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农业农村局 李爱平
选举权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以来,特别是201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后,经过多次选举实践,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逐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也比较薄弱,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拉票贿选是民主选举的毒瘤,一些地方已相当普遍。有些地方的农民反映,农村基层选举中只有所谓“四大”的人,即口袋大、宗族大、拳头大、关系大的才能当选。这种说法比较形象地反映了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口袋大”指的就是贿选,在“四大”中尤为严重。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选举中委托投票的现象也呈逐渐上升趋势。据调查,外出务工农民回村参与投票的不到20%,有80%以上的外出务工农民要么放弃投票权利,要么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方式虽然保证了外出人员的投票权,但在办理委托投票的程序上也存在诸多漏洞。有的外出务工村民把自己的投票权通过电话委托给他人便完事,至于投谁的票不再过问;有的即使交代了投票的意愿,事后也不会去查证。因此,委托投票并没有起到反映委托人真实意愿的作用,实际上是受委托人重复行使了选举权。另外,一个选民可以接受几个人的委托,多次代理投票,甚至不需要出示委托证明就可以代理甚至冒名代理投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使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一段时间以来,在农村长期潜存的宗教势力逐步复活和扩大,他们采取各种方式公开干预农村政治活动,影响民主选举成为他们左右村政、谋取自身利益的主要途径。一些地方的农村宗族势力控制了民主选举过程,把选举村委会主任异化为选族长。有的候选人凭借宗族支持控制村委会组成,处理村内事物时优先照顾本族村民。由于宗族斗争,各姓都只选本姓候选人,致使村委会选举流产,一直未能选出村委会主任。
有的村选举不召开村民大会,而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抱着票箱直接入户收票。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容易受到诱导、威逼,或者碍于情面,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投票。有的地方选举结束后,落选村干部拒不承认选举结果,不移交公章、账目,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无法开展工作。对此,有的基层党组织束手无策,个别村党支部甚至公开支持落选村干部不移交公章、账目。
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体制机制上考虑,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从工作层面考虑,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其在领导村民自治、推进民主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民主法制意识,努力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基层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素质,克服封建意识、宗族观念等消极思想的影响,在自治过程中增强自治意识,学会自治本领。另外,还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工作正常进行,重点解决贫困地区选举经费不足的问题。
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一是规范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方式。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对候选人可以开展的竞选活动加以界定,增强操作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选举程序。如授予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权及对违法竞选活动的处置权等权力,严格委托投票手续,受委托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方能进行委托投票。三是制定选举后工作移交的程序和纪律规定,保证工作移交及时有序。
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督机关要对选举工作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坚决防止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干涉村民民主选举结果,随意撤换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当选的村干部。要严肃查处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行为,认真研究解决宗族势力参与或控制选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