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康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
琉球对外贸易的繁荣是琉球“大航海时代”形成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也相应的在后世研究中体现。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对研究现状进行观察:一是从研究内容看,关于琉球对外贸易的研究学界多集中于明琉间的朝贡贸易,对琉球与东南亚间的贸易关注较少①;二是从研究主体的区域分布来看,中外研究范围及水平形态不一。②今日对琉球与东南亚间贸易交往研究的重视不仅是对琉球对外贸易研究的充实,也是在东亚甚至亚洲总体视野下考察彼时琉球与东南亚的贸易交往对相关国家地区的影响,比如对中国南方华商的影响、对东南亚陶瓷业自主发展的影响、对促进东南亚地区一些港口城市的繁荣而为16 世纪西人东来作以铺垫的作用等等,因而对两地交往的研究是必要的。本文在阅读整理《历代宝案》中有关两地交往咨文记载的基础上,试图对两地的交往过程作一分期的探究,在此研判下明晰外部环境对两地交往的关键影响,从而对彼时两地的交往形态作较为准确的把握。
琉球“在中国东南,远处海外”,[1]11中国史书中关于其记载最早应在《隋书》,自隋以来虽然史书中关于琉球的史料记载日渐丰富,但中琉两国实际交往的展开当在明代以来,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明洪武五年以来中琉封贡关系的确立,由此两国才有了政府层面的政治交往,进而拓展为依附贸易的交往。这种依附贸易的表现形式便是朝贡贸易,其运行准则并非自由市场中物品等价交换原则,而是宗主国以高出贡物数倍价值的实利换取朝贡国对本国的政治归属。琉球每每都能以“贡马及方物”[1]17的方式换取丰厚的赏赐,其所携除进贡外的剩余附加货物也被允许在馆驿进行出售,琉球使节在京朝贡完毕后前往福州随船回国,回船所载的货物既包括朝廷赏赐的物品,也有大量使团成员在闽浙一带秘密购买的瓷器、丝织品等货物,这些变卖本国物品的银钱和运载的中国商品便成为琉球南下同东南亚国家展开贸易的依凭。
事实上中琉封贡关系的建立或朝贡贸易的展开正是琉球与东南亚贸易交往的基石,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的变化看出这种朝贡关系对琉球南下贸易的极大帮助。一从物产来看,琉球本国物产贫瘠,主要有硫磺、磨刀石、马匹、漆器和自日本进口而来的折扇、刀具等等,由于琉球与东南亚诸滨海之国气候差异不甚明显,且由于文化形态的因素东南亚地区对于中国、朝鲜、日本等地常见的折扇等物并无使用或依赖的传统,因而其本国货物于外销来说难以立足;二从运输能力来看,琉球在两地交往初期的海运能力十分有限,其前期南下贸易所用船只皆为明廷所赐,在两地交往的中后期明廷因国力衰减无力下赐海船,琉球此时府库充盈便使钱在福建本地雇佣匠人、自备原料建造海船。据《明实录》所载琉球自洪永年间赐船以来又分别于宣德元年(1426 年)、宣德七年(1432 年)、正统四年(1439 年)、正统九年(1443 年)等年份上奏明朝乞求再行赐船,这固然不能绝对推证彼时琉球海洋运输能力的窘况,却也能看出随着两地贸易的扩展琉球海船不敷使用的限度。
琉球与东南亚的贸易交往正式始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即使不能肯定确切的时间,也可通过分析史料对此有大概的把握,因而可以从直观与间接两方面着手进行考量。直观的角度便是琉球外交文书合集——《历代宝案》的记载,但查证前我们应清楚现今通行的版本乃是历经“琉球处分”和二战洗礼后内容有所缺损的本子,现存内容当然可作依据,却不可以偏概全使结论绝对化。通过查证两地来往文书最早为洪熙元年琉球前往暹罗,细查之下发现其中有提到“永乐十七年间蒙使者阿乃佳等坐驾海船三只賫捧礼物前到暹罗国”,[2]由此可知琉球与东南亚地区交往最早的国家为暹罗,其于永乐十七年(1419 年)派遣三艘海船出使暹罗进行贸易,此为文书记载所得信息。
间接的角度便是依据明琉封贡关系对两地交往影响巨大的特性,观察琉球朝贡中国的贡物内容,查《明实录》可知洪武二十三年(1390 年)琉球贡物中首次出现胡椒、苏木等物,如“中山王察度进马二十六匹、硫磺四千斤、胡椒五百斤、苏木三百斤;王子武宁贡马五匹、硫磺二千斤、胡椒二百斤、苏木三百斤;山北王帕尼芝贡马一十匹、硫磺二千斤”,[1]14这一方面反映出琉球希冀增加贡物数量和种类巩固加深中琉封贡关系的愿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于琉球群岛鼎足而立的山北、中山、山南三国对外交流程度的差异。由此条记载中琉球的贡物可知至少在十四世纪八九十年代琉球与东南亚国家便有了交往,但这并不能表明此时就是琉球主动南下贸易的结果,原因是永乐二年(1404 年)福建布政司有上奏曰“有番船漂泊海岸,询之是暹国遣使与琉球通好,因风漂至”,[1]19这表明当时暹罗有主动北上同琉球贸易,结合当时琉球的运输能力综合考虑则结论为:琉球与东南亚地区的交流发端于14 世纪末,其主动南下进行贸易的时间当在15 世纪初。不同的角度则有不同的时间标准,以使节派遣为基准,从东南亚的角度来看两地正式交往的时间为14 世纪末,从琉球的角度来看则是15 世纪初。但不管是何种标准,琉球与东南亚地区一个半世纪的交往由此开始,同时也预示着琉球“大航海时代”的到来。
从地理位置上看琉球群岛与东南亚国家并非近邻,相较于中国台湾及福建、广东等南方滨海之地距离更远,如果没有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很难想象在当时的航海条件下越海万里同一片完全陌生的地域发生密切的联系。因而在分析两地贸易交往的实况前必须要明晰推动琉球南下的因素有哪些,如此才能对两地交往的共同基础作一把握。从两地贸易交往的实际运作来看,这种推力主要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市场需求。以中国来说,香料、苏木等物在中国社会流传已久,但品种繁多的香料中明末之前中国本土也只产麝香一种,[3]如胡椒、豆蔻、丁香、降香等诸多香料仍主要依赖进口,虽然洪武二十七年(1394 年)有“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1]15的谕令,但从官吏到民人如食用、药用等方面对“番香番货”的依赖并非能在短期改变,这种生活习俗的惯性继续推动着香料的秘密进口。再者明初中央政府在禁绝私人贸易的同时鼓励发展同藩属国的朝贡贸易,希望能以官营贸易独占对外贸易之利,各藩属国的贡物中不乏有香料、苏木等地方物产,而明朝政府往往以数倍之利收购这些贡物。在朝贡利润的刺激下,琉球因本国物产匮乏遂急于增加贡物数量与种类,而香料等物在东南亚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下产量巨大而价格低廉,其同琉球的现实需求相契合。
以东南亚地区来说,瓷器等中国货物一直是其进口贸易所包含的必要商品,这是与东南亚地区和中国两地瓷器制造技术水平的差异密切相关的,就同香料等方物的互补一般,两地皆有对方所必需的商品。这种自然互补的贸易关系于宋元时期直接促进了两地的贸易往来,在瓷器形制方面,随着两地贸易关系的加深甚至出现了许多专供东南亚地区的定制瓷器,如凤首壶、青白釉褐彩、青花小罐、军持等皆为实例。[4]但随着海禁政策的颁行,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主要贸易形态——私人贸易迅速陨落,东南亚国家虽可通过朝贡贸易一途获得些许瓷器,但毕竟数量太少,由此便造成了区域市场的空白,这也为琉球南下提供了现实动力。
虽然双方市场的巨大利润为琉球提供了基本的驱动力,但此时仍缺乏必要的客观条件,即航海工具和航海人才。由上文可知琉球的海船使用经历了赐船—合作造船的阶段,其在洪永年间便以方便朝贡为由多次向明政府乞舟,明政府在赐舟的同时也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开始逐渐将部分闽人移居至琉球,这群移民被统称为“闽人三十六姓”,其在琉球的聚居点被称作“久米村”。[5]久米村人识水路,擅航海,很快为琉球中山王府所重用。如此,琉球在双重利润的推动下和在海船、航海人才的支持下,同东南亚国家开始直接交通并迅速扩展贸易范围,此为两地贸易交往的扩展期。
依据《历代宝案》相关咨文的记载及《久米村家谱》等资料的佐证,目前可以确定的南下贸易次数为104 次,1419-1510 年间共计70 次,其中交往对象国、交往时间、交往照会形式具体见表1。
表1 1419—1510 年两地贸易交往统计
由表1 可以看到琉球南下贸易的两个特点:一是贸易对象国和贸易范围的阶段性特征。表中可以明显看到1419-1439 年琉球的主要贸易对象国为暹罗,间有数次前往旧港(今印尼巨港)和爪哇国,逐渐构成暹罗—旧港—爪哇三角贸易圈围,这个圈围构成了琉球这二十年间在东南亚区域的主要活动范围,根据统计可得二十年间琉球南下贸易多达46 次,占扩展期贸次总数的65.7%,由此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两地交往呈现出距离短、范围小、频次高的特点。1440-1510 年间琉球的贸易范围迅速扩大,其贸易中心也发生明显的转移,即从原来的暹罗转移至爪哇—苏门答腊—满剌加(马六甲)一线,其主要的贸易对象国为满剌加,这种现象的形成与两种因素的作用有关。一是自1433 年明政府停止“下西洋”以来,其中所开拓的海路及密切联系的港口城市出现贸易空白;二是琉球此时的重心转移同郑和下西洋以来满剌加在东南亚地区贸易中心的逐渐形成相适应。满剌加国在15 世纪初建国前臣属于暹罗,此时尚没有完整的国家体制,在其实现地方独立和完善国家政制的过程中受到了郑和船队的极大帮助,自此便具有了独立制定政策和自由贸易的条件,为之后满剌加港口城市的兴起奠定了基础。满剌加的兴起一方面在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满剌加王国处于印度洋和中国南海间马六甲海峡的扼要处,规律的季风和海流速慢的自然条件[6]为各类船只的停泊、补给提供了理想的场所,而对于郑和船队而言选取满剌加作为前往印度洋的中间站[7]也具有明显的现实优势。满剌加同中国大陆距离适中且其为进入印度洋的最后一站,明满两国又由于政治上的信任在贸易政策方面也有特别的优遇,因而一方面满剌加为郑和船队的补给和商品交易提供了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郑和船队数量巨大、种类多样的商品也为满剌加招徕了不计其数的商贾船队,由此共同促成了15 世纪满剌加贸易中心地位的形成。
琉球对外贸易的主要形态是转运贸易或中介贸易,这就决定其对外贸易的繁盛兴衰同外部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琉球转运贸易兴起的过程中这些外因影响甚大,如明朝海禁政策的实施、华商整体的衰落、明政府在海船和航海通事人才方面的支持、明政府对藩属国间往来的默许、十四世纪以来东南亚地区普遍出现的内陆大国衰落而沿海港口城市国家崛起的政治格局的改变、由政治格局的改变带来的15 世纪东南亚贸易时代的到来[8]6等等。同样的,一旦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则琉球对外贸易的形态也会随之变化,1511年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以来,琉球与东南亚地区交往范围和交往频次的缩减正是这种特性的真实体现。查《历代宝案》所载咨文可知嘉靖四十三年(1564 年)琉球遣使前往暹罗国为最后一次两地交往的记述,但据《久米村家谱》等资料可知隆庆四年(1570 年)仍有一次琉暹两国交往的记载,故取1570 年为两地交往的结束时间。1511—1570 年间两地交往的实况如表2 所示。
表2 1511—1570 年两地贸易交往统计
注:同表1。
由表2 可以看出1511—1570 年间两地交往的一些特点:一是自1511 年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以来,琉球在东南亚地区的活动范围均未超过马来半岛以西。暹罗、佛大泥(北大年一带)、巡达(安南)三地皆为马来半岛以东地区,葡萄牙人在占领满剌加后一改之前当地原本宽松自由的贸易政策,以满剌加为桥头堡意欲垄断南海至印度洋间的海洋贸易,这对于其他地区的海贸群体来说是无法接受的,琉球在无力改变现状的情况下只能改变贸易重心;二是由上表可知从1511 年至1570 年,在这59 年中两地共交往34 次,相较于1511 年前的交往实况具有距离短、范围小、频次较低的特点,且贸易对象国固定为暹罗、佛大泥两国,琉球在勉强维持两地交往的同时其转运贸易逐渐衰落,两地间的交往终在隆庆四年(1570 年)戛然而止;三是交往文书的规范化。琉球与东南亚各国的交往照会可分为两个时期:1419-1481 年间为移咨通好时期,1509-1564 年间为执照勘合互市时期[9](1482-1508 年间因资料缺乏故而状态未知)。移咨文书与执照勘合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列有琉球赠与对方的详细礼物名单,后者虽无礼物名单却列有主要成员名单,如正副使、通事、管船直库及船员人数等,因而移咨文书主要适用于国王集权式国家,双方贸易是否能够进行以国王的好恶为标准,执照勘合则符合新兴的奉行自由贸易的港口城市,只要缴纳商税即可贸易,手续简单直接的前提下更利于双方开展两平贸易。
这一时期琉球与东南亚贸易交往的衰落大致可归为这几种因素:一是贸易对象的选择性降低。自1511年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以来,满剌加国不复存在,其在东南亚地区商业中心的地位也随着葡萄牙人贸易垄断政策的施行而消失。对琉球而言,同满剌加国交往的意义不仅在于贸易对象的增加,更在于满剌加这个商业中心所带来的向心力,琉球人可以在这里选择多种多样的货物,在“货比三家”的原则下商品的出价与进价都大可商榷,这对于转运利润的增加无疑是有利的,但如今琉球只能同暹罗、佛大泥等国进行贸易交往,别无他选。事实上这种选择性的降低并非绝对是两地交往衰落的影响因素,原因是满剌加的覆灭促成了东南亚贸易中心的转移,并且这种转移并非单点单线的改变,而是使得“北大年、柔佛、彭亨、亚齐和万丹都从中获益”,[8]291这就意味着东南亚地区由原来满剌加单一商业中心拓展为多个商业中心,从这个角度来看,琉球贸易对象选择性的减弱并非造成两地交往衰落的主要原因,应是另有他处。
二是明中叶特别是正德年间以来民间私人贸易的发展对琉球南下贸易的冲击。自洪武年间中央政府四次下令“片板不许入海”[10]以来,朝廷欲专断外贸之利使得民间私人贸易迅速衰落,但由于贩卖“番香番货”的利润巨大,因而私人贸易始终不曾真正禁绝。至正德时期,朝廷正式施行抽分制,此时仿照宋朝市舶旧例采取“十分抽二”[11]的标准,此标准初期适用于外商来华交易的商品抽税,随着广东等地对外商来贸限制的解除,华商也逐渐以半公开的身份参与到对外贸易中,私人贸易在这一时期获得了迅速发展。华商在中国—东南亚海贸交易中参与程度的提高直接影响着琉球在此中的份额,因为二者所贩运的中国商品大体相同,而华商因本土优势在供货渠道、价格、运输能力诸方面都较琉球为强,况且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限制被取消,使得以往东南亚地区的藩属国和其他国家因朝贡体制的约束不复存在,从而对琉球来贸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在这双重压力下,以往琉球一家独大的局面被打破,随着中介作用的降低,琉球与东南亚交往的衰落便是自然而然的了。
三是琉球自身政策取向的缺陷。琉球与东南亚贸易交往的繁盛所恃不过中琉朝贡之便和东南亚对瓷器等货需求之盛两面,明代自宣德以来国力日益衰减,这种改变也体现在琉球朝贡时明政府下赐礼物的品质降低、因海疆不靖而无力继续下赐船只给琉球等方面,而自正德以来华商的回归则给琉球转运贸易的继续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因而琉球以往仅靠转运方式即可获得大量利润的做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此时琉球的窘境也反映出琉球国“重商主义”[12]观念的凸显,即琉球并未将转运贸易所得利润投入到产品工艺的学习和改进方面,比如对中国瓷器技术的引进以至体现琉球本土特色的瓷器产品的制造,对邻国日本漆器工艺的学习等等,商业财富在完全掌握于王室的前提下被用于建造寺庙、宫殿、引进佛经诸方面,对其转运贸易的依赖性与脆弱性并无深刻理解,故而在面对其与东南亚交往趋于衰落的境地时只能顺其自然而终至湮没。
通过观察琉球与东南亚地区这一个半世纪的交往可以明显看出商业贸易在其中的主导作用,琉球始终秉承以贸易为中心的航海观念,在海禁厉行而华商衰弱、朝贡政策优遇、西人尚未东来而无劲敌的前提下,积极同暹罗、爪哇、安南、满剌加、苏门答腊等多国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通过对香料、瓷器等商品的双向贩运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促成了琉球“大航海时代”的到来。1511 年葡萄牙人占领马六甲是两地交往进入低谷的重要转折点,其意义不仅在于由满剌加王国的陷落所导致的琉球于航行和商品选择方面转圜范围的缩小,也在于其处于正德年间明政府对外贸易政策转变的关键节点。因而以1511 年为段限将琉球与东南亚地区的交往分为扩展与回缩两部分,以此来对两地间的交往作一整体上的观感。
事实上,两地交往或琉球转运贸易由盛而衰的变化并非突兀,除了上文对琉球盛衰成因的因素分析外,也有一些我们应当注意的基本要素。如琉球本身并无制造产业,其经济形态、商业运营思维等诸多方面较中国来说都还相距较远,而这种差距绝非暂时的财富积累便可弥补的;再如十四、十五世纪东南亚地区随着港口城市或商业国家的兴起,其内部交流变得更为频繁,在这种背景下增加对外交流是必要之需,中国作为其周边地区商业文明最发达的国家,又有交通已久的历史惯性,因而成为东南亚国家贸易对象的首选,以往在海禁政策严厉的背景下东南亚国家无法同中国自由贸易,只能采取朝贡贸易的方式来获取中国商品,但相较于其地区内的吸收能力来说显然是无法满足的,此时琉球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转运者的角色。但当海禁松弛而私人贸易重新活跃时,比如正德年间“抽分制”的施行使得外商来华贸易被允许自由进行,它一方面促使外商主动来华贸易,另一方面也会降低琉球进行转运贸易的必要性,这种基础因素也构成了贸易状态改变的基本推力;再如中国与海外交通贸易历史悠久且宋元时期更是活跃,海外许多方物是中国无法自产的,中国也有许多精美商品是外邦所艳羡的,这种自然交通的习性在明代被强制扼杀,表现就是海禁厉行下政府主导的朝贡贸易取代了原本对外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私人海外贸易,但事实上私人海外贸易是无法绝对消灭的。原因是一方面中国海疆域广面宽,以当时官府的监督能力来说是无法全面监管的;另一方面从官吏到民人,以食用、药用为代表的生活习惯在政府的禁令下是无法于短期内改变的,这就为“番香番货”的在华流通提供了很大的利润空间,重利引诱下很难保证没人以身涉险,历史记载也表明完全禁绝私人海外贸易是办不到的。因而一方面中国市场对“番香番货”的需求是私人贸易和琉球转运贸易存在的基本动力,另一方面中国民间的私人海外贸易与琉球的转运贸易相对立,二者此消彼长,共同构成彼时明朝、琉球、东南亚地区间的贸易状态。
以上基本要素既可作为琉球转运贸易繁盛的助力,也可作为其衰落的推力,学界在分析琉球转运贸易的兴衰中常注视于当时显而易见的影响要素,对类似相关的基本要素缺乏必要的分析,因而此处在总结两地交往变化的原因时将这几种要素予以考虑。总之,琉球与东南亚地区间的交往为两地特别是琉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琉球“万国津梁”的美誉亦由此而来,但可惜的是琉球并未看到繁盛贸易中的危机,在西人和华商双重的竞争压力下琉球与东南亚的交往被迫中止,而琉球也在财源匮乏的境地下国力日渐衰微,这成为日后琉球国命运多舛的重要诱因。
注释:
①这主要是由明朝与东南亚的重要程度和资料的多寡决定的。琉球于明洪武年间即与明朝建立宗藩关系,终明一代虽有变化却不曾断绝,至满清兴起又重新回归,而琉球与东南亚的交往时间据相关原始记载可知仅持续了一个半世纪,两相比较下亲疏立判;琉明关系包括朝贡贸易的研究资料广泛,《明实录》、《历代宝案》、《久米村系家谱》及《首里系家谱》、福建地方志及明朝册封使的相关传记等等,而琉球与东南亚贸易交往的资料来源目前就原始资料来看,仅有《历代宝案》及《明实录》中关于两地交往记载的部分内容可做阅读分析,数量少且分布较散,二者研究难度不一。
②关于琉球对外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日两国学界,中国学界又可分为台湾学界和大陆学界,三方对这一方面皆有涉及,但研究重心不同。日本学界如小叶田淳的《中世南岛通交贸易史の研究》、东恩纳宽惇的《黎明期の海外交通史》、冈本弘道的《琉球王国海上交涉史研究》、赤岭诚纪的《大航海时代の琉球》、金武正纪的《舶载陶瓷器からみた琉球の海外贸易——中国陶瓷器を中心として》、滨下武志的《中国、东亚与全球经济》、新垣力的《东南アジアと琉球》、黑田景子的《南海交易ネットワークの变貌からみた与论》,外山高志的《中世琉球〈汎シナ海域圈〉 交易史の研究:「历代宝案」の数量分析(1372-1608 年)》等;中国大陆学界如谢必震的《中国与琉球》、聂德宁《明代前期中国、琉球及东南亚多边贸易关系的兴衰》、陈洁的《明代早中期瓷器外销相关问题研究——以琉球与东南亚地区为中心》、徐慕君的硕士学位论文《15—16 世纪琉球与东南亚的航海贸易研究》等;中国台湾学界如徐玉虎的《明代琉球王国对外关系之研究》、吴霭华的《十四至十九世纪琉球久米村人与琉球对外关系之研究》、朱德兰的《十五世纪朝贡与琉球的亚洲外交贸易》等。综合来看,日本学界关于琉球与东南亚交往的研究成果较多,且具有冲绳地方实地出土文物的实际优势,因而关于此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中国大陆学界基于明清两代丰富的档案资料,对于中琉关系包括中琉朝贡贸易研究较为深入;台湾学界在此方面侧重久米村人在琉球对外事务中的表现和作用。中日三方学者在关于琉球对外贸易的研究上各有侧重,各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