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德彪,周竹定,郝国双,王华建,姜新兵
1.浙江省种植业管理局,310020;2.新昌县农业农村局,312500;3.建德市农业农村局,311600;4.淳安县农业农村局,311700;5.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310007
龙井茶是中国绿茶的精品、浙江绿茶的代表,是最具浙江地方特色、传承千年的“浙江名片”。继200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2005年7月15日起更名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2008年12月7日,“龙井茶Longjing Tea”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品分类第(30)类(茶)商品中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系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现注册人已变更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注册号:561228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标志着传承千年的龙井茶文化遗产最终得到了《商标法》等国家法律的正式保护,实现了龙井茶从“品名”到“品牌”的历史跨越,龙井茶产业从此进入了一个“正本清源、依托品牌、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崭新时期。
龙井茶地理标志法定产区涉及杭州、绍兴、金华和台州共4个市,覆盖18个县(市、区):杭州市下辖的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滨江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绍兴市下辖的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金华市下辖的磐安县、东阳市,及台州市下辖的天台县。龙井茶产区分为西湖产区、钱塘产区和越州产区。西湖产区范围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产区范围为除西湖产区外的杭州市下辖龙井茶生产县(市、区),其他龙井茶生产县(市、区)为越州产区范围。为强化龙井茶之精品——西湖龙井的保护,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9129815,地域范围同龙井茶西湖产区,注册人系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目前,龙井茶主要依托工商系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保护与管理。
商标注册10年来,通过各级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产地政府、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方协作,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已基本步入正常轨道。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明确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实行“以县为主体具体管理,分级负责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和县(市、区)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协调机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出台《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相关机构制订发布《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审查和许可工作程序》《龙井茶证明商标期满换证办法》《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等8个配套规范,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基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龙井茶品牌使用管理框架和操作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龙井茶管委会办公室等多次召开或联合召开会议,合力协同推进商标使用管理。
龙井茶是一个传统品牌,无人不晓。相对而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个“新”事物、一条“新”规则。因此,把宣传推介龙井茶证明商标列入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借助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及茶事节庆活动等时机,广泛宣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法律地位、产区范围,帮助消费者正确识别真假龙井茶,让社会各界共同加入到保护和维护龙井茶声誉的行列中来,为证明商标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如在2010年2月和11月,以“龙井茶证明商标全面启用”和“龙井茶证明商标专项检查”为契机,先后2次通过新华社向全国近200家主流媒体(报刊、电视、广播等)发布新闻报道,并经广泛转载。与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中国茶叶学会连续举办6届龙井茶(西湖龙井茶)品质评鉴研修班,收效良好。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让更多的龙井茶经营主体使用,并从中受益。相关单位通过培训、现场辅导等,引导、帮助企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特别是新昌、嵊州、淳安、萧山等地,借助地方公共品牌的优势,探索“龙井茶”证明商标母品牌与新昌县的“大佛”商标、嵊州市的“越乡”商标、淳安县的“千岛湖”商标等区域子品牌之间的战略合作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捆绑式”管理,实现双方共赢。目前,大佛龙井茶、越乡龙井茶、千岛湖龙井茶等已发展成为龙井茶旗下的重要区域性品牌,形成了一个龙井茶品牌集群。截至2018年,有349家企业获取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获证企业包括龙井茶3个产区企业及产区外的“委托加工”等形式的流通企业,相关母子商标结合的龙井茶专卖店达到789家。
政府职能部门十分重视龙井茶商标的国际注册保护,浙江省农业厅于2010年、2011年拨出专款向日本、美国、印度和我国香港等43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已收到马德里体系注册证书,及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德国、印度、菲律宾、加拿大、美国的核准公告。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浙江省农业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了首次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专项检查。全省工商机关共发放宣传资料6 917份,出动执法人员4 463人次,检查茶叶生产企业169家,市场263家,超市、茶叶经销店2 989家,商标印制企业1 544家,发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规范使用产品355个,责令整改企业34家。此外,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全省工商系统集中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龙井茶”被列入重点保护对象。2012年3—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浙江省农业厅再次联合开展了保护龙井茶、西湖龙井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部门协同的检查整治,亮出了证明商标的法律地位,提升了企业规范使用证明商标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针对产销经营中存在的某些企业产品“质级不符”“产地虚标”“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问题,从2015年开始,连续4年组织龙井茶感官质量与标签标识使用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样品(预包装产品)的质量定级进行评审,对包装标签标识进行审查。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当地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从实践来看,已产生了良好作用。
10年来,商标注册人配合省内外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侵权案件,涉及河南、青海、山西、安徽、山东、湖南、江苏及本省等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扩散。此外,针对问题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止侵权告知书》,对于恶意侵权和经告知后不履行相关规定的,提请当地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除了行政查处外,还委托专业律师有序推进司法维权工作。“龙井茶”商标侵权案受到央视媒体、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进入“央视3·15现场节目”,入选“2015年度江苏省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和“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龙井茶产区范围广、加工企业(或农户)众多,为保证龙井茶传统特色,先后制订了《原产地域产品 龙井茶》(GB18650—2002)、《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GB/T18650—2008),2013年通过标准复审,还配套制订了《龙井茶加工技术规程》(DB 33/T239)和《龙井茶机械手工组合操作规程》(DB 3301/T1085)省、市地方标准。2015—2016年,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合浙江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及产区,结合“龙井茶不同产区品质特征”研究,制订了“龙井茶(钱塘产区)”“龙井茶(越州产区)”标准实物参考样,并通过了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审定,为加强龙井茶质量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总体而言,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有相当比例的龙井茶由小规模农户完成初加工。为此,遵循地理标志相关规定,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流通企业走“龙井茶委托加工”之路,推进产区生产企业与消费终端品牌企业的规范对接。目前,“小罐茶”“华祥苑”等销区知名品牌已先后与龙井茶产区种植加工企业建立稳固的“委托加工”等关系,进入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企业行列,成为规范和拓展龙井茶市场的新型主体。
开展炒制技术比赛,是传承龙井茶加工技艺、保证产品风格特色的重要一环。省、市、县乃至部分乡镇,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系列龙井茶炒制比赛(比武、擂台赛、争霸赛、茶王赛等),既有传统手工比赛,也有机械炒制和机手结合的。其中,嵊州市“华发杯”越乡龙井茶炒制比赛已连续举办了20届。
近10年来,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为重要抓手,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实现了龙井茶市场拓展、品牌提升、茶农增收。2018年龙井茶产量2.2万t、产值43.5亿元,与商标注册前2008年产量2.2万t和产值21.4亿元相比,10年间龙井茶产量保持基本稳定,产值却增长了1倍以上。可以说,龙井茶已成为我国产区范围最广、涉及茶农最多、产业规模最大、区域优势最强、对茶产业贡献最大的证明商标绿茶品牌。“大佛”“西湖龙井”“贡牌”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在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维护方面重点聚焦以下几类对象:一是未经许可,在茶叶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茶叶生产企业;二是销售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场超市;三是擅自印制、销售“龙井茶”注册商标标识或标有“龙井茶”字样包装物的包装印制企业。
(1)未经许可,擅自印制、销售“龙井茶”注册商标标识或标有“龙井茶”字样包装物
2009年,浙江省Z市一从事茶叶包装容器加工、销售的企业,购进“白铁皮”,制作好标识样张去外地在白铁皮上印上“龙井茶”“西湖龙井”字样的半成品茶叶外包装,后回企业厂区将印来的半成品外包装标识制成成品后销售到山东、河北等地。根据举报,Z市工商局立案查处。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制造销售标有“龙井茶”和“西湖龙井”的标识外包装铁盒的行为,经商标注册人认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制造销售标有“龙井茶”“西湖龙井”的标识外包装铁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和第(三)项“属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经许可,在茶叶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2015年,江苏省J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公司的茶叶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6次以其分公司名义加工生产了13种不同规格品种的龙井茶119盒(袋)。至案发,当事人剩余部分茶叶未销售。当事人在茶叶的外包装盒(袋)上突出标注“龙井茶”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被市场监督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该案入选“2015年度江苏省十大商标侵权案例”。
2015—2016年,龙井茶商标注册人与杭州L超市和C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维护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权益,此案于2017年入选“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入选理由是:“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了‘龙井茶’字样,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品质特征,故认定被诉使用行为侵害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裁判结果对于遏制滥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龙井茶的金字招牌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3)销售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0年7月,河南省洛阳市工商局下辖某分局接举报,反映H超市销售的“龙井茶”涉嫌侵权。经立案查明,该超市从洛阳某茶行购进信阳某茶场生产的“龙井茶”,该茶场未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该“龙井茶”属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商品。H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仿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罚。
(4)非地理标志范围内种植加工的扁形绿茶冒充“龙井茶”
2017年,湖北恩施C企业将当地种植加工的扁形绿茶以“恩施硒茶——峡谷沙龙(龙井)”在淘宝网上所开店铺进行销售。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其侵犯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名茶资源丰富,已注册的茶叶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到较大数量。以浙江省为例,已拥有茶叶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3件,如龙井茶、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径山茶、大佛茶、磐安云峰、天台山云雾茶、开化龙顶、江山绿牡丹、莫干黄芽、泰顺三杯香、松阳香茶、平水日铸等。基于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践与经验,就加强茶叶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提出若干建议。
(1)科学定位的指导思想
新时期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指导,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引导、服务、整顿和规范,使地理标志品牌得到保护、市场得到拓展、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产区茶农得到增收、产业得到提升。其中,要处理好地理标志传承与发展、龙头企业发展与小农户增收的关系。
(2)务实可行的运作机制
对于龙井茶来说,它是一个传统品牌,产区范围较大,生产主体分散,流通渠道众多,这决定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实施也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规范,全面推进”的策略。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不同地理标志所处地域、环境不同,采取的策略与机制应有所不同,但务实可行是根本。
(3)管放有度、规范有效的管理模式
龙井茶地理标志实行管理职责上的分级负责制、商标使用上的双商标制、商标管理上的“五统一”和管理服务上的“五到位”。其中,双商标制既有效统一龙井茶品牌形象,也较好解决企业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形象、信誉不流失,同时也促使企业重质量、讲诚信。商标管理“五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准用许可、编号管理和标识使用。目前,茶叶类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统一”规定过多过死、实际无法推行的问题。从地理标志本身来说,管理机构要重点关注的是其产地、工艺、质量、标识、许可等,其他很多事项应该鼓励企业发挥其能动性,以企业为中心进行创新和拓展,不应作过多的不切实际的“统一”要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与维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种植、加工、流通等技术环节,还与生产地域控制、加工许可、商标监管、质量监控等管理环节相关。加强领导,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是提升管理水平和绩效的重要保障。要依法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集中力量、大张旗鼓地查处几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假冒和恶意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以震慑不法分子。
品牌管理越深入,各种各样的问题咨询和投诉自然会越来越多。建立一个多功能的证明商标公共服务平台,显得十分必要。这一平台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或能力:接受咨询、投诉、申诉;承担或委托开展商品质量鉴(判)定;危机响应和应对处置;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