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毓珩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治建设状况与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守法行为密切相关,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让守法成为人们的共识和习惯,就能使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植根于人们心中,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支撑。
守法是国家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自觉服从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的行为及其过程的总称[1]。守法反映出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宪法和法律的认知态度。“全民守法”意味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能够自发地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宪法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它具备普遍性、自觉性、深入性的特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表明,法治的力量的来源于全体人民能够自觉践行法律的要求,全民守法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全民守法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全民守法有助于推动法律全面实施。法律制定出来若得不到有效遵守,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因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制定的目标能否实现又是另外一回事。一般来说,法律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一是不同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一是人们能够遵守法律。相比较而言,实现法律的理想状态是人人都能自觉守法。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2]国家法律能够深入人心,得到来自人们内心的真诚信仰,并且外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自觉行为准则,就能获取生生不息的动力支持。全民守法要求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主动地遵守法律规范,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如果我们每个公民的行为都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进行,那么法律就能得到顺利的实施。
第二,全民守法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些环节中,人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人民主体地位是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为文化渊源,凝聚着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建国治国理政规律的孜孜追求和深刻把握。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到“以人为本”,人民主体地位一直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体系的一条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始终践行人民主体地位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性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集中反映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民性,充分体现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因此,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第三,全民守法有助于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构成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治理要求按照既有规则或准则治理社会,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这种规则或准则根源于法律。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是否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社会管理能否高效运行。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就是要建成公平、有序的社会并让它能够依照法律有序运转。全民守法重点落在“全”字之上,这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他们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这对于激发人民群众平等协商地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起到了推动作用,有助于形成社会朝着自由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更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所以只有形成了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社会的法律治理才能达到好的效果,社会才能有序地运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虽然全民守法在我国已达成共识,但我国目前全民守法的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如下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公民在学法的主动性方面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大部分人会觉得自己是一个好人,总是觉得自己离法律还很遥远,如果没有做那些偷摸扒窃、杀人放火的事就不会触及到法律,结论就是自己不需要用到任何法律。另外某些干部群体,同样对于学法视为形式主义,认为本身能够做到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因而学法就没有任何必要性了。甚至在一些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当中,也有人把学习法律知识视为一种任务,当作精神负担,从而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信法方面的状况表明,我们一般认为国家法律已经很详备了,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与司法方面缺少力度、效果比较差,导致社会上的负面声音很多,比如“权和钱可以解决一切麻烦”。同时,对于民族习俗、家法家规、政策命令等被很多人看做自己从事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却忽视了法律规范位于在社会活动的首位。这种状况表明我国公民目前还缺乏对法律的真正信仰。
我国公民目前在了解自身权利方面极度不平衡,尤其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较大。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对于自身拥有哪些权利还很不清楚,法律法规赋予人们多种多样的权利,但是如何正确的运用又是一回事。同时,也会出现个人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比如,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对事情本身作出各种评价,但是现在很多人肆意对当事人评头论足,甚至侮辱谩骂,这就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利。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不对等的权利意识很容易导致人们为了实现自身的权利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也就表明当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公民维权意识普遍较差,尤其表现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地域封闭性和普法教育的滞后性,导致很多农民在面对自身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有甚者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人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程序和救济途径还不够了解,导致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此外,目前我国还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况,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一方面获得不到较好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昂贵的法律咨询等等导致更多人不愿意花大把时间和金钱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是寻找法律途径,采取了忍让的方式或者试图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几乎人人知晓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人们过于主张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履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主张权利的履行同时,也必然承担着社会义务。导致在权利和义务面前体现了极度不对等的情况。同时,很多领导干部滥用自己的职权去为自己谋取利益和好处,严重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性。干部领导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他们以公谋私,只依靠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利,而不是积极履行为人民办实事的义务,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守法氛围便会很糟糕。如果人人都是以利谋私,不重视义务的履行,那么全民守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要想实现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必须发挥关键少数的领头作用。政府作为依法而组建的统治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溢出法律的范围而自行其事[3]。在这里,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公职人员这些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人,只有他们带头守法,发挥表率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才能最终实现全民守法。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始终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这是在根本上抓住问题的关键,只有提高少数关键人的法治水平,才能带动更多人守法、敬法、护法,实现法治国家。
加强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夯实法律基础知识学习。只有把法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弄明白、想透彻,才能增强治国理政的本领。第二,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才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第三,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实践能力。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融汇贯通,知行合一,用法治思维去解决工作的问题。
普法教育对于全民守法有着重要作用。信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普及为法律的宣传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运用好互联网这一媒介,广泛宣扬法律知识,对实现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推动作用,并能够潜移默化地在人们心中播下法律的种子。如地方政府开通网络平台获取人们的心声,通过网络平台表达人们的诉求,让网络发挥正能量,设计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单位法律平台,让人们有话可说、有惑可解,切实有效地解决全民的法律诉求。
同时,普法教育需要创新普法形式和建立长效机制,让各式各样的法律宣传进入社区和农村,让人们真切地感受法治带来的好处和便利,从而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例如,在社区组织法律宣传活动,表演法制的情景剧,旁听法律案件,让普通百姓接触到法治,在宣传的过程中启迪和教育,最终达到寓教于乐,人民大众普遍接受的效果。
法律具有惩戒功能,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对应的代价,这样人人才能受到约束。如果一个错误的、影响恶劣的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么从何谈起依法治国?至此看来,违法惩戒制度对于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但旨在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来达到全民守法的目的显然已经行不通了。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更高层次的守法——法律能够得到人人的尊重和信仰。惩罚的对立面是奖励,因为有惩罚有奖励,才会让人们区分守法和违法,从而达到人人守法的状态。近些年来,我国致力探索法律方面奖惩规定。例如建立信用征信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同时,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些制度是典型的惩罚与奖励并举制度的体现,在这样的制度面前,人们有了法律保障,对于那些违法公民有了惩罚措施,同时保障了权益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人人守法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情况下,将政府的政绩评价作为地方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一创新措施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来评定公职人员的选拔,这样一来,那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公职人员就会得到重用,从而促进整体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从关键部分引导大众守法。建立健全政府政绩考核评价制度需要科学立法,制定政府绩效评价法作为政府政绩评价的依据。对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全面考核监督,只有真正地做好人民的公仆一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这样才能增强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法律的威严发挥到震慑作用,将法治建设分解到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解决地方的法治乱象的情形,从而实现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法治的高级阶段重在凝聚普遍的法治共识,进一步培育法治精神,确立和巩固法治信仰,逐步使法治成为基本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4]。因此,只有人们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信仰法律,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遵守法律,才能加快建成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