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蛟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重庆 402660
在传统单中心、单指向的国家治理模式中行政法治化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展开。但是随着交互式公共治理模式的运行,多中心国家治理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进一步压缩了行政法规避正当性批评豁免权的行使途径,公民作为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对行政法责任承担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为充分保障公共治理领域中多元利益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及表达权,对行政法的治理责任进行适当分析就变得非常必要。
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接受行政法律监督的各个阶段,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法治主体间、行政主体内部产生的不同类型关系的统称。在行政法治理过程中,主要以控制及规范行政权为中心,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各项行政关系调整手段。现有行政法治理模块主要包括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几个模块[1]。其中行政监督法及行政救济法主要负责规范行政权监督;而行政行为法主要负责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权行使;行政程序法主要负责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度;行政组织法主要负责规范行政主体及行政权设定。从本质上而言,行政法治理机理主要是在公民寻求私有利益最大化目标产生之后,由于私人选择失灵,导致利益获得途径遇到阻却。据此,可依靠公共行政清除阻却。同时为避免公共行政失灵,需依靠依法行政责任强制执行、控制行政变异,最终达到帮助公民寻求私有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目的。
从比较法视角出发,行政法根据不同标准及责任性质,可以在具体情景下分离出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而从责任性质入手可以划分为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从责任准据入手可以划分为违反社会治理规范、违约责任及违法责任。不同责任所需要的责任承担主体及对象也具有较大差异,具体如下:
在具体情景下,行政法治理中责任可以划分为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两个模块内容。其中公法责任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私法责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整体责任体系中,基于行政法治理责任的公法议题性质,具体法律关系责任类型与责任承担主体并没有较大联系。即在具体情景下,国家始终需要担任最终保障、担保角色。如在养老保障领域,虽然政府部门强调利用合作+倡导的方式将公共养老服务外包,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也承担了部分履行责任,但是政府始终是公民养老权利保障责任主体。
在责任主体确定之后,为明确行政法治理责任负责对象,就需要根据具体领域责任主体负责内容,确定需要负责对象及责任监督主体。在具体情景中行政法责任主体需要负责对象也可作为责任监督主体。如在养老保障领域政府、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均为责任主体,老年群体则为责任主体需要负责对象及责任监督主体。
以责任性质为判定依据,行政法治理责任呈现了网络化分布态势,单一政府或其他担任治理角色的主体并不能完整阐述行政法治理责任复杂形态[2]。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集成多个类型主体,引导其共同利用行政法,承担治理责任。其中政府部门需要充分落实自身保护、监督担保或者救济等责任;而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随着国家角色转变及政府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企业可以通过外包或者接受委托,依据合同约定获取部分公共资源,并结合法律规定履行公共职能等;部分行业协会也需要在公法向公共治理网络延伸过程中,依据公正的态度,主动约束被规制群体。如在公共环境治理领域,环境保护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排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均需承担一定责任。相应的个体也需要作为服务享有者或商品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
在上述责任主体中,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社会组织均需对民众个体及代表民众的代议机关负责。同时政府部门负责对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管制;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则需要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制约。
以责任准据为依据的行政法治理责任主体及对象判定主要以强制实施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家正式法律渊源对治理框架的制度安排为违法责任评判依据,以社会共同治理为重点的体系[3]。以责任准据为依据的责任主体及对象可以利用契约签订的方式,对治理责任进行重新分配调整。如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契约,严格要求各参与方承担约定责任。若某一方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责任,就构成了违约责任。除此之外,责任依据还包括企业自身制定的环境保障标准、劳动者保护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此时企业就需要在经营发展中履行自我规制所产生的责任。
由于责任准据及其面对的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演变,其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对象也是多元化的。如在企业自我制定产品质量标准责任准据中,企业需要对员工、股东、消费者或下属机构负责。同时需要对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所依托机构负责。
明确行政法的治理责任承担标准是行政法治理责任正确依法依规实施的前提。从本质上而言,行政法的治理责任承担标准主要指相关责任主体在责任承担前的承担内容判定依据。即在行政法治理责任合法运行的体系中,行政法多元治理网络中个人、市场、社会不同主体责任承担标准。从整体上进行分析,根据不同行政法治理责任承担主体在多元治理网络中地位差异,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维度影响力也不同。因此,需要制定不同的行政法治理责任承担标准。除此之外,若某一责任主体处于发挥作用中心位置,由于其会直接影响权利促进结果、权利侵害预防情况,因此,与其相关的个体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治理责任。
具体而言,行政法治理责任承担标准主要包括基于角色的责任标准、基于获益的责任标准、基于能力的责任标准三个模块。首先,基于角色的责任标准,主要指不同主体责任、主体扮演角色应具有直接联系,且相应角色对其承担任务、治理责任所具有功能具有一定影响。如在网络时代,互联网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连接互联网消费者、商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从申诉监督机制完善、平等对待用户、健全平台规范、监管机构监管等方面,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责任承担内容进行设定。
其次,基于获益的责任标准,主要是在整体治理网络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判定依据。如在后续国家行政法治理责任评定标准设置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弱势群体发展权利,并制定完善的企业法律管制体系,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后,基于能力的责任标准主要是在角色责任满足的前提下,应对公共治理主体承担责任能力进行合理考评。如在现有基于能力的责任标准中企业及社会责任主体需要具有更大的能力去保护、发展自身权利。
行政法的治理责任承担事项主要是指责任主体“需要负责的事项”。主要是在判断责任限度内判定某一项请求是否合理,或者需要回应、负责的诉求。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政府需负责的事项主要为选择恰当的政策、合法执行政策、监管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行为、救济弱势群体等。
其次,对于企业而言,其需要负责的事项为一个需要具体分析、情境化考察的问题。如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当地环境保护、市场秩序负责就属于法律要求。
最后,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需要负责的事项应在其行动章程中体现。即根据自己行动促进相关领域治理实践的部分事项。若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匿名捐赠人信息就不符合法律要求,也脱离了慈善组织需要承担责任的事项限度。
解决纠纷、纠正错误行为、撤销错误决策、惩罚错误行为执行者、对失误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惩罚失误决策者,均为行政法治理责任所产生的结果。从整体上进行分析,行政法治理责任所产生结果主要包括奖励良好的责任履行、惩戒不佳的责任履行、保证未来责任履行三个方面。通过行政法的治理责任结果,不仅可以激励正式责任机制、非正式责任机制,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正式责任机制、非正式责任机制负面影响。其中正式责任机制主要指公权力机构设置的激励惩戒机制,其具有一定法定强制力。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责任进行明确,一旦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定责任,就可以直接形成法定惩戒结果。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若败诉则需要承担没有正确履行行政监管的责任,同时依法对表现不佳企业进行行政惩戒;而非正式约束机制具有一定复杂性,其约束主体包括政府、私人两个模块,不具有强制性,且可以产生奖惩效果。如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绩效评估、评级活动中,若企业没有履行对外承诺的责任,则需要承担主体声誉下降、机会减损等惩戒。
行政法治理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行政法治理责任反馈也朝着精细化发展。事后追责、可问责性分析也成为行政法治理责任追踪的主要目标。一方面,面对治理责任所产生结果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专业层面、行政层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责任挑战,政府应依法履行自身责任。聚焦政府活动合法性,面对整个公共治理过程,进一步细化各相关责任主体事务及落实标准。
另一方面,在行政法律体育公有与私有界限日益模糊的背景下,行政法疆域也日益扩大,应该更加谨慎的看待私有主体权益。并为其恰当配置主体责任。均衡行政治理网络中每一个节点责任配置,保证行政法治理实践效益。
综上所述,治理责任是涵盖整个行政法治理过程及全部治理主体的责任,针对公共治理中多元化利益主体对行政法治理责任的影响,相关学者可结合行政法治理机理,明确行政法治理中责任主体及对象,细化行政法治理责任承担标准及事项。注重行政法治理责任所产生结果的反馈应用,制定更加精细化、多元化行政法治理责任体系,充分保障公民多元化利益,为行政法公信力提升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