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步新 谭书凯 刘征 周万利 姚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困难群众救助的决策部署在重庆落地生根,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行动要求,市民政局在2018年3-5月,会同相关部门就重庆市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抽样调查、政策梳理,详细了解重庆市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上和点上的情况,经过认真分析,形成本调研报告。
2018年3月,重庆市民政局在全市40个区县抽取153个城市社区的困难群众6608户14208人,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致困原因、可支配收入情况、消费支出情况、政策保障享受情况、慰问帮扶情况及主要诉求等进行了详细调查。从抽样调查情况看,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均得到较好落实,但部分城市困难群众的困难问题依然存在。
从抽样调查情况分析,城市困难群众主要集中在城市低保对象、民政建档城市特殊困难人员,这两类对象共12789人,占城市困难群众的90%;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城市困难群众1165人,占城市困难群众的8.2%;还有254名城市困难群众因缺乏政策支撑,不能纳入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占城市困难群众的1.8%。
表1:2018年抽样调查重庆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人数表
根据本次调查的城市困难群众家庭反映和入户调查情况,其困难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特点。
1.“生活难”
虽然绝大多数有基本生活问题的城市困难群众都享受到了低保,但他们普遍感觉目前低保标准偏低,得到的低保金只能勉强维持以米饭和素菜为主的一日三餐。
2.“看病难”
由于可支配收入低、“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摆在城市困难群众面前的就医“门槛”还相对较高;即使跨过了就医“门槛”,医疗结束后的大额自负费用对于城市困难群众而言仍然是一大难题。
3.“上学难”
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反映,其家庭成员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学费和生活费开支不小,严重影响家庭的基本生活。
4.“护理难”
城市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基本无力照料护理其他失能、失智等家庭成员,更没有多余的钱请人照料护理。
5.“就业难”
因主观不愿就业和客观缺乏技能、缺少机会等多种原因,城市困难群众家庭成员普遍就业率低。
6.“励志难”
部分城市困难群众主动脱困意识淡薄,有等靠要思想。一些人认为,救助是国家白给的,不拿白不拿,不去主动思考发展的问题。
图1:2018年抽样调查重庆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致贫原因
1.城市困难群众自身普遍“造血”能力差
(1)没有劳动能力。在本次调查的城市困难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1008人、精神障碍患者443人、重病人员1446人、瘫痪人员114人、在校学生2713人、60周岁以上人员2658人,共8382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9%。这几类人群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不但不会为家庭增加任何收入,而且还约束了家庭正常劳动力的释放。
(2)正常劳动力被制约。从抽样调查的城市困难家庭看,因病致贫的城市家庭2868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43%;因残致贫的城市家庭1328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20%;因学致贫的城市家庭624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9%;因病因残致贫的城市家庭279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4%;因病因学致贫的城市家庭的229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3%;因其他原因致贫的城市家庭1280户,占城市困难群众总户数的19%。以上家庭共6408户,占调查城市困难家庭总数的96.9%。由于大量城市困难家庭中存在需要专人照护的重度残疾、精神障碍、重病、瘫痪等人员,一些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正常劳动力必须在家照顾他们,使得正常劳动力无法实现就业。如渝中区低保对象石某某,现年25岁,因照顾同样是低保对象的患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的母亲而只能失业在家。
(3)缺乏劳动技能。被调查的城市困难家庭成员中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数为0人,这表明城市困难群众普遍缺乏就业技能。没有专业技能使得城市困难群众就业相当困难,即便实现就业也大多从事收入不高的职业。
(4)获取生产资源困难。一些城市困难家庭本身已背负比较沉重的债务,偿还能力弱,很难取得金融单位支持。
2.城市贫困人口自身“失血”程度较深,抗风险能力弱
从收支结构上看,城市困难群众人均年收入4356元,人均年支出6980元,主要支出集中在医疗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
(1)医疗自付部分支出负担重。据统计,2017年160万名医疗救助对象的总费用为59.1亿元,比上年增加15亿元,增长33.5%,其中目录外总费用10.3亿元,比上年增长31.8%。此次调查的城市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按规定不计入家庭的收入和各类政府发放的救助金)为378元,但医疗费用已用去167元,约占44%。这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仅对目录内费用实行报销(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70%左右,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仅有40%左右),加上药目外费用,城市困难群众若在三甲医院就医则自付医疗费用将达70%左右。
(2)教育刚性支出大。调查的城市困难家庭每月学费支出66元,占17%。据调查对象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刚性支出大得多,已成为困难群众一项较为沉重的负担。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表2:2018年抽样调查重庆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情况表
1.托底线
即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坚持底线公开,确保人们获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
2.救急难
即保障人们在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有权并且能够及时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必要帮助。
3.可持续
社会救助制度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制度安排。中共中央、重庆市委强调,民生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决不能吊高胃口、寅吃卯粮,决不能好大喜功、邀约民心。
1997年我国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2007年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了困难群众在吃、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困难群众存在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国家陆续实施了相关专项救助,基本建立起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衔接,临时救助为兜底,社会力量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体系。
按照社会救助“兜底线”的定位要求,国家以家庭收入为基本标准,针对不同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
1.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
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收入较低、无发展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要是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并享受全部专项救助。
2.低收入群体
对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或个人,不发放生活补助,但如果出现医疗、教育、残疾、住房等特殊困难,则根据实际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医疗、教育、残疾、住房等专项救助或补贴。
对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的因病、就学造成支出型贫困的群体,扣除长期刚性支出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纳入医疗救助;符合低保政策的,纳入低保予以保障。(此项政策于2017年下半年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出台,目前正在推进落实过程中)
3.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群体
这类群体只能在面临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时,享受国家给予的临时救助,暂无其他救助政策。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17年底,重庆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94.19万人、发放低保金39.5亿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33.97万人,发放低保金17.99亿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图2:重庆市城乡低保救助情况(2013—2017年)
图3:重庆市医疗救助情况(2013—2017年)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2017年底,重庆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8.36万人,发放供养金15亿元,其中城市特困人员7.21万人,发放供养金3.8亿元。
3.城乡医疗救助
给予城乡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2017年,重庆市医疗救助648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14.1亿元,其中城市医疗救助159.8万人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金3.6亿元。
4.教育救助
对学前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孤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扶贫对象等,给予教育救助。2017年,教育救助559.61万人次。
5.住房救助
该项救助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庆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2017年,入住公租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房保障家庭)共8.9万户(实物配租7.5万户,廉租房租赁补贴1.4万户)。
6.就业创业帮扶
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2017年,就业创业帮扶低保对象0.95万人。
图4:重庆市临时救助情况(2013—2017年)
7.临时救助
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017年,临时救助24.07万人次,发放救助金约5.77亿元(新的临时救助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在2017年9月制定出台,尚在推进落实之中)。
8.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对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家庭,按规定分别给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由2017年9月重庆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尚在推进落实之中)。
2017年,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委托重庆恒铭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度各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从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三个方面进行了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较好。
目前,重庆市城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在三个方面。
1.部分专项救助政策未惠及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如: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只覆盖到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仅针对低保家庭,均未覆盖到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2.部分扶贫帮扶政策未惠及城市困难群众
如: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定向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医保起付线,子女就读大学本专科每年给予资助,以及其他医疗、教育、就业帮扶等措施没有覆盖到城市困难群众。
3.刚性支出因素减少
社会救助对象长期以来主要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认定,考虑支出型困难很少。由于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尚在推进落实之中,不少区县在审核审批低保时未考虑申请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就学、就医等特殊原因产生的长期刚性支出,从而使部分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比较困难的城市困难群众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同时,在核定低保发放金额时,将收入全部进行了扣除,但没有考虑低保家庭必须支付的教育、医疗自负部分支出,导致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众只能通过减少基本生活支出的方式维持家庭生活。此次调查发现,虽然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500元/月,但城市困难群众月人均支出基本生活(含食品、水电气)费用仅为331元。
1.照料护理补贴偏低
重庆市重残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五、六十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按照这个标准无法解决基本照料护理问题。
2.城市低保标准偏低
2011年,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要求,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中的食品类支出按每日摄取能量1600—2800千卡之间进行测算,并建议以2200千卡作为参考数据。重庆市在确定2011年低保标准时,选择了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法测算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并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即从2012年起,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每年均以上年标准为基数,根据上年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市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虽然重庆市按民政部相关要求确定了低保标准,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食品类支出选择了1800千卡的低档指标作为参考数据,导致2011年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全国排位低于当年我市人均消费支出的全国排位(2011年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全国排23位,人均消费支出全国排9位)。按此增长机制调整,目前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全国排21位,排位水平低于重庆市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GDP等指标的全国排位。
此外,本次调研反映,主城区普遍认为当前低保标准较低,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希望提高标准;但渝东南、渝东北等地区认为当地低保标准比较合理,仅需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即可。
自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不再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后,部分地方出现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够的情况。同时,个别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对困难群众推诿、不作为,审核审批效率低,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2017年,重庆市城乡低保保障比例分别为2.11%、3.39%,低于全国和西部省市平均保障比例(全国为2.7%、4.6%,西部省市为4.8%、7.3%)。
调研中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的同志普遍反映,目前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困难群众脱困评价指标体系。为此,借鉴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的经验,我们认为可以从3个方面建构起城市困难群众脱困评价指标体系。
1.两不愁
(1)不愁吃。按照我国一个健康人食品每日摄取能量在1600—2800千卡之间的要求,选取国家推荐的平均值每日摄取能量2200千卡来测算重庆市城市困难家庭人均口粮标准。同时,保障城市困难家庭不缺口粮,家里要有能保障10天吃的米,而且要自己有钱买或者子女有钱买,而不是赊账购买;饮食结构相对合理,每两天能吃上一次肉;能用上自来水,保障用水安全。
(2)不愁穿。身上穿的衣服是应季的,至少五成新;家里有换季、换洗的衣服;一半以上衣服全部为自行购买;有过冬的衣服、棉袄、厚的棉被等。
2.五不难
(1)住房不难。有住房或稳定的租房,要付得起租金;居住的不能是危房;不能因危房改造、搬迁产生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债务。
(2)教育不难。家里没有辍学的学生(除自己身体不宜上学和自己本人不愿意上学外);不因上学支出影响基本生活,不能因教育产生较大债务。
(3)就医不难。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或患重大疾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家庭成员都参加了各种医疗保障,最好有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因病产生较多的债务。
(4)就业不难。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及时得到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政策扶持。
(5)护理不难。通过资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使困难家庭能得到与护理相关的资金或服务;家庭成员均为重病、重残、高龄、独居、失独等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能得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的照料;不能因家庭中的劳动力护理其他成员而造成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3.三向好
(1)愿景向好。帮助每个困难家庭看到希望,找到目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群众的愿景要从“吃饱饭”向“奔小康”转变,提升精气神。
(2)路径向好。城市困难群众脱困的路径有一个比较符合自身实际的规划,在各方面努力的前提下有摆脱贫困的机会。
(3)帮扶向好。城市困难群众能有效获得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扶,帮扶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做好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政策是关键。目前重庆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制定出台,但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满足城市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是重新确定城市低保标准。目前,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年标准为基数、上年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为参照进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已运行7年。由于2011年测算城市低保标准基数采用了低水平的指标,且7年来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当前城市低保标准已与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建议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物价水平,在2019年正常调标时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中的食品类支出按每日摄取能量2200千卡重新测算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再按照现行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调整。二是提高主城区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目前,重庆市对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低保补差的基础上给予了一定额度的分类重点救助金。从调研情况看,主城区就医、就学等支出高于重庆市其他地区,为切实保障主城区低保中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建议提高主城区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
2.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目前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建议相关部门将此政策惠及到城乡困难群众,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保、大病报销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缩小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的差距。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多层次降低城市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3.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加快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尽快覆盖到全市各区县和居民医保对象,通过长护保险支付符合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费用,解决困难群众失能人员照料问题。
4.加大支出型贫困救助力度
针对困难群众存在重病、重残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等特殊困难,逐步改变现有以收入为标准的救助制度,更多考虑支出性因素,大力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将家庭月收入在低保标准4倍(含)以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以及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纳入支出型困难群众救助范围。家庭成员因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治疗自负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纳入医疗救助;家庭成员因病或就学,申请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治疗自负费用或学费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纳入低保。
5.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程度,按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个人)四类,出现重大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的疾病、重特大灾(伤)害、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分类分档临时救助。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对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一户一策”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6.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相对于农村扶贫对象通过产业扶贫政策脱贫,对城市群众应加大就业创业扶持来脱困。可以为城市困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能力提升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城市困难群众提升就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获得更高的就业收入,通过就业实现家庭脱困。
7.加大教育扶持力度
目前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部分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实行应贷尽贷。建议将以上政策覆盖到城市低保对象,加大教育帮扶力度,斩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链条。
对城市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着力实施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社会救助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汇聚各方力量建立各种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机制,构建“8+1+X”的“大救助”格局。
1.落实低保和特困救助政策解决“两不愁”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参照重庆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科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标准等因素逐步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类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等途径,大力推进具有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能力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配强管理人员,配足护理人员,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院供养。
2.加大专项救助力度实现“五不难”
在专项救助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就近医院联系帮扶机制,平时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如城市困难群众在对口联系医院就医产生自负医疗费用,则由对口联系医院资助;建立学校资助在本校就读的城市困难群众子女教育费用机制,由负责学校全额资助城市困难群众子女在校期间的所有基本教育支出;建立城市困难群众社区就业帮扶机制,发挥街道、社区联系面广的优势,多渠道寻找就业岗位,积极为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业问题;完善城市廉租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等住房保障制度,惠及城市困难家庭,探索建立房地产企业帮扶城市困难群众住房机制,对困难群众新入住或修缮房屋的,提供免费的基本装修和电器购置支持;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鼓励区县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重残等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居家照护、福利机构托养、医疗康复等服务。
3.做好临时救助“解急难”
在规范实施临时救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托底功能,重点健全和发挥好主动发现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形成主动发现、快速回应、政社互动、急难有救的工作格局。着力动员、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救急难”,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增强及时性、有效性。
4.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税费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人文关怀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增强其克服困难的信心和能力。
5.建立完善精准帮扶机制
做好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信息情况建档立卡工作,动态掌握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为精准救助帮扶打下基础。对重病、重残、失能、高龄等城市特殊困难群众,要采取“一帮一”等措施,开展定向帮扶活动;积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结对帮扶,为其明确一个爱心帮扶人士或者一个社会帮扶项目、一条帮扶措施,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各界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资金、照护等帮扶。
6.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基层政府责任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困难群众的保障也是一块短板。在高度重视农村精准脱贫的同时,及时做好城市困难群众的脱贫问题,将其成效纳入考核是激发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