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宇琪 许霄腾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0)
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融合的新兴金融科技(Fintech)日新月异,相应引发的风险问题对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带来冲击和新的挑战。传统金融体系已无法给予金融科技创新机构足够的支持,过于严苛的监管不利于金融创新,现行监管制度已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因此,需要探索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新监管模式,既要激发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活力,又要将其纳入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在过去的几年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在探寻平衡消费者权益和传统金融监管风险的新型监管模式。在英国,为了未来继续保持欧洲金融科技中心地位,英国率先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将“沙盒”(Sandbox)概念运用到金融监管中,提出“监管沙盒”的理念和机制。监管沙盒作为一项既能促进金融创新,又能有效平衡风险的制度,目前已被各国广泛应用[1]。区块链作为金融科技中一项新技术,近两年我国正在大力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但目前还无有效的监管手段应对区块链金融的潜在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我国可在借鉴各国“监管沙盒”成功经验的同时,针对我国区块链金融的发展现状,将其作为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手段。
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增设了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旨在帮助创新企业与监管机构对接、取得有限授权等。由于创新中心运行良好,FAC开始研究监管沙盒的可行性,在2015年创设“监管沙盒”制度,并于2016年5月9日率先实施[2]。“监管沙盒”即金融监管部门创建一个“安全区域”,在确保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避免风险外溢的前提下,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可以在一个模拟真实市场的环境中测试其创新的技术产品、服务与商业模式等[3]。在“监管沙盒”内,对测试对象合理放宽监管标准,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对测试过程及结果进行监控与评估,以判定是否授权其准入市场。
目前,各国监管机构不仅认识到金融科技所拥有的强大潜力将会彻底改变金融领域,同时也积极与投资者和其他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在创新过程中进行互动,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致力于制定针对本国国情的监管机制,旨在使初创企业在得到监管机构授权许可和负担大量合规成本之前,测试和改善其创新方案。各国监管沙盒制度的运行机制略有不同,本文选取了当前国际上发展较为完善的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监管沙盒发展现状及运作模式。
1.发展现状
英国FAC在2015年首次提出监管沙盒制度核心意义与具体实施要求后,于2016年5月正式开放了第一批监管沙盒申请报名资格。截至2017年8月,英国共完成三批测试申请,申请企业累计207家,获得审批许可近70家,试验项目涵盖保险、支付、零售贷款和零售银行等行业。2018年1月31日,英国结束了监管沙盒的第四批申请。
2.运作模式
(1)评估标准
英国监管沙盒的面向对象为颠覆性创新,包括金融科技领域但不限于此,范围较为广泛。想要进入英国监管沙盒的初创公司需要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AC)提交申请并经FAC的审核,资格审查周期为3个月。FAC对于申请公司的审核重点为:创新方案是否属于金融行业;是否具有创新性或与现有产品或服务明显不同;是否能为消费者和金融行业带来效益;是否有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的必要;以及是否对沙盒规则有明确的了解等。[4]FAC制定以上评估标准的宗旨是公平公开与保护消费者权益。若申请企业条件符合,FAC会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完整性授权或限制性授权,得到授权许可的企业方可进入监管沙盒进行试验。
(2)退出机制
英国FAC规定监管沙盒的测试期为6个月,在测试期间FAC会对过程进行监控并评估,测试期届满后试验终止,根据评估结果由FAC核准创新方案是否可在监管沙盒外的真实市场中推行。
(3)豁免责任
在测试创新产品时,如果有违反现有监管政策或规则的行为,在测试企业按照英国监管沙盒协议运行的前提下,FAC不对其采取与测试活动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且事后不追究其责任。
1.发展现状
为建设“智慧国家”,新加坡将发展金融科技产业作为首要任务,政府先后发布多项鼓励政策,公开表示支持各类金融科技创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于2015年8月设立了金融科技和创新团队,2016年5月设立金融科技署(Fintech Office),其职责为管理金融科技并为初创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4]。为鼓励全球金融机构在新加坡建立创新和研发中心,新加坡政府投入2.25亿新元推动《金融领域科技和创新计划》。并针对金融科技企业制定监管沙盒机制,于2016年6月发布监管沙盒指南征求公众意见,11月确定了相关规则,开始实施监管沙盒制度。新加坡以Dream Big,Start Small,Move Fast形容监管沙盒制度,旨在尽可能鼓励金融科技创新,通过降低市场准入标准,简化准入流程,以最小的合规成本来实现创新产品或服务快速的落地运营。
2.运作模式
(1)评估标准
新加坡监管沙盒制度模式主要效仿英国,与英国的企业准入条件相似,由监管机构衡量其创新性与价值性。沙盒主要面向金融科技产业,针对性较强。规定在沙盒中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实施和推广Fintech解决方案的能力,所提出的创新方案需要具有切实的技术创新性,有益于消费者和金融领域。其未来效益、边界条件、风险控制、退出机制和过渡措施等方面都需要经过MAC的评定。对于尚未经过评定、无创新性、无推广价值、无测试意义的四类技术,无法被准入监管沙盒。新加坡监管沙盒的评估期限为21个工作日。
(2)退出机制
新加坡对于在沙盒中试验的项目也有测试期限要求,一旦达到规定的时长,试验就需停止。但和英国不同的是,新加坡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测试周期时限,试验期限具有弹性。在测试时,若创新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违反承诺、自愿退出或测试中出现缺陷,该缺陷可能会造成的风险将超过该金融服务的收益,对金融市场或消费者有重大不利,且该缺陷无法避免等原因都会导致沙盒测试结束,MAS规定的测试规则将同步到期,企业退出监管沙盒。若企业因特定原因向MAS申请延期,可在试验期结束前向MAS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另外,若企业在监管沙盒内的试验成功,在退出沙盒后,可继续享有将其创新方案在更大范围内部署的权利。
(3)豁免责任
在新加坡监管沙盒中注册的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监管机构许可其在已备案的前提下,可从事与当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业务,且即使试验失败,事后也不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就监管力度而言,新加坡较英国等国家更为灵活与宽松。
1.发展现状
香港地区在2016年9月已经推出“监管沙盒”并成功运行,截至2018年3月底,已经有32项金融产品在香港金管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的“监管沙盒”中试行,有21项产品已完成测试,其中区块链金融产品有4项,即将投入市场[5]。香港监管沙盒运行之初,HKMA规定沙盒的监管对象仅限于香港本地银行以及为银行的业务流程提供技术创新的创新科技公司,不包括其他创业企业和科技公司。在香港金管局“监管沙盒”成功运行一段时间后,2017年9月底,香港证监会与保监会沿用HKMA“监管沙盒”的标准与流程,分别推出香港“证监会监管沙盒”与“保险科技监管沙盒”,将香港“监管沙盒”的测试对象扩展至有创新意图的受证监会监管的企业及受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进一步鼓励香港金融业的创新。2017年9月29日,HKMA公布了“监管沙盒”2.0的三项新功能:一是设立金融科技监管聊天室,参与测试的消费者可直接反馈意见;二是科技公司可不通过银行,直接与金管局沟通;三是香港金管局、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沙盒相互协调运作,按实际需要连通三个“监管沙盒”,为跨业金融创新产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测试。
2.运作模式
(1)评估标准
香港地区“监管沙盒”的授权标准相较英国与新加坡更加细致,对测试时长、接受测试的客户数量、测试所需资金额都无统一限制,而是针对不同测试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其特别设定。对于消费者保护措施,HKMA规定参与测试的消费者必须知晓风险且自愿加入,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补偿机制,以确保由于测试失败对消费者及时、公平的补偿。另外,HKMA建立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测试项目由于豁免责任以及测试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风险,同时针对潜在风险制定解决方案,且沙盒中的测试过程需要受到HKMA不间断的监控。[6]
(2)退出机制
在香港“监管沙盒”测试成功的机构,可向HKMA申请将产品推广至市场,并且需要继续受HKMA监管。测试失败的机构则需要在正式退出沙盒前向HKMA提交终止测试的具体退出方案,并对其在测试时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豁免责任
HKMA并未具体罗列出可对测试项目放宽的监管规定,而是在测试期间根据具体环境,在HKMA授权范围内无须完全遵守HKMA的监管规定。
“监管沙盒”制度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在改良传统监管理念的基础上,创设了一套新的监管思路和体系,对监管机构,被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
监管往往滞后于高速发展的金融科技。由于初创企业在将创新产品向市场推广时会试图将所有可预见的风险都纳入考虑范畴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及监管的滞后性会加大金融科技机构融资的困难,也很难达成更低的估值,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而监管沙盒制度加强了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减少监管执行滞后的成本,增强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
在监管沙盒模拟测试阶段,监管机构会模拟现实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等进行监管,有利于企业提前应对将有的监管风险,找到解决方案。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在创新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前,在沙盒试验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创新方案的操作手段、金融本质和风险特征,提前创建相应监管体系,在产品面世时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制定保障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7]
英国FAC创建监管沙盒的目的是支持挑战现有商业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金融科技服务与产品,促进金融领域的有效竞争,去除监管对金融创新不必要的政策壁垒。监管沙盒制度可以改善过于严格的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制约,在给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空间的同时,有效控制其潜在风险。
首先,金融科技产品通过在沙盒中试验,可以减少向市场推广所需的时间等潜在成本,减少投资方对初创企业创新方案及未来未知监管的顾虑,为创新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其次,企业将创新产品推广至金融市场中会面临各种监管挑战,在沙盒测试期,创新企业可以提前处理监管风险,使其更快适应真实的金融市场。再次,监管沙盒有其独特的责任豁免制度。豁免制度有利于增强沙盒机制的灵活性,使测试企业在确保创新产品、服务等在符合沙盒规则的前提下尽早开始测试。最后,在沙盒中测试的同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更好地改善自身存在的问题,为创新的完善和推广积累市场经验。
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在监管沙盒中的成功测试有利于其范围扩大、成本降低及金融服务获得途径的改善等,有利于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创建监管沙盒的核心宗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英国FAC在递交给财政部的一份报告《沙盒监管》中,也明确列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方式。包括方法一,仅可对已被告知测试存在的潜在风险及补偿方案的消费者进行测试,此方案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测试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灵活性,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法二,初创企业可寻求适用于监管沙盒关于消费者信息披露、消费者赔偿及对消费者保护措施等的建议,如果有足够的保障措施,也可以进一步对不知情的消费者进行测试。方法三,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拥有与其他领域的消费者相同的权利,包括投诉等救济权利,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方法四,监管沙盒的准入条件之一是初创公司必须承担消费者所有赔偿的责任,并且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能力确保赔偿,除非公司破产,否则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与测试企业交易的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求偿救助权。目前英国的沙盒实践更倾向于第二种保护方式。
监管沙盒制度在现有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救济权等权益,支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创新服务的金融科技,并且使监管机构在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面市前就提前感知风险,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8]
区块链金融,顾名思义即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相关应用。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之一受到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对区块链的定义有多种观点,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新型数据存储技术;维基百科定义区块链为一个分布式数据库;《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7)》将其概括为多节点共同维护、共同信任的分布式数据库。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根据摩根士丹利发布的报告显示,从2014年至2018年,区块链在各国金融领域被逐步评估与应用。目前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场景主要为数字货币、数字票据、征信管理、跨境支付与结算。
在金融交易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使交易双方在无需第三方信用中介担保的前提下开展经济活动,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资金转移成本,减少系统中心化运营导致的运营和操作风险。尽管区块链技术具有可有效提高金融领域资源配置效率等突破性优势,但由于区块链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与互联网高新技术的结合体,是金融依托新技术重新确定价值、储存价值和交易价值的产物,其具有的开放融合性、混业互通性及多样化属性使得风险更为隐蔽与难以评估,可能出现风险快速扩张与传播的后果,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甚至引发金融体系的崩溃。[9]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总体来讲,我国还未完全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而是在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下采取“先发展,后规划”的被动监管模式。
区块链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使得不同行业间的业务界限逐渐变得模糊,而我国当前实行分业监管制度,由政府放权至各个行业金融监管机关,依照行业属性划分主管部门,[10]已无法适应开放融合、形式多元、跨行业发展的新型区块链金融。即使在2018年初,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两个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体现“一行两会”的大金融监管格局的到来。但是证监会仍然单列,没有合并,这也意味着分业监管的现状没有改变。就目前分业监管而言,实际上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监管信息相互封锁,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尤其是区块链金融的各个活动在底层都被连接起来,逐个打通,很难再对某一金融模式进行清晰界定,从单个监管部门的角度看,监管都合规、风险可控,但从全局看其风险隐患可能已威胁金融系统稳定,且容易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
随着区块链金融应用研究的深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寻求可有效平衡监管风险与金融科技创新的平衡点,我国也在密切关注区块链金融创新的进展及潜在风险。但作为大陆法特点比较突出的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依赖于成文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与被动,缺乏灵活性。[9]目前我国只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态度明确,力度较大。截至2018年5月,我国分别于2013年12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ICO)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2018年1月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共4份规范性文件将交易虚拟货币和ICO(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在其他区块链金融领域,例如征信管理、跨境支付等,还存在大量立法空白。
随着金融业与互联网不断融合,以区块链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导致金融风险愈加复杂化,监管体制容易出现监管手段滞后与监管空白或重叠现象。[11]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去中心化特征,可能导致区块链金融与当前传统中央集权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产生冲突。由于我国还未建立与区块链金融相适应的创新监管模式,分业监管下难以形成合力,监管理念、模式也相对被动,难以对区块链金融进行有效监管。[12]如何实现协调配合,制定统一监管规则,达到监管全覆盖,既不留有空白地带,也不存在重叠成为了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我国需在更加融合、更加主动的监管框架下,借鉴国外先进监管沙盒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区块链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将“监管沙盒”制度引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但“监管沙盒”与我国的“金融改革试点”制度有相似的逻辑,两者都是采取“先局部试验,再总结经验,后推广应用”的模式。因此,“监管沙盒”在我国实施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我国正在逐渐提升金融监管技术水平,大力研发相关的监管工具。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已经升级和上线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反洗钱监管档案系统、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统计信息系统等新型监管技术。[13]此外,我国正在大力推广“穿透式监管”理念,强化对跨业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科技水平的提升也为引入“监管沙盒”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基础。
除有一定实践和技术基础之外,“监管沙盒”制度也更加适应区块链金融的特点,以下将结合工信部最新发布的《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内容进行说明。[14]
首先,“监管沙盒”契合区块链金融的地域特点。根据《白皮书》显示,我国以区块链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区块链公司地域分布集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集中了全国80%的区块链公司,集聚效应明显。“监管沙盒”具有“跨地区,一体化”的特点,开放程度也高,非常适合在具有成熟条件的区域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试验,只要符合评估标准的企业即可进入沙盒中进行试验,没有地域限制,也有利于后期成熟阶段向全国性的市场推广。
其次,“监管沙盒”契合区块链金融的产品特点。《白皮书》指出,我国区块链产品应用呈现多元化趋势,涵盖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保险等金融领域,以及能源、医疗、物联网等实体产业领域。“监管沙盒”的准入条件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不细分类别,范围较广,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金融创新产品都可进入沙盒内,在其内试验的产品类型通常较多,这就有利于对多元的区块链产品全面试验,助推产品高质量发展。
再次,“监管沙盒”契合区块链金融的技术特点。《白皮书》指出,区块链行业发展除面临合规性风险外,还面临着技术层面的风险,如私匙、终端安全共识机制安全以及网络堵塞等。“监管沙盒”主要针对在线高科技创新产品进行测试,利用先进技术监管试验过程和结果,效率更高,结果更可靠,更加适应金融领域与互联网融合的新金融业态,能有效防止技术滥用造成的一定风险。
最后,“监管沙盒”契合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趋势。《白皮书》显示,我国区块链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互联网巨头、创业者和资本不断涌入,企业数量迅增,截至2018年3月底,以区块链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数量已达456家。众多主体的进入和庞大资本的注入,对审批授权体系和行政监管框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监管沙盒”制度对在沙盒内测试的所有主体和产品进行综合授权,授权力度较大,针对金融创新的授权范围更广,同时对特定内容放宽政策,授权相对灵活多样,因此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可有效应对今后的产业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内地有关引用“监管沙盒”的提议层出不穷,在部分地区也已开始试验。例如2017年7月,北京政府将北京房山区的“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沙盒”模式试验地。同月,贵阳、赣州等地也设立区块链“沙盒监管”试点。2017年9月,中国创新产业区块链“监管沙盒”在深圳成立。但这些举措与建议都是局部的,还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学界对于将“监管沙盒”引入我国以监管区块链金融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助理研究员黄锐学者认为,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我国需要在继续坚持原则监管和底线监管的同时,采取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15]蔡维德教授认为,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需要得到重视,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管技术就是沙盒监管。如果在区块链行业能够出现监管沙盒技术,这将是我国法律监管的一次创新,也是领先世界的区块链行业监管创新。[16]但也有少部分专家学者对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心存疑虑,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指出“监管沙盒总体并不适合在中国大范围普遍开展”。虽然后者的观点并没有全盘否定监管沙盒是能够有效解决监管和合规要求的新制度手段,而是主张审慎进行个别领域的试点,避免中国大市场不适应大范围普遍开展。[17]但是,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都会伴随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产生,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问题还是监管不足,需要配合大市场的环境,更大范围引进监管沙盒制度进行事先测试。即使这可能会放大市场波动,但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尽早在“监管沙盒”测试过程中进行暴露,有利于事先寻找解决方案。因此,作为一项创新监管手段,将“监管沙盒”引入我国内地是极其必要的。各国的经验做法为我国发展“监管沙盒”制度带来一定的启示。
1.界定测试对象
区块链技术采取分布式记录方式,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导致其具有规避法律监管的高风险性,因此需要对有意进入沙盒测试的申请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18]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对于“监管沙盒”测试对象方面,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即仅限于区块链相关的金融科技产业,对于金融领域以外的区块链相关应用暂时不列在测试范围内。可申请测试的主体包括从事区块链金融项目的金融机构和大中小金融科技公司,并需要对其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资金状况、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对监管机构的协助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综合考察。[19]不仅需要对申请机构或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查,还需评估相应区块链金融产品或项目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可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是否能为消费者带来价值等方面。对申请测试对象的考察制度可效仿英国和新加坡进行事前许可,被许可授权的项目才可进入沙盒中进行试验。
2.明确监管主体
上文有关现状分析已经提到: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块链金融的多样性、融合性与混业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的混业监管模式,在当前中央银行统领,证监会与银保监会并列格局下,针对区块链监管沙盒设立一个金融科技人才、知识储备完善,特别是需要精通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有权对涉及区块链技术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态进行综合监管。
第一,由中央金融监管机关“一行两会”主导,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专设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沙盒内测试对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向“一行二会”定期汇报测试进程与结果,受“一行二会”监督。第三,以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为桥梁,行业自律组织可通过制定内部规则和自律规范对监管沙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充完善,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3.构建运作模式
借鉴各国的运作经验,我国需要构建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运作模式。
第一,事前监管。在“监管沙盒”正式运行前,由“一行二会”制定评估标准、测试规则、退出机制、豁免责任等具体运行标准。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评估审查,并将审查合格者的名单报“一行二会”批准。审批通过者得到区块链监管机构的许可授权,即可进入沙盒进行测试。
第二,事中监管。进入沙盒中测试的试验者在测试期内需要受到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的实时监管。区块链监管机构需要定期向“一行二会”汇报测试情况,提交测试成果和报告。
第三,事后监管。测试期满后,企业需退出“监管沙盒”。在测试期内成功测试的产品或项目,可向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正式投入市场,由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向“一行二会”反馈测试结果,并在投入市场后继续受其监管。若测试失败,则由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一行二会”审批。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多新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区块链金融的出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也使得新的金融风险突增。“监管沙盒”制度作为一项监管创新举措,是平衡区块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我国应在借鉴各国沙盒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监管沙盒”制度引入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可以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机制的不足,又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区块链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