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鑫,李瑞红,陈向武,李卫华
(1.青岛畜牧兽医研究所,山东青岛 266000;2.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3.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但随着国内外动物防疫形势的变化、国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及养殖模式的转型升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新问题和新情况,部分制度及措施已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目标及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浅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在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申报主体,检疫范围、对象及规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订完善的建议,以期与同行共商。
1.1.1 官方兽医人员配备与检疫工作要求差距大按目前检疫工作现状来看,检疫范围广、工作量大、官方兽医数量有限、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加之在国家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数量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检疫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1.1.2 官方兽医责任大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如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要求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查验动物的免疫记录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在实施屠宰检疫过程中,除了查证验物外,还针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分别规定了不同同步检疫岗位,以及每个岗位的检疫要求。
1.1.3 官方兽医学历层次有待提高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确认的官方兽医中,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足三分之一,这与其他行业监督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兽医资质要求,基层官方兽医队伍涌入了大量非兽医专业人员,给基层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2]。此外,部分地方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对协助实施检疫的辅助人员没有管理权限(协调、调度、派出等),官方兽医履职风险高,精神压力大,人才流失现象普遍。以上情况提示应尽快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准入、条件、范围、资格、分布、职权、责任、培训和职位管理等内容。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招考录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制度,为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能力、规范和加强官方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立法支持。
一是面对动物检疫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配备辅助检疫工作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而“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待遇保障、管理要求各地差异较大,发生不履职风险的几率增高。二是“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入职条件、考核、保障及管理等国家无详细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变动频繁,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这提示应进一步加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管理。提示应规定“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准入资质条件,各省自行制定具体细则。关于“指定兽医专业人员”资质条件、职责及管理方式有如下建议:
一是资质条件方面,取得有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或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或高中毕业从事兽医临床工作3~5年。
二是职责方面,协助官方兽医宣传动物检疫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助做好对养殖场(小区、户)备案登记,掌握本区域动物出栏、补栏和免疫情况;对申报检疫的动物(种用、乳用动物除外)进行现场临床健康检查,出具《动物临床健康检查证书》;查验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或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宰前检疫和同步检疫工作;做好各项检疫工作的原始记录等。
三是管理方式方面,由当地聘用单位考试、考核、培训后上岗,报省级及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延用了《动物防疫法》申报检疫主体为“货主”的概念。在执法实践中,申报检疫的主体有养殖场(户)、经纪人(贩运户)、屠宰场(点),等等。由经纪人申报检疫的,动物来源和防疫状况复杂,按照现行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时,查验档案资料和记录难度加大或者无法执行,发生疫病后难以有效追踪溯源,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
对此,建议明确申报主体。一是明确“货主”的范围及种类,并对各类申报主体设定不同的申报条件。二是建立跨省、县境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经纪人(贩运户)应当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等监管制度,同时明确动物及产品运输工具的卫生防疫条件。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近年在动物及产品贩运人员管理方面做了探索性工作,成效明显[3]。三是细化养殖场(户)、经纪人(贩运户)和屠宰场(点)申报检疫的动物防疫条件。
一是目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动物动物检疫规程还存在很多空白,尤其是需要调运(乌龟、熊猫、企鹅、狮子等)和屠宰量大的动物(如兔子)[4]。
二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没有相应的检疫规程,检疫标准不一,如虎、狼等野生猫科、犬科动物虽参照猫、犬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但该类动物凶猛,无法按照常规动物检疫方式进行。
三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没有法律依据或标准判断何为“合法捕获”。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准中均提到“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条件、疫病名目、检测依据和合格标准都没有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检疫规程中均提到“实验室检测须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但缺乏相关细化的规定,工作无法开展,影响了基层检疫工作的规范性,特别是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犬猫检疫文件的要求,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试剂满足不了检测的要求(非标试剂,无批准文号),在现阶段难以达到检疫合格标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及对象。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家畜家禽”需要实施检疫;哪些“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需要检疫,且详细规定这些动物在检疫前需要取得哪些防疫要求或许可证作为实施检疫许可的前提条件。同时,规定增加或减少检疫范围的具体情形。
二是适时公布检疫对象的实验室监测、检测名录和标准方法。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许可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四是结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具有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资质的除各级政府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内其他兽医实验室的条件,评估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规范等规定。
五是扶持和培育动物疫病快速检测试剂的研发工作,逐步建立以快速检测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补充的动物疫病检测方式,提升主要依靠“一双眼睛”、“一把刀子”、“一个钩子”的传统检疫技术水平。
此外,还应优化产地检疫模式,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一是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建议将县境内流通的活畜禽,由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的方式,调整为场方执业兽医或官方兽医辅助人员实施检查并出具健康证书制度,凭健康证明流通;对跨县、跨省流通的活畜禽,官方兽医核查健康证书,抽检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增加动物检疫的技术含量,限制活畜禽长距离运输。规定跨县、跨省运输畜禽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监测、检测结果,同时依据输入/输出县或省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高低,禁止高风险区活畜禽向低风险区移动。三是按生物安全水平的优劣,区分养殖场和散养户(生物安全水平不同的养殖场之间)的产地检疫条件,降低疫病传播风险,鼓励和扶持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四是建立指定通道制度。设定动物及产品运输的指定通道,并在指定通道口设立监督检查站,并明确规定各地跨省调运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目前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将跨省调运动物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写入了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