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文化遗产的分类策略与资源体系建构

2019-01-03 07:51
关键词:涉海遗产遗址

赵 平 项 敏

(1.中国水利博物馆,浙江 杭州 311215; 2.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基础部,浙江 杭州 311215)

“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是《诗经·十月之交》里对远古灾变图景的极端描述,古人所谓“沧海桑田”“海中复扬尘”,指的就是环海地区自然环境的多变与恶劣,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涉海文化遗产的易消逝特性。在全球众多博物馆中,海洋类历来是其中的重要专题类或行业类博物馆主力军,欧美不少国家有自己的国家级海洋博物馆。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涉海的各级各类已建或在建文化场馆逾百家,如果加上各类水族馆和海洋主题公园,数量会更加庞大。航运、渔盐等历来是沿海百姓赖以生存的传统行业,一代代海洋从业者和沿海居民在对海的利用、认知过程中,留下了难以计数的遗产。近年来为了抢救和保护这些传承了海洋历史文化基因的宝贵财富,人们不断尝试对海量的遗产信息进行科学处理,取得不少分类成果,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当今社会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各行各业在文化遗产调查搜集中如果各自为政,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数据混乱和资源浪费。如何厘清海洋文化遗产概念和类别,再将可为各方有效利用的类别条目与相关信息资源整合,形成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体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现状

海洋文化遗产,简而言之就是与海洋有关的文化遗产。鉴于演变的复杂性,本文先将“文化遗产”概念搁置一边,仅就海洋与文化遗产的关系来探讨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海洋文化遗产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定语的表述方式:

1.具有经济、文化、政治或社会价值的涉海的;[1]人类在长期发展历史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涉及海洋的 。[2]

2.涉海类的,或者外延再大一点是与舟船航运相关涉水类的 。[3]

3.在海洋中的,或因海洋而生的,或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海洋影响的历史人类活动的。[4]

4.历史上的人类海洋活动、涉海活动及由此而形成的 。[5]

5.通过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空间而存留下来的。[6]

6.以海洋探索、认识、开发、保护及利用为目标,中华民族在与海洋的长期历史互动中创造、积淀并传承至今的 。[7]

如果将以上表述进行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共性:一是涉海的,二是人类形成的,合起来就是人类创造的涉海的。所以,如果“文化遗产”一词可以不用解析,直接作为定义语,那么我们可以很简单地将海洋文化遗产界定为“涉海的文化遗产”,白话一些就是“与海有关的文化遗产”。但是,并不是所有与海有关的文化遗产都是海洋文化遗产,比如有一轴长卷,只有一个豆腐块大小的海洋元素与海有关,其余部分笔墨都是其他内容的,那就不是海洋文化遗产。关于海洋文化遗产的表述不能仅限于“涉海”“与海有关”这么简单,所以才有了上述种种概念界定。我们注意到几处“活动”“互动”,还有“长期”“历史”“世世代代”“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环境空间”等词汇,其实这就是对过于宽泛的“涉海”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活动”“互动”,着眼于人类参与海洋文化遗产而产生的过程和对象;“长期”“历史”“世世代代”,是针对遗产的历史价值;“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环境空间”,是指特定的空间环境。合而言之,这些词语分别指代了文化遗产形成的对象、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人、时、空”再加上“海”这四大要素,构成了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

在国际上,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长久以来未曾在正式文件里加以明确,直至1999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出台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认为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表达,世代流传下来,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这里所说的“社区”,是指区域性社会,也就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生活的共同体,这里包含了人、社会和环境。“生活方式”,就是活动的方式。至于“表达”,既包括语言文字的表达,也包括各种生产、生活乃至宗教、艺术、组织等方式的表达和表现,其实也就是人们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表达,那么经过“世代流传”,就成了文化遗产。

按照这一要求,前文所列限定语的表述法中,第1 种后面那句描述较为稳妥,但前句仅提及几种价值,“涉海”过于笼统,外延太广;第2 种“与舟船航运相关涉水类”,显然将海洋与内河混为一谈了;第3 种说法“在海洋中的,或因海洋而生的,或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海洋影响的历史人类活动产物”,要素基本齐全,其中关于人与海洋的关系表述稍显繁琐,“历史人类”一词不太规范;第4 种“历史上的人类海洋活动、涉海活动及由此而形成的”,“海洋活动”与“涉海活动”含义重叠了;第5 种“通过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空间而存留下来的”,偏重于生产,而且“开发、利用”与“环境空间”搭配不当;第6 种关于“海洋文化遗产”概念界定本来还是较为妥帖的,不知为何突然出现了“中华民族”一词。笔者认为,海洋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其实并不复杂,可以在满足几个要素的条件下,作类似于如下的表述:“人们在长期涉海活动中形成的文化遗产。”

在海洋文化遗产领域,各种分类也是五花八门。金露等把浙江海洋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古港口、古船、古航道、古海塘、古渔村古集镇、古灶户古盐场、海防海战遗址、历史人物形迹和历史事件发生地遗址、民间信仰与宗教遗址、贝丘文化遗址等10 类。[6]估计作者在划分的时候,其本意是针对不可移动的海洋文化遗产,显然把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给遗漏了。该文的分类法直接来自10 年前曲金良的《海洋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与保护》[8],却没有注明出处。曲金良先生的分类,是将我国的海洋文化遗产分为海洋历史文化遗产、海洋自然文化遗产、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上述的十分法只是其中的海洋历史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分类。

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根据考察对象是地球自然演变的遗留还是人类行为的遗留,遗产分为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大类。张胜冰等将海洋文化遗产分为自然型、人工型和民俗型。[9]其中的自然型其实就是自然遗产,这种分类法把“纯自然”的海洋生物群落这些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为了一谈。

余玲等认为海洋文化遗产内部构成大致为:1、历史街区、村镇聚落、相关文化空间及生态环境;2、涉海文物;3、海洋类非物质文化遗产;4、其他类遗产。[2]同样是该文作者,2 年后在《环北部湾海洋文化遗产资源及构成体系综述》将海洋文化遗产分为涉海记忆遗产、海洋水下遗产、海洋水面遗产、海洋岸线遗产、滨海生态遗产、涉海遗址遗产、涉海建筑遗产、海洋生产性遗产、海洋生活性遗产、海洋表达类遗产、海洋民俗类遗产、对外交往贸易、传统知识与智慧、信仰崇拜类遗产等14 类。[7]文化空间,即文化场所,尽管在2011 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从非遗的分类里删去了,但其本身也包含了环境等因素。列在历史街区和村镇聚落之后,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同一层级仍不合适。至于该文的14 类划分,各种各样不同层次、不同划分标准均被并列在一起。

二、海洋文化遗产的多维导向与分类迷思

综上所述,各行业学者在海洋文化遗产分类上作出了不少探索,有的颇具学术个性,但纲目混搭、随意交叉的现象仍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与作者的知识结构和认知程度有关,也与各种各样的功能导向有关。从国际视野看,主要是世遗导向。随着全球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被广泛接受,各国在遗产保护研究中注重文明互鉴,更加强调普世性。近年来,国内海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研究人员加强与海外相关机构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如王经伦等提出要“将国际公认的理论与标准引入海洋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领域,以世界眼光建构我省海洋文化遗产研究新学科、新体系,跻身世界海洋文化研究的前列”[10]。所谓“国际公认的理论与标准”其实主要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的世界遗产概念和分类,但在海洋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领域却未有现成标准可资借鉴。

从国内管理部门看,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基本依照《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实施监管,各地在申报各级文保单位和非遗名录时也力图按照两法所列类别进行包装。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但在申报国家级名录时,却很难以单件“相关的实物”申报。比如“南海航道更路经”,指的是这一类历代以来记录南海航海知识的手抄册子,有《水路经》《定时经针位》《更簿》《更路簿》《水路簿》等不同名称,不同的名称有不同的手抄本和口头表述内容。该项目连续两年先后由不同地区申报,均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作为民间航海知识和实践的代表,其类别却都是民俗。所谓民俗,更多指的是民间某项文化风尚和习俗,而更路经、水路簿更倾向于生产技能和知识,由于其传承形式是图文簿册,与现今非遗名录里的技艺类差异更大,故被列入民俗类非遗。这其实是一种名录导向,或者说是申遗导向。

近年来有关海洋文化遗产研究成果中,探讨如何保护利用地域性资源的占了大部分。不少论坛或平台由政府搭台,学者来唱戏,挖掘该地区的海洋历史文化印记,凝练文化精神和标志,具有较为明显的行政导向。在对海洋文化遗产进行分类时,偏向于本土特色的海洋文化遗产,如青岛注重海洋历史建筑,广西则关注南疆民族特色,不一而足。地方政府部门会有文化产业等因素的考量,结合旅游、会展甚至动漫、影视、网游等方面,以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有一种是行业导向,主要研究、展示、宣传本行业的文化建设成就。海洋遗产容易消失,迫切需要记录与保护;海洋类场馆的兴建,需要系统收集相关遗存并加以展示;涉海类行业文化历史悠久,积淀丰厚,亟待传承、弘扬。不同导向和立足点,就有不同结论,在进行海洋文化遗产分类研究时,本文显然也面临这一困境。对文化遗产特别是行业文化遗产进行分类虽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但尝试构建系统的海洋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仍然十分必要。如何冲破种种导向迷局,构建一个相对均衡稳健的分类框架,分类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有个分类标准,黄明玉质疑该分类法“以类型列举代替定义”[11],为防止以偏概全,再以“其他某某某”来“收拾残局”。笔者认为,《文物保护法》以法律名义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若干大类,全国文物普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下一层级的类别作为试用标准,适用范围广,采纳数量多。随着数字化工作普及,大数据时代来临,巨量的文物数据被录入信息化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该普查库已成为生态级的遗产数字系统,我们在遗产分类时应当正视这一既成事实。在分析某行业的特色分类策略时,也要首先重视这一前提。如果对海洋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与一般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相比,仅仅存在“人们在长期涉海活动中形成”这一区别,那么不可移动类的海洋文化遗产类别应当也适用于《文物保护法》及“三普”分类方法。涉海的范围,基本上包含了近海的意思,加上几千年来在人类活动期间,海岸线变迁,历次全国文物普查分类中的大部分类别与海洋或近海有关,我们在海洋遗产分类中完全可以移用这些类别。除了考量一般意义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等价值因子之外,弘扬传承海洋文化固然需要凸显个性,保留行业特色,但在分类时建议尽量接轨文博系统的行业标准以及世界遗产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可将视野扩展至海洋文化遗产外围,兼顾文化资源,兼容数字网络,构建开放包容的遗产资源框架,进而形成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体系。

三、海洋文化遗产的资源体系框架建构

喻学才等对文化遗产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并绘制了界定示意图,认为文化遗产包含了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其中文化资源由文化基因、文化载体和文化环境组成。[12]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文化资源的外延大于文化遗产。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展示和宣传等工作中,往往会涉及文化遗产之外的内容,这些内容有遗产机构、遗产市场等等。所有类型的海洋文化遗产以及相关资源,共同组成了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体系,这个体系的中心是各类海洋文化遗产。

基于笔者上述分类原则,可以初步搭建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体系的第一层级:不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非物质海洋文化遗产,海洋线路遗产,海洋记忆遗产,海洋文化景观,已消失海洋文化遗产。

下文拟就海洋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一类,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作个套用,并辅以具体遗产实例加以观照。在不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的条目之下的第二层级,可以分为古代海洋文化遗址、古代海洋文化墓葬、古代海洋文化建筑、古代海洋文化石刻、近现代重要海洋文化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当然,难以被以上几类列入时就有了“其他不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

接着是第三层级,古代海洋文化遗址可以分为:1.海边洞穴遗址,如海南三亚的落笔洞遗址、台湾台东的八仙洞遗址,都含有较多的海洋文化元素。2.海边海岛聚落遗址,如象山县塔山史前文化遗址、属于钱山漾文化聚落的大榭遗址。烟台邱家庄、舟山花鸟山等贝丘文化遗址,实际上就是海洋特征较为突出的聚落文化遗址。3.海边海岛古城遗址,如宁波元代和义门瓮城遗址、句章故城遗址。4.海边古窑遗址,如广西北海的英罗窑群遗址、广东湛江的遂溪古窑遗址。普查分类中的窖藏址和矿冶遗址,由于近海不适合掘窖储藏或冶炼矿石,该类遗址较为少见,可与其他类别合并。5.海边古战场和军事设施遗址。我国海岛或海边也有类似珠海横琴岛南宋古战场遗迹等古战场,考虑到数量有限,而我国历代为抵御倭寇等外侮,海边留存较多军事设施遗址,故与之合并为古战场和军事设施遗址,实际上最丰富的是海防海战遗址,如宁波北仑戚家山炮台遗址群、象山兵寨和烽火台遗址群。6.海边驿站古道遗址。定海凉帽蓬墩遗址附近,有马岙的三江客栈、长春岭古驿亭,镇海沿江路甬江边航济亭的北宋驿亭遗址。7.海边桥梁码头遗址。码头有宁波海运码头遗址等,桥梁则包括具有海洋特色的栈桥。8.海洋祭祀和寺庙遗址。可合并祭祀和寺庙两种遗址,后者数量较为丰富,如海南丝路遗迹中的三庙三塔等等。9.水下遗址。好多水下遗址也是海难遗址,如象山渔山清代沉船遗址、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南海有更多的水下文化遗址。10.海洋工程设施。删除普查分类中的水利设施遗址,另列海洋工程设施,主要有盐场遗址,盐城北海村唐宋盐场遗址、寿光双王城水库古盐场、洞头岛海边的九亩丘盐场遗址等。另有海边仓储设施也可列入此类,如宁波永丰库遗址、太仓海运仓遗址等。11.海边宫殿衙署遗址。海边宫殿如北戴河海滨的秦始皇行宫遗址,衙署遗址如宁波海曙区江厦公园内的市舶司遗址。

第三层级中的古代海洋文化墓葬:1.海边帝王陵寝,比如深圳市南山区的宋少帝陵。2.海洋人物墓葬。普查分类中的名人或贵族墓与普通墓葬,合并为海洋人物墓葬,其中名人墓如郑和墓、丁汝昌墓,还有甲午海战无名将士墓等。

第三层级中的古代海洋文化建筑,这一类指的是保存相对完好的古代遗存,以区别于古代遗址类。可将普查分类中的名称略作合并改动,分为以下几类:1.古城墙垣,如临海桃渚古城墙。2.府邸宅第,比如中法镇海之役名将吴杰故居。3.坛庙祠堂,如象山镇潮庙,还有作为妈祖文化旧址的石浦东门岛天后宫等。4.衙署官邸,如广东汕头南澳岛的闽粤总兵府。5.学堂书院,如舟山上泮孙村发蒙学堂旧址。驿站会馆、店铺作坊可酌情归类。6.牌坊影壁,比如明州第一码头牌坊利涉道头。7.亭台楼阙,如象山象征桅杆的爵溪街心戏亭。苑囿园林、池塘井泉等也可酌情归类。8.寺观塔幢,如浙东沿海灯塔群、海盐等地的镇海塔。9.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比如东海沿岸一系列古海塘,还有象山文山塘坝,其附属设施有碶门、埠头,用于防海潮或泄洪。

第三层级中的古代海洋文化石刻:1.石窟寺与摩崖石刻,如抗倭将士所书的象山二湾摩崖石刻,嵊泗山海奇观摩崖石刻等。2.碑刻与石雕,如宁波镇海口明清海防碑刻。3.岩画,比如象山鱼、船等纹饰的大百丈岩画。

第三层级中的近现代重要海洋文化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比如大连埠头事务所旧址。2.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如舟山鸦片战争纪念馆、厦门郑成功纪念馆。3.名人故、旧居,如青岛海洋科学研究事业奠基人宋春舫故居,宁波航运实业家顾宗瑞故居瑞庐。4.传统民居、宗教建筑,数量极为丰富,此处恕不例举。5.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如邓世昌衣冠冢、丁汝昌纪念馆。6.海洋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如上海瑞瑢船厂旧址、宁波渔轮厂旧址、宁波梅山盐场筹备处旧址。7.金融商贸建筑,如嵊泗源森行渔行旧址。8.中华老字号,可在此类中增列省市级老字号,如温岭澄川松鲞。9.水利交通道路设施及附属物,如象山高塘潮汐发电站、象山长塘河入海口的人民胜利碶。10.海洋文化教育卫生建筑及附属物,如青岛水族馆民国建筑、南京的民国海军医院旧址、定海测候所旧址。

通过对不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及其下属层级的简要考察,可以看出几乎每一类全国普查分类标准中的条目都能找到不仅对应而且留存数量丰富的海洋文化遗产。类似上述例举,针对可移动海洋文化遗产,可以按照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分为31 类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针对非物质海洋文化遗产,则有各级非遗管理部门的名录体系可参照,且已十分成熟。除了接轨文博行业标准,还可接轨世界遗产系统。

文化线路,或称线性文化遗产、遗产廊道。这一类遗产的理论和实践在国内外起步都较晚,直至2008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才正式通过《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海洋文化线路是线路遗产中颇具海洋特色的一类,近年来海上丝绸之路正成为热点话题,另外还可以衍生出海洋外交文化线路、航道文化线路、海峡文化线路等等,该类遗产在分类时发挥的余地较大。

记忆遗产,或称档案遗产。海洋记忆遗产可以分成文字记忆遗产和非文字记忆遗产,也可以分成与海洋文化有关的专门著作、史志专篇、专门篇章、行政档案、碑刻拓片、民间文档、声像资料等。

文化景观,或称人文景观、文化景观遗产,有别于纯粹的自然景观。199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 届会议上,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海洋文化景观的分类可以相应地分为有意设计、有机进化、有关联性的三大类海洋文化景观,而其中有意设计的海洋文化景观分为海洋文化园林、海洋文化景区,有机进化的海洋文化景观分为海洋文化遗址遗迹景观、持续进化海洋文化景观,有关联性的海洋文化景观分为人工关联性、线路关联性和象征关联性等三种海洋文化景观。

已消失的海洋遗产,它们或许曾是可移动文物,但现在不能归属于可移动文物;同样,它们即使曾是不可移动文物,如今已经消失了,所以也不是不可移动文物;而且,它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也迥然相异。而在研究海洋文化的时候,这类已消失的遗产非但不能绕开,而且有可能是十分重要,甚至是对某项结论具有决定性因素的佐证。几乎所有文化遗产都是有可能消失的,因此已消失的海洋遗产在分类时就比较简单了,只要在前述某一类文化遗产前加上“已消失”就可以。

以上列举了7 种海洋文化遗产,随着世界遗产门类的逐渐扩容,海洋文化遗产的第一层级也可能相应延伸。不过,要建构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体系,还要关注其外围,即非遗产的相关资源,包括海洋遗产机构、海洋文化产业等等。海洋遗产机构本身不是海洋遗产,但与海洋遗产密切相关,比如海洋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海洋文化研究机构、海洋文化社会团体、海洋文化遗产景区管理机构和海洋文化遗产相关网络媒体机构等等;海洋文化产业由于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变动更快,范围更广。从遗产,扩展到遗产资源,再到资源体系的建构。这一体系,可以包含海洋文化遗产研究层面的学科理论系统、价值评估系统,管理层面的保护利用系统、名录管理系统、检测预警系统,应用层面的产业系统、展示系统和宣传教育系统等。当然,外围的每个子系统都与大体系中心的海洋文化遗产本身分类相关联。该资源体系内部相互依存,它是有机的;对新的文化遗产信息兼容并包,它是开放的;相关数据不断录入存储,它是动态的。海洋类文化遗产体系也不例外。不管是沿海某区域,还是涉海某行业,可以有意识地截取某些类别,可以强化其中某些海洋特色,但不能无视这个时代的数据生态系统,不能在数据墙外作壁上观。而且,当我们进入万物相联的物联网世界,分类、体系的建构与统筹更显重要,更不能超然物外,否则难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唐代韩愈《南山诗》云:“东西两际海,巨细难悉究。山经及地志,茫昧非受授。团辞试提挈,挂一念万漏。”[13]意思是说,南山东西两头都濒临海洋,它的大小实在难以穷究,就是那些山经和地志所载也茫然难以为据,所以总是担心挂一漏万。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王夫之《张子正蒙注》语:“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14]海洋文化遗产也是如此,既然担心举一而废百,更应在类别和体系上下功夫,如有可能当进一步深究其中的理以及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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