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利益与滨海湿地的生态文明建设
——肯·A·古尔德论美国湿地规划与管理的启示

2019-01-04 02:16王书明董兆鑫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

王书明 董兆鑫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滨海湿地是水文状况的调节者,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文化、科学、休闲和审美等价值,一旦丧失,不可弥补。我国拥有多种类型的滨海湿地,如盐沼湿地、潮间带有林湿地、珊瑚礁等不同形态,它们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湿地开发与保护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参考。美国的湿地保护经历了从开发到保护的三个阶段,即湿地开发期、政策转型期和“零净损失”期。湿地开发期是在殖民时期,联邦政府支持农民开垦湿地,并给予大量补贴,将湿地的水排出,改造为农业用地。在政策转型期,公众重新认识和评估湿地的价值和作用,并促进政策改变:例如影响深远的《清洁水法》第404节、《食品安全法》中的湿地保护条款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零净损失”期是通过补偿性缓解方式维持总体的湿地面积。[1]肯尼斯·A·古尔德(Kenneth A. Gould)等人运用施耐伯格的“生产跑步机”(the treadmill of production)理论,分析了保护湿地公民运动的案例,呈现了美国湿地利用冲突的层次和解决方案。透过这些个案,可以发现湿地保护的冲突和解决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观之间的对抗和妥协,有限开放的参与有利于缓和或解决冲突,有利于缩减社会代价,有利于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共生,[2]形成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共同体和社群命运共同体。

一、“生产跑步机”与湿地规划冲突的抉择

施耐伯格对起源于现代工业社会结构内的环境问题和政策做出了政治经济学的描述,发明了“生产跑步机”的概念,这个概念指的是经济体系的一种内在需要,这种经济体系通过创造对于新产品的消费需求,持续追逐利润,这样做会把生态系统承受经济增长的能力扩展至超出其物理极限或者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3](P20)在不断追求“进取”的工业社会中,存在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冲突。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基于物种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致力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形成两种矛盾的角色,这使之不得不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即在保持政府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展经济。在政府治理层面会形成政绩跑步机循环,[4]“政绩跑步机”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NGO和普通民众等多个行动主体。“跑步机”的恶性循环运行不仅会耗尽自然资源、恶化生态环境,也会导致人类社会的崩解,因此破解这种恶性循环。施耐伯格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角度出发研究、反思环境问题,有别于抽象功能冲突论环境社会学的思路。肯尼斯·A·古尔德等人在分析保护湿地公民运动的过程中继承、运用了这一理论,发现利益相关者在开放的有限制的参与实践中可以破解“跑步机”的恶性循环。

(一)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冲突是辩证互动与整合的过程

马尔萨斯曾提出抽象的人口增长规律,他认为食物的线性增长和人口的指数增长是贫穷和罪恶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人从自然中获取资源的限制性。[5](P4-6)但是在工业革命后,这种限制性逐渐被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不断突破,人们基本层次的需求被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所满足。肯尼斯·A·古尔德等人研究的案例是人们从充满社会病的大城市搬到环境良好的郊区的逆城市化过程中,人们为了保护湿地给自己带来的优美环境而发起公民运动。在研究案例中,林恩等作为湿地的直接受益人,当他们得知自己花园后面的湿地将要被开发成公路时,他们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发表自己的反对意见。[6](P43-47)从个体行动到参与保护湿地组织发起行动开始,他们在村、县、州各个行政机构层次与开发商、村委会(village board)[注]village board,美国一些州存在的村级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村民问题。例如得克萨斯州的新佰顿村(New Baden, Texas)等。村委员会和县委员会。与中国的村委和县委含义不同。village board,它通常和trustee连用,trustee值的就是某个board的成员被给予管理和控制财产的权力。county board 指的就是被选举出来的行政机关。county虽然被翻译成县,但是在美国,好几个city才构成一个county。从范围看,从小到大的顺序大概是village-city-county-state。,县立法机构、联邦环保署、陆军工程兵团展开不同程度的联合和对抗。在各种主体中,以林恩等为代表的湿地看守人,是从个体利益诉求出发而保护湿地的。因为湿地给居住在它附近的人们带来了空气的净化、以及审美的享受。而村委会是从发展的角度出发,随着郊区的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吸引更多消费和投资,许多人可以从这一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和公共服务的便利。[6](P48-52)开发商希望将湿地开发成商业住宅区,以获得巨额的利润。除此之外,一些外来投机者,他们投资本地的地产本来就是期待它在未来能够升值,以获得经济利益。当然村民当中也并不是完全支持湿地保护的。湿地带来的优美环境并不能惠及这一村落的所有人,而且即使能够从湿地保护中受益,他们还需要从湿地开发、修建城市交通获得经济利益,以及缓解交通条件差所带来的便利进行比较和权衡。[6](P54-58)总之,利益相关者都在计算开发与环境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上述群体的利益冲突可以归结为湿地利用的两种价值的冲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用法是施耐伯格吸收借鉴马克思理论并在环境社会学中的体现。使用价值是湿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它能带来环境优化、生态多样性以及给村民带来主观上愉悦的感受。交换价值是指湿地开发利用可以创造更多的利润,活跃地方经济。肯尼斯·A·古尔德等人认为二者是辩证联系的:一方面林恩等人本身居住的房屋就是由开发商开发的并由消费者购买的,是土地利用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交换价值。正是因为林恩等人从城市中来,看到这里临近湿地,生态环境宜人,所以购买了这里的房子。因此,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开发是这些城市居民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前提。另一方面,林恩等人这些从城市中搬出来的居民正是因为城市环境恶化、城市病等原因而搬到交通较为便利、环境良好的郊区的,也就是城市房屋的使用价值不能让他们满意,所以他们要搬离城市。这种辩证的冲突就体现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需要通过一定空间和形式表现出来,单纯强调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纯强调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根据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差别,可以将这些群体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换价值的支持者,为开发村落形成了商业领导者、政治利益群体、建筑工人和银行的联盟。一部分是使用价值的支持者,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村民和湿地看守人团体,冲突就围绕这两个团体之间的利益展开。

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归根结底都是湿地价值,是环境的多元化价值。这里的环境价值一方面反映了环境对人的资源价值,例如开发商和村议会都试图对湿地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反映了环境与人的共生关系,居民林恩等人认为保护湿地也就是保护他们家园的生态景观。由此可见,环境价值可以是经济—自然连续体上的任何一点,既可以是偏向经济的,也可以是偏向自然的,也可以说由于社会的原子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人们对经济和自然的不同组合的需求各不相同,并在经济——自然连续体上表现出来。

(二)治理冲突的传统模式难以保持客观和高效

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冲突会演变为利益的博弈,缺乏客观的科学论证。在肯尼斯·A·古尔德研究的案例中,在村、县行政机构层面,城市规划部门已经在这条道路的修建上花费了25万美元,并且为了区域经济发展,坚定地支持修建道路。[6](P77)相比较而言,利益相关的村民试图反对修建道路没有足够反对的理由,他们不能说为了自己家能够享受到湿地带来的优美环境而反对有益于公共利益的道路建设。另一方面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本,无论是在可调动的经济、政治和技术资本上,与村民和村委会、县委会(county board)相比都有很大差距。这些村民通过加入湿地看守人这一团体,使得保护湿地从个人利益层面也上升到公众利益的层面,从而可以在村社区这一层面与村委会相抗衡。由于村委会和开发商以及地产投机者在湿地具体利用方式不同,存在利益分歧,开发商转向支持村民,给予村民在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在村级层面,修建公路被推迟之后,开发商在县委会申请开发湿地,只要等到陆军工程兵团签发许可证就可以了。但是村民知道开发商背叛了联盟之后,又同环境组织一起反对商业开发,在联邦环保署层面得到支持。[6](P50-54)这种冲突的多层次性背后体现了湿地开发管理机构的多样性及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在美国,湿地的管理和处置权也是政出多门。美国湿地处置权由其所属的不同主体,如州政府、市政府或私人等掌握,[7]但是湿地的使用权受到不同湿地管理联邦机构的约束,如环境保护局(EPA)、陆军工程兵团(ACE)、自然资源保护局(NRCS)和环境质量委员会(CEQ)等对湿地管理负有不同职责。[8]其中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和美国环保局是湿地利用审批和监管的两个主要行政机构。美国宪法和《清洁水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了联邦政府掌握湿地疏浚、挖掘或填埋的许可权,湿地利用的主体必须在履行对湿地损害的补偿责任之后才能拿到许可证,从而降低了土地开发造成的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失。[9]许可证制度是为了协调各方利益而设置的,对组织、团体和个人均有制约作用。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根据工程项目可能给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大小,分别颁发个别许可证(Individual Permit)和一般许可证(General Permit)。法院对任何不经许可而使用湿地的每项违法行动,将会处以每天2.5万美元的罚款。[10]美国环保局的主要职能在于设置详细的制度为陆军工程兵团提供指导,并对其所审批的许可项目有监察职责,可以对有异议的项目提出意见,甚至在更高层次通过法律授权进行否决。[7]因此这种冲突的多样性是由于制度设置的逻辑而产生的。这种多层次的设计一方面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的相互制衡和补充,另一方体现了将一种决定变为一个程序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审批到监督执行都有着完善的配套制度设施。但是多层次的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批的效率。

二、开放/有限的参与的程序设置

古尔德等人认为,管理这种稀缺资源的方式,以及在经济-环境连续体上确定分配的合理位置是要由政府决定的。[6](P62)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的“生产跑步机”理论,生产跑步机带有自我强化的机制。由资本密集型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通过政策的进一步鼓励扩张、开放新的领域实现的。另一方面,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干预这种开发,因为它需要在公众面前维护其合法性。就湿地开发而言,形成了一种社会包容性的实践。这种实践给各个利益相关主体以机会,可以参加发表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和辩论最终形成具有共识的决策或者进行有约束力的投票。

美国州政府采取了两种包容性实践的变体。在每个层次群体被给予评论实践的机会,但是用一种被限制的方式。在本地,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会议,并对有关应该制定什么样的规划发表意见。会议必须要遵守规则,当某个人发言时应该有所限制,一个人可以说多长时间(公众阻碍被禁止),同时还有讨论的论调(一些规则禁止过激的言论),但是村委会仍然是一个开放的公众论坛。在县区域规划委员会层面,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有所不同。尽管在会议闭幕期间,人们仍然可以写评论,这些评论会被记录和纳入委员会的讨论范围。同样,委员会的成员是公开负责的。监督也有相似的过程。陆军工程兵团制定了一个意见发表期限,这给了任何利益相关团体评论许可申请的机会。这些评论会再次记录并在制定决策的程序中予以考虑。在每个层次,实践的发展不是民主的也不是专制的,而是开放的:允许多样性的评论,但最终的决定是由专家团体做出的。[6](P65-68)这种包容性的实践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利益相关者,二是开放而有限的参与。因此,如果从技术层面看,互联网的发展对开放而有限的参与形式更加有利。

(一)以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为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与思想主要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发展演变而来,但是这种理论和思想的启发意义对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很重要。把利益的含义从经济学上的意义扩展开来,将经济、社会、文化、政治上的收益都看作是利益,那么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将扩展更多。在研究区域空间视角下的利益相关者时,徐延辉等认为城市社区利益相关者是指既能够主动影响城市社区发展目标实现,又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被动受到影响到的任何个人和群体。根据社区空间区域、联系的紧密性、是否参与的标准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在以下三种属性上有所区别。第一是合法性,它是指主体是否在法律、道义和社会价值层面上拥有对于企业的索取权;第二是权力性,它是指主体是否拥有地位、能力和手段对企业管理层施加影响;第三是紧急性,它是指主体的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立即得到企业管理层的关注和回应。[11]同时具备以上三种属性的主体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在该案例中包括林恩等社区居民、村议会、湿地开发商及居民中的投机者。同时具备以上三种属性中的任意两种属性的主体是预期利益相关者,在该案例中包括建筑工人、最初的城市规划人、县立法机构、湿地看守人组织、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美国环保署。具备以上三种属性中的任意一种的主体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在本案例中包括技术人员。

利益冲突的核心主体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这些主体的角色既有契合又有冲突。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中,林恩和泰瑞等居民他们从起初维护自身享受湿地带来的环境享受的权力,到加入湿地看守人群这一组织,并代表了公共的利益。从开发商处获得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自身也自学的湿地保护的知识以及政治参与的技巧。这一群体所扮演的角色既是湿地开发的主要反对者,又是湿地保护的支持者。村委会在主干道修建计划设计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村委会这么做的目的也是为赢得居民支持,缓解交通压力,为未来城市发展打好基础,它是道路修建的坚定支持者。开发商着眼于经济利益,并提出开发土地的资本收益会惠及当地居民。开发商是坚定的湿地开发者。保护湿地的居民在湿地开发与否这个最基本问题上和开发商、村委会都是冲突的。在如何开发湿地的问题上,开发商和村委会是有冲突的。如果按照可以调动的资本进行比较,当地居民可以调动的资本之和应该是小于开发商和村委会的。所以在基本问题上,开发商和村议会应该胜出,并在如何开发的问题上进一步博弈。但事实上,居民和开发商合作使得在基本问题上,村委会修建公路的计划被推迟。此时开发商对居民的经济和技术支持使得居民认为他们是关于保护湿地的盟友。然而开发商却已经向陆军工程兵团提交湿地开发的计划和申请。

在预期利益相关者中,建筑工人可以从开发商的选择中获益。最初的城市规划者的规划有一定失误,但是为了保住工作,设计者不承认失误,并认为应该修建公路。县立法机构、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美国环保署在湿地的开发利用的审批和保护上负有责任。作为行政机构,他们的许可也存在被诟病的风险,尤其是当一个项目面临环保支持者的反对时,他们的批准就有可能招致环保支持者的反对。湿地看守人组织帮助林恩、泰瑞保护这块湿地有助于增加组织在当地以及其他地区的声誉和信用。出于各种利益的考量,各方预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最终通过支持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任意一方而表现出来。但是就湿地开发本身而言,这些利益相关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湿地开发矛盾的核心,这些利益不再是跟湿地开发直接相关,更多的是通过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形成间接关系。潜在的利益相关者是技术人员,他们可以为其他主体提供技术支持、法律支持等,间接地促使了不同确定型利益相关者、预期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力量发生变化。

(二)主体的参与既开放又受限

由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根本的冲突,意见需要在限定的条件下进行表达。起初,林恩、泰瑞向县立法机构反对村委会修建铁路时,采取写信、打电话等形式,但他们没有注意他们的表达使得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他们产生反感。于是在反映信息时,工作人员往往会要求他们用科学的方式论证他们的说法,并提供材料,或在一个问题上纠缠很长时间不予回复,更多的时候不同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踢皮球”。当他们意识到自己表达方式的问题后,他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了解了办事的程序,保持良好的态度。这使得机构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看法有所改变,最终帮助他们反映意见,保护了湿地。当按照居民按照规定形式时,一方面他们在其他利益相关者面前的形象有所改变,他们从官员眼中浪费时间的人,不讲理的人变为有知识、有规矩的人。因此两者可以以对方更加容易接受的包容的方式开始交谈,这有利于利益的协调。另一方面,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达可以提高信息专递的效率。

这种有限的开放式参与的特点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主,更不是专制,而是开放。传统的地方自治上民主是平等而分散的,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地方公共事务,体现出“草根精神”,也即主权在民。[12]这种精神在现代的地方治理中延续下来,也造成了地方政治的碎片化。但关键在于这种传统并没有强调参与治理的有限性的理念。也就意味着民主产生的弊端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如果在湿地开发过程中,采用传统的地方民主的形式,在村这一级进行投票就可以完全决定湿地的利用方式,那么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会被掩盖。根据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角色,他们在经济发展、资本运作、生态保护的各个维度上的利益投入是不相同的,民主投票的主体包括很多非确定型利益相关的群体,他们在湿地的开发、利用、保护上的投入和收益与湿地没有直接的联系,他们在湿地开发的各个维度上的知识和关切较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也明显不足。那么这些非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和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享有同样的一票,结果就是部分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非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决定,这并不是公平合理,而是“群体的暴力”。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冲突是行动悖论的原因。由于成本和收益在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分布并不是均等的,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个体可能会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在互动中也面临着“囚徒困境”等难题。但是在现实的群体冲突的案例中,冲突的烈度与个体的情感投入、参与投入密切相关。个体可以以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群体的利益。那么,是否存在其他因素介入个体私利与群体利益之间,并最终影响了群体冲突的发生?对于这一类的集体行动问题及其带来的新的问题,奥尔森的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13]群体性暴力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向,也是难点,需要多样化的、长期的探索,以形成有效的治理体系和路径。

这种限制方式并不是专制。从村、县、州、再到联邦政府下属机构,每个层面都被指定了发表意见的特定时间,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将自己就上一层面讨论结果的意见再次提出,意见可以在更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的层面进行讨论,但最终的结果需要遵循专家的意见。然而这并不同于专制,简单来说,专制的原则是令人畏惧。[14](P74-75)专家的意见是用科学的手段得出的结论,首先需要保证知识本身并不包含明确的利益倾向,其次专家本身也是无关利益者。在利益相关者意见上由专家得出的结论是权衡生态和经济两种需求的结果,它既包含了利益群体的利益,又包含了生态环境的考量,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办法。这种参与的核心观念是开放,它超越了专制和民主各执一端的传统,体现了包容性。当然,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也是相对的,不可绝对化。费耶阿本德认为,民主判定高于专家意见,因为“科学的优势威胁了民主”,并且从事科学研究的专家既有限,也无知。[15]宽容性的民主让更多相关利益的公民参与,有助于克服少数专家的局限性。

三、对我国滨海湿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我国的环境治理已经走出就事论事的碎片化治理的阶段,开始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考量和治理各类环境问题。滨海湿地治理也必须从生态文明的高度和整体性加以研究和治理。从古尔德等人对于湿地人为变化及其治理研究的思路,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也是在探索中前行,我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的滨海湿地合作治理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需要积极探索自己的道路。

(一)从生态文明的高度加强对滨海湿地研究及其治理制度的建设

滨海湿地是地球表面最为活跃的自然区域,也人类发展最活跃的区域。围填海和围垦开发是沿海国家、地区缓和人地矛盾的重要方式。[16]滨海湿地是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它作为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维持了生物多样性,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服务。由于耕地保护政策、城市化、城乡生活水平提升等原因,滨海湿地的开发强度不断提升,我国沿海土地利用方式变化显著。大量的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随着沿海各行政区的海洋功能区划,滨海湿地还将会进一步减少。[17]相对于其他湿地类型而言,我国滨海湿地面积减损的速度较快,这对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应该通过建立滨海湿地保护制度,扭转湿地面积迅速减少的趋势。[18]湿地保护目前还缺乏全面系统的土地管理法律依据。因此,积极推动滨海湿地保护立法,是滨海湿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通过制定湿地保护法,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湿地开发利用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安全。应该将湿地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好,做好立法前期研究和准备,划分清楚不同部门有关湿地保护的权责。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与湿地开发和围填海实践相比,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是相对滞后的,因此应该加快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19]日本、韩国、荷兰的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值得学习和借鉴。海洋功能生态环境保护、围填海问题治理,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以此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保护和扩大湿地等生态空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要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禁止征用的湿地类型,明确各类湿地功能,规范湿地的利用和保护,建立湿地的生态修复机制。[20]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分别从不同侧面对湿地保护作出了规定。2013-2016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先后出台,提高了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要求,细化了湿地分级管理方案、明确了湿地保护目标、利用、监管、修复、监测与评价等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对与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具有重大意义。[注]参见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3、095、43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Z].环建函[2017]9号.这些规章制度和规划为湿地立法做了很好的前期准备,加快推动立法是当务之急。

(二)滨海湿地治理制度建设必须面向利益相关者开放

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制度设计是社会运行规则的基本框架,积极而和谐的利益相关者格局能够产生良性效果,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良性运行是利益相关者多样互动的过程与结果,即恩格斯所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合力的过程。把集体无意识的合力行为转变为自觉的合作行为,需要科学人道的制度设计,开放性的参与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公正、合理与进步的结果不是也不应该是某种单一力量主导的过程。美国关于湿地开发与保护的模式——有限性的开放式参与,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这一方式是在原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之下进行的,不同于另外设置新的机构进行最终裁决,而是把每一层行政机构都作为一个开放式平台,为不同的意见提供表达的场所;同时在每一层级,这一问题都可能达成一致,形成解决方案,不会浪费更多的行政资源。其次,有限性的开放式参与遵循利益相关者的内在逻辑。利益相关者的特点就是有表达的欲望、表达的资本和权力以及表达的正当性。表达的欲望来自于切身利益的考虑,利益相关者会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正常的反应。利益诉求的表达需要通过调动多种资源。例如林恩等代表的湿地看守人,他们为了保护村庄的湿地而不得不放弃工作,每天在家打电话,学习有关技术以回应官员的提问,他们还从开发商处获得了资金和技术的支持。这些都是为了表达利益诉求而投入的资本。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需要正当性的表达。表达的正当性就体现为参与形式的限制性。激烈的争吵等对问题解决无关的行为表达是被禁止的,这有利于更加高效的解决问题,减少因没有限制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同时这种正当性还表现为内容的正当性。利益相关者为了论证自己的方案的可行性,它们都必须满足正当性。例如林恩等起初是为了自己能够继续享受到湿地环境而反对湿地开发的,而后加入湿地看守人群,他们关于湿地保护的呼吁就代表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关切。支持开发湿地的开发商能够从湿地开发中获益,因此他们认为湿地开发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同样,村委会着眼于地方建设,缓解交通压力,为城市发展打下基础。无论最初他们的出发点是什么,但是最终他们的方案的论证代表更加广泛的利益群体,使之含有正当性。最后,有限性的开放式参与体现决定的科学性。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能够使用的资源状况及其目的性,任何一种方案都要经过技术人员的科学论证。这种方式所存在的不足在于利益相关者的资源不平衡造成的差距,尤其是在技术层面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开放式的有限性参与需要建立相应的提供信息咨询的平台,促进利益相关者的更加平等的参与。我国在走向现代性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公共理性互动与整合的程序与规则理性,政府、公民与企业等利益相关者滥用“吵架”、“强权”和“暴力”等非理性工具,刺激产生了社会的戾气,现代性的治理需要建立系统的公共理性规则,上述案例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滨海湿地合作治理制度建设要遵从民本思想

滨海湿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需要合作政治。在工业社会所建构起来的竞争政治,在近代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调整,达到了非常完善的地步。然而,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时代,特别是面对生态治理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竞争政治遭遇了难以为继的困境。全球化和后工业化开启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不可避免地导致竞争政治的终结,促进新型政治模式合作政治的建立。[21]合作政治需要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以民为本有三个特点:一是认真倾听公众意见;二是以善为主,不轻信多数;三是经过协商,照顾少数。[22]合作政治是协商治理的过程,在湿地治理实践可以推进和丰富中国协商治理,实现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协商民主制度,赋予利益相关者平等协商、讨论的机会和权力,提高滨海湿地治理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致谢:感谢中国海洋大学孙凯教授和蒙特利尔大学张曦兮博士在关键词汇、摘要英译文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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