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

2019-01-08 10:28刘俊杰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规则电子商务

刘俊杰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我国各个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类推进了一个新时代。互联网迅速的发展产生了新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经济建设中有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在当前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制度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电子商务无法在优质的环境下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法是最为基础的一项制度,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要对民商法不断创新,采用健全的法律手段进行保障,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民商法立法的进展比较滞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也逐渐迅速发展起来,并在立法过程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在应用中一定要提前对网络的价值和发展规律进行全面的评估。第一、如何正确操作认证平台,避免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虚假交易的现象;第二、网络的不断发展与革新,相继的会出现各种新兴事物,导致传统的交易方法无法应用;第三、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无时限性的特点,所以利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在扩大交易范围的同时,也会出现一定的风险性。而且相对来讲,现行民商法的革新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民商法的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相比,明显滞后[1]。

(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无法与国际进行接轨

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来看,一定属于国际化贸易的方式,所以在规则的制定上,管理上都要走国家化的路线。但是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建设的过程中都无法融洽的融入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中,尤其是民商法律制度,如果长期如此,就会牵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阻碍和干扰电子商务的革新。

(三)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民法保护不全面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加入了非常多的操作模式,例如:电子银行、电子图书、电子理财等,这些交易方式和模式的变化与革新都是民法制定时无法预料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给予全面、有效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

(一)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在当前形式下,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非常可观,并且在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实际运行和经营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的问题,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并且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武器[2]。首先,合理借鉴民商法的优势和特点,并根据适当的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消费者可以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与经营者和生产商之间的权益。站在全球的范围来看,有关管理条例也逐渐脱颖而出,并在相关区域中得以广泛的应用。根据相关条令表明,23.09%的人群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管理条例给与随时关注的态度;76.91%的人群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管理条例处于一般了解。对于电商企业法律来讲,70.0%左右的人群认为其非常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电商企业的发展,30.0%的人群认为一般。据相关数据调查发现,对电子商务法律条例完成最好且应用效果显著的国家就是新加坡和美国。

(二)创新制度与国际接轨

电子商务在贸易中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全球化的特点,无论是在发展中还是在规范的过程中都需要各国之间基于公平性的竞争。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站在全球化视角,并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进行创新与优化,能够更好的与国际进行有效的接轨。实质上,国际互联网商务所涉及到的贸易种类非常多,主要内容有货物、服务、技术等,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以及有关金融方面的内容,而在这些方面上,WTO的相关规则和制度都起到了非常好的带头作用[3]。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中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在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完全依据WTO组织的借鉴经验。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可以通过建立以下制度和标准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行为规则。通过不断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通过民商法律制度对商品与服务类别、物流配送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安全认证规则。安全认证规则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中对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这样可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不可修改性。目前,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于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制作甚至认证和管理都是需要有CA中心机构所提供,因此,人们会将CA中心机构作为“网络公证处”。所以,在民商法制度中,无法采用有效的方法明确CA中心的法律地位、权限以及责任情况,而且也无法对数字证书的内容进行认定,因此,要当前形势下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三、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设立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就是认定电子合同和以及相关的数据。其主要认定的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电子单证、识别方法规定以及对数据电文进行生成、传输等流程进行认定。

第四、电子支付规则。新型的电子支付形式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POS机刷卡支付、银行转账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传统支付方式的基础上还推出了新型的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钱包,新型的支付方式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电子支付中新技术被广泛的推广与使用,不仅丰富了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为人们在支付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便捷;而且还提高了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要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规则,不断创新与优化,能够更好的顺应电子支付形式的发展,最大限度的确保网络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确立民商事的新型法律地位

在微时代社会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给民商法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因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非常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和救济方面的问题,极大的影响发展的进度,所以要根据当前发展的形式对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不断的创新与与优化。目前,电子商务在不断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简单来讲就是在电商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的相关的企业,这种企业的属于一种新的法律主体,与民商法比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对民商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就会现出很多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就无法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所以在创新民商法时,要加强重视民商的主体,积极确立法律的地位,明确电商主体之间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并及时找出发生纠纷的原因制定完善的解决对策。例如:依据电商虚拟的特点,明确电商主体的真实深入,完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在建设创新法律的同时还要将电商的虚拟性合理的引入进去,并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将民商法与媒体技术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建立完善的电子身份平台,对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记录、识别和交易,并且还可以在电子法律的平台中完成权益交易。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是目前首要完成的目标。我国电商行业、民事部门都在当前形式下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对相关法律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给予适当的调整,能够更好的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相关企业要准确把握我国时代发展的方向,将新型的法律需求与上级任务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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