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视角下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研究

2019-01-09 07:06
图书馆学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公益图书馆

邹 爽

(长岭县图书馆,吉林 长岭131500)

2017年11月4日,经过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是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实施为公共图书馆依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1]。然而,《公共图书馆法》作为一部原则性突出的指导性法律,不可能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诸多方向提出细致又具体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合作发展的角度对《公共图书馆法》的本质内涵进行分析和讨论,从而完善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1 《公共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影响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建设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对于发展我国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作用,并就国家如何推进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导向,对公共图书馆捐赠制度、合作发展表彰和奖励制度等与合作体系建设相关的内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2]。《公共图书馆法》作为国家关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对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 肯定了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合法地位

我国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建设事业的历史由来已久,并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地位一直以来并未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给予认可。而《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实施,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法律地位。《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3]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不仅为我国法律所认可,而且应当为各级政府所大力支持。

1.2 指明了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合法途径

从国外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并非单纯依托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建设,而是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及个人参与到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活动当中,其中较为成熟的两种模式是“自筹资金组建”和“定向捐赠”。目前出台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第六条较为系统地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阐述,并明确提出要从税收优惠等多个角度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支持,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指明了合法的途径。

1.3 表明了对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支持态度

目前,我国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性阶段,各级政府对于该体系建设激励鼓励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国内一些民间公益事业发展实力较为雄厚的地区,当地政府更期盼能够通过引导性、综合化政策的实施,来促进多元化社会主体,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参与到公共图书馆建设的事业当中。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支持,这些地方政府不得不借助民间渠道来进行支持和奖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社会主体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热情度[4]。《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各级地方政府大胆制定相关表彰和奖励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主体类型

尽管当前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社会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但结合《公共图书馆法》的具体内容,可以从法律属性上将其归纳为3种类型,即企业、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公民个人[5]。图1展示了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主体类型以及主要方式。

图1 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主体类型

2.1 企业

当前,随着我国企业运营实力的逐步增强,很多企业不再仅仅只关注自身利润目标的实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当中,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6]。例如,鼎新集团自2010年以来累计投入100多万元为雅安市多个县区的基层农村建设了图书室;华润怡宝集团为湖北省孝感市乡村基层小学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图书、计算机等资料设备,有效地改善了当地乡村基层小学学龄儿童的阅读状况;2006年4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国家教育部联合推出了“中国移动爱心图书馆”项目,该项目致力于改善西部较为落后的地区农村中小学校的阅读服务状况,并促进基层文化事业的均衡化发展。

2.2 社会公益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具备组织方式灵活、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基层渗透力强等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益组织活跃于公共图书馆建设,而开展图书捐赠、兴办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设立公共图书馆公益性项目资金,是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最为主要的3种方式。典型代表是“振兴乡村阅读计划”,该项目由规模最大的校园公益组织——“毕业后公益图书室”发起,旨在动员国内大学生以“互联网+支教活动”为契机,面向边远山区、贫困乡村地区进行图书捐赠、搭建公益图书室、开展一对一阅读帮扶等活动。项目开展以来,社会成效十分显著,目前已动员上万名大学生深入基层开展服务,并组建起了1000多家公益图书室,有力地促进了国内落后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2.3 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虽然不如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机构对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贡献力与动员力庞大,但却是体系发展不可或缺的成分。目前,公民个人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方式主要包括“图书赠与”“志愿者服务”两种。其中,“志愿者服务”较“图书赠与”更具有实际效益,原因在于公民个人所捐赠的图书往往比较零散,必须分类挑选后才能使用,而公民个人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能够直接服务于读者,在节约公共图书馆运行成本的同时扩大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大部分阅读推广活动都可以见到公民个人志愿者的身影。

3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主要途径

3.1 社会力量自主筹办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这为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自主筹办公共图书馆提供了法律依据。长期以来,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担心民间公共图书馆的举办权于法无据,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自主筹办公共图书馆的申请不予审批,甚至强行禁止,严重阻碍了区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长足发展。而在当前《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下,政府不再是公共图书馆的唯一举办方,任何合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要求,自主筹办公共图书馆。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增加公共图书馆的数量,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总体覆盖率,而且可以有效减少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7]。

3.2 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公共图书馆资源建设

《公共图书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共图书馆捐赠资源的来源途径,确立海外社会力量捐赠的合法性,该条款还明确提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3.3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

主要分为法人治理框架下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和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服务两种方式。这两种参与途径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均有所体现,例如,《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再如,《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3.4 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合作与交流

近年来,在图书馆界“协同创新、共享共用”理念的指导下,越来越多通过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通过总分馆体系建设、图书馆战略联盟以及数字图书馆共享共用等多种模式,与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综合化或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向纵深化发展[8]。《公共图书馆法》也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4 《公共图书馆法》视角下完善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建议

4.1 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基本框架,健全政策法规配套措施

《公共图书馆法》的及时出台使得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有法可依,同时也在根本上保障了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共图书馆法》仅仅是一部关于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原则性内容较多,指导性内容较少。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运行良好的国家相关经验表明,要想真正激活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热情与途径,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可执行性的政策激励或约束机制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以《公共图书馆法》为基本框架,结合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加大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力度。一方面,要从制定专门性法律、战略发展规划以及计划性指导政策入手,来为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发展提供多层次的保障;另一方面,要修改完善相应的财政管理政策,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补贴、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基金、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来加大对民营公共图书馆的支持力度[9]。

4.2 以实现统筹管理为目标,组织成立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协调部门

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除了要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性保障之外,还应当及时设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协调与监督,从而使利益分配、资源供给等影响体系发展进度的细节化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结合当前国家简政放权的总体改革背景,各地的图书馆学会应充分承担起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协调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要支持鼓励图书馆学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来自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以及图书馆界学者等不同领域的人员,都可以参与到图书馆学会的决策和管理当中;二是要建立健全以图书馆学会为主导的联席会商制度,以“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公益为先、利益共享”为基本指导原则,推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当中的优势互补,使这些主体之间可以建立起相互信赖的融洽合作关系;三是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学会的培育职能,学会要加强对新成立、发展势头良好的民办公共图书馆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使其逐步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于读者。

4.3 明确合作公益性导向,建立健全合作体系内部考核机制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就明确了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运作也必须以公益性作为底线。各类公共图书馆主体在参与体系运作,进行服务的创新性拓展时,也必须把确保服务的公益性作为首要原则,坚决杜绝一切与图书馆服务内容无关的商业化行为出现。同时,还应从建立健全合作体系内部考核机制入手,加大对体系内部各级各类图书馆的管理和指导。一方面,得以使部分违规运营、服务管理长期不合格的图书馆及时被淘汰;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一些起步较晚、实力较弱但服务意愿强烈的图书馆获得长足的发展,夯实体系发展的基础[10]。

4.4 积极引入社会营销理念,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外向型发展

外向型发展主要是指将现代营销的理念引入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营相关环节当中,将馆内所具有的特色化资源、服务策划内容等通过微信、微博公众账号等新媒体途径进行宣传推广,从而扩大本馆的社会影响力,以便于被潜在的合作对象识别。目前,与外向型发展结合紧密的公共图书馆业务主要是阅读推广活动以及空间再造两大方向[11]。例如,大连市图书馆为扩大家庭亲子阅读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在大连市妇联、大连市学习办的帮助下,邀请了本土一大批文化名人亲临现场进行了“为爱朗读”的朗诵或演讲,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大连市民对于亲子阅读活动的兴趣;再如,上海市图书馆为满足本地区居民休闲文化的需求,精心打造了“我嘉书房”,通过时尚典雅的环境设计以及个性化服务的实现,进一步展示了自身的文化内涵与服务水平,并有效地吸引了一大批“空间粉丝”。

5 结语

尽管当前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并没有对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建设提出明确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就“无法可循”。各类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公共图书馆法》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在参与图书馆多元社会合作体系的过程中切实做到“公益优先、合作共赢、创新有度、服务依法”,以更为积极的态度认真服务于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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