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究竟为谁工作?

2019-01-05 07:16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12期
关键词:苏某法定代表张女士

◎吴蓉 图/邹勤

面试在董事长的家里,工资由法人代表的账户转账,上班在离上海几百公里外的江苏省盐城市。张女士认为自己是上海A公司的员工,但是仲裁和法院皆不支持。

案情回放

复杂的用工关系

2017年3月的一天,上海A公司的营运总监宋某告诉张女士,公司需招聘一名营销总监,问其是否有意愿应聘。在张女士同意应聘的情况下,宋某推荐她于3月29日至公司董事长李某的家中面试。面试顺利通过,张女士当场被录用,具体职务是营销总监,月工资1.5万元。入职后,张女士被派往江苏省盐城市从事招商和客服工作。其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每月的1.5万元工资,是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从个人银行账户向其银行卡转账。然而,2017年8月26日,张女士突然被告知解雇,同时还被拖欠了8月份工资。随后,张女士申请仲裁,在诉求未获仲裁支持的情况下,后又向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一、确认2017年3月29日至8月26日期间自己与上海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三、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8月26日期间的工资1.3万元;四、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29日至8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

庭审中,张女士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据:2017年4月至7月期间,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每月向她汇款的纸质凭证,其中4月的凭证上写明“3月份工资”;离职证明(非原件)及董事长李某通知解聘的微信记录,账目结清证明等。

上海A公司辩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居家护理,经营地在本市虹口区,至今本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合作,目前尚未盈利,也未招录过员工。张女士所主张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均与上海A公司无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每月向张女士汇款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苏某还是江苏盐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综上,上海A公司没有聘用过张女士,张女士也没有为公司工作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公司均不同意。

证据不足致败诉

法院表示,本案张女士主张2017年3月29日至8月26日期间与上海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A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张女士自述,其当时是在上海A公司董事长李某家中面试,而实际工作地点在江苏省盐城市,李某同时还是盐城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苏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查实,除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而非A公司向张女士汇款是事实外,张女士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从事A公司安排的劳动等。她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地属于上海A公司的工作场所。另其提供的所谓上海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并不是原件。故法院对于张女士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张女士现要求确认2017年3月29日至8月26日期间其与上海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他诉求也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张女士对与上海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的责任。”来自北京尚公律师 (上海)事务所的陆秀芸律师认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张女士对自己主张所列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每月从个人账户向她转账的纸质凭据外,其他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上海A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张女士现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足以证明上海A公司雇佣她,但并不能完全否认她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出现了多家关联企业,关系比较复杂。在家面试张女士的上海A公司董事李某,其作为股东成立了另两家公司,即江苏B公司和盐城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向张女士汇钱的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同时是盐城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李某也是这家酒店管理公司的股东。

那么从面试地点、工资支付、上班地点来看,张女士很可能实际是被盐城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盐城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当然,真正的答案还需要结合张女士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能否形成证据链再予以认定。张女士实际工作地点在江苏省盐城市,若她要证明自己与这些公

专家点评

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需举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项目)的内容以及是属于哪家公司的业务;其次还要举证提供劳动的证据,比如考勤等,否则很难得到仲裁或诉讼的支持。

如果张女士已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她与位于盐城市的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被仲裁和法院采纳,那么她还可以尝试一下民事诉讼,主张自己与苏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为苏某从2017年4月至7月,每月向张女士的账户汇入1.5万元并注明系工资,此证据是可以证明苏某向张女士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但向苏某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张女士还需证明4月至8月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前后一致以及8月份提供劳动的证据。

在劳动关系和个人劳务雇佣两个法律关系上,对张女士来说,如果劳动关系能获得认可,她能主张的赔偿要比后者多不少,其中包括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等,而后者只能主张拖欠的工资。

最后提醒求职者,找工作还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和程序,如果遇到迟迟不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充分保留相关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也要考虑一下是否要离开这家用人单位了。

法规宝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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