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企业上市面临的主要财务问题

2019-01-08 22:19
中国农业会计 2019年11期
关键词:农垦用工上市

张 恒

一、引言

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为农垦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要求加快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安边固疆的稳定器。

推进农垦企业上市作为农垦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在农垦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壮大垦区国有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和改善民生;提升农垦地位,塑造农垦新形象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然而近年来农业企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相继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出现了不少涉农企业财务造假案例,导致发行监管部门对农业类企业上市审核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农垦企业作为农业企业,推进上市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财务问题尤为突出。

二、农垦企业上市面临的主要财务问题

农垦企业主营业务多与农业相关,受其自身行业特征、特有风险等因素影响,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持续盈利能力、财务与业务独立性,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及税务处理等财务方面的问题成为农垦企业上市的主要障碍。

(一)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盈利能力是企业上市的核心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中对盈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对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的要求要远高于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农垦企业多数为传统行业,毛利率较低,受自然、政策环境影响严重,产品价格和业绩的波动性较大,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极易发生因业绩波动导致无法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财务与业务独立性问题

尽管最新修订的首发管理办法在发行条件中删除了关于独立性方面的要求,但上市主体不存在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财务、业务方面的重大依赖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基本前提,因此发行主体的财务、业务、资产、人员、机构五独立仍然是对发行主体的客观要求。农垦企业的上市标的由于脱胎于农垦的母体之中,在业务、土地、资源等方面往往与控股股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较多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事项很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实质障碍。特别是在土地权属处理方面,如不能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可能成为阻碍企业上市的核心问题。

(三)会计核算规范性和内部控制问题

农垦企业因农业行业和经营模式特殊性,可能存在管理基础薄弱、会计核算规范性差、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容易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具体表现在,现金支出较多、交易留痕少;客户和供应商规模小而散,销售周期性特征明显,销售及采购真实性验证难度大;存货中生物资产占比较高,难以盘点或计量,操纵空间大等。此外,政府补贴项目较多,调节性较强;零散性用工薪酬结算、社保缴纳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

(四)相关业务涉税问题

农业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保护的行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较多的减税、免税、不征税优惠政策,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对于一些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涉税业务要充分分析论证,如种子企业原种转商品粮销售问题,初级农产品(如粮食)贸易涉税问题,零散性用工个税缴纳问题等。此外,由于农垦企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在土地承包、发包、转包等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都需要依据政策法规,恰当处理。

三、农垦企业上市主要财务问题对策分析

尽管农垦企业上市因前述各种原因存在较多的困难,但通过合理的方案设计,加强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等方面工作,仍有较大可能达成上市目标。

(一)设计合理完善的重组方案

农垦企业推进上市,前期应进行必要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其目的在于,优化业务模式,突出竞争优势,从而在源头上解决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业务独立性问题。业务重组的过程中应明确上市主体的业务范围,做到主业突出,尽可能挑选核心业务和优质资产注入拟上市主体,确保上市主体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在业绩发生较大波动时仍能满足发行条件要求。在债务重组方面,需要合理确定拟上市主体负债比率,评估偿债能力,将负债比率设定在可接受的水平,如有必要可考虑将部分负债留在非上市主体。

重组的业务范围还要能保证上市主体业务和资产的独立性及完整性,避免上市主体与非上市主体利益冲突,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将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业务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比如要将种植业务上市则应将上游的种子、农资供应和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主体一起纳入上市主体,从而大大减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市主体实现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由于层级多、链条长,内部交易、循环交易较多,内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合并抵消是否科学对公司的财务数据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在土地权属的处理方面,目前农垦系统上市企业主要采用向控股股东承包土地的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方案的设计中,承包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价格调整机制、相同性质的土地资源是否完整纳入上市主体等,都是发行审核机构关注的重点。

(二)完善会计核算与内控体系建设

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

一是要在重组整合后统一会计政策。适当调整历史财务数据,在收入、费用确认,固定资产结转、折旧,关联往来,报表合并等所有重大方面进行规范,统一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

二是要减少现金交易。在制度上严格限定现金收支的具体范围,可以将现金支出规模与负责人的绩效挂钩,明确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充分运用先进支付手段和金融服务手段减少现金交易,如利用银行推出的企业卡以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的支付手段,有效降低资金活动中现金管理的风险,提高采购、销售业务活动的可追溯性。

三是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坚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内控为主线、上承公司治理、内含管理机制、下接管控方法的内控制度体系,在覆盖企业所有业务的同时,突出对典型风险的关键控制点控制。

四是规范劳务用工财务处理。严格区分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尽量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派遣工。零散性用工手续要规范齐全,按照统一格式签订相关协议,用工过程中应留存所有派工单、作业验收单、付款结算单等原始单据,尽可能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劳动量及时结算劳务用工报酬,尽量购买“雇主责任险”,发生工伤及时申报。

五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随着5G、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原来阻碍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不利因素正逐步消失。农垦企业在推进上市的过程中应努力抓住技术发展的契机,建设适用的信息系统,如通过建立适应农业企业生产情况的ERP系统保证收入成本的透明化、可追溯性,实时、完整地记录销售、采购、生产各环节业务数据;打通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数据通道,实现业务单据与财务单据链条化生成;将内控措施固化在信息系统流程中等。

(三)充分掌握政策,按章纳税

关于土地承包、发包的涉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等文件规定,控股股东向上市主体发包土地及上市主体将土地发包给本企业农工,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但上市主体将土地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主体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关于种子企业原种转商品粮销售问题,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上市主体为全产业链经营,可由种子企业将原种退回种植业企业,由种植企业自行对外销售,则可免缴增值税。关于初级农产品(如粮食)贸易问题,按规定应按时、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零散性用工个税缴纳问题,如果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由于农垦行业特殊,存在一些影响企业上市的典型财务问题,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资本市场坚定不移支持农垦企业改革发展、上市融资的背景下,农垦企业有条件、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发行上市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财务问题,降低上市风险,实现农垦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序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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