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19-01-08 10:28李传国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检察机关

李传国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我国在2012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程,随后,为了平衡建立国家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制度方面的制度,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条约,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主体资格,在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中有权对此提起并且参与其中,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相关权利进行了保障。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是否有权对其发起,对于哪些公益诉讼案件才能有权利提起,还有对于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是如何的,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主体、受理案子的涉及领域和具体的受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以及特点

对于公益诉讼的界说,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本文以为,是指一些检察机关、相关机构和个人,对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我国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或行政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另一种称为一般公益诉讼,由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提起的。

对于公益诉讼的特点非常明显。如果原告有多人时,是可以由法官指定适当的人作为代表,所以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是不一定的,但一般是无利弊关联的人;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中,一般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绝不能为了个人私立来进行起诉;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也可以是刑事犯罪;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不变,是由国家的相关机关来执行;此诉讼是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在原告胜诉后会给予嘉奖以进行表扬鼓励。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检察机关是替国家行使权力,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公案本来就提供了理论依据,再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会涉及行政单位,个人起诉会形成在地位上的不均等,而检察机关不依附于任何单位,因此案件中能与行政单位形成相应的地位,充分的保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检察机关对损坏公共利益的犯法行为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检察院必须站出来行使其权利。在我国,一些地区,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企业单位为了谋求私利,偷税漏税等损坏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从侧面反映出了检察机关行使权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及缺陷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职责不太明确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一直都有争议,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觉得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者,另一种是公益的代表者,前者观点,主要认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的,是依据法律监察的职责所在,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他不仅可以担任起诉者的身份,另外还同时监督法院的审查结果;后者观点,公益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检察机关是作为该诉讼案件当中的公益代表人。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也没有明确的身份来介入到各种公益诉讼案件中,导致许多损坏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解决,问题层出不穷,虽然其地位特殊,不依附于任何单位,但真正履行其职责来简直难上加难,因为胜诉了不享有利益,败诉了也不承担风险,介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二)没有明确的案件受理范围

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该是损坏到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就应该受理,而我国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子的受理范围比较狭窄,到真正受理时由于范围的不明确,导致各部门互相推辞,将本来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但检察机关又没有明确的地位,因此许多违法都行为得不到制裁。

(三)分配不清举证责任任务

在诉讼案件举证环节的原则是由谁提出的就由谁来举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大部分受理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子都被撤回了,原因就是一些原告没有收集确凿证据,完不成举证任务。在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大都是大案子,企业和单位将证据隐藏,行为也比较隐蔽,导致即使是检察机关也很难取到证据。

(四)诉讼成本以及败诉承担的困扰

在诉讼案件中,会需要大量的成本来支撑案件的进行,在一个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会需要受理费,申请费,对工作人员在案件期间的任何费用,尤其是调查取证会需要大量的费用,还要请律师等等,但我国对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费用如何支出,如何承担没有详细的规定,因为是公益诉讼,不关乎个人的利益,一旦败诉将要承担高额的费用,再加上资金的相差比较悬殊,一般的公益案件尤其是环境污染案件牵扯的都是大型企业,被告最不缺的就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导致没有人愿意提起相关的诉讼,而检察机关也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对于这些案件也只能小心谨慎。

三、对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当中的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监察机关,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与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最合适的提起者就是检察机关。本文中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相关法律中在详细明确一下监察机关的主体地位和资格,让其能在诉讼案件中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作用,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受理范围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定了在两个领域中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就是污染环境和对损坏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除了污染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这些方面以外,还应该包括损坏国家的利益,分清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案件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应当纳入监察机关处理的范围内,国家利益不容侵犯,要保护国有资产;对于社会利益最大的问题就是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牵扯的范围比较广,就需要像检察机关这样的重要部门来监管;人民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案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检察机关的介入才能保证其公正性。诉讼实质上公权力介入私事纠纷,确立其主体,如果没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将会造成公权力过度干涉的不良后果。

(三)部门联合协作,构建具有特色的公益诉讼模式

对于保护最大的社会利益的两个方面就是有效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可以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互动的平台,分担检察机关的工作,利用信息平台技术,对诉讼中最繁琐的调查取证方面多部门有效配合,可以快速高效的解决诉讼案件,这样就解决了平常只需要检察机关一个部门所负责的工作,提高了办事效率,对国家和社会利益也能及时的维护和挽回。

四、结语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对上述提出的问题现状反映了其制度的缺陷,这关乎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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