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必须先删同事微信?

2019-01-05 07:16周斌
上海工运 2018年12期
关键词:书面形式王先生用人单位

◎周斌

典型案例

奇葩离职纠纷上热搜

近日,中国平安人寿四川分公司的一名员工王先生,被上司要求删除同事微信后才能办理离职。为尽快就职新公司,王先生删掉了同事微信。事后,他发现公司并未有此规定,便认为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遂找上司理论要求其道歉,甚至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投诉,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甚至还上了微博热搜榜。

对此,王先生的上司寇女士解释说,当时让他删除同事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王先生在离职前,已经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对本公司员工的心理肯定是有影响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说请求他将同事微信删除。

11月18日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官博发文表示:“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公司代理人寇女士要求王先生在离司前删除同事微信一事,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我们向王先生深表歉意,感谢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同时,公司与寇女士进行了沟通,寇女士承认行为欠妥并向王先生道歉。双方就此事已经达成谅解。”

法律解析

拒绝不影响顺利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此,每个人的通信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的微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另外,即便王先生不按公司要求删除同事微信,公司是否就能阻止其离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 号):“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只要王先生提前30日把辞职报告交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管公司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即便寇女士或其他公司领导拒绝在王先生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最多30日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也算解除了。

不过,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很重要,对于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证据,劳动者在递辞职书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实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明确30日以后才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者通知辞职后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的判例。

但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尊重辞职劳动者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提早离职日期,并支付离职后30日的工资作为补偿。不管怎么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如果他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则为违法,而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却被当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一个月的生活来源岂不没有着落?这也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举一反三

谨慎发布新公司产品

案例中,上司寇女士曾解释说,王先生在离职前,已经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对本公司同事的心理是有影响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说请求他将同事微信删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只能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和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过王先生是在个人微信上发布其他公司产品,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一些培训或销售活动,显然不同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被法律所禁止,所以平安人寿也不能以此为由开除他。

不过,笔者还是要提醒职场新人注意,在个人微信上发布新公司的产品,毕竟会给老东家带来竞争方面的压力,尽管不能说是违法或违纪行为,但还是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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