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广安
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1.从狭义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民在各种网络游戏里拥有的财物,一般包含了游戏账号等级、技能、游戏货币以及游戏人物等。
2.从广义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可以被人们拥有并且运用,且具备财产价值的一切网络虚拟事物,例如网络账号、虚拟货币以及电子邮件等[1]。
1.时限性
此特点主要体现于网络游戏中。在通常情况下,每款网络游戏都拥有各自运营的周期,此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玩家以及运营商。这主要是由于一旦玩家失去对某款网络游戏的兴趣,便会放弃此游戏;而当大部分玩家都选择退游,运营商自身的收益便会降低,从而增加了运营的成本,甚至出现“负收益”,最终运营商便会终止运营。在此过程中,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便不再有意义,这和财产灭失差异较明显。在民法中,若当事人自身财产灭失主要是被别人过失或故意引起,行为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对于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而言,正常终止运营无需负法律责任;若运营商为了一己私利恶意终止运营,使玩家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出现损失,运营方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玩家予以赔偿。
2.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取决于其合法性:
(1)财产自身应当合法,而这就要求其所属的网络游戏合法。若网络游戏属于我国法律禁止运营的游戏、程序(黄色、反党类型等),其不具备合法性,而这些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便为非法财产。
(2)财产的获取途径应当合法,如果用户获取财产的途径非法,例如运用病毒偷取他人的账号、利用外挂以及进入非法的服务器等获得的虚拟财产,因为其没有公平性、公正性,无论其是否在网络世界中产生了真实交易,都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
3.价值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能否成为财产的关键依据便是其是否具备一定的价值性,即满足使用者某项需求的使用价值[2]。然而,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会和实际的社会产生联系,其便不具备法律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网络虚拟财产才具备法律意义。
4.虚拟性
此性质为网络虚拟财产最明显的特点。从本质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电磁记录,主要为计算机系统中“0”与“1”字符构成的一种二进制的代码,经由电磁记录被保存于游戏等程序内部。
1.独立立法
伴随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民众的一类新权利。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民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予以保护,然而最根本的举措应当为网络虚拟财产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侵犯应付的法律责任、使用者与运营商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虚拟财产定义和归属等内容。除此之外,法律还需要规范各种网游中的虚拟交易平台、私服以及外挂等。然而此模式的立法程序需要消耗较长时间,过程也较为繁复,还需要大量成本,及时性较差。
2.司法解释
在此模式中,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经由联合或者单独的方式进行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展开扩大的解释,从而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入当前法律保护系统内,以便使之合法化。此模式不仅能够节约资源,同时较为快捷、方便。
然而,我国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了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某些具体的应用中,有关部门严禁肆意造法,且不具备普遍约束力,因此该模式不适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3.立法解释
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文规定,在制定法律后如果有新情况,应当明确适用于法律依据的状况,需要由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随着网游出现的新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并将网络虚拟财产列进去,以之为根基提出、制定对应的纠纷处理策略,最终保护使用者合法权。
在当前,立法解释是一种更适合实现及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模式,然而从宏观角度出发,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有关部门还应当出台专门、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其予以根本保护。
网络虚拟世界属于高度自治且共享信息的一类虚拟世界,多变、高速是其主要特征,这使得纠纷仲裁工作将面临更新、更多的挑战。若有关部门如解决传统纠纷般以繁复的流程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仅效率极低,更无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展开及时救济。所以,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方式着手,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仲裁纠纷体制:
1.由全国性的网络各程序行业的协会领头,共同组建联盟式的仲裁委员会,同时统一建立仲裁网络纠纷的官方网站,在第一时间仲裁各类网络纠纷,提升此项工作的及时性和整体效率[3]。
2.制定并完善网络仲裁相应的各项规则,对仲裁流程、程序加以科学规范。
3.提升当事人的自主权,使之能够从完整的仲裁员名单里自主地选择法律、游戏等各方面专家构建仲裁庭,对网络纠纷展开科学仲裁。
4.借助电子通讯模式或者网络会议等进行线上开庭和调节,在仲裁结果出来后,有关部门将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给各方。若案件较为复杂,不适合线上开庭,可以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的线下开庭,确保仲裁公平、及时且高效。
在网络世界中,无论是虚拟财产使用者和运营商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还是使用者间转让权利的关系,其基础都是合同、合约。对于合同而言,从其建立开始,便具备了合同内各主体之间存在的义务权利关系以及各方一旦发生违约,其应当负的法律责任。
所以,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有关合同的全新立法解释,确保《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能够有所对应,进而更有效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加以及时解决。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通过法律使各大运营商能够明确自身负的各项法律责任,确保其合法运营。其中就包括了运营商应当提供安全、适当且公正的网络服务,保管并且保密与使用者网络虚拟财产有关联的各项数据信息。
在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属于其最为基础、主要的方式。所以,有关部门在研讨如何保护民众的网络虚拟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责任。在网络世界中,侵权使用者的虚拟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1.运营商判断失误,错误认定使用者使用私服、外挂等,将其道具删除、账户查封,使用者有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进行恢复。
2.第三方侵害使用者虚拟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第二种方式极为常见,然而在司法环节中,很难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解释,认定这些合法虚拟财产为用益物权,并通过物权法对其予以保护。
1.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系统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从供应商以及玩家中独立出来,从而确保这些财产的价值评估能够真实、精准。
2.该系统的制定,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带头,并与其他有关机构、部门进行联合,从而确保制定出来的系统拥有标准性、规范性。
3.有别于现实的各类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难以真实、准确地将现实价值反映出来。所以,有关人员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最大限度地与虚拟财产的稀有度、游戏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市场内对该财产的需要程度等相结合,进而提升衡量、评估的准确性。
4.在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衡量、评估的时候,有关人员还应当将玩家的劳动力考虑进去,即玩家经由劳动力得到这些虚拟财产。
总体而言,伴随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网民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世界活动中开始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然而,这部分财产除了在互联网世界中存在,其与民众的现实生活也逐渐有所关联。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尚不完善,民众依旧受到侵权威胁。因此,有关部门应提升对其的关注度,为民众提供更多法律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