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年前,王某与村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自愿将其0.27公顷承包地调换为其他地块,其中位于村西的0.13公顷地由杨某种植。因为与杨某素有恩怨,王某今年4月突然提出其与村委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村西的0.13公顷地还应该由自己来耕种,随后开来旋耕机将杨某种植的大葱毁损,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杨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但王某坚持认为其自助维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给予维持。
说法:人们在遇到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时,会努力运用各种方式、手段去保全和恢复,这些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如果采取侵害他人权益等方法来维权,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或无法请求公权力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的扣押、拘束或其他适当措施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性质相同,其要求包括:目的合法,即保护合法利益;时间紧急,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不实施自助行为将难以弥补损失;措施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王某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在措施上,使用机械毁损他人财物,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