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检测将全面展开

2019-01-06 12:03
中国猪业 2019年1期
关键词:屠宰厂屠宰猪瘟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9 年1 月2 日发布的第119号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2019 年2 月1 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包括以下9 项:⑴生猪屠宰厂(场)应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⑵生猪屠宰厂(场)不得收购和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不得收购和屠宰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生猪、不得收购和屠宰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⑶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⑷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⑸按本公告⑶⑷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 h 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⑹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生猪屠宰厂(场)样品采集和检测等有关要求,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⑻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⑼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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