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500万执行款缘何久拖不执?

2019-02-28 08:41侯兆晓
民主与法制 2019年6期
关键词:万民保证书天龙

本社记者 侯兆晓

王万民是一个细心的人,当他意识到河北省顺平县天龙保健盐公司(以下称“天龙公司”)欠自己的千余万款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他记录下事情解决的每一步。没想到,这本“台账”一记就是小三年。

2016年6月,对于天龙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明确的1700余万元借款,王万民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法院对查封的相关标的进行拍卖,此后1300万元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

“近在眼前,却远在天边。”让王万民没想到的是,执行款虽已到法院,但自己想要拿回却并不简单。

几经波折,2018年7月,保定中院向王万民发放了800万元执行款,其余500万元却再不发放。其间,王万民更是遭到了公安刑事立案又终止侦查、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又被法院不予采纳、多方提出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等一系列波折。

记者调查发现,这起原本还算顺利的执行案件,由于一位“案外人”的出现,致使公检法多部门介入,王万民只能不断地等待。

一波四折的执行案

2018年12月14日,王万民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的电话:他被李某某告了,案由是他未履行承诺给付李某某380万元。

李某某,就是那位“案外人”。

“就因为这没来由的380万,整个案子被搅浑了。”王万民告诉记者,他并不欠李某某任何钱,甚至在上述执行案件之前,他与李某某并不认识。

多年前,天龙公司从王万民处借款,至2016年仍未予偿还。根据双方事先约定,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5月30日,石家庄市仲裁委出具石裁调字[2016]第350号调解书。

调解书显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主持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天龙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王万民)偿还借款本息17164000元……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虽然石家庄市仲裁委对王万民1716.4万元债权予以确认,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天龙公司却并未如期履行。天龙公司所在的顺平县隶属保定市,王万民随后向保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兆晓摄

2016年6月23日,保定中院作出〔2016〕冀06执101号执行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天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土地、房屋等财产予以查封。经对被执行人房产依法拍卖,2017年9月上旬,拍卖成交。随后,1300万元到达保定中院账户。

至此,这起执行案件进展还算顺利,按照相关程序,保定中院向王万民发放1300万元执行款,这起案件将就此执结。然而,李某某的突然出现,使案件顿生波澜。

对此,案外人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天龙公司拖欠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涉案房产已承诺转让给他。

2017年10月24日,保定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李某某的执行异议。这份裁定表述,2016年12月,李某某与天龙公司的借贷纠纷已在河北省顺平县法院自愿达成调解,但并未提及涉案房产,保定中院查封天龙公司相关财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王万民告诉记者,李某某系保定市顺平县纪委一名领导,此案之前双方并不认识。

得知案外人李某某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王万民做好了从法院领钱的准备。然而,这份执行异议只是一系列波折的开始。

保定中院驳回李某某执行异议三天后,保定中院执行法官找到了王万民,并拿出了顺平县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王万民涉嫌职务侵占罪。

就在王万民为“职务侵占”摸不着头脑的时候,2017年12月,保定中院收到了保定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保定中院对王万民与天龙公司执行案的依据,即石家庄市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进行重新审查,并终止对该调解书的执行。

2018年1月,保定中院对这起案件立案监督。记者在保定中院向市检察院的回复函中看到,检察建议源自李某某的申请,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保定中院进行了逐项回复与反驳,表示市检察院不应该受理李某某的监督申请,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2018年7月16日,在刑事立案侦查262天后,顺平县公安局向王万民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表示“经查明王万民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现决定终止对王万民的侦查”。

在公安刑事立案后,保定中院的执行程序中止,侦查终结后,执行程序恢复。“李某某申请执行异议、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走过这三关,我觉得钱怎么也能拿到手了,没想到拿到的只是部分,后续还有‘节目’上演,而且更加荒唐。”王万民说。

在王万民“自愿”写下一份保证书,即保证给李某某380万元的前提下,2018年7月19日,保定中院执行局向王万民发放了首笔执行款800万元。随后,该起执行案件的主办法官启动不予执行申请程序,将案卷移交保定中院民五庭,随后民五庭予以立案。

执行法官之所以启动不予执行申请程序,依据的是天龙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不予执行申请。至于为何一面发放800万元执行款,一面又启动不予执行程序,王万民告诉记者,其中的症结在于自己没有按照执行法官的要求,从800万元里拿出380万元给李某某。

2018年11月12日,保定中院民五庭出具裁定书,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然而,时至今日,几乎走遍了所有司法途径的王万民虽然拿着多份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文书,却始终拿不回剩余的500万元执行款。

380万缘于奇怪的“保证书”

2018年3月开始,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王万民,表示愿意给他和李某某做调解,但要求王万民拿出一部分钱给李某某。

在法官的要求下,2018年6月30日,在执行法官办公室里,王万民“自愿”写下一份保证书。

“不答应不行啊,不答应给李某某钱,一分钱执行款都不给我。但是给李某某380万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我从内心里不愿意。”王万民说。

王万民手写保证书签字后交给法官,但是,这份保证书却到了李某某手里。因为,2018年12月14日,王万民收到了这份保证书的复印件,与之一起的是李某某的起诉状(即前文提到的李某某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提交的诉状),李某某以这份保证书为证据将王万民告了。

记者看到这份保证书共有两条:一、李某某负责撤销顺平县公安局对王万民的刑事立案;二、王万民在拿到执行款后给李某某380万。

律师向记者回忆了王万民手写保证书的情况:2018年6月30日,午饭前,他陪同王万民赶到保定中院见到执行法官,法官要求王万民将执行款中的380万元支付给李某某,并要求王万民手写一份保证书。王万民在一张A4白纸上一边写一边念叨:“李某某于7日内撤销……”法官听到后说:“你不要这么写,就说撤销就行,不要期限,越快越好。”王万民写好保证书后交给了法官。

“李某某是纪委干部,并不是公安办案的,为什么敢承诺拿到钱后撤销刑事立案?”对于承诺给李某某这个案外人380万元,虽然王万民不情愿,这份保证书也写得不明不白。

发出800万元后,却不见王万民有所行动,执行法官把王万民找过来,当听到王万民坚持要一个合理合法的打款名目时,他说王万民“你变了”。

“法官提出让我以380万元购买李某某对天龙公司的债权,或者我向法院出具声明,就说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委托李某某收取执行款,甚至法官直接说让我给李某某一麻袋现金。”王万民告诉记者,在这次谈话中,他表示给钱需要合法合理的名目,对于法官的提议均予以拒绝。

最终,法官向王万民表示,要么给李某某打钱,要么把800万元执行款依职权收回法院。

双方的这次长谈不欢而散,此后剩余500万元执行款再无音信。

艰难对弈

就在李某某向保定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第三天,顺平县公安局对王万民刑事立案,这让王万民首次感受到“权力的压力”。

2018年3月,处于困境的王万民向中央巡视组和河北省、保定市纪委实名举报了李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和纪委领导干部,李某某向外放高利贷,明显是违法违纪行为。”王万民说,李某某在执行异议中提出,天龙公司拖欠其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而李某某称这些钱款都是四处向亲友筹集的。

“因亲友人数较多,拖欠时间较长,众亲友情绪激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李某某在执行异议中如是说。

王万民介绍,保定市纪委在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视,对李某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李某某承认自己在介绍借贷过程中收取了3万元好处费。保定市纪委工作人员告诉王万民,3万元李某某已上交,纪委已对李某某进行了处分。

2018年10月13日下午,王万民在石家庄迎来一位“不速之客”,来者是一位女检察官,自称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领导何某。还没等王万民陈述案情,何某就开门见山:能不能从法院给你的执行款800万元里给李某某380万元?

王万民还是予以拒绝,双方不欢而散。何某离开后,其随行人员对王万民说,检察机关将对此采取行动。

这位检察院领导会找到王万民来“调解”,是因为何某是李某某的妻妹。

2018年12月5日,王万民收到了保定中院民五庭邮寄的驳回申请不予执行裁定书,看到曙光的王万民开始继续联系执行法官,仍然没有答复。

“我的案子拍卖款于2017年9月到法院账户,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可谓一波四折:一是李某某申请执行异议,二是检察院民行监督,三是给我刑事立案,四是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你们明显拖延发放执行款项的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6号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王万民给执行法官发出上述这条短信,没有等来任何回复,等来的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的领取诉状的通知。

“这份‘保证书’本来就是我不情愿写下的,原本是交给执行法官的,现在反而到了李某某手里,他倒拿来当证据起诉我。”在王万民看来,这起诉荒唐至极。

2019年1月17日,李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王万民的执行款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参与分配,是因为天龙公司欠他200万元及利息。现在天龙公司被拍卖以后,几乎没有剩余财产,如果不要求参与此次执行,就会什么也得不到。

李某某通过“对此次执行的依据仲裁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王万民是偷盖公章、自找律师为天龙公司代理仲裁(属于左右手互搏)、以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公司破产申请”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这些维权方式除了法院尚未立案、破产程序尚未启动外,其他的已经被保定中院经审查而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第10条的规定,法院应于执行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30日内完成款项的发放;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应在10日内完成剩余拍卖款的发放。

然而,多少个30天和10天过去了,王万民仍然无法从法院得到属于自己的500万元执行款。

1月17日,记者到保定市中院采访,政治处人员答应在“走正常的程序”后尽快答复记者是否接受采访。第二天,记者接到回复:因为有人提出“公司破产申请”,法院正在审查,故中止执行。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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