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070)
2015年12月12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并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90%以上的《巴黎协定》签约国都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中国提出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0%的政策目标。2017年,欧洲议会将203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能源消费中占比的目标由原来的27%提升至35%。
欧盟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一直较为积极,是最早将可再生能源目标量化的经济体。目前各成员国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表1),其中固定上网电价机制,是欧盟应用较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目前已经在20个成员国家实施。
表1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主要政策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关于设计可再生能源支持计划的指导》(https://ec.europa.eu/energy/sites/ener/files/com_2013_public_intervention_swd04_en.pdf)。
原油供给瓶颈凸显,且局部产油国局势不稳,石油产出份额调整导致国际油价剧烈波动,各国能源安全受到挑战。在经济增长缓慢及气候政策背景下,欧盟能源需求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下降较为缓慢,2016年欧盟能源消费不降反增,增幅0.7%,达1642百万吨油当量(Million tonnes oil equivalent,以下简称Mtoe),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2.4%,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然而,欧盟能源资源匮乏且分布不均,区域内部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炼油能力一直在下降。2016年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只占世界总储量的0.3%,天然气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0.7%。巨大的能源需求与匮乏的能源资源使欧盟能源的产量持续降低,进口持续增加,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进口地区。2005年以来,每年都有超过53%的能源需要进口,并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据欧盟委员会预测,若不采取措施,按照现有的能源消费模式,欧盟的能源进口依存度将在2030年达到70%。在目前原油供给瓶颈凸显,局部产油国局势不稳,石油产出份额调整导致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的背景下,欧盟能源安全受到挑战。增加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有利于能源结构多元化、减少能源对外依存度,因此有利于能源安全。
化石能源消费导致的气候变化,进而引起的社会、健康安全和经济损失等问题引起全球关注,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页岩气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球能源供给和消费格局,使传统化石能源供给将更加充沛、价格将更加低廉。相较于煤炭,页岩气开采和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较少,然而页岩气仍属于传统化石能源,在消费过程中会排放一定量的温室气体并且不可再生。首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斯凡特认为化石燃料的燃烧会导致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引起气候变暖。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也指出人类燃烧化石燃料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至少有95%的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暖已成为科学事实,美国宇航局(NASA)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局(NOAA)提出,2014年以来全球地表温度连续刷新纪录,2016年成为有记录以来最热的一年。欧洲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使其对气候变化异常敏感,欧盟各国国土面积狭小、生态系统脆弱,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极大。据科学家研究,如果全球平均温度比工业前高2摄氏度或者比现在高1.2摄氏度,将导致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如冰川融化、极端天气、粮食减产、疾病传播等。实际上,人类正在遭受气候变暖所造成的天灾威胁和健康损失,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能源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生产要素,而可再生能源在使用过程中几乎不排放二氧化碳。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避免其引起社会、健康安全和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关键。
气候变化已成为影响未来世界秩序的第三个根本因素[1],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鉴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气候治理和能源结构转型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几乎所有重大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机构都将能源结构转型纳入核心议题。因此,任何力图重塑国际秩序的国家或地区都必须顺应这趋势,能源结构转型越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秩序中将越会占据主导地位。目前国际体系仍然是一超多强,气候治理和能源结构转型是一个适合欧盟争夺国际秩序主导权的领域。在特朗普废除“清洁电力计划”以及退出《巴黎协定》背景下,欧盟可以通过发挥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导和示范作用,提高全球气候治理影响力,构筑新的国际格局。当然,欧盟在国际气候行动中的领导人角色早在《里斯本条约》中就得到支持[2],条约规定欧盟协助制定国际政策措施,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以应对气候变化。
作为技术密集型战略新兴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有利于技术和知识溢出,有助于促进绿色就业和绿色增长[3,4],可以成为欧盟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同时,有望引发新的技术革命,促进新一轮经济周期形成。欧债危机、高福利制度、经济结构矛盾等问题制约了欧盟的经济发展,导致欧盟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高,社会矛盾突出。2016年欧盟经济增长率为1.87%,就业率连续数年下降,2016年欧盟就业率为1992年以来的最小值,不到4.2%。欧盟可以利用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在能源结构转型中获得先发优势,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使欧盟摆脱经济低迷现状,实现绿色经济增长。可再生能源部门可以为欧盟吸收大量劳动力,减少社会压力,实现绿色就业。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生物能,还可以促进农村地区就业。欧盟委员会前任主席巴罗佐(Barroso)曾表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部门将带来100万个就业机会。而监测欧洲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的欧盟可再生能源观察站(EurObserv'ER)发布报告,2015年欧盟可再生能源部门就业人数已达到114万人,创造了1530亿欧元营业额。
发展可再生能源还可以成为深入欧盟一体化的新动力。欧盟一体化进程以能源部门为起点,1952年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4年,共同体国家的煤、焦炭、钢、生铁等的贸易壁垒几乎完全消除。为了扩大欧盟的世界影响力,欧盟横向扩张非常迅速。随着最近欧盟多次东扩,新老成员国差距和发展不平衡日益显现,分歧加大,民族主义涌起,欧盟内部纷争不断,各成员国对欧盟内部认同感不断降低,各成员国政府对主权的让渡表示担心,欧洲一体化进程屡遭挫折。再加上难民问题、英国脱欧以及主权债务危机和经济结构性矛盾造成的经济增长缓慢等一系列因素更使欧盟一体化面临严峻考验。然而,欧洲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强,能源结构转型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立场受到各成员国民众的广泛支持,欧洲领导人和民众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议题上找到了共同点,增强了成员国彼此间的认同感。同时,欧盟统一的能源结构转型战略也推动了其他国家对欧盟的认同,强化了“超国家共同体”的立场。因此,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积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有利于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实际上,欧盟能源结构转型和实施积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历程也是欧盟能源一体化和政策一体化逐步深化的过程。
首先,从能源消费总量来看,2006年以前中国能源消费低于欧盟,1965年两者分别为131.40Mtoe和998.33Mtoe。随着欧盟逐步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而中国正深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超过欧盟,2016年中国和欧盟的能源消费分别为3052.98Mtoe和1642.00Mtoe。从能源消费结构角度来看,如图1所示,中国化石能源比例更高。2016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比例为87%,其中较为清洁的天然气比例只有6%,煤炭比例高达62%。而欧盟一次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比例为75%,其中较为清洁的天然气比例有23%,煤炭比例仅为15%。清洁能源中,欧盟核能比例显著高于中国,分别为12%和1%,可再生能源比例大体相当,中国和欧盟比例分别为12%与13%。可再生能源中,中国水电比例相对更高,而欧盟非水可再生能源比例相对更高。中国水电和非水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费时间晚于欧盟,2016年中国与欧盟水电消费规模分别为263.11Mtoe和78.70Mtoe,中国与欧盟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规模分别为86.12Mtoe和135.63Mtoe。因为水电是各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最早类型,技术较为成熟,随着水电资源开发接近饱和,转而开发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
图1 2016年中国和欧盟一次能源消费分布
资料来源:BP能源数据库(http://www.bp.com/statisticalreview)
非水可再生能源中,中国和欧盟生物能消费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欧盟在积极的政策支持下,生物能规模扩张非常迅速,成为欧盟消费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种类。2016年中国和欧盟生物燃料消费规模分别为2053.27千吨油当量和13580.30千吨油当量。全球地热能累积装机规模呈缓慢上升趋势,中国从1990年以来地热能新增装机规模几乎为0,累积装机规模较小,在全球中的比例只有0.20%,且保持稳定。欧盟地热能累积装机容量也较为平稳,稍有增加,但近年来也保持稳定,在全球中所占比例为7.36%。中国、欧盟以及全球太阳光伏累积装机容量都呈快速上升趋势,中国和欧盟太阳光伏累积装机容量规模较大,2016年分别达到78070兆瓦和100960.74兆瓦,在全球中的比例分别为25.90%和33.49%,两者之和占全球太阳光伏累积装机容量一半以上。中国、欧盟以及全球风能累积装机容量都呈快速上升趋势,2016年中国和欧盟风能累积装机容量分别为148640兆瓦和151716兆瓦,分别占全球31.69%和32.35%,两者之和将近全球风能累积装机容量的2/3。中国风能开发和利用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2016年与欧盟已相差无几,将近全球风能累积装机容量的1/3,已形成一定规模。
参考多数文献做法,以专利申请数表示技术创新水平。通过对比中国和欧盟的专利在全球的份额,发现欧盟的创新研发水平显著高于中国。1990年以来,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份额始终保持在18%以上。1990年中国和欧盟专利份额分别为2.02%和25.60%,之后中国与欧盟的专利份额呈收敛趋势,直到2006年两者差距最小,中国和欧盟专利份额分别为14.52%和18.09%,之后两者呈发散趋势,2014年分别为5.76%和19.70%。通过对比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在全球的份额(图2),可以发现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创新研发水平在全球较为领先,所占份额始终保持在25%以上,1996年达到43.09%,但之后呈下降趋势,2014年为25.31%。而中国可再生能源专利在全球的份额曾在2006年达到最大18.11%,但是2014年仅为3.74%。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份额在2006年之前呈收敛趋势,2006年后呈发散趋势。目前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
图2 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在全球份额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http://stats.oecd.org/)
图3 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占总专利的比例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http://stats.oecd.org/)
如图3所示,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在总专利数中的比例较小,均小于4%,总体变化趋势大体相似,都是先上升,然后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开始呈下降的趋势。1999年前,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在总专利数中的比例不存在显著差异,然而1999年之后,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所占比重明显高于中国,可见欧盟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对总体技术进步的贡献更大。2014年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专利在总专利数中的比例分别为1.01%和2.00%。
依照OECD数据库中关于可再生能源政策方面的统计数据,选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费的三大政策进行比较,包括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固定上网电价机制以及绿证交易。OECD数据库基于各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公共预算规模,计算出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指数,指数值在0(补贴最低)~6(补贴最高)。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指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近年来趋势比较稳定(表2)。通过将这20个国家按照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强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发现中国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强度远低于欧盟,与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强度最低的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类似。
欧盟承诺2014—2020年,将至少投入政府预算的20%于气候行动,因此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补贴强度较高,有数个较大的明确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资助方案。比如,作为世界最大的低碳创新能源示范项目资助计划之一,NER 300以支持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为两大目的,其中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相关的资金超过20亿欧元。而中国在减排初期更关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起步较晚,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且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因此研发补贴强度远低于欧盟。
表2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研发补贴指数
续表
年份19901995200020052007200920112012201320142015西班牙2.002.002.002.002.002.003.001.00———匈牙利1.001.001.002.002.002.002.002.00———比利时1.001.001.002.002.002.002.002.00———爱尔兰1.001.001.001.001.002.003.002.00———波兰1.001.001.001.001.003.003.002.00———英国2.001.001.001.001.002.002.002.002.002.002.00意大利2.002.001.002.001.002.002.002.002.002.002.00法国1.001.001.002.002.004.003.003.003.003.003.00瑞典3.002.004.002.003.004.004.004.00———奥地利1.002.002.002.002.005.004.004.00———德国2.002.002.002.002.003.004.004.004.004.004.00荷兰5.003.003.002.003.004.004.005.00———斯洛伐克1.001.001.002.002.003.006.006.00———丹麦3.004.004.005.005.006.006.006.00———芬兰2.002.003.003.006.006.006.006.00———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http://stats.oecd.org/)。
如表3所示,各国上网电价制度比研发补贴政策起步更晚,这是因为,研发补贴政策主要从供给侧角度在技术研发和投资早期直接给予支持和激励,减少企业研发成本压力,而上网电价制度则从消费侧角度拉动可再生能源需求和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扩散。只有在可再生能源得以被开发并且能够提供的前提下,才继续考虑可再生能源消费的问题,同样技术研发也是技术扩散的条件,因此上网电价制度在2000年以后才较为普及。与欧盟相比,中国上网电价指数低于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即中国上网电价补贴普遍低于欧盟大部分成员国。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初期,固定的上网电价有效地激励了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然而基于政府命令的补贴手段常常引起争议,增加了用电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并且欧债危机后可再生能源补贴给财政困境的欧盟带来较大压力,因此,欧盟正逐步取消可再生能源补贴。这可能会导致欧盟投资者热情下降,消费者减少可再生能源使用,最终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法实现,而市场化驱动机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能降低取消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表3中国和欧盟上网电价指数
续表
年份19901995200020052007200920112012201320142015芬兰0.000.000.000.000.000.002.002.50———中国0.000.000.000.000.001.002.502.502.002.002.00匈牙利0.000.000.002.502.502.002.002.50———西班牙0.002.505.504.505.004.002.502.50———德国0.003.004.004.504.503.503.002.502.502.002.00斯洛伐克0.000.000.000.000.003.003.003.00———葡萄牙2.001.502.505.004.004.003.003.00———斯洛文尼亚0.000.000.000.000.000.003.503.50———捷克0.000.000.000.005.004.003.003.50———奥地利0.002.502.504.504.003.003.503.50———法国0.000.002.503.005.504.503.503.503.503.003.00意大利0.002.502.002.502.502.002.002.004.004.004.00荷兰0.000.000.002.502.005.004.004.00———希腊0.004.004.000.005.504.504.504.50———英国0.000.000.000.000.000.005.005.005.004.504.50
资料来源:OECD数据库(http://stats.oecd.org/)。
作为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配套的政策,绿证交易基于市场机制,较为灵活地促使配额义务承担者完成既定指标,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跨区消纳,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量化发展目标,并且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目前已经在全球二十多个国家的国家层面上实施。绿证交易在欧盟尚处于推进阶段,部分成员国开始实施,如比利时、意大利、波兰、瑞典和英国等。以瑞典为例,2003年起实施绿证交易。瑞典政府根据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目标来设定可再生能源年度配额指标,所有供电商和某些电力用户必须购买规定比例的绿色证书。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除了获得售电收入,还可以获得出售绿色证书所得收入,激励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并且绿色证书所得收入替代了政府财政补贴,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
中国目前执行固定上网电价制度,给予可再生能源一定补贴,但补贴缺口不断在增加,截至2016年年底补贴缺口超过700亿元。随着新增装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补贴资金缺口将会越来越大。虽然中国暂未实施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但是中国在2017年初,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我国已实行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这标志着我国实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已进入倒计时。
中国和欧盟是《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重要的参与者,双方开展气候合作始于1996年。1996年,欧委会制定《欧盟对华新战略》,不仅将“推动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欧盟对华四大战略之一,还讨论了推动中国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领域和手段[5]。2012年签署的《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标志着中国和欧盟结成能源消费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中国和欧盟签署《中国-欧盟能源合作路线图》,指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欧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从无到有得益于国际间交流和合作。中国第一次深入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是中德签署的3个能源合作项目,以北京市大兴县义和庄等三处作为项目示范点,进行新农村规划和建筑设计,安装新能源设施。之后中国与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合作。具体包括:
第一,可再生能源合作机制建设。中国和欧盟能源合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建立了各种长期的战略性的能源合作机制,包括中欧领导人会晤、中欧能源对话以及中欧城镇化合作伙伴关系等以可再生能源为重要议题的合作机制,为中欧政府、企业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定期举行会议的平台,为双方启动多层次的项目合作提供机会。
第二,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合作。能力建设合作在《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得到强调,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行业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等,主要形式包括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以及研讨等。以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建设为例,中国标准化工作较为滞后,而欧盟的标准体系较为先进和完善,中欧已经在绿色建筑、智能电网、低碳城市、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并网标准化等方面,通过两国标准信息交流、联合制定国际标准以及联合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等展开合作。2013年启动的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欧盟提供930万欧元经费支持,选取中国的10个城市为示范城市,围绕清洁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产业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合作、经验分享、技术培训和支持等,实践和展示欧盟城市绿色、环境友好的政策及管理方式,宣传城市低碳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普及低碳城市建设相关的政策标准和应用技术标准,极大地促进了示范城市的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
第三,中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合作。技术创新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而目前可再生能源技术正处于研发早期,由于间歇性、难以大量储存,以及高成本等特征,若不改进可再生能源将难以普及。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起步较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核心技术。欧盟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先驱,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智能电网等方面技术先进,欧盟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方面给中国提供了较大的支持,中国是欧盟历史上最大的科研与创新资助计划“地平线2020”的第一大合作伙伴。2010年中欧签署特别鼓励中欧中小企业开展能源科研创新合作的《2010能源科研创新合作声明》,2011年已经开始组织太阳能发电领域的首批合作项目。2015年中欧可再生能源创新中心成立,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联合研究、技术转移以及人才培养等。风电方面,欧洲技术较为领先,我国大部分风电制造企业的原始技术来自欧洲。
使用HS编码来考察中国和欧盟之间的可再生能源货物贸易,使用的可再生能源HS编码涉及可再生能源所有生产设备、技术或特定材料、设计、建造或安装,以及管理、提供、搜集或运输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综合前人文献研究[6~8],并基于欧盟统计局著OECD出版的报告[9],以及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的报告[10],文章选取太阳能和风能这两类中国和欧盟在全球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典型可再生能源为研究对象,对应的HS编码如表4所示。
表4太阳能组件和风能组件的HS-6分位代码(1996)
资料来源:Eurostat(1999),Wind(2008),Jha(2009)以及傅京燕和吴丽敏(2015)[8~11]。
第一,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贸易竞争优势。从中国和欧盟各自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可再生能源进出口额角度来看,中国太阳能产业存在较大顺差,2016年顺差额为21655.94百万美元,欧盟太阳能产业则存在较大逆差。欧盟的风能产业处于贸易顺差, 2015年顺差额为3894.90百万美元。而中国风能产业在2006年由逆差转为顺差,顺差规模较小,2016年顺差额为1511.55百万美元。
通过测算贸易竞争力指数来进一步分析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贸易竞争力,结果如图4所示,太阳能方面,中国太阳能产业贸易竞争力指数在各年份都大于0,但小于0.5,欧盟太阳能产业贸易竞争力指数在各年份都小于0,波动较大。可见,中国在太阳能产业方面具有一定贸易竞争优势,而欧盟太阳能产业没有竞争优势,中国和欧盟在太阳能产业方面优势互补,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风能方面,欧盟风能产业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0,较为稳定,在0.3到0.6波动,而中国在2006年以后贸易竞争力指数也由负转为正,并呈逐渐上升趋势,2015年已达到0.63。可见,中国和欧盟在风能产业方面都具有竞争优势,中国在近年来竞争优势更为明显。
图4 中国和欧盟太阳能和风能贸易竞争力指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UN COMTRADE数据库https://comtrade.un.org/data/
第二,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贸易现状。从中国和欧盟相互之间的可再生能源进出口额角度来看,中国和欧盟之间太阳能产业贸易规模远大于风能产业贸易规模。太阳能方面,由于中国太阳能产业更具有竞争优势,欧盟从中国的进口额远大于出口额,2010年和2011年贸易逆差额分别为21703.78百万美元和21541.59百万美元。但欧盟的贸易逆差额在2012年之后急剧减少,因为2012年开始欧盟从中国的进口额显著下降,这与中欧之间太阳能产业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有关,贸易摩擦一直持续,2015年欧盟的贸易逆差额减少为5476.67百万美元。风能方面,由于中国风能产业竞争优势在近年来开始超过欧盟,因此2007年前,欧盟对中国保持净出口。但2007年以来,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额开始小于进口额,即风能产业中国对欧盟的贸易在2007年后由逆差转为顺差,2015年贸易顺差额为658.38百万美元。
图5 中国和欧盟太阳能和风能贸易规模
资料来源:联合国UN COMTRADE数据库https://comtrade.un.org/data/
使用适合双边贸易的Gruel-Lioyd指标,对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进行衡量,并将产业内贸易指数值分为四个区间[12~13]。
表5产业内贸易指数的四个区间
中国和欧盟产业内贸易指数如图6所示,太阳能产业内贸易指数主要分布在[0,0.5]区间,且大部分年份是在(0.25,0.50]区间,即中欧太阳能产业内贸易处于较低水平,中欧在太阳能领域的国际分工属于垂直分工。而中国与欧盟风能产业内贸易指数主要分布在[0.5,1]区间,属于典型的水平型国际分工,只是近年来风能产业内贸易指数有下降趋势。
图6 中国和欧盟太阳能与风能产业内贸易指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UN COMTRADE数据库https://comtrade.un.org/data/
通过对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多维度比较,以及对中欧可再生能源合作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能源消费规模较大,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比例较高,能源转型面临较大压力。欧盟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正逐渐脱钩,而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能源消费仍保持较大规模。并且中国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比例远高于欧盟,基于上文所提出的能源消费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能源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中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能源将仍然有较高的需求,能源结构转型、选择更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将是重要的战略选择。
第二,水能消费规模较大,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不足,可再生能源消费呈现非平衡增长。欧盟比中国较早进行了水电开发,之后多元化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和地热能等各类型可再生能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高于中国。而中国,水电开发时间更晚,但增速较快,水电消费规模已经远超于欧盟,也高于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随着水电资源开发接近饱和,且大规模开发水电可能引发生态问题,中国应该多元化开发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以生物能为例,目前中国在生物能开发利用方面仍面临许多争议,可能引发与粮争地、森林植被消失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社会和环境问题,欧盟生物能近年来却在迅速发展,第二代生物能技术创新大大降低了发展生物能的不利影响。如何借鉴欧盟经验,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中国可再生能源多样化发展值得我们思考。
第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不足,且与欧盟的差距无明显缩小趋势。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创新研发水平在全球较为领先,中国可再生能源创新水平远低于欧盟,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无明显缩小趋势。不仅如此,可再生能源创新水平下降是中国和欧盟,甚至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可能的原因包括:一是欧盟等全球许多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开始下降,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投入进入下行阶段,导致可再生能源专利申请数下降。二是随着可再生能源逐渐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可再生能源技术也从创新阶段进入转移和扩散阶段。技术扩散是将技术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和推广的阶段,也是技术创新成果逐步放大的过程,这也导致可再生能源专利申请数下降。三是以中国为例,目前发展可再生能源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问题,还有从可再生能源生产到消费的难题等,因而技术创新方面受到的关注有所下降。然而,关键技术创新仍然是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关键途径。
第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促进政策仍有待加强,市场化手段将是主要方向。欧盟比中国更早地实施环境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实施起步较晚,强度较低。由于基于政府行政命令的补贴政策存在较大争议,欧盟已开始退出,因此中国也应该以市场化手段为重点,在越来越大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背景下,强制性绿证交易呼之欲出。目前中国已实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只要在全国绿证认购平台(http://www.greenenergy.org.cn/)认购一张绿证,就代表消费的电量中有1000千瓦时是绿色电力,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目前绿证交易的特点是“核发多、交易少”。截至2018年3月22日,绿证认购者共有1729名,共认购27144个绿证,远低于800多万的绿证核发数量,并且,超过一半的天数,绿证的交易数量为零。可见,中国绿证交易正处于试水、引领阶段,通过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制度,并借鉴欧盟绿证交易制度的成果经验,来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与绿色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第五,可再生能源贸易仍基于成本比较优势,处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低端。作为一个新兴战略产业,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中国和欧盟之间竞争和冲突的领域。欧盟在风能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中国在太阳能方面具有竞争优势,风能方面在近年来也开始具有竞争优势。因此,中欧可再生能源贸易,太阳能方面中国处于贸易顺差,风能方面中国于2007年由贸易逆差转为顺差。虽然中国与欧盟太阳能产业的贸易额远高于风能产业贸易额,但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愈演愈烈,2012年开始的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严重影响了中欧双方太阳能产业发展,导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急剧下降。不仅如此,中欧太阳能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中欧在太阳能领域的国际分工属于垂直分工,这不利于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不利于中欧可再生能源贸易的长远发展。只有加大创新,加快向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上游移动,才能突破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并形成良好的贸易态势。
中国与欧盟是当今世界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大户,中欧可再生能源合作是气候减缓和气候适应的有效途径之一。基于以上分析,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中欧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合作
在巴黎气候大会,中国和欧盟都提出了具体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政府当前第一要务是,迅速反应,将自主决定贡献方案转变为具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中欧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合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消除误解和冲突。可再生能源合作既属于能源合作,也属于气候合作。然而南北矛盾一直是气候谈判的焦点,中国与欧盟属于不同的两个阵营,会导致中欧在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存在理念分歧。比如,欧盟将知识产权看成可交易商品,意图以高价进行有偿转移。而中国则希望欧盟在资金和技术方面提供援助,以较为优惠的条件获得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既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寻找更多合作机会,也为双方消除误解和冲突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有利于深入合作。第二,开展可再生能源立法与标准标识合作。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多层治理架构值得我国“全国—省”之间借鉴。通过对欧盟及成员国进行实际调研,借鉴成功经验,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与国际相关法规链接,有利于中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同时,可再生能源产业是新兴产业,欧盟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标准标识制度在全球属于非常严格并经过不断实践和修改,中国可再生能源标准标识体系建立较晚。通过加强与欧盟在标准化方面的合作,比如借鉴欧盟相关标准、相互认证、标准统一制定等,有利于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标准化进程,对于参加全球标准会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第三,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政府层面,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人员培训和交流平台。欧盟可以定期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培训和交流机会,中国派相关人员接受培训,并得到与欧盟可再生能源领域人才交流的机会。高校层面,通过院校合作,共同开发培养方案和计划,设置相关专业,并为学生提供出国交流学习机会。
2.中欧可再生能源技术合作
由于间歇性、难以大量储存,以及高成本等特征,技术创新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而目前可再生能源技术正处于研发早期,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是获得技术成本最低的途径。中国和欧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第一,双方开展联合研发合作。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并且技术上非常复杂,具有一定研发风险。中国和欧盟通过技术研发创新合作,如,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一方面,各方利用比较优势,通过专业知识和人才共享,实现优劣互补,相互学习,联合提高科研与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风险共担以及利益共享的目的。第二,双方开展产学研合作。欧盟科研人才和机构相对而言占有优势,中国企业研发能力相对较低。通过这种常见的研发模式,可由中国企业提出研发需求并提供研发资金,寻找欧盟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研发。这当然也需要中欧政府为产学研合作搭建平台,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双方共同促进技术转移。我国能源转型面临技术制约,大部分核心减排技术需要通过技术转移获得,这需要在欧盟减少技术转移壁垒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欧盟-中国技术转移中心,为技术转移提供平台,通过组织技术转移活动和促进项目接洽,推动欧盟与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第四,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进技术需结合实际国情、需与自主创新并进。中欧之间技术壁垒由来已久,从冷战时期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到2000年的“1334号法令”,欧盟对中国技术出口管制政策从未松动。中欧可再生能源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欧盟向中国进行技术转移,欧盟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也就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壁垒是最大障碍。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欧盟实施技术壁垒的重要原因。2006年欧盟将中国单列为知识产权违规问题的第一类重点关注对象,因而不愿向中国转让可再生能源核心技术。因此,中国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在引进技术时需结合实际国情,要注意中欧在气候、生活习惯、文化等方面差异所带来技术适用性问题。在技术引进后,更加要重视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技术瓶颈。
3.中欧可再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欧盟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实施贸易保护,虽然让欧洲少数光伏电池制造商从中获益,但产业链内的大多数欧洲企业受到损失,也使欧洲庞大的太阳能消费者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因此,中欧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贸易合作使双方都获益,而中欧可再生能源投资合作是贸易合作的发展和延续。可再生能源投资合作使投资者前期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得到更快和更多的回报,也为东道国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生产方式和管理水平带来机遇。为了使中欧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更加可持续的良好发展,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政府方面。一是积极开展中欧可再生能源合作对话和交流活动,加强与欧盟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相关政策的磋商和协调,完善双方各项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政策,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为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创造良好环境,为消除分歧、缓解摩擦提供基础;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减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合作、参与境外可再生能源项目;三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开放程度,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准入门槛、拓宽可再生能源项目外资准入范围和程度,以及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外商投资的保护程度,以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四是通过消除贸易和投资合作障碍以推动合作。比如,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面临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走出去”投资设厂或参股欧盟相关企业受到限制,这仍需双方政府协商解决。第二,企业方面。一是作为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主体,需做好技术转型,增强自身出口和“走出去”的竞争力,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加快向全球价值链上游和“微笑曲线”两端攀升,推动贸易结构和投资结构全面升级;二是实现可再生能源贸易和投资标的的多样化,避免过度集中,减少贸易和投资摩擦。目前全球以及中欧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和投资主要涉及太阳能和风能,通过将贸易和投资标的多样化,加强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和投资,发掘其他贸易和投资机会。
目前《巴黎协定》减排目标与各国自主决定贡献尚存在缺口,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与可再生能源具体目标也存在差距,后巴黎时代中欧深入可再生能源合作,继续推动全球气候治理非常重要。基于过去中国和欧盟双方合作的良好基础,继续深入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技术创新、贸易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合作,建立气候互信,中欧可再生能源合作既有利于双方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转型,也将为全球“南-北”气候合作树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