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主要方针,在我国整体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而公民所享受的权利也是均等的,民法作为保证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律条文,其内容必须要十分严谨,这样才能够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有力条件。因此,从实际角度出发来对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与具体体现进行详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具有普遍共性问题所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律。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198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2009年被再次修正。其中关于民事活动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以及诚实有信是民事活动所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清楚的表现出了民法公理性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1]。公平原则是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体现出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所开展的各项民事活动,都应该始终将社会争议、公平等观念,作为个人行为的重要指导,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相对的一旦出现纠纷事件,也应该始终保持这样的原则,从而保证社会民事活动的基本秩序。
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原则都是要建立在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来进行的,不可以与之产生冲突。根据现如今公平原则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主要体现是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平理念在民法基本原则中是十分重要额度,也是基本原则价值,而在长期应用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可以评判民事利益关系准确性的方式与准则。根据现阶段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自身存在几个最为主要的特点:第一,公平理念体现,最主要是在民事之间利益冲突和关系上,是为了实现对人民经济利益之间的有效调节,而民法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保证公民物品全、占全、亲属以及继承等等各项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问题,从而减少社会中可能会存在冲突的利益矛盾点,保证社会和谐相处[2]。第二,由于在社会中存在着多个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而公平原则在针对每个阶层、每个人民事纠纷、利益事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准则与方式,从而保证各项事务处理的绝对公平与公正性,在法律设定的基础中逐渐形成了现下所说的公平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理念在社会中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是社会生活经验常年累积,并经过提炼、融合、重新赋予价值判断标准等多个最终形成的,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性。第三,公平理念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民法实施价值的基础上来完成的,而民法价值实现的最主要方式则是在民事主体、民事利益解决的过程中。这也就使得如何更加高效的落实民法、提高民法应用的有效性,成为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平运作是建立在公平理念得以有效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的,从而实现对民事利益关系的合理判断,以及民事主体、司法主体进行自我判定。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公平原作的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公平运作的实质,实际上就是一种较为抽象的关系,是基于公平理念来进行民事利益关系运作的,而不是排除其他方面片面的进行各种运作,因此这也就可以说明,公平运作是必须要与公平理念之间建立起一定联系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公平运作实际上是针对不同利益、社会群体之间一些合理性自主做出判定的过程中,根据人群之间的差异性,则是会做出不同的反应,但是必须要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公平理念来加以有效落实。第三,在公平理念形成的基础之上,公平运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因此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司法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责与积极作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内容,而公平理念则是其在这一过程中所遵守的重要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和谐、法治社会构建的有效性,推动社会整体发展。
针对公平理念与公平运作进行详细分析以后,可以充分了解到这两个方面已经成为民法基本原则运用与参照的重要依据,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用于专门判定民事利益合理性的重要准则,对于民法基本原则构建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证了民法的公平公正性。
基于上述分析,公平理念、公平运作是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主要体现,同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民法基本原则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性是法律能够始终保持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若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民法自身的公平性原则被打破,则公众对于法律就会产生质疑的态度,而法律在无法得到民众认可与支持的情况下就无法被高效落实,最终影响到法律应用的有效性,而法律条文最终也会成为一纸空谈,无法将其自身价值充分发挥,也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带来诸多困难[3]。通过将公平原则有效运用至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民法本身的公正性,真正从社会民众的切身实际利益角度出发来完成各项法律法规制定,促使民法成为一项用于保证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利器,提高民众对民法的支持与认可度。
公平是法治社会下的一个必然产物,这样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保证公民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也是充分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因此,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所应用的一个要义,对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有着较好的作用,而立法的目的性也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其中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不细致之处也能够及时被修正,并朝着规范性、标准性、系统性方向发展,减少立法工作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工作有效性。
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是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工作要义,因此公平原则不光是会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在其他法律中也是一项需要坚守的基本原则。民法作为规定民事活动的一般法律,在基本原则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公平原则应用至其中,并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平原则贯彻到法律的各个环节与细节,保证民法自身的公平公正性能够充分发挥。若是没有将公平作为基本原则与构成要义,民法这一一般性法律的公平性就会受到冲击,且还会影响到法律本身的公正性,也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运作,最终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意义上的保障。这也就充分说明了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公平原则自身的作用,公平理念才能够在社会中更为普及,并且深入人心,为公平原作提供充足保障,将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作为一个重要目标,为构建法治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法治是我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最终所要达到愿景,在经济水平、城市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起公平、公正的社会法制体系已经成为国家相关部门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通过将公平原则运用至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民法的认可度、提高立法效率、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在今后采取有效方法,将这一原则加以有效运用,为人们日常生活、经济活动、权益维护等等提供充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