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海
权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能造福社会,另一方面则可能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的还会造成民主崩溃、社会混乱、国家解体。权力到底产生正向效应还是负面效应,主要取决于把握权力的能力以及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演进中的重要议题。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视角:一是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研究视角。从我国现实政治的角度出发,对权力监督体系做经验式的剖析,从明晰监督主体、健全监督组织建设、保障监督制度运行等方面阐述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二是对权力监督的监察史研究视角。从权力监督思想来源的方面对权力监督理论进行梳理,其中又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思想为主要方面。
本文以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知识论为思想背景,以权力监督思想史为辨析对象,强调权力监督思想的连贯性,试图把握权力监督思想的内在逻辑,并不局限于政治哲学史的一元维度,而是从人文社会科学中不同学科关注的权力监督问题入手,阐明权力监督思想与政治现实的互动关系,递进到政治现实中,对权力监督及制约思想展现的理论导向与实践品格进行“理论—现实—批判”全景式分析。
一般认为,洛克开启了近代欧洲权力监督领域的理论焦点。然而,洛克在近代西方权力监督理论领域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也许是以一种难以察觉的方式展开的。洛克的理论工作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颠覆性解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二是阐明“自然法学说”和议会主权的优先性。
经由启蒙时代洗礼的洛克的一生是在与保王派论战中度过的。罗伯特·菲尔默在《族长或国王的天赋权力》中宣称,国君受上帝指派统治世俗世界,国君乃是上帝在世俗的化身,世俗中的子民为救赎自我,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而上帝高高在上,是“绝对存在”,有罪之凡身肉体无法与其直接对话,只有通过上帝的“使者”俗世君王与上帝对话。菲尔默还认为:“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这一点,人类的自由便是不可想象的。”[注]洛克:《政府论(上篇)》,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更为意味深长的推论是:君王的子嗣源自君王,有天生的王位继承权,天然地享有上一代君王的一切权力,对诸子民有道德上的最高优先权,如果君王没有嫡出,则由王室统一选择的旁系亲属承受大统。从某种意义上讲,欧洲的血缘政治或称前现代性政治在这里应该达到顶峰。这一欧洲中世纪“黑暗时代”的理论居然能在经过启蒙运动的英国畅通无阻,被主流社会奉为圭臬,按照现代政治的视角重新审视,表面上看觉得异常荒谬,无法动用理性的力量加以诠释。我们试从当时的社会政治的具体背景理解,以管中窥豹。学界就洛克在《政府论》中选择的论敌是菲尔默而非霍布斯的原因尚无定论,因为在推行君主制和专制主义方面,霍布斯远比菲尔默在政治上走得更远。仅以霍布斯是唯物主义者而免于洛克的理论讨伐似乎难以解释。菲尔默若非作为洛克的论敌,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地位则是籍籍无名,关于君权神授的理论也是拾人牙慧,远远没有超越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的理论建构。
人类社会经过启蒙运动和若干次技术革命的洗礼,早已经告别中世纪了,但是在现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还是随处可见“君权神授”的幽灵戴着伪善的面具发生影响,在某些宗教化国家和现代民主国家的某些非主流领域,打着“王位世袭”旗号的教派依旧以各种形式显示自身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所做的理论工作既危险又具有巨大的时代价值。洛克旗帜鲜明地表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的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享有这种权力。”[注]通过简明朴实有力的表述,洛克批驳了菲尔默的政治理论,完成对中世纪神学政治学的解构。
洛克恢复了中世纪政治思想里另一部分传统,确立对权力的法律—道德双重制约与监督原则,认为统治者对社会保有先天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运行。这些思想奠定了洛克在西方权力监督思想史上的地位。这并不是说洛克完善了权力制约的缜密逻辑,构建了精密的权力监督体系,而是说洛克在对菲尔默的批判中颠覆了“君权神授”学说,从理论上把权力监督与制约作为现实政治架构和运行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提出,在政治哲学史上开辟了权力政治学的路径。洛克指出:“一个有关特权的老问题会被提出来,即: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当呢”[注]。在洛克看来,君主不仅要受到本国历史传统中的约定俗成惯例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传统道德法则的限制。“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制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注]洛克:《政府论(下篇)》,6、107、1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在这里,“自然”是上帝或神的代名词,即一切超出人类理智范围的超现实神秘力量。洛克认为,在极端的情况下,比如君主与自然法照耀下的普通民众发生利益冲突,君主使用强制力量剥夺民众的自然权利,那么权力制约与监督也达到其极端使用层次,即直接暴力推翻君主的统治。
在某种意义上,洛克政治哲学的标签是综合性与调和性。他的哲学素养和政治理论功底不足以支撑复杂的逻辑建构,这类经验式的政治论述恰恰为后人留下了各种各样甚至是互相矛盾的理论空间,自由主义、社会契约派、唯物论者甚至保守主义者都宣称能在洛克的思想中找到自己理论的渊薮。因此,洛克的权力监督思想乃至政治哲学很难在逻辑上作出简单明晰而直截了当的政治表达,也并未给后人提供明确的权力监督的实施方式与意义,他含混不清的有关权力分立的思想甚至还为君主立宪制预留了理论空间。但无论如何,洛克是将权力监督与制约提上理论视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个人权利和人性的诚挚捍卫,以及法律维度上制约权力的道德信仰,连同他温良的改革精神,共同塑造出他作为资产阶级反抗中世纪神学压迫的理想代言人的形象,并为欧洲大陆的诸多政治哲学学说开辟了广阔的理论进路,为卢梭的登场奠定了权力监督视域的理论先决条件。
卢梭虽是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却不按照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观点阐释权力监督理论。与洛克对现实政治的批驳不同,卢梭论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理论起点在于现代政治的政治性不足。在卢梭看来,他所处的时代政治秩序脆弱且险象环生,忽略爱国主义与宗教精神,听任低俗哲学和缺乏公共道德的艺术说教盛行于世。卢梭“认为古代紧密结合的政治制度(他对此过于理想化)是最完美的政治形式”[注],“古代城邦,比如说斯巴达,由于其单纯、公共利益上的道德(或政治)、公民宗教、对艺术以及军事技术的合乎道德的使用,以及很少的极端个人主义与个人利益,才是真正的政治社会。”[注]马克·戈尔迪、罗伯特·沃克勒主编:《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 352、3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卢梭把公意(general will)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内核,认为一个社会只有包含朴素的公民道德、传统的宗教信仰、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简单质朴的个人生活方式,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
政治生活的挤压和政治理想的遥不可及迫使激进的卢梭也在考虑如何制约现实政治中的强制权力。在卢梭看来,“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而“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了”[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虽然卢梭被人所熟知也是遭受误解最大的是主权者的理论(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这为20世纪极权主义的肆虐提供了理论根源),但他也为主权者全能全知地位设定了限定条件,因为主权者存在是得到全体人民的授权,是道德层面的优先性(在这里卢梭把道德置于法律之前),主权者只有在谋求公共善的时候才能存续,如果未根据公意通过的法律就实施政治行为,则不属于主权行为,无需得到全体民众的拥护,因而是无效的主权。
卢梭探讨如何制约主权者越权行为,认为首要办法就是确立立法权的绝对地位,“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其次,要确立混合政府制的更优地位,即对主权者施以有层级的分权,有节制地弥补主权者由于绝对权威而产生可能的擅权。在卢梭看来,“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防止这种不便,这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仅仅能起到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再次,卢梭论述了保民官制[注]保民官制指的是罗马的“人民保民官”或称“平民保民官”只能从平民中选出(当然不包括奴隶等非公民)的政治制度,作用在于防止贵族、执政官或当权者对平民权利的侵犯和损害。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150-1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的重要性,目的在于保护普通民众的私人权利不受强权力的侵害,其政治理论模型还是来自卢梭倍加推崇的古罗马公民代表大会制度,却意外地为现代政治的权力监督体系提供了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发展史上的政治难题具有相通性,只是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以不同的话语体系与表达形式表征出来,引发当代理论家新的争鸣和辨析。卢梭认为保民官制“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是在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可以说是一个比例中项”[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最后,卢梭还先知式地发出警告,任何监察制度都有其应用限度,只能运用在整个社会政治总体运行良好的情况下,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而不能越俎代庖,解决政治制度和政治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由此可见,检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就不会再有力量。”[注]卢梭:《社会契约论》,108、110、113、99、156、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如果权力监督体系按照洛克等人的政治设计与制度运行安排,那么政治权力制约的图景将呈现这样一种样貌:每个人将个人的权利让渡给公共社会,政府享有政治权力,并对公共性事务作出制度安排,会有专门的机构制约权力的运行。同时,道德规范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与强制力量一同制约权力机关。应该说,西方思想家们的政治规划展现出诱人的吸引力,从表面上看解决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制度性难题,也为普通民众争取到了监督权力的制度化通道和途径。但是,西方思想家们掩盖或者遮蔽了权力的真正来源与去向,而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进行权力的转换,其要旨只是针对普通民众的阶级统治。
洛克等人宣称近代国家为普遍利益服务,同时也就是为公民服务。马克思认为这一论点异常荒谬。因为这个普遍利益只是统治阶级的普遍利益,国家本身已经成为被驱动的机器,这个驱动力正是“资本”。“资本”导致了国家的异化,导致了政治权力的异化,也就形成了异化的权力监督体系。“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86-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在马克思看来,卢梭虽然大力宣扬古代城邦政治生活的道德优先性,否定代议制民主,强调回归古罗马的直接民主,也提出了古希腊公民大会的现代价值,提倡公民过一种道德的政治生活。但是,这些都掩盖不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来源于经济上的压迫,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根本无法解决的。任何政治制度只为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者服务,政治权力的设计就是为了保障这种压迫以强力的形式确立下来,而权力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力更好地运行。
尽管马克思主义揭示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诸价值的本质,并做了人类文明有史以来最深刻的政治批判,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采用一种反历史的角度看待西方政治思想家的政治观点以及为推动政治进步而开出的政治药方,因为相较于封建主义时期,洛克等人的政治制度设计及其对权力制约的构想已经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其政治理想、政治追求和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为今后的政治理论家及实践家们提供了思想资源与思考空间。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运行架构有其历史合理性,民主制在缝合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方面作出卓有成效的贡献。马克思甚至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力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在回答了政治权力的本源及其异化倾向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开始深入现代性社会的内部,探究权力监督与制约的理论背景、现实途径以及实践意义。权力监督体系的理论背景和逻辑前提是国家权力体系要制度化即法治化,由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良法”作公民权益的根本保障。这里“良法”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曾提出的“真正的法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展示人本身的意志和力量,内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马克思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这表明,社会主义的权力监督首先体现的是人民的普遍意志,实现人民权利法治化,让权力监督体系在“真正的法律”框架内良性运转,展现人民权利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在现实政治层面,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普遍参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并有制度化路径保证对政治权力使用的监督。政治权力要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真正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特权的“护身符”与“通行证”。马克思对《黑森宪法》大加赞赏:“没有哪一部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使政府在更大程度上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广泛的监督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政治权力是人与人政治关系的产物,而普选制、罢免权和底薪制是人民监督政治权力运行的有效形式。普选制“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同时,人民“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注]。
与以往政治理论最大的不同是,马克思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论证权力监督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而且通过政治实践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予以总结并提出改进方案。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建设提出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及途径,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为政治发展提供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政治镜像。为了保障政治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防止国家机关由人民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对掌权者进行监督,而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其本质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法治化路径对公共性的政治权力和掌权者进行权力监督与制约。巴黎公社防止权力异化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227、2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在马克思看来,公社不仅仅是议会式的,而且应当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这样,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权力组织和管理,可以将“公社的勤务员”纳入切实的监督之下。
如果说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将权力监督思想纳入政治理论坐标系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则将洛克等人的“权力监督无意识”以实践政治的面目全新出场。这一出场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转折和实践品格。
第一,问题根源的转换。马克思主义首次把局限在资产阶级政治体系内部的权力监督延伸到对政治权力的社会本源性、社会发展阶段的探究以及政治革命上。以往的思想家只满足于“解释世界”,只满足在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改良上,仅仅在从事一种权力角逐的政治游戏。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在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深刻阐释了经济与政治的辩证关系,提出了以经济基础作为社会发展原动力的社会生产本体论,认为政治权力在社会要素中并不起首要作用,有其作用的范围。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无法通过和平方式在资产阶级国家争取到个人权利,而应直接通过暴力革命推翻阶级统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
第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实质和目的是政治解放。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就是资本的“释放史”,也就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政治体系的“异化史”,具有贪婪性、吞噬性和毁灭性等特征。遵循洛克等人发轫的权力监督理论只能延缓资产阶级的行将就木,无法解决资本主义根本性危机,也就无法真正发挥权力监督的作用。但以马克思实践转向为开端的无产阶级政治权力学说,把“政治解放的逻辑”从西方权力监督理论中分离出来,确立超越权力游戏的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地位。未经政治解放的社会,起主导作用的是政治特权,是严苛的等级制度。洛克等人的政治工作是将神学特权改良成资本特权,延续“抽象的个人”的异化性质,其本质还是极少数人享有对社会大多数人物质生产资料的无偿占有权。在马克思这里,只有通过政治革命,彻底打碎资产阶级专制的国家机器,才能获得政治解放。“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现实的、实际的解放。”[注]在共产主义的政治理想中,国家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最终必将消亡,而政治权力与其监督体系也必将消亡。
第三,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的发展形态。如果说洛克等政治思想家确立了权力监督的一般性观念,那么唯物史观则基于对资本主义本质的历史批判,显示了现代性的丰富矛盾及其复杂性。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分布是现代社会主题之一,权力监督是政治权力体系的主题之一,而国家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自我实现正是现代性政治的本质所在。“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32、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唯物史观把作为“类存在物”的人从等级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作为公民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政治解放赋予现代人公民权,而公民对权力的监督也在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之列。政治解放当然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飞跃性的进步,但只是作为人的解放的一个发展阶段,政治解放的目的就是人的解放。而实现人的解放才是现代性社会的最终归宿和完美形态。在实现人的解放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从私有财产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现实的个人”取代了“抽象的个人”,人作为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证不再受社会交往的产物(政治权力)的统治、支配和压制,自由发展的个人与其他个体以及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彻底消除。政治利益在政治权力运行中不起决定性作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失去其存在的政治和社会基础。马克思以天才般的洞察力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指明了政治权力监督体系产生的根源、发展及其消亡,对权力监督理论和政治实践具有划时代的价值和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视域中,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将政治形态中的问题牢牢地与经济形态相勾连,将权力监督问题跳出单一政治维度上被建构的窠臼,通过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资本主义本质矛盾,从历史逻辑和现实关怀双重视角彰示对资本主义抽象自由的批判意义,从而达到人的政治解放及至人本身的解放,这样就实现了对前现代性的彻底超越,以强烈的人文关怀和鲜明的实践品格把权力监督问题带入现代性政治中。
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观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权力的认识、描述、分析和批判,但它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批判。马克思之后的政治思想家们围绕马克思开辟的政治权力观道路,站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广袤视角,试图对马克思的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作出现代性的解读和延展。
罗素探究了权力欲的冲动,对权力的形态做了细致的区分,探讨了权力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并将有关权力的理论上升到伦理的层面进行哲学的思考。与马克思不同,罗素从学术史的角度将权力看成是自然科学中的“能”的概念,认为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财富权力、军事权力、民生权力以及舆论权力,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具备新的属性的权力产生。在这些权力中,某种形式的权力没有理由从属于其他权力,也没有一种根本权力是其他权力形态产生的根源。从这种角度出发,罗素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解读为经济权力决定论,他说:“想把任何一种形态的权力——如今特别是经济权力这一形态——孤立起来的企图——一向是而且仍然是许多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错误的根源。”[注]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在此基础上,罗素梳理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诸多政治形态,认为无论是军事独裁政治、神学政治、君主政治、寡头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无法阻止权力的滥用。他进一步认为,如果仅仅把对权力的监督限定在政治哲学的范围内,无论如何都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提出了权力监督的多元决定论,认为至少要从政治约束、经济制约、舆论监督以及心理和教育等角度多方面节制权力的运行。
罗素在对权力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性约束的研究中,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权力监督的管辖区域。他认为,要想对权力有效制约,必须避免权力在空间领域的高度集中,要大力扶植代表各种群体利益的组织,采用地方分权和组织化分权的方式,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这样普通民众能更有效地投身于政治生活中。第二,政治权力监督的重点是强权部门。罗素列举了警察部门的例子,认为一旦警察制度与考核利益挂上钩,那么守法的公众遭受警察不公正的迫害就为期不远了。罗素强烈批判希特勒式的威权政治,认为那是一种从肉体到精神上全面的控制。他论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认为要把代表不同观点的新闻媒介分配给不同的政治组织,使公众能听到不同的意见。他进一步论述,在艺术、科学等政治色彩不强的领域,要允许多样性的意见,公民有充分的鉴别力可以识别不同的见解。在分析了制约权力的制度性因素后,罗素开始把权力制约的触角深入心理学和教育学层面,在他看来,个人的冲动、激动以及恐惧等情感往往会导致对政治领袖的盲从,从而产生“政治无意识”,造成对民主政治毁灭式的伤害。要消除这种危险,必须从教育做起,尽可能从小就消除儿童的叛逆心、破坏性和奴性,培育具有独立意识的公民。
福柯对权力哲学的后现代性批判,考察的中心是现代理性和人的主体性在权力监督体系中的非固化过程及其待完成性。在福柯看来,传统政治学根据社会契约论模式把权力的占有看成是个人权利的让渡,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观则是按照国家主义的思路把权力制约理解为国家机器压倒性地占有。
福柯试图超越传统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把权力监督和制约理解为人的主体行为在其间不断形成和行使的过程,这种行为是社会日常生活中不引人注目的策略性行动,在政治体系中并不意味着具有某种完结性,而始终是权力之间在某种瞬间发生的而又不断重复的碰撞形式,并没有公认的机构予以确认,权力监督的存在意义只有在不间断地斗争中才能获得确证。“权力不能被设想为可以固定不变的能力,不能被设想为某一单个的主体或者社会团体的长期的特质,而应被视为主体之间策略冲突的原则上多变的和未完成的产物。”[注]阿克塞尔·霍奈特:《权力的批判——批判社会理论反思的几个阶段》,15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福柯认为,权力监督系统不过是不同社会政治生活场景中相同政治行为在瞬间的衔接,并不具备历史性和现实性,只要永不停息的斗争性政治行为被连接成一个无中心的系统,那么它就具有持续性,尽管这种持续性很可能是暂时的。因此,权力监督不能通过中央集权的强制性国家机器实行,只能通过处于多种多样的斗争情境中互相迥异的“非集中”政治行为得以维持。
这种转换的逻辑前提是消解了政治权力中专制力量的地位,而把权力监督仅仅视为政治权力系统运行中非价值化的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政治’以社会权力在约束条件下的行使为基本特征。”[注]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这就承认了约束政治权力的必要性。“不受限制的权力是带有暴力性质的,并且是纯粹的和简单的。除了在一些退化的、极限的意义上事实可能如此之外,这完全不能算作政治权力的运作。纯粹的暴力更多是一种物理力量而不是政治……只有政治参与者行动的约束条件以及在这些约束条件下指导他们行动的策略,才构成政治的本质。”[注]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这种观点试图斩断政治权力与纯粹暴力的天然纽带,而把政治权力运行科学化的议题凸显出来。作为科学的权力监督理论,其研究对象不是具有宏大叙事倾向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而是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利用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强调对政治权力的监督过程进行微观观察和数字调查,认为具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权力监督体系是非人格化国家利益追求的后果,不具有科学意义上的精准度,只有具体的个体及其行为才是科学化权力监督的可靠研究对象。
这样一些理论建构沿着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开辟的分权学说,尝试完成研究起点从“利益”到“政治符号”的转换,试图从宏观政治学转型到以“个体”为起点的微观政治学理论视域,并嵌入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交叉理论和方法,力图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经济决定论立场转向后现代政治立场,从流动性的角度出发,强调权力监督体系的非固化状态。从某种角度看,这些努力的确是对马克思政治权力监督观理论质点和表述方式的批判,却不足以构成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力观本身的否定。一方面,这些权力监督理论的合理之处正是注意到了长期未被重视的权力监督主体性视角,试图利用科学化和实证化的方法,彰显权力监督体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阐释监督主体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张力关系;另一方面,其代表性学者无法正确认识影响权力监督的基础性和多样性要素的辩证关系,仅仅在物化和技术层面寻找影响权力监督的决定性因素,把权力监督的最终动力归结为不确定因素,只能从否定经济必然性走向否定物质生产(这是人类发展的社会基础),并最终在本质上与唯物史观视域下的权力监督背道而驰,而缺乏政治实践意义。
深入梳理和评析权力监督理论的嬗变过程及其与政治现实的动态互动关系,对于我们在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澄清权力监督理论与政治实践的关系,深化对政治权力监督体系的理解和实践,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漫长的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人化的自然与自然的人化双向互动构成了人类发展的驱动力,影响着人的思维活动,而提炼升华普通民众生活智慧的理论家们又反哺他们所生活时代的时代精神,最终通过文字的形式将他们的思想传播于后世。这也可以部分解释某些政治思想家的观点会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引起轩然大波和巨大争议,因为他们的思想只在特定时空、面对特定问题、依照特定的意图、给出特定解释、达成特定的解决方法,对超越国别性和民族性的他者是否具有政治效力,对当下的社会历史现实是否具有考察和借鉴意义,尚待政治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评判。因此,权力监督的思想与政治现实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历时性的角度考察,这是多重叠加或复合褶皱的复调逻辑,而非单一维度的线性逻辑。历史上的权力监督思想、现时的权力监督主导观念、过往的政治环境和当下社会的政治生态,四者杂糅在当下的政治生活中,共同塑造着现实社会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和政治话语体系。
具体说来,即使在以往思想史中未能明确提供的有关权力监督的政治形态和政治模式,依照一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政治文化,也理应可有独创性的制度化建构,否则世界上所有曾经存在的和现存的国家将是千篇一律的政治权力监督体系。历史唯物主义将政治实践作为基础性要素纳入权力监督体系的考察范围,恰恰论证了权力制约的政治体系不能定于一尊,不能把西方思想史设计的政治发展轨迹和路线图完全套用到中国权力监督体系的政治实践之中。这对马克思的政治权力制约理论也同样适用,因为马克思主义不是为现实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金科玉律,而是提供一种理论资源和思维方式,让政治实践者们在改变世界的征程中作出符合客观规律的政治判断,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建构。
当下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架构开辟了西方主流权力监督思想之外的监督路径,即在以权力监督权力和以社会监督权力之外,通过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实践,开创了以民主监督权力的进路,并在中国的政治土壤中生根发芽。新中国成立近70年的历史和40年的改革开放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主监督权力的路径不仅仅在思想上拓宽了西方权力监督史的研究,还与中国政治现实紧密结合,经过数十年政治实践的检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治形态,成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例,我国宪法以及法律确立了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权利及地位,确保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政治权力监督的法律地位,符合近代以来权力监督理论的一般规律。
民主监督依然是对权力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特殊性质的权力监督以国家基本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当今风云变幻的世界中对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具有强烈的借鉴意义和可操作性。民主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是非国家权力性质的权利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监督,是不同政党的“异体监督”。由于民主党派的历史地位、性质特点和社会基础,这种对权力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执政党在领导国计民生工作中权力行使的偏差及失误,更好地促进权用为民、权用其时、权用其位。民主监督具有政党性、合作性、高层次性、组织性等特征,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权力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特殊政治效用。
中国独特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与深厚的政治文化底蕴孕育了具有“软法”特征的柔性监督即民主监督。民主监督虽然有着重要作用,但这一监督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能依靠民主监督来解决所有问题。“软法”与“硬法”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只有“软硬兼施”,才能达到善治的目的。要防止权力滥用和遏制腐败,从根本上来说,就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强化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一,对权力监督的政治力量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平等性。无论是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还是马克思对异化的权力监督体系的批判,抑或对权力监督的后现代性消解,都运用了平等实在的权力监督平等实在的权力的基本原理,权力监督的政治力量必须客观存在,且要与掌权者具有平等的地位,才能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
第二,对权力监督的政治力量具有独立性。在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中,监督权力的政治力量独立性指的是监督力量在组织上与掌握权力者有不同点,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有独自存在的功能与作用。
第三,对权力监督的政治力量具有主体性。从发生机制上看,权力监督力量不仅不能矮化、弱化和简化于权力本身,而且必须确立其主体性,从制度保证和组织建设等方面有其自主性,要从相对碎片化监督模式转换到自觉的政治权力监督完善形态,构建完备的拒腐防变的监督体系。
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无疑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举,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10-28。在我国,掌握权力的主体主要是执政党,执政党通过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两种方式行使权力:“党的领导是指在社会各领域事务中从事动员、引导、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为实现党所提出的目标、理念、路线和政策而共同奋斗的目标;党的执政则指党的机构和成员依法影响和引导国家权力机构,进而把党的决策转化为国家决策,从而以国家机构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和贯彻党的决策的活动。”[注]李广德、王晨光:《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的法理论证》,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1)。因此,在当前的政治体系中,对权力的监督主要针对执政党的领导行为和执政行为。
然而,以往的监察体制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力量相对分散,各种权力监督力量因体制机制不畅,或有“摩擦”和“重合”的现象,易产生权力监督领域的“真空地带”,导致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在现实政治层面,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权力监督体制的顶层设计,统合权力监督的政治资源,提升对权力监督的准确性与精准度,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形成全面覆盖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契合西方思想家们有关权力监督的一系列客观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和判断,更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政治实践,有利于践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消弭权力监督力量的异化倾向,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真正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