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财产处置个别疑难问题的思考
——以被害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2019-01-08 10:28林新英吴胜佳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赌债亲属债务人

林新英 吴胜佳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福建 上杭 364200

涉黑财物处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①笔者将从一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个别问题为焦点,以被害人权益保护为视角,结合相关规定探讨相关焦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司法实践复杂性——本文讨论的出发点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意见》”)。该意见是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关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涉案财产处理的具体规定,对于明确各办案机关的分工、细化涉案财产的界定标准、明确财产的处理流程、有效实现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达到破坏乃至消除其经济基础的效果,才能有效打击黑恶势力,降低再犯可能性。”②涉案财产的处置,关系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终效果及成败,同时也涉及营商环境的优化及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等诸多方面。但司法实践远比规范性文件更为丰富和复杂,囿于规范性文件的宽泛性及指导性,实践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无法在文件当中及时体现或解决,比如催收赌债产生的违法所得如何发还、法院已判决(执行)案件如何处理等,涉案财产最终如何处理仍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二、不枉不纵——催收赌债产生的违法所得如何发还?

根据《财产处置意见》第1点的规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明确指出“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也就是说,返还给被害人的财产本身应当不能是非法财产。黑恶组织在早期一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一定的财富积累,后可能通过合法领域或是表面合规程序获取进一步的经济利益,期间也可能同样衍生或是伴随着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涉黑组织在形成一方势力之后,希望‘金盆洗手、改邪归正’而通过组织内部成员的紧密关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断绝了联系。”③在这些情况下,财产的合法性较难分辨。比较典型的是,实践当中基于对被害人的不同定位,其对于催收赌债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却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

在黑恶势力犯罪中可能伴随着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在此间也会衍生赌债等非法债务。一种情况是,基于直接参与赌博而欠下赌债并出具相应的借条或欠条,此种情况的特点是没有资金的实际交付而产生的债权;另一种情况是,因参加赌博而向赌场方面或是赌场周边人员直接借贷用于赌博,此种情况的特点是一般为现金支付,且利率较高并按日计算。不论何种情况,赌债本身属于非法债务,不具有合法性,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无疑义。但在实践当中,往往是债务人已无能力还债或为逃债已无法联系,黑恶势力组织转而向债务人的亲属(如父母、配偶)讨债,同时直接使用暴力或是软暴力。而债务人的亲属往往在被迫情况下,不得不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笔者认为,如系债务人直接偿还的债务,不论其资金来源是什么,基于其债务的非法性,法律不应当予以保护,而对应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也不需要将相关的财产返还给被害人(即赌债当中的债务人)。如果系债务人的亲属被迫归还的债务,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被告人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发还给债务人的亲属。此种操作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此时的被害人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亲属而非债务人本人,而其亲属本身亦未涉及非法活动,是无辜的;二是其亲属虽然为债务人所代偿的债务是赌债,但其本身与被告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其所代偿的债务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偿还的,因此其还款行为本质上不具有非法性,其还款来源也不具有非法性。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角度,赌债债务人的亲属在暴力催收情况下代还的款项应当与赌债债务人直接归还的款项有所区别,即相对应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此时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即赌债债务人的亲属)。

三、正本清源——法院已判决(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在实践当中,黑恶势力组织的一些债务尤其是手段较为隐蔽的高利贷债务系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方式实现的。“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其他方式’主要集中于高利放贷、开展原材料供销、承揽工程、承包经营、物流配送、插手村内经济事务、对当地的小经营者收取保护费等。”④在法院开庭时,双方往往对于借贷的事实等不会提出异议,法院也依法判决或调解,后转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这些黑恶势力组织成员被抓获后,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些债务往往被查出可能涉及暴力催收,而这些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也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立案侦查。实践当中发现的一些黑恶势力组织的套路是:

第一步,向债务人出借款项的同时收取砍头息,同时约定高额的利率;

第二步,黑恶势力组织通过暴力催收等方式向债务人收取高额利息,将债务人压榨干净;

第三步,在债务人确实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后,通过强迫或引诱债务人的方式就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出具借条,同时将利息也约定在正常的民间借贷利息的范围之内;

第四步,之后如果债务人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本金或是利息,则以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判决或调解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前述情况在实践当中衍生的民事案件数量不少,往往涉足开设赌场或是民间借贷的黑恶势力组织会涉及前述方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的甚至达到数十件。对于此类人民法院已判决(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相应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已判决(执行)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如何与刑事程序衔接?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种处理方式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错误判决,具体实现路径一方面可以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甚至可以是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不论通过何种路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都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再审案件数量会较大幅度增长;二是已执行案件启动执行回转实际效果较差,因为申请执行人(即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已送监服刑或是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何与刑事程序进行衔接也难度较大。

基于以上原因,也可以考虑另一种处理方式,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财产处置程序一并进行处理,以达到实质执行回转的目的。具体操作为:1.经甄别后如属于正常民间借贷的案件,其效力不受影响,但执行所得的财产要与刑事程序当中没收被告人个人财产相衔接,仍在法院控制下的财产或待扣划的财产应当用于被告人的财产刑执行。2.经甄别后属于非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对原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启动再审程序,但要裁定终止执行,对已执行的分情况处理:(1)如果系债务人的赌债衍生,因本身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已执行到的款项可作为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2)如果系债务人有亲属被迫卷入债务关系,则其被执行的财产可以发还,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从没收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个人财产中扣出相应款项进行发还。(3)如果系债务人正常债务衍生,但涉及高额利息及暴力催收,最终法院判决内容也实质达到了被告人收取高额利息结果的,应当进行折算,并对超出的高利部分不予执行或是从没收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个人财产中扣出相应款项进行发还。

在此类案件当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债务人的房屋通过以物抵债或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拍卖由案外人取得。在实践当中,黑恶势力组织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一种方式是对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第二种方式是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先行过户,待债务人无法还债时,要求债务人交付房屋并转卖他人。在正常合法债务中,第二种方式一般归结为“让与担保”的范畴,虽然在法律上有争议,但并不必然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就对此作了规定。但在黑恶势力犯罪中,一方面可能其基于的债务本身是非法债务;另一方面即使债务是合法债务,其“让与担保”设立与实现也往往伴随着暴力或软暴力。因此,同样需要审查该“让与担保”所依据的债权合法性、“让与担保”设立与实现合法性等事实和证据。如果系非法债务引起的,或者“让与担保”设立与实现伴随着暴力或软暴力,则其房屋的抵押或是转让行为无效,应当正本清源,发还给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将房产转让给被告人系基于偿还自身所欠赌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虽然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已偿付赌债的返还亦不受法律的支持,但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对于房产等有特殊生活保障意义的财产还是以发还被害人为宜。

如果前述需要发还的房屋已转让给了案外人,则在具体处置时要根据《财产处置意见》第16点的规定,审查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该房屋。如果案外人符合《财产处置意见》第16点规定的情形非善意取得房产,则应当根据该条的规定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果案外人系善意取得房产,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不应当对房产进行追缴;至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从追缴的被告人的其他财产处等价发还。

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保障公民自由与人权是不可或缺的价值指向。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依法处置涉案财产过程中,同样也要注意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要求司法人员对于疑难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意图、达到公平与正义。

[注释]

①戴长林,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M].法律出版社,2017:150.

②李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J].人民司法(应用),2018(25):14.

③李晓明,褚础.“扫黑除恶”中关联性企业及财产的司法认定[J].河北法学,2019,2,37(2):57.

④李晓明,褚础.“扫黑除恶”中关联性企业及财产的司法认定[J].河北法学,2019,2,37(2):55.

⑤潘超.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价值趋向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8(4)(总第125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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