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上无署名算损害“祭奠权”吗

2019-01-12 12:24
乐活老年 2019年6期
关键词:万丰万民社会公德

万兴有两子两女,小儿子万丰到外地工作,俩女儿也嫁到外村,万兴与大儿子万民生活在一起。后由于生活琐事,万兴与万丰发生了激烈争执。万丰很少回家探亲。万兴去世后,万民与两个妹妹一起料理了父亲的后事,万民只将自己一家和俩妹妹家在墓碑上署了名。万丰前来扫墓,发现墓碑上未写有自己的名字,于是将哥哥万民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祭奠死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祭奠权”一词其实仅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和民间口耳相传中,民事实体法却无对此的明确规定。与此最相关的法律条文应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在该法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于亲人的祭奠是中国千年传统的积淀,也是被公认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实践中,不少法院也据此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祭奠相关的诉求体现为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各种诉讼请求,其权利的核心是作为死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的权利被其他亲属剥夺。不少诉讼人认为,即使和老人生前有过分歧,但剥夺自己权利的行为会使得外人对自己的评价降低。从法律上来看,双方血亲关系无法剥夺,即使有些案件中出现包括断绝父子关系、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双方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也不会隔断。由此可见,“寄托哀思”的相关权利也不应被非法剥夺。万民应当恢复万丰的墓碑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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