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9-01-08 10:28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交易

楚 翘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可以说是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技术支撑以及市场经济环境发展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对市场交易方式改革、创新。它的产生、发展,直至规模化形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跃进创造了良好的渠道,更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带来了市场交易环境的改变,使得销售主体、销售环节逐渐被更新,而这种变换势必要民商法加以跟进,不断调整民商法中的各项内容,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兴的市场环境。基于此,民商法的完善,需要加速对新型民事主体的尽早确立,从而保障民商法的法律地位能够稳固。有效加强民商法法律建设的力度,对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更有利于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以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交易前的信息互通

交易前的信息沟通可以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要想实现商品交易的达成,商家、消费者二者之间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买家以自身需要为基础进行采购,这些要求可以是物品质量,或是数量等,而后借助互联网的方式将自身需求的商品信息散布出去,通过对网络信息反馈的状况,来挑选最终的交易方。另一方面,卖家则要对自身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并在定位的基础上对商品价格进行确定,同时对商品营销方案加以制定,从而挑选最契合自身要求的消费者以达成交易。此外,销售方案的制定,要求卖家需要适时掌握好国家市场政策的形式、走向,保证销售方案在政策规定方面的合理性。

(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诚信经营”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合同签订环节所必须的秉持的基本准则,双方在协商时,要保证对交易影响因素的全面考量,这些因素包含商品数量、质量、付款事项、商品运输方式等一些列问题与要求,要对交易商品的到货时间进行明确化规定,同时对违约、索赔条款要一一确认。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模式,实现对交易环节中权利、义务的洽谈工作。在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对电子数据的交换从而完成相关签订操作。

(三)合作前各种手续的办理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条约前,需要对相关合作前手续进行提前办理,该过程主要涵盖了对工税务、运输、工商、保险、资金等问题的商谈,从而对双方权利、义务问题做到明确化、清晰化界定。交易双方在交换买卖票据时,要以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加以进行,当所有合作前手续办理结束后,卖方可以对卖方执行发货操作,最终达成商品的销售工作。

(四)合同的履约情况及补救

商品组织、储备环节中,卖方需要对相关保险、税务、报关、商检等环节手续妥善办理,通过运输公司外包装,以运输的形式将货物交付给卖方。对于商品物流信息,买卖双方可以同时相关设备进行实时跟踪,银行、相关机构可以将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来完成相关电子商务服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交易资金的去向、管存进行保障,最后在双方交易达成后递交相关钱款。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需要覆盖在极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之下,只有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更好地追踪双方约定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对违约事项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就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而言,其本质上与民商法相关规定存在一致性,但是在实际的交易环节中,常会出现具体交易事项关系界定上的偏差,所以民商法的创新,关键就在于确认好新民商法中的民事主体,捋顺当中所牵扯到的关系点,从而为电子商务交易公平、公正、合理运行提供保障。

二、电子商务给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一)民商事主体的确认

区别于民商事主体,商家、消费者、快递公司才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的差异性,这也是大多数新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例如,新的民商事主体的准入原则问题。电子服务商主体的确定缺乏规范性,是该问题的主要体现点,因此在经营业务、范围上的准入条件、程序方面,民商事主体缺乏可供明确查询的细致化规定;此外,该问题的产生还在于电子商务主体在资格审查、规范方面的欠缺。在传统民商事主体中,主体需要于工商行业行政部门进行事先的登记、注册工作,而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关的营业执照办理,取得许可后,才能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电子商务中,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使得业务经营者信息趋于模糊化,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的电子商务主体,其本身也是拟构出来的,这使得电子商务领域中主体的身份、行业能力、履约能力极难准确判断。依靠传统民商法无法有效界定、规范电子商务环境。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1.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传统书面合同、票据上的数据信息可以作为实物证明,因此其能够直接充当相关法律凭据。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活动其所能开具的单据证明多为电子数据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网络黑客、数据传输等多种外部因素往往会对电子数据的储存造成干扰,使得相关单据数据损坏,甚至被篡改,查证难度较大。

2.合同的成立及支付问题

网络是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基础环境背景,因此在开展电子商务时,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难题,这些问题中不仅包含了一系列书面形式问题,还有承诺可靠性等问题。在传统支付环节中,多是借助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完成相关交易,而电子商务中,新型电子商务支付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交易方式,当下最常应用到的电子支付类型主要为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两种。电子支付依托于数据形式而存在,依靠计算机进行储存,而该储存方式就安全风险来讲,存在极大的问题,网络、电脑故障,黑客入侵等都会对其造成干扰,导致储存数据的丢失,或是被篡改,并且后续的补救、还原概率都相对较低。

三、民商法的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民商事主体的确立是民商法工作开展的基础所在,面对新兴电子商务环境,更要加快对新型民商事主体义务、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新型民商事主体同我国经济发展背景、进程更快地接轨,为国家经济发展更好地出力,实现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市场目标,最大程度降低商务纠纷风险。而这一举措的实现,首要的就是要对虚拟主体合理性进行正确的评估,同时还要尽快构建电子商务在法律、技术方面的民事主体确认制度,探索有效的确认方式。在技术方面上,要实现对电子商务主体识别系统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佐以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法律体制保障,从而确保双方在身份信息的互通。此外,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个人电子身份,要加强相关民商法保护力度,尽最大权利保障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减少不法分子的侵犯损失。

(二)加强形式上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通过制定形式上的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环节中的部分难题,减少法律因素所造成的外界干扰。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工作尚存在极大的改善、进步空间,要不断加强在传统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改力度,从而促进电子商务法律、传统法律之间的有效平衡。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要围绕传统民商法的脱节部分为重点,积极创新、改革,制定更符合电子商务环境的新法规。而对于部分落后、阻碍性质严重的传统民商法,要及时予以删减,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创建更有利的环境。

(三)以WTO为基础实现创新

WTO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具有极高的完整性,所以要想扩大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规模,实现行业规范化,就要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基础,以电信开放性、自由化为基本准则,而这些目标的达成,都要以国家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为起始点。基于此,我国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时,应跳脱于局域性之外,着眼全国,乃至世界。中国作为WTO国际贸易组织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创新电子商务行为准则、安全认证规则、单证规则时,需要保持同WTO规则之间的高度契合,借此实现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在创新方向上,与WTO原则的一致性,保障电子商务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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