例,因为在1885年的柏林会议上,西方列强就开始凭借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力量瓜分非洲国家。另外,胡氏将势力范围的划定归于清政府的腐败,表明他们对势力范围是非常不满的,从而把革命的矛头指向清政府。这有他们革命需要的一面。
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势力范围”一词有着不同的见解,胡汉民对此做了简要的介绍和说明。大陆法系认为势力范围就是“Hinterland(牵他兰)”之义,在英语中意为内陆地区、内地、穷乡僻壤、腹地、内陆贸易区。英美法系则认为“Hinterland”与势力范围不同,指出“Hinterland”为海岸之实力,是先占至何种程度之解决问题,而势力范围则是调和假设先占之冲突而起,所以“Hinterland”是根据实力之先占,必有其先占海岸为起点,而势力范围则是假设先占,无是之根据。在胡汉民看来,大陆学者对势力范围的解说不如英美学者之密。[1]544在这一点上,胡氏还是认识比较深刻的。
胡汉民还引用荷尔的观点解释势力范围之意,指出势力范围并不是有确定的意义,而是一国于政治上便其扩张领地与保护国于将来,或于军略上妨止他国占主要位置,对于其目的地有排斥他国觊觎之权利,但是在势力范围内各国地位暧昧不明,难以设定何种程度有排斥他国之权利,对地理范围也不过是有道义的要求。威斯特历亦有此意,认为势力范围是由数国互约不入他国之范围而生,如1886年英德于西部太平洋划定势力范围,但是势力范围仅生拘束力于缔盟国相互之间,而不能以之对抗第三国。[1]544-545也就是说,势力范围主要是为了防止列强之间在争夺某国利益时的冲突而划定的。
高桥作卫认为评价势力范围有二点值得注意:一是未开无主之地(未开化人民所住,亦为无主权之地),任由万国自由先占,设保护地;二是各国对于无主权之地欲为先占,或设保护权,而便宜上设定势力范围,其设定理由也有二个。一是如果实力先占,则无势力范围,因为先占范围是实力所及,否则假设为将来先占保护地,不过是一种希望,而各国以通知宣言定其地域,防止各国冲突,称此假设的范围为势力范围。二是各国对于未开地皆有对等权,于同一地有数希望之累,于是由各国之间合意,甲国宣布将先占甲地,则乙国认之,乙国宣言欲先占乙地,则甲国亦认之,由此定为各自的势力范围。[1]545-546简而言之,如果用实力先占某无主之地,就是其领地,不存在势力范围之说;如果对某地不能靠实力占领,列强只好划定各自势力范围。
胡汉民综括以上多个学者的观点,认为势力范围的含义主要有七个要点:(一)其设定必在未开无主权之地(按胡氏之说,这一点对中国就不太合适,因为列强在中国划分的势力范围都是中国能行使主权的地方。);(二)由数国互约避权利之冲突而生;(三)为假设之先占,而非实力之先占;(四)既设置后,对于其地得排斥他国之觊觎;(五)以其地位之不明,非决然负保护关系之责任,则仍不能妨遏他国之侵害;(六)因保护外国人之安宁,必至为严重之干涉;(七)势力范围之结果,有渐由保护地、殖民地而归其国所有之势。胡汉民认为这七点是学者共通之论点,可以通过1886年英德二国之于西部太平洋和1890年英德法葡四国之于阿非利加证明。[1]546-547
一些中国人想维护国家主权而不能,不得不退而求其次,认为势力范围虽坏,但此地不至于被列强所瓜分。对于有国际法思想的胡汉民来讲,问题就严重得多。胡汉民指责说,中国虽弱,却非野蛮无主权之地,领土先占不能行于中国的领土,况且于无主权之地假定为势力范围,是对于为与竞争国而设,而不是以侵进他国而设,但是中国势力范围之设是为竞争之国家外又有被侵进国家,因为缔约一方为被侵进之中国。在胡氏看来,即使势力范围之目的在于妨止他国之侵进,然条约只能生拘束力于当事者之间,如英、法、日不能直接以之对抗第三国,惟间接由中国为之对抗,因此各国在中国设势力范围是蔑视中国的领土主权,从长远来看,中国的势力范围将不堪设想于国家领土主权之存亡。[1]547-548这说明胡氏把西方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后果看得非常严重。
胡汉民又认为,国家自主张其权利,苟不大反于国际法,而得以条约为之,则国际之间无不容认,否则即为无效,如锁海之约、买卖奴隶之约,但是中国任由外国设定势力范围,而与之合意结约,是中国人没有国际法的观念,自弃其权利。[1]548-549在胡汉民看来,“善外交者重实益而绌虚文,不善外交者,反之”,而“清廷每当外交有事,亦恒为不失国体计,而所挈持不舍者,惟文字而已”,如“最甚者,至于宗主国与保护国之间,条约犹有‘不碍其国家政权,不犯其皇室尊严’等语”。[2]825胡氏从条约实质上对清政府进行了批评,认为清政府注重文字,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胡氏举“不碍其国家政权,不犯其皇室尊严”等语为证,却不有甚合理之处,因为“不碍其国家政权”表明这些势力范围仍然是中国的,“不犯其皇室尊严”表明列强在势力范围内也要尊重中国的国家荣誉,这并非如胡氏所说的如此不堪。
在划分势力范围等问题上,中国注重私法文书,这是因为在清政府看来,私法文书虽不依于条约形式,然其性质效力与正式文书没有甚大差别,如此这样还可以防止过度刺激中国人的爱国情感,导致事情难办。但是,西方国家重视正式文书,如法国驻清公使奄西摆氏向清政府要求正式文书,庆亲王奕劻力言清国无有割让海南及他地(法国的势力范围)之事,请法国不要过虑,而不欲作书。但是,法国强硬要求,加上发威吓牒书,清政府只好应之。
列强在中国划定势力范围是中国的国家自由丧失的一个方面,因此《民报》学人主张废除势力范围。废除势力范围比收回割让的领土要容易得多,因为势力范围仅生消极权利,而不生积极权利,正如胡汉民引用威斯特历之语所说,势力范围非于其自体为扩张领域而设定领土主权,或保护权,不可不从于一般适用之条件。[2]826
在如何废除势力范围问题上,胡汉民认为,最好的一种方式是改造政府,因为西方列强饵于利而使清政府抛弃主权,以达其“宁赠朋友”之目的。[1]549胡汉民认为,外国强邻,鹰瞵鹗视,而满洲于土地、财产种种权利之要求,莫敢不听,并非度力之不敌,而是如刚毅说,“宁赠朋友,不予家奴”。[3]3915汪兆铭也指出,自满人观之,汉人光复与列国蚕食,其丧失囊中物相同,所以清政府才会说“与其还之家奴,不如赠之朋友”,又说“量中华之物力,结友邦之欢心”。[4]1754实际上,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国家发达和人民幸福,但是美好的愿望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在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只好退而求其次,先维护好自己的统治,也就只好“宁赠朋友,不予家奴”“量中华之物力,结友邦之欢心”,因为清政府经过多次交战后认识到西方列强不像中国古代周边那些政权一样要灭亡中国,而是要与中国做生意,所以只要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不用担心国家政权被西方颠覆。在这种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也只好牺牲中国人民的利益了。
胡氏所说的改造政府自然就是通过革命推翻清王朝的统治,但是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胡氏即使从感情上认为“决非改造政府既富既强,无是希望”,也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首先要保证中国以后的外交不再失败,不使列强由消极权利进为积极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中国国力完固,绝他国觊觎之心,则此等不并等之契约亦无实际之效力,自然不难解除。[2]826-827政府改革虽然也决非一日之功,但是只要中国人上下齐心,仍然是有希望的,例如近代日本开国后也与西方列强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但是在其通过明治维新强大后逐渐废除了不平等条约,从而实现了“脱亚入欧”的重大战略。然而,革命党人一直坚定地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所以也就不相信清政府的改革是真的。对于清政府的改革是真是假,一时难以证明是真的,因为改革的成功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改革却很容易被证伪,因为革命党人很容易发现改革中的不足。改革也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东西,自然有其不足性。
现在铁道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它是西方先进文化传入中国的结果。当时铁路的修建,在中国遇到了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铁道运输,从中央到地方的绝大多数中国人难以忍受铁道的铺设。虽然他们找的理由,在我们现在看来,那是相当可笑和幼稚,例如火车轰隆隆地响,会惊动祖先神灵等等,然而在当时大家都默然认可,甚至还有人以死相逼。后来,在李鸿章等洋务派的强力支持和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中国才开始进行铁道建设。然而,从1896年到1898年间,中国铁道“几尽落外人之手,而铁道所至,矿产之利随之,为矿产运输之便,而铁道又许其扩充辗转随人”。胡汉民认为铁道之权是势力范围的变相,因为由某地至某地,惟缔约国有敷设铁道之权,而他国不得侵犯,如1899年4月英俄协商签订协议,规定长城以北为俄国“铁道敷设许可之范围”,以扬子江流域为英国“铁道敷设许可之范围”。在胡汉民看来,这是英俄两国避“势力范围”或“利益范围”之熟语,而特造“铁道敷设许可之范围”之新名,这不过是外交上之善词而已。[5]942-943西方列强获得的铁道权利,更强化了他们对势力范围的控制或对中国某地的“变相占领”。
中国近代的铁道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中国所能自主决定的,然而这是有原因的。胡汉民认为,中国人丧失铁道之权,一方面是由于列国之野心,一方面是由于满政府不知如何争权。[5]942-943胡氏之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人铁道之权的丧失,还在于中国人现代铁道理念的落后性,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人常常以“天朝上国”“老大帝国”自居,蔑视其他国家,从而导致中国人接受新事物新思想的能力非常低下。在两千多年以来,中国人早就习惯了马车等运输方式,自然难以一下子接受铁道运输。1865年,英国人杜兰德在北京宣武门外沿护城河修建一条长达一里的“展览铁路”德小铁路,这是在中国出现的最早的铁道。虽然这不能算是实质意义上的铁道,但是很快就被清政府勒令拆除了。1876年,在英国人“连蒙带骗”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了中国的第一条营业铁道,即淞沪铁路。因为中国人特别反感修铁道,所以英国人想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再想办法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和支持。但是,他们太小看中国人了,这条铁道在运行一年多时间后,就被清政府花28万两白银赎回。现代中国人谁能料想清政府花大价钱收回的铁道竟然不是自己用,而且强行拆除了。连没有意识形态束缚的修建铁道在中国都有如此大的压力,那些自由、平等、博爱等新思想就更难深入中国人的人心了。所以,中国的现代化改革任重而道远,特别是人的现代化更是任重而道远。
虽然,当时的中国试图抗拒交通运输的现代化,但是它是挡也挡不住的。最终,铁道事业在中国发展了起来,然而还是问题多多。在胡汉民看来,外国人经营铁路权,本属国际私法范围,但是清政府与各国交涉时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政府名义,且与公司订立合同之外,大半定于条约,这使清政府“纯然为一公司私人之性质”,如俄占满洲线来自1896年的《清俄密约》,法占北海港线来自《广州湾租借条约》,英国“占有直隶省诸线及扬子江流域中诸线,皆以反抗俄国之势力而强要以得诸清政府”。[5]942-943这种以政府名义修建铁路的行为反映了中国人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念。它有利于清政府加强中央集权,维护中国的大一统局面,从而加强对中国经济的控制,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它把国家降到了“公司”的性质,也就无法实行市场经济。这也正是洋务派创办的许多企业中存在着大量腐败、效率低下等行为的重要原因。
中国铁道之事,不管其结果如何,在缔约之时权利已许与他国,领土主权已受限制。胡汉民认为,这明显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国际公法之原则是土地主权于国内可以绝对行使,[5]943但是,考虑到现实,也有例外,即国际地役。在胡汉民看来,国际地役来自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媾和条件,否则必有“相当之报酬”为制限。胡汉民将国际地役分为消极地役与积极地役,并指出“于版图内使属于自国主权之行为,因地役权之设定而不能为之者”为消极地役,“使不属于他国主权之行为,为地役权之设定,而能行之自国版图内者”为积极地役。胡汉民指出,在通商条约中“以保自国人于他国之权利”,或基于友谊,或出于优待,也是对待国际交际常有之事,但是“今世文明各国以铁道为运送机关,为国家之公路,又关系于国防,故其敷设以国有事业为主,即其认可私设者,亦未尝以与外国人”,即使本国铁道法无否认外国人之明文,也不得以其无明文故为反对之解释,如《清俄密约》、《胶广租借条约》等其所许与之铁道敷设权,在文明国际间无此类例。所以,胡汉民说:“不必问其事实之结果,而政府失败之罪,已莫逭也。”[5]944-945
虽然西方列强通过在中国的铁道建设加强了其对势力范围的控制和掠夺,便利了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但是西方列强用其先进的技术在中国修筑铁道,推动了中国铁道事业的现代化,逐渐引起了中国人自己修筑铁道的热潮。然而,由于当时清政府已经非常腐败,导致中国人自己修筑的铁道问题很多,特别是因为清政府允许私人兴建铁道,更是问题层出不穷,根本无法与西方列强相比。
当中国人逐渐认识到铁道建设的重要性时,也开始向西方列强施压,希望收回路权,所以近代中国发生了许多收回路权的运动。胡汉民认为,我国可以争回路权,如粤汉线路为我国收回,“国民主张权利之反响如是”。在胡氏看来,“各省宜要责政府,使尽公布其与各国关于铁道条约等,而视其厚有条件期限,今已过时丧失者,则前约自可废弃,而利权可以回复,即按于国际地役权之性质,亦有因其久不得,使为消灭之由者,故于法理亦为无迕争国权,而讲救济之术,非兼有所研究于法律、事实之二方面而不能,凡此皆我国民之责任也”。[5]945汪东也指出,“路矿之权,日削于外国,其尤迫者,此固必争,争亦必力”。[6]1603
因为中国地大物博,领土广大,一二个列强难以将中国变为他们的殖民地,所以他们只好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在势力范围内,列强有很大的势力。后来,他们又为了防止列强之间的冲突,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实行门户开放政策(1899年由美国首先提出,先后得到列强的赞同)。虽然他们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中国进行“分赃”,但是也有利于维持列强之间的平衡,防止一国在中国势力独大。
租借地与势力范围一样,牵连到国家自由,但是比势力范围更能破坏国家自由。外国人凭借强力以租借名义欺骗清政府,而清政府不懂国际法,也以租借名义欺骗国民,致使中国的一些主权在不知不觉中丧失,如上海、天津、苏州、杭州等地方租借给日本,中国惟行警察权,没有行政、司法等之权(领事裁判权则因于国际惯例及他之条约而来,不以租借问题发生),而威海卫、旅顺、胶州湾之租借,则举高权管辖权以予他国,纯然为领域主权之问题。在胡汉民看来,租借地比势力范围的权力更进一层,它可以积极地行使权利,“惟我国独受其敝”,如德之于胶州湾,俄之于旅顺、大连湾,英之于威海卫,法之于广州湾,等。[2]827
有人根据条约中“帝权不得损碍”“租借地之清国主权无所妨”等条款认为清政府仍有主权。胡汉民则认为条约虽有如此条款,但是一些高权管辖权在租借国,而不在中国,所以清政府“实已抛弃吾国此数地者予人,特各国之受之,为不以割让之名义而已”,如威、旅、胶、广等租界内之人民不仅不受中国主权的管辖,而且中国还负有不害列国行使支配权于租界的义务。[2]830-831
租借地与租界都是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中国之地方。虽然西方列强在其范围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其主权仍然属于中国。在这里,显然胡氏混用了租借地与租界的概念,因为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一是租界建立的时间较早,基本上都是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是西方列强从经济角度进行考虑的,而租借地都是其在中国的军事、政治要地,有“分而治之”的企图。二是租界的管理模式多种多样,既有一国管理的专管租界,也有几个国家共同管理的公共租界;既有排斥中国管理的租界,又有允许中国与西方列强一起管理的租界。租借地则是某一国家强租中国的地方,都是由一国进行管理的。
国际法大家李斯德认为,历史上往往有为传来取得(割让)于占领行政之引受名义下者,于此场合,从来之国权则名义上之继续,如奥之于土耳其之波斯尼亚、希尔息哥比拿的关系(波斯尼亚及希尔息哥比拿,虽明文上犹留保主权,然此留保者,法律上无意义);英占领塞甫拉斯亦如是;德国租借胶州湾,英国租借威海卫,俄国租借旅顺大连,皆如是。胡汉民则认为,此论有名实不符之点,奥之于波斯尼亚、希尔息哥比拿,英之于塞甫拉斯,国际法上谓行政占领,不得出于行政范围外,与俄、德、英、法之租借占领之性质不同,因为租借者由条约定其权力,不仅仅限于行政。[2]834-835
一般而言,国家对于领土之关系有三,即领土主权、保护权及势力范围。罗连士又将租借权加入,形成了国家对于领土的四种关系,但是他又认为租借地之法律关系很难说明。罗连士所说,确实有一定道理,例如战时租借地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假使英清开战,俄国中立,英国能否攻击旅顺港(旅顺为俄国之租借地)?俄国能否禁止英国攻击该港?胡汉民则认为日俄开战时,日本视旅顺为敌地,不生中立问题,因为俄之租借为军港及商业保护,尤以军事为重,不论平时还是战时俄对其都有支配权。在胡汉民看来,在战争中,租借国为中立时,其租借地亦为中立。[2]836-837按胡氏之意,租借国在租借地有很大控制权,甚至租借地的命运可由租借国决定。
美浓部达吉认为,租借之名称虽自昔日以领土为国家所有之思想而来,但其法律上之性质不得与赁贷借者相同。也就是说,租借地之区域内中国之统治权全被停止,专行租借国之统治权,纯然租借国之领土,而非贷地国(清国)之领土。胡汉民受其影响,认为强国与强国相遇,所争于国际之利害,大半以法律之关系为常,非其条约所附与或所弃失,必不生权利得丧之问题,而弱国与强国相遇,弱国恃空言为折冲,条约所定法律之性质显豁无疑,犹且有不自保其权利之时,明明授人以柄者,用租借之名义,而以高权行使之移转为内容,只留主权之虚名。[2]837-838这说明胡氏受日本美浓部达吉的影响,过多地强调租借国对租借地的控制,忽略了租借地的主权仍属中国的实质,而这一点是国家自由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又有日本人认为清政府之外交是“战国流派,而日蹙厥地,其殆师韩魏之故智”,胡汉民认为其有合理性,[2]841这有一定的道理。这也是清政府“以夷制夷”战略的失败。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在俄、德、法的强压之下,被迫归还辽东之地(中日《马关条约》规定此地割让给日本),被清政府认为是其“以夷制夷”战略的最得意之手笔。清政府从此中得到好处,自以为在列强之间能游刃有余,结果拒虎引狼,丧权辱国。
虽然西方列强力图保持对中国的均势,但是根据利益均沾的要求,即使他们调停失败,也会“失之桑榆,收之东隅”。清政府没有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又弱于近代外交策略,自然被西方列强玩弄于股掌之上。例如,德国借口巨野教案中中国人杀死两个德国传教士为理由,先派舰队占夺,后又提出租借要求。从国际法而言,中国此事是否理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德国派兵,好比海贼,所以德国内部也有许多人不尽赞成这种行为。在胡汉民看来,如果当时清廷能执强硬态度,或得外交援助,不至于让德国租借胶州,更不至于使它从此成为各国租借之滥觞。[2]841-842“东京同志”也指出,德国以山东杀二教士为藉口,夺据胶州湾,国际法学者名之曰“海贼的行动”。[7]4145也就是说,当德国二传教士被杀后,却派兵占领中国地方,明显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只要清政府按照国际法原则据理力争的办理就是,然而,清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当德国与中国签约后,非法也就变为合法了。
在德占胶州湾以前,清俄密约先许俄国以胶州湾十五年之贷借,清政府既然将胶州湾予德,俄便更有了口实,于是要求旅顺和大连。清廷无奈,求援于英国,英国虽对俄有些不满,但是并不积极制裁俄国,并且试图也从中国得到好处,想租借威海卫。日本某氏所著的《外交史》认为英国租借威海卫,是担心俄国租借旅顺,会破坏直隶渤海湾之均势,所以特别强调“若使俄自旅顺撤回,则英于渤海湾之一港,当不敢为永借”。胡汉民则对其不以为然,认为俄国既破均势,英国厌恶之,应力求制约俄国,但是英国复效尤租借,已是不正义之举。[2]842-843这说明中国是块“肥肉”,西方列强都想抢占一块。
既然是租借,那么终究会有回收之日。然而,罗连士却认为租借地期满之日,当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来看:从法律而言,条约既有期间约定解除,期间既至,自无不能回复之理,但是从事实来看,事属将来,不得推测。日本松原一雄氏认为胶、广之九十九年为长期租借,即使旅顺、大连、威海卫为二十五年,亦以斟酌继租,列国势力将来会更加强大,中国想回复权利“殆近空想”。胡汉民则认为“此则不免为武断之词”。[2]837这说明胡汉民对于收回租借地一事是有信心的。
虽然胡汉民有信心收回租借地,但是也认为这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改造政府,并指出如果不改造政府,已丧失之外交权利鲜能回复,租借期限虽满,即使有机可乘,亦绝对无能为力,不能仅怪别人“轻量我”,如旅顺、大连租借于俄,又转让于日,就是如此(这是因为在日俄战争中,日本胜了,俄国被迫将其在中国夺得的一些权利让与日本)。在胡汉民看来,租借地不能随意转让他国,但是日俄媾和条约却规定旅顺口、大连并其附近之领土、领水租借权及一切权利特权转让于日本。胡氏指出,这也不能完全怪俄国违背条约,因为《胶州湾租借条约》中有德国向中国租借之地永远不转租与别国的规定,但是《旅大租借条约》中没有此语,没有此语就不能用“永不转租”相约束,当然俄国也不能随意进行“交易”,而是带有一附加条件,即惟得中国政府之承诺,此语标志着中国政府有伸缩之自由,但是日俄两国签订有关中国绝大损益之条约,不许中国参与,条约既定后,以中国政府承诺为条件,只不过存其形式上以符合租借之名义。[2]839
按照国际法,条约之拘束力惟行于缔约国之间,而缔约国之外的第三国“不与焉”,不能因条约而使第三国负其义务。按胡汉民之意,此义务是指积极义务,而非消极义务,也就是说第三国当承认缔约国之间的盟约,但是如果条约有害于第三国之权利,则可不承认。[8]111如此而论,日俄条约之拘束力本不行于中国,且条约有损害中国权利之点,则中国不得承认之,即使承认,也是有可承认之权利而非有承认之义务。
然而,我们必须重视日俄条约中所损害之中国权利已属俄所占有之点。胡汉民也看到一点,认为中国应该在日俄构和以前反对俄国夺予中国的权利,而俄国将夺取中国的权利让与日本,中国的权利本身没增没减,日本则是承继俄国的权利,非攘夺中国的权利,所以中国运用国际法也是不能有所作为。[8]112胡氏之说,有一定的悲观情绪,虽然当时的现实如此,但是事实上中国还是可以以国际法据理力争的,因为只要清政府不签字,日俄关于中国权利的条约就是非法无效的。
日本取得俄国同意后,即与清政府进行谈判。在谈判时,第一款就规定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允让日本之一切概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旅、大租借地虽遇可以解除条约之机,亦不能收回。按胡汉民所说,这是迫于强力,“且我之已失于俄者,争之实难”。[2]840胡氏所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事实也并非绝对如此。
有了日俄战争的先例,后来又出现了此种情况,这时候办外交的中国人就有经验了。一战后,日本故技重施,在巴黎和会上想让西方列强将德国在山东的权利转给日本,因为在一战中日本驱逐了德国在山东的势力。但是,这次办外交的中国人却深通国际法,不再一味退让,最终没有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虽然当时中国仍受列强的强大压力,但是“弱国无外交”的理念受到了挑战。这既说明当中国人了解国际法之后也能熟练运用好国际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国家自由,也说明中国人真的觉醒了。但是,可惜的是中国人往往睡了醒,醒了睡,并不是经常清醒的。
既然英国租借威海卫所定的期限是俄国占领旅顺口之期间,那么旅顺口在日俄战争后已不再属俄国,威海卫是否该归还中国呢?从理论上说,有此可能,但是在实践上,英国仍然租借威海卫。胡汉民只好猜测说,这可能是旅顺虽然不再属俄租借,但是仍然非属中国所有,在日本与在俄国没什么不同,所以中国不再收回威海卫。[2]840胡氏的猜测是一方面,实际上清朝统治者抱着“宁可少一事,不可多一事”的心态,也没有认真想过在没到期之前就真正收回租借地的问题。
当时有消息说“德人欲归我胶州湾”,因为德在胶州湾经营之费过巨,而议会中的一些党员又极力反对。许多中国人“闻此说者,鲜不色喜”。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胡汉民认为,以国际法论,一国抛弃其既得权,本不生他问题,惟德与中国则不然,因为《胶州湾租借条约》第一端第五款规定“德国于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偿,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于德国”,所以,胡汉民不禁感慨说,“国力至弱,外交无援,无妄之福不易邀矣”。[2]847也就是说,即使德国有归地之议,德必援此约以要求赔还巨款,这已非清政府所能办,至于须将较此相宜之处为抵换,清政府更难办。
虽然势力范围和租借地都是列强对中国国家自由的侵犯,但是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内推行他们先进的制度和理念,不仅有利于中国进入世界大家庭之中,而且为中国一些地方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引起一系列示范效应,例如英国租借的香港和葡萄牙租借的澳门后来都成了国际化的大都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发展是中国国家和中国人民付出惨痛的代价换来的。
在清王朝的末世,中国面对西方列强的步步紧逼,国家、政府和国民可谓“百事哀”。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清政府不得不采用“以夷制夷”的方式,反而被列强所利用。它的消极作用主要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占有很大的利益,中国人反而不能与之平等。它的积极作用主要是西方列强承认其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的最高主权仍属于中国,这一点是国家自由中非常根本的一点,因为它为中国在强大之后和平收回势力范围和租借地提供了合于国际性的法理依据。后来,新中国和平地收回了香港、澳门,即是由此而来,因为他们租借时间到期了。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民报》学人为了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自然极力批判清政府的腐败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