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创新中的金融安全问题研究

2019-01-08 12:11任春玲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任春玲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未来三年重点工作排序列在首位的内容就是“防范化解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把威力强大的“双刃剑”,在带来金融繁荣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导致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因此,深入了解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的辩证关系,合理利用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防范金融创新对金融安全的冲击和危害,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的稳定效应

金融创新是突破资源配置在时空上的限制,将金融领域内部的各种不同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创造和产生新的事物。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市场创新,无论哪一种创新都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经济和金融发挥着稳定效应。

1.促进金融产品多样化,优化金融机构结构

金融产品创新是通过金融创新,产生不同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新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组合。金融产品创新活动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分配可支配的金融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要,还能满足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要和投资风险管理的各种要求。随着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涌现,资金供需双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资金集聚,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交易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扩大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带动新型金融市场的产生,使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有效配置,从而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另外,在金融产品创新的推动下,金融业务越来越被细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随之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间不再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营销领域的竞争,而是向更高层次领域迈进,金融结构得到了优化。

2.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保持金融稳定

金融市场创新可以改变市场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规则,使市场要素发生新的组合,形成和创立新型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创新变换了交易的时间和空间,可以为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更多的投融资渠道,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还会促使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化,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金融市场的价格决定受制于交易双方获取影响价格因素信息的能力。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参与者获得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他们可以突破原有的时空限制,实时接收来自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数据,并及时进行处理、分析,进而做出新的价格判断,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还会使同一种产品在不同市场上的价格日益趋同,套利者利用不同市场获取价差收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价格形成机制日趋合理,金融市场运行效率越来越高,抗风险能力随之增强。

3.提高金融组织运作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的关键在于金融效率,一国的金融效率越高,金融的安全性就越强。金融组织创新使得在传统金融组织之外产生了大量的新型金融组织,这些组织开拓了传统金融组织的思维,使传统金融组织不再安于现状,在竞争的压力下不得不提高运作效率。一是新型金融组织会促进传统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譬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缺陷,使传统金融从支付链条的前端逐渐走向幕后,迫使传统金融组织必须开展跨界合作经营,不断探索服务产品创新。而且,第三方支付客观上还加速了传统金融脱媒情况,强化了客户体验的服务理念,这也导致传统金融产品更迭速度加快。建设银行推出的网络银行“e货款”系列产品、招商银行推出的UBANK电子供应金融平台等就是这一压力的产物。二是新型金融组织会帮助传统金融组织扩大服务范围。新型金融组织是基于微贷技术、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发展而来,它的长尾效应会取代传统金融组织物理网点的优势,迫使传统金融组织不得不丰富服务内容,拓宽金融服务的渗透率和覆盖面,开展一站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将小众市场和碎片化金融聚集起来。金融效率提高对于金融安全的促进作用在实践中已得到印证。从美国来看,其金融安全就是因金融体系实力规模而有效。美国占据了全球500强企业和1 000家大银行中的绝大多数,美国的金融安全保障首先就是来自于这些机构的效率与收益。

(二)金融创新的冲击效应

金融创新在提高金融微观和宏观效率、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加大金融业利率、市场、信用和购买力等原有的系统风险,冲击金融稳定。

1.金融衍生产品加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脆弱性

金融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衍生产品在提供获利和风险规避手段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在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中,原来贷款业务处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利差,这就使得贷款业务的质量好坏成为影响金融机构收益的关键因素。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金融机构会实施严格的内控管理,贷前贷后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广泛使用,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赖于利差,而是转向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机构实施内控管理的动机,放松了对贷款的管理,从而导致贷款发放标准不断降低。而与此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机构获得信息的能力越来越高,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越发凸显,这又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意愿,加上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又具有高收益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数量越来越多,虚拟化程度和杠杆率随之也不断提高。然而,被高度虚拟化和杠杆化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若想持续发展下去,其前提条件是要有宽松的信贷环境以及不断上涨的资产价格,一旦前提条件丧失,金融机构就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当外部冲击来临时就可能出现金融动荡,甚至爆发金融危机。另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迫使金融机构不仅创造更加复杂的金融产品隐藏信息,还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增加监管难度,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投资者无法做出理性判断,在市场上则表现为一致的群体行为,使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震荡加剧。

2.多样化的金融组织增加金融监管难度

金融组织创新使金融市场主体多样化,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不仅仅有银行,还有保险、证券、信托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而且传统的金融组织也不再只是经营原有的传统业务,而是开始向综合化、全能化、国际化的金融超市发展,业务日益复杂化。控制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在金融组织创新的推动下,金融监管制度要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仍旧维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则有可能出现多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更为关键的是,我国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立法主体是传统金融,这些法律对于新型金融组织监管并不适用。目前,互联网金融一直处在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这就给部分企业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之实带来了“机会”,老百姓遭受利益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如e租宝、泛亚等事件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是虚拟网络发展,涵盖计算机信息技术、经济管理等多个业务范畴,不确定风险始终存在,这些风险必然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给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安全隐患,增加监管难度。而且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还存在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易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一旦不能保证足够的储备金,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就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引起客户恐慌,并且会对利率造成挤压,不利于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3.过度的金融制度创新积聚金融风险

金融制度创新是各种制度要素的重新安排,制度结构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其过程极为复杂,从决策到实施再到发挥作用历时较长。金融制度创新涉及面广,不仅需要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结构进行调整,还需要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与调节进行变革。在新旧两种制度交替转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制度重叠或真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创新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制度重叠或真空所产生的问题,必然会积聚金融风险。实际上,一个运行相对良好的金融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将导致金融发展的停滞或畸形状态,使经济增长受制于金融因素,此种情况下制度创新势在必行。但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在原有制度上进行完善和改革,其创新成本较小,而大规模的创新就会不可避免地面临创新风险问题。尤其是当经济发展目标与金融安全目标存在冲突时,政府就需要慎重考虑金融制度创新,此时创新不足会产生金融抑制,而过度创新则会使金融过度虚拟化,不仅降低金融效率、积聚金融风险,还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当一国政府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时,就需要在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比较权衡,但最后的决定往往取决于决策者的利益偏好。以墨西哥为例,20世纪90年代,为了达到吸引直接投资的目的,政府决定采取盯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并放松资本管制。这一金融制度改革短期内弥补了墨西哥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墨西哥经历了一段辉煌的发展时期,但与此同时,大量短期投机性资本也借此机会涌入墨西哥,造成资产泡沫,金融风险不断积聚,金融系统内在脆弱性激增,最终爆发了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金融安全隐患

改革开放后,我国无论是在金融产品、金融市场还是金融制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很多创新。这些创新不仅维持了金融稳定,还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创新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威胁了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商业银行内部风险不断暴露

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双双攀升,资产质量不断恶化。2011年第四季度,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仅为4 000亿元和1%。201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上升为4 929亿元和0.95%。2016年三季度末不良贷款则接近了1.5万亿,不良率上升至1.76%。而关注类贷款占比也从2014年一季度的2.5%上升至2016年三季度的4.1%,上升了1.6个百分点,带动潜在不良率(不良率+关注类贷款占比)从3.54%上升至5.86%。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加至1.71万亿,不良贷款率连续五个季度维持在1.74%的水平。虽然2017年末拨备水平继续小幅提高,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分别为181.42%和3.16%,较上年末分别上升了0.09%和5.02%,但不良贷款余额的增长态势并未扭转,不良贷款率的下降也并不明显。而且,未来拨备率能否持续提升却不得而知。与此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拥有利率自主定价权,利差收窄已成必然趋势。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绝大部分的收益是来自于存贷利差,因此,银行可用于贷款拨备的财务资源也会随着利润减少而缩减。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增加,而贷款拨备率却难以提升,在当前需求不足、产能过剩、去杠杆化和贸易战等复杂的国内国外宏观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压力必将与日俱增。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此种趋势持续下去,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就会不得已动用存量拨备予以核销,这必然会使拨备覆盖率进一步下降,一旦趋势蔓延开来,就有可能引起金融混乱,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

(二)影子银行迅猛扩张累积大量金融风险

影子银行是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上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情形下诞生的现代金融创新产物,其业务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理财产品对接资产、银行表外、资产证券化等。资管产品(主要涉及银行理财,信托、券商、保险、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管等)和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影子银行体系中发展最快的部分。2016年末我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为64.5万亿元人民币。2017年6月,资管产品规模则达到120万亿元,是2012年的4.4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存量为1.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62%。影子银行业务在我国呈现了爆发式增长。这些资金主要流向了投机领域、产能过剩领域和融资平台等。影子银行的迅猛发展主要是由于信用扩张、监管套利和同业竞争。[1]金融机构可以把利用影子银行业务方式筹集的资金投向《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资金投资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不仅可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还可以保持同业竞争优势。而且由于影子银行资产还不同于一般的银行资产,多属于表外非标资产,既不占用银行信贷规模,也不用计提风险拨备,因此备受金融机构偏爱。影子银行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中介功能,利用高杠杆方式从事信用中介活动,但这种活动又有“脱媒化”和“去中心化”特征,易出现信用、期限以及流动性不匹配风险,形成错配。实际上影子银行的行为推高了实体经济杠杆率,降低了债务透明度,风险被不断放大。加上影子银行的金融市场活动是属于货币交易和资本交易之外的第三类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缝隙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重复监管、空白监管等诸多问题,加大了监管难度。为此,2017年我国开始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增加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但影子银行业务不同于一般的银行业务,其复杂性和多变性较强,若想通过监管促使其规范发展,难度不容小觑。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高度关联,一旦影子银行体系出现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就会首当其冲,并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导致金融风险增大

近年来,金融科技通过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快速融合,已成为当前金融创新的主流趋势,其发展对我国金融业意义重大。金融科技以数据和技术为驱动从三个方面改变金融行业生态格局。一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新型金融服务,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二是发展云计算实现架构转型并推进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场景应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三是依托大数据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升风险管控自动化水平。目前,我国在很多金融科技领域发展处于世界前列,全球科技金融领域中最具价值的4个独角兽公司(估值超10亿美元的初创公司)都是中国企业。2016年,中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高达102亿美元,占全球该领域投资总额的40%以上。[1]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在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进一步恶化了传统金融固有的风险。金融科技加快了金融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融合,增加了行业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它使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内涵不断翻新,增加了风险识别难度和风险传播速度,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金融科技机构从事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的业务,两者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为抢占市场份额,有些金融科技公司不惜降低客户门槛和减少审核环节,致使许多传统金融工作在不知不觉中被金融科技替代,这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给自身带来了经营和违规风险隐患。而且金融科技服务更关注风险意识较低的长尾客户,一旦发生风险,影响也较传统金融风险更为明显,会在不同业务、不同市场以及不同区域间传染并放大。另外,由于金融科技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之上,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使用未经过安全审查的网络设备且还未使用安全芯片技术对硬件设施进行加固,而其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加密技术还未采用国密算法,一旦被破解或者遭受黑客攻击,存在“木桶短板”风险,会迅速陷入危机之中。

(四)债券市场违约愈演愈烈

2014年以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频频爆发,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乃至中央企业债券无一幸免,违约债券的规模和个数不断增加(见图1)。虽然2017年违约债券数量和规模较2016年有所下降,分别减少22只和90.56亿元,但还是比2015年增加了6只和121.04亿元。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债券连环违约现象在2017年十分突出,像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已违约主体不断上演违约,违约债券规模达到2017年违约总规模的70.58%。而2018以来,信用风险再次升温,5月以来,就有中安消、盛运环保、神雾环保、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出现债务违约。截至5月14日,就有17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金额145.7亿元。8月13日,更是一天惊爆三雷,有央企中城投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生违约。从2018年以来的债券违约案例来看,单个企业的平均违约金额增大,风险事件主体类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且城投风险事件增多,城投债潜在风险增加。债券违约事件频发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宏观环境因素,也有微观基础因素。一是去杠杆和强监管政策严厉实施,使得货币和信用收缩,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持续下降,难以覆盖存量债务利息;二是银信合作新规、资管新规等政策陆续发布实施,使得非标融资规模大幅下降、债券融资持续低迷且结构恶化和股市再融资大幅收紧,企业再融资困难增加,还款能力降低;三是企业成本抬升、利润下滑,弱资质的民营企业对外部融资依赖性过高,同时债务结构不合理,加之信用评级较低,在债券市场上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从目前国内外的经济金融环境来看,未来债券市场上的违约事件极有可能持续增加,这无疑会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图1 2014—2017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情况

(五)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不完善

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次贷危机使得美欧等国普遍认识到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从系统整体角度加强风险监管。他们不仅丰富了宏观审慎的理论内容,还将其运用在实际监管中。我国是从2010年开始提出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设想,分为宏观审慎分析、政策选择以及工具运用三个部分(见图2)。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如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初步形成了准双峰监管体系。这对于我国改进金融宏观调控,减少监管空白,杜绝监管套利,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从所构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来看,依然存在缺陷:一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主体的功能有待发挥。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新格局,人民银行在承担原有货币政策的任务上,被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解决了监管部门既负责行业发展又负责行业监管的矛盾冲突,但“一行两会”的协调机制并不畅通,而金稳会刚刚成立,其金融监管宏观统筹协调功能尚未发挥;二是地方监管体系混乱,金融办集“监管”和“发展”于一身,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现有的金融监管手段和监管资源还不充分,调整监管措施的自由度过大。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创新会层出不穷,金融业态会向多元化发展,金融监管的难度必将越来越大,给宏观审慎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图2 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三、我国金融创新中的金融安全措施

(一)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是基于金融安全需要进行的,监管体系要针对金融结构变迁和金融体系风险结构不断做动态调整。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必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在微观机制和宏观机制实施上重新设计,高度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监管部门要逐步剥离金融发展之责任,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审慎与行为监管。在当前双支柱宏观框架下,人民银行要正确认识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之间的互补与冲突关系,严格区分两类政策的目标,划清边界,明确各自的核心政策工具,根据金融不稳定的根源采用不同的政策变量,分析不同政策类型及具体工具变量的时滞和作用期限,在时间维度上做好政策之间的搭配。[2]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统一标准,做实监管协调职责,以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政策三个委员会为核心设立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立法明确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消除重复监管和空白监管问题,并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化平台,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增强信息披露监管,以避免监管机构之间所制定的决策或规定相互矛盾。另外,还要至上而下统筹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设立,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并建立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合理把控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是有效防范金融科技风险、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的必要手段。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标准体系,不仅要实时判断和分析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数据,还要对金融科技产品及业务实施全生命周期监控分析,并利用系统嵌入等监管科技手段推动监管数字化。同时,以互网联平台建设为起点,加大网络安全投入力度,探索建立金融科技风险感知平台,构建异常行为监测预警体系,随时应对金融科技领域出现的新风险,营造安全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引导金融科技在可控范围内发展。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还要探索实施监管沙盒计划,在安全空间内,不仅给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测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的机会,也要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还要让不同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面世前就有机会了解伴随创新的风险,提升金融科技监管预判能力。

(三)依托实体经济,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金融衍生品市场在金融市场中作用巨大,是有效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的方式之一。当前,我国衍生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实体经济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总体形势还很不适应,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商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国若想成为金融大国,想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步发展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提高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但由于我国是新兴经济体,金融发展不能远离实体经济,金融衍生品市场要逐步推进,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不同的衍生品所需要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也不可能同时具备和成熟。因此,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科学安排顺序,持续拓展服务实体经济新领域,时机成熟的先行推出,时机尚不成熟的则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构建与我国经济地位和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品种和工具体系。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金融安全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往往具有跨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就需要建立衍生品交易的国际监管和协作机制,解决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全球化、监管本地化问题。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健全,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较强,一方面,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其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监管决策比较科学。德国采取的是理论先行、实践跟进模式,注重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为德国迅速走出金融危机影响、实现金融系统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在欧洲大陆国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英国采取的是“三头”金融监管体制,“准双峰”宏观审慎监管有效解决了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不同步的问题;日本则通过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专门机构职责的做法,有效增强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3]未来我国要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地参与宏观审慎监管国际交流、互助与合作,构建我国与其他国家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各国间共享信息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资金流动监管;建立危机磋商机制,出现突发事件时进行磋商和处置;建立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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