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耿亚彬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标志着国家以法律形式正式向问题食品“亮剑”,对免检产品说“不”。免检制度曾是国家扶持优秀企业的一种措施,但遗憾的是,一些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不珍惜荣誉,免检产品频频出事。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在食品行业,所有产品都要接受检验。针对这一举措,审视近年来的诸多食品事件,笔者颇有感触,在此结合政治学科相关知识,作如下简要理论思考:
在市场经济中,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食品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唯利是图,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内诸多食品类事件的频频发生充分暴露了这一缺陷。市场经济又具有开放性,因此,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自发性弊端也已经突破了国界,国外不合格食品逐步渗透到中国市场,例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洋快餐“安全门”等案例也给中国食品市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有利于国家规范食品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有利于维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国家针对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弱点而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使得食品生产和销售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长期以来,混乱的食品市场不断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我国政府及时伸出有力之手,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从而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以后,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正是国家运用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惩恶扬善,为民着想。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理念,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也是企业实现营利目的的先决条件。因此,一方面,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各类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食品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着力查处,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性特征。《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而且对各类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敲响了警钟,从而有助于不断提升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职业道德。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类食品都是维系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党中央首先想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心系人民、情系人民的思想宗旨,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真正做到了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针对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履行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治食品犯罪,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思想道德素质。《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搞好社会公共服务,做到“不越位” “不错位” “不缺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各类食品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草案向社会反复公开征求意见,仔细倾听民声,这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也是我国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的体现。
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转化为物质力量,对个人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他们朝着遵守市场秩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从外部规范了食品市场的行为。然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更需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社会风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时刻牢固树立自省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而有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特别是几年之前发生的“三鹿事件”更是《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客观依据之一,该法的出台真正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该法针对预防和处置类似“三鹿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的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规定体现了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食品安全法》必将有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其基本特征是整体性、有序性和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食品安全法》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评估等各环节作了概括规定。这是从整体出发认识事物,把事物和系统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最终形成关于食品安全的完整准确的认识,这是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的体现。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只有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践行对人民生命健康负责的正确价值观。法律的制定源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又用于保护和维系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食品企业要自觉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切实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