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2019-01-01 15:08松,周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12期
关键词:价值链金融服务农户

■ 姜 松,周 虹

(1.重庆理工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重庆 400054;2.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重庆 400700)

一、引 言

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国“三农”发展也迈入新常态、迎来新机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多种适度规模经营形态重塑农业发展新格局,产业链、价值链拓展引领农民与经营主体协作新方向,产业融合发展注入农村内生发展新动能。在宏观环境和微观生态都发生显著变化的前提下,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以各类农业产业新业态为依托,寻求产业链上纵向协作、共生发展和利益共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成维系产业链运作的主体,利益联结愈发紧密、协作方式日趋多样、效果愈发凸显。“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农超对接”等“价值链”主导型的现代农业新业态,在产业示范、绿色发展和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要引用作用,推动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循环流转并形成了农业价值链。通过农产品价值链使农场生产由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农业商业部门并使农业产业在对价值链增值机会不断开发中获得丰厚利润和持续发展(Marting,2001;程传兴等,2012)。可以说,新时期“价值链”农业将是引领我国农业发展、促使模式创新和实现产业融合的新动力。

新发展机遇也使我国农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支持问题。“金融活,经济活”。农业产业发展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也就更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有效支撑与保驾护航。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奠定了新时期金融支农的总体基调。但在新形势下,金融服务需求所根植的大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价值链”主导型的现代农业“业态”在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具体实践途径的同时,也使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额度增大、期限延长且通过“价值链”相互交织和牵制,单一经营主体或单一产业环节的融资问题将直接钳制整个农业产业。在这样的形势下,创新金融服务供给模式就显得比较迫切和急需。为此,国外前车经验和我国金融创新实践都不约而同的将破解途径指向了农业价值链金融,主张站在农业“价值链”全局供应系统性金融服务。这不但根治了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排斥”的传统顽疾,而且实现了农业价值链增值、合作剩余创造和主体“共生”,逐步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农业价值链金融拓展了金融服务供给视野与思路,有效化解了小农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和抵押物缺失而形成“金融排斥”的先天痼疾,实现了农业价值链增值与合作剩余创造并形成了“普惠”共生。我国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而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是农业价值链金融两种非常典型的模式。可以清晰预见,在中央决策高层的政策诱使下,农业价值链金融将渐进成为金融机构在中央政府政策引导下创新金融服务重要模式选择。但农业价值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其在资信审核、授信额度和操作方式等诸多方式都与传统金融服务供给存在的较大的差异性。金融机构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必须充分考量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唯有此才能提升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创新绩效和实现供需匹配。为此,在这样政策背景下,开展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为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和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证证据。

二、文献综述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政策引导下,现代农业由“从收到种”发展成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形态 (Morgan和Murdoch等,2000;Opara,2003; Kremen和 Iles等,2012)。 农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逐步成为农业发展的中间力量 (黄祖辉等,2010;马延安、苗淼,2013),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价值链主导的现代农业中获益并共享价值 (董翀等,2015)。农业价值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给融资创新带来了新契机 (Bijman,2008;Murshid等,2017)。新时期随着农业价值链扩展,金融服务也应该实现动态跟进与调整 (罗从清,2010;何广文和潘婷,2014),从维持小农户的“存贷汇”等基本金融服务走向更为现代的“产业金融”模式,或说向基于农业价值链环节和价值链上不同参与主体提供价值链金融服务的模式方向转变 (何广文和潘婷等,2014),进而专门围绕农业价值链金融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 (Trienekens和Wognum等,2013;张惠茹,2013)。因此,农业价值链金融受到国内外学术研究的热捧。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也成为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在中央政府政策方针指导下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新途径 (刘西川和陈恩江,2013)。归纳起来,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农业价值链金融概念理清及其运作机理研究。 Miller和Silva(2007)、Quiros等(2011)认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是指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基于农业价值链上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价值链内部融资,即价值链上主体之间的贸易信贷形式的资金流;二是价值链外部融资,即外部金融机构向价值链上某些主体提供金融服务而注入的资金流。由于“价值链”和“供应链”两个词常常混用 (何广文和潘婷,2014)。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价值链金融等同于农业供应链金融,如Camerinelli(2009)、Hofmann和Belin (2011)等。在对其运作机理进行研究方面,洪银兴和郑江淮(2009)、张庆亮 (2014)等认为价值链金融通过价值链纽带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价值链参与者以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等不同价值链环节串联,有效化解了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和合理分配与共享价值链平均利润的问题,是解决小农户、企业、加工者之间由于资金缺乏而使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一种有效方法。同时,其强化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有机联系并形成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减少了委托代理作用 (KIT和IIRR,2010;张庆亮,2014)。

二是关于农业价值链金融实践案例与效应研究。Evbuomwan和Okoye(2017)以尼日利亚和其他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为研究样本,认为在小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占主导的地方,农业价值链金融成功实现小农户和市场的有效对接。Mattern和Ramirez(2017)认为价值链金融虽然有助于降低风险、提高农作物产量、进行流动性管理和提升交易水平,但是实际上需要小农家庭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仍遥不可及。实践中如果能将“数字工具”融合到价值链金融中的DFS模式,则有助于克服金融服务障碍、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和改进市场机会。Middelberg(2017)以赞比亚为例,认为在农业人口占85%的现实约束下,农业价值链金融有效提升了农户信用水平,增加了小农户的金融准入水平,进而有效提升了农业机械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相比较国外学者实践案例的探索,国内学者主要从收入效应的角度对农业价值链金融效果进行评价。如董翀、钟真和孔祥智(2015)研究发现,农户参与价值链融资有助于增加农户的农业收入和促进要素投入,并增加农户对相关生产服务的可得性。

三是关于农业价值链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Zander(2016)主要从价值链内部融资的角度揭示了价值链金融对正规金融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影响,认为价值链内部融资存在消费者保护缺失的风险,这类风险对于促进农业价值链金融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杨军和房姿含 (2017)运用Logistic模型对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进行预测,发现对供应链信用风险的调控需对其各参与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选择供应链中长期稳定、信用水平高的核心企业开展合作。黄芳和高更君 (2017)从农业企业视角出发,揭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基本特征,并认为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共同构成了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主要内容。彭路 (2015)研究发现,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供应链以间接融资为主,其风险特征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突出、整体风险难识别、可能引致区域系统性风险和行业系统性风险。张东搏 (2017)研究发现,深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并加强对其金融风险管控力度,是规范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题中之义,然后其从信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等方面深入剖析了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金融信用风险源特征及风险诱因。马九杰和罗兴 (2017)以广东省湛江市对虾产业为例,揭示了农业价值链金融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认为在农业价值链中,基于风险控制的承诺可置信的前提条件是农超核心组织对于农业产业链的全流程控制以及对流通环节的采购、仓储、交易、结算等全过程的把控。

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业价值链金融诸方面的研究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但通过文献梳理也发现存在一定改进空间:一是现有研究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的揭示往往集中于其运行机理及其风险防范等基础性、定性研究成果居多,应用性、定量研究也基本上停留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典型区域的案例评估,其他类型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亟待补充。二是农业价值链金融实现了金融中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有效利益联结,被誉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内容和寄予厚望。但农业价值链金融在运作程度、操作流程、授信模式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但从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来看,分散经营农户仍占据较大比重,其信用水平和财务能力相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较差,这也是制约农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症结。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农业价值链金融的需求主体就应是分散经营农户,从农户视角探究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问题十分必须。因为若不能实现供给和需求的有效衔接,农业价值链金融业也只是“空中楼阁”“有价无市”。鉴于此,本研究基于我国微观调研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实证农户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因素,为促进农业价值链金融健康发展和化解农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实证依据。

三、实证方法、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一)实证方法

农户对于价值链金融需求往往存在两种选择:有需求 (y=1)和无需求 (y=0)两种,如果从数据类型的角度来看,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是“离散非连续”的。这时候不适合进行OLS回归,可以建立离散选择模型来进行分析。而农户对于价值链金融需求的的两种选择就是典型的“二值选择模型”。然后,农户是否会形成价值链金融的有效需求则受制于多重因素因素影响,如个体特征及风险偏好、农产品市场特征、制度特征以及区位条件等,假设将其作为解释变量就可以得到实际运用的计量模型:

在式 (1)中y是不可观测的潜变量,而且其估计值可能会出现大于1或者小于1等不合实际的情况,为了使其估计值在 [0,1]范围内,考虑y的两点分布函数:

通过选择合适的分布函数F就可以保证估计值介于区间 [0,1]。而二值选择模型又可以分为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二者主要的不同就是分布函数不同。如果分布函数为标准正态分布,如果下面式 (3)的等式成立,此模型就是probit模型:

若分布函数为逻辑分布函数,那么如果式(4)成立,其就是Logit模型:

由于逻辑分布的累计函数有解析表达式,而标准正态分布没有,所以Logit的计算相比probit的计算比较简单。通过对式 (4)取对数则可得:

则Logit模型的样本对数函数为:

在stata中通过来最大化此非线性函数就可以得到模型的相关估计变量。则几率比为:

(二)变量说明与理论预期

被解释变量。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 (y)。金融创新实践中,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类型多样、发展迅速,但若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核心企业担保型、存货质押型、应收账款质押型、仓单质押型和订单质押型等。但从农户的视角来看,其获取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主要通过农业价值链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担保、增级信用水平的途径获取。当然,在订单农业发展中,农户也可以通过订单质押的方式获取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但是,由于订单农业自身发展的不稳定性和不平稳性,订单质押型农业价值链发展并不成熟、相应金融产品也较少。为此,在本研究中在中所刻画的农业价值链金融类型主要是担保型模式。在具体的量化中,研究聚焦的是订单农业这一典型农业“价值链”类型。通过问卷中:“如果签订订单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足您家的相关融资担保需求”选项进行量化。如果是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量化后的数据统计情况如表1。由表1可知,在所有调研样本中,有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农户有173人,占样本总量的42.61%;没有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农户有233人,占样本总量的57.39%。比较来看,没有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农户占据较大比例。作为一种普惠金融产品,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呢?就需要继续进行实证揭示。

表1 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情况

解释变量。农户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的有效需求取决于多重因素,但若对这些因素进行概括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个体特征与风险偏好、市场特征、制度保障与区位条件等因素。其中,个体特征和风险偏好揭示的是农户的信用水平、市场特征揭示的是农业价值链运行情况、制度保障揭示的是农业价值链的稳定情况,区位条件反映的是区域禀赋条件。在个体特征和风险偏好方面,本文主要考虑农户的受教育程度 (education)、经营特征 (scale)和风险偏好 (risk)3个主要变量;市场特征主要考虑产品销售渠道 (where)、市场距离(distance)、农产品市场价格 (price)、市场协作主体 (selection)和参与年限 (time)5个变量;制度保障主要考虑争议解决制度 (way)和政策支持(policy)两个变量;区位条件变量主要考查样本所在地的地形特征见表2。具体来说:

在个体特征和风险偏好方面,受教育程度和经营特征是影响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信用水平也就越高,在农业价值链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越强、贡献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愿意为其提供各类融资担保服务,因而其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也就越大。同时,随着多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规模经营特征也是反映农户个体特征的重要指标。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在经营效率、经营目的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都与小农户经营特征千差万别,其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等诸多环节都有相应的金融服务需求,这其中价值链金融服务当然也就并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群体也是开展价值链共创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注的重点群体,其联系也更为紧密、协作更为深层,农业价值链发育也就更为稳健且已形成共生生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已充分化解。金融中介机构基于农业价值链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必然。最后,风险偏好也会影响到金融服务需求。站在农户角度来看,风险偏好者对价值链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强烈,但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其更乐意向风险规避者或者风险中性的农户供给提供服务。这一点需要借助经验检验的进一步佐证。

表2 各变量影响的理论预期

在市场特征方面,农产品销售渠道、市场距离、农产品市场价格、市场协作主体类型以及订单农业从事时间等变量都是影响农户价值链金融需求的重要因素。其中,农产品销售渠道反映的实质是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以及农业价值链的发育程度。一般来说,如果农产品能销往本地市场或进行跨区域销售,则说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越高,农业价值链也就越发达,在产前、产中乃至产后等诸多价值链环节,农户依托价值链融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价值链金融服务需求也就越旺盛。市场距离反映的是农业价值链运行成本。如果农户距离本地农产品市场越远,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搜寻成本等交易成本也就越大,进而会导致农业价值链运行成本激增、价值创造空间缩窄。依托价值链进行融资的困难可能也就越大,价值链金融需求就会变小。农产品市场价格反映了农业价值链运行环境。农产品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指挥棒”,反映的是市场秩序和农业价值链稳定程度。一般来说,农产品价格越稳定,农业价值链运行的外部环境越好,农户依托价值链融资的可行性也就越高,需求也就越大。市场协作主体类型,主要揭示的是农户开展订单协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反映的是农业价值链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联结分散经营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另一面,也作为农户和金融机构联系的中介和担保人,以“信用增级”的方式为农户获取价值链金融服务提供坚实保障。最后,订单农业从事时间反映的是农业价值链的运行效果,也会对农户的价值链金融需求产生影响,其一般会通过“路径依赖”机制发生作用。从事时间越久,农户依托价值链进行融资可行性也就越高,需求也就越大。

在制度保障方面,农业自身的特殊决定农业价值链的特殊性。农业价值链相比较其他产业价值链来说的最为明显的特殊性就是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问题。比如在订单农业这一典型的农业价值链中,参与价值创造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制于各方因素都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和面临信用风险。因此,相比较其他价值链的市场化利益联结所形成的稳定“共同体”,农业价值链的稳定和良性运作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以规避其中的信用风险。为此,如果价值链型农业运转的过程中有明确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政府政策支持的话,农业价值链的运转就更有效率也更易被金融机构所认同和接受,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农业价值链进行需求强度也就越大。

最后,区位条件也是影响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重要因素。农业价值链的发育程度一般与区域经济增长整体水平、发展阶段等特征存在重要联系。尤其是与农业的特色化、效益化存在密切关联。一般而言,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越发达,农业价值链发育也就越成熟。所以,考虑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区位条件,尤其是其中的地形条件。地形条件不同,农业价值链类型不同,价值链金融需求也存在差异性特征。

(三)数据来源

基于上述变量说明,本文中所涉及的所有变量的指标量化方式及其描述性统计信息如表3。数据来自研究团队2017年在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共计11省 (区、市)开展的调研。研究区域选择采用分层抽样和典型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分层抽样按照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空间分布划分,东部区域选取山东为典型代表,中部地区选择江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区域,西部地区涵盖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内蒙古等地。之所以,中西部区域涵盖区域较多主要是因为受制于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调整以及梯度转移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特色农业资源丰富、类型多样,存在显著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因而所涵盖的农业价值链类型也较为多样,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方面的研究所覆盖的样本就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表3 变量赋值与描述性统计信息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基于上述量化数据,对Logit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表4。由于模型中所涉及变量较多,可能会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增强模稳健性、科学性和解释能力,本研究以个体特征及风险偏好基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添加市场特征、制度保障以及区位条件因素,并据此检测估计结果变化和判断其估计质量。虽然在二值选择模型中,对于变量的分析主要看几率比,但是为增强研究层次,本研究仍然给出了边际效应的估计结果。其中,模型 (1)和模型 (2)给出的是个体特征及风险偏好量化因素的几率比和边际效应结果;模型(3)~(4)、模型 (5)~(6)、模型 (7)~(8)分别给出的是添加市场特征、制度保障以及区位条件量化指标的模型几率比和边际效应估计结果。综合比较来看,在基准模型基础上,引入其他变量后各变量的影响方向并未发生变化,模型总体来说是十分稳健的。从 LR值来看,分别为 7.03、47.66、68.50、76.55 均在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而且值的大小也呈现递增态势。说明各模型系数的联合显著性较好,模型拟合度较好、解释能力较好。基于此,本文最终选取模型 (7)作为结果分析的依据。具体来说:

一是在个体特征与风险偏好方面,各因素的影响效应并不相同。农户受教育程度 (education)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随着农户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的需求概率和强度会显著提升。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这类农户群体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筛选与甄别对象,二者之间的利益衔接程度也更为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更愿意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当然,受教育程度高农户其市场意义、经营水平,尤其是信用水平也更高,也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风险偏好 (risk)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负。在对风险偏好进行量化时,本研究通过选项“如果抛一枚硬币,出现正面,则参加者得1万元,如果出现反面,则参加者付出1万元;坚决不参加=1,无所谓=2,欣然参加=3”进行量化,可以看出,农户风险类型依次为风险规避者、风险中性者和风险偏好者,可以看出,风险规避者的价值链金融需求最为最大,这也符合理论预期。综合这两个变量来看,这事实上和欧文·费雪提出的“知识和风险反向变动”的研究结论有异曲同工之处。但经营规模 (scale)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和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的背离性。这可能是揭示了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并不高、农地细碎化的特征事实,需要进一步揭示。

二是在市场特征方面,产品销售渠道(where)、市场价格稳定性 (price)、协作主体类型(selection)以及订单农业参与时间 (time)等变量均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影响显著为正。其中,若农户将产品销往外地市场或者国外市场,其对于价值链金融需求概率和强度都会显著增加。随着农业市场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推进,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是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新时期农业金融创新也转变观念,顺应农业市场化、商品化趋势。农产品市场价格越稳定,农户对于价值链金融需求概率和强度也就越大。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利于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营造一个平稳、可靠和良性的环境条件。协作主体类型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也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选择产销大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生产基地以及供销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后,其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会逐步递增。所以,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农业价值链发展过程中,应充分的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化经营主体”的作用。当然,这和组织化经营主体的属性是密不可分的,其主要是农户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形成的互助性组织,其本身就存在一种隐性联保、熟人机制,有助于化解价值链金融服务供给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由于“努力方向”一致,也利于化解价值链金融服务供给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供给中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通过担保机制、反担保机制创新,为农户依托价值链融资奠定坚实基础。订单农业参与时间对于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也显著为正,这和理论预期一致,农户参与订单农业这一价值链型农业的时间越长,其依托价值链进行融资的需求也就越强烈。但在市场特征方面,市场距离 (distance)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影响显著为负,距离农产品市场距离越远,交易成本和价值链运营成本、发育程度以及稳定性也就比较差,进而抑制农户依托农业价值链融资需求。

三是在制度保障,争议解决制度 (way)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负,若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律解决、第三方协商解决和双方协商解决等方式的影响效应会依次递减。所以,要激发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应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体系,尤其是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增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户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为农业价值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政府政策支持 (policy)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当地政府对于订单农业发展的各类支持支持实际上对农户依托价值链进行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隐性增信机制,也更易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因而会对农户的价值链金融需求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是区位条件方面,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呈现的是平原地区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一般要小于丘陵地区和山地地区。一般来说,农业价值链的发育程度主要与特色农业产业、特色农产品有密切关联,其一般具有高经济效益、高附加值、价值链多元等特征,符合金融机构供给金融服务的基本前提,而这是丘陵地区和山地地区的比较优势。而平原地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而粮食作物的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贷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支持重点,因而以价值链为依托融资的需求也相对较小。所以,从中也可以看出,农业价值链金融会化解丘陵和山地区域农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重要路径选择。

表4 模型估计结果

综合来看,受教育程度、产品销售渠道、市场价格稳定性、协作主体类型、订单农业参与时间、政府政策支持以及区位条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有促进作用,风险偏好、市场距离以及争议解决制度类型会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产生制约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经营规模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则并不显著,其中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仍比较低,并未达到效应产生的临界值。需要运用其他手段对其进行进一步揭示和论证。为此,本研究继续运用专门针对截面门槛数据的回归技术,考查不同门槛值下,农业经营经营规模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效应变化。为此,在接下来的部分,本文主要借鉴Hansen(2000)的基本做法,通过Bootstrap方法来模拟计算似然比统计量LM值来对是否存在门槛效应进行检验。结果见表5。同时,为了检验不同Bootstrap次数下门槛值检验结果的稳定性,表5中分别给除了1 000次~5 000次bootstrap方法来模拟计算似然比统计量LM值。由表5可以清晰看到,在不同的模拟次数下,LM检验均拒绝“不存在门槛效应”的原假设。说明农业经营规模水平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确实存在一定的门槛效应。

表5 门槛值检验结果

另外,从表5也可以看出,在不同的Bootstrap次数下,门槛值均为0.222,这充分说明了农业经营规模门槛值的稳健性和可靠性。进一步的,图1给出了门槛值检验的显著性。由图可以看到,门槛值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前文的猜想,可以进行不同门槛值下影响效应和影响程度的估计。

图1 门槛效应及门槛值显著性

由于研究中运用的是截面数据,在具体估计中容易存在异方差问题。为此,Hansen(2000)也给出了两种修正方式:一是强制同方差假设;二是运用怀特检验修正异方差。通过这两种方式使回归结果达到无偏性、有效性和一致性。为了更好体现估计结果的精准性,表6同时给出了两种方法的估计结果。通过比较强制同方差假设和运用怀特检验修正异方差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并不现在显著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怀特检验修正异方差的结果的Joint R2要大一些,说明模型的总体解释能力也较强。为此,在具体分析中以怀特检验修正异方差结果为准。从中可以看出,当农业经营规模处于scale≤0.222这一区间范围时候,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边际影响系数为1.988,影响效应显著为正;但当农业经营规模处于scale>0.222这一区间范围内时,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边际影响系数为0.015,但并不显著,存在边际递减规律。所以,总体来看,农业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效应也就越大,恰恰相反,调研样本中所揭示的唯有农业经营规模处于第一个门槛区间范围时候,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而且影响程度也最大。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如果农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就可以自然进化为专业大户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相应金融服务,而不必借助于价值链其他参与主体“信用增级”的方式获取价值链金融服务。而这一点也和价值链金融的使命是一致的,其主要是致力于解决农业价值链参与中的“长尾人群”的融资难问题的,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层面,金融机构在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创新时,仍应将对象锚定为农业价值链参与中的“长尾人群”,而不应打着农业价值链金融名义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偏移,否则也就违背了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初衷。

表6 门槛模型估计结果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我国微观调研数据,聚焦订单农业这一典型价值链农业类型,从农户视角运用二元选择Logit模型以及截面门槛模型探究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受教育程度、产品销售渠道、市场价格稳定性、协作主体类型、订单农业参与时间,政策支持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风险偏好、市场距离和争议解决制度类型会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产生制约作用。农业经营规模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但进一步的截面门槛模型估计结果显示,农业经营规模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存在明显的门槛效应,在低门槛区间内,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但跨越到高门槛区间后,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需求的影响则并不显著。研究所蕴含的政策含义如下:

在政府层面,政府应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化解农业价值链创新以及服务供应中的交易成本问题。在新时期可以将“互联网+”行动,实施“互联网+流通”计划,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中来,发挥电商等新兴市场主体在农村市场建设的积极作用。同时,应综合运用多种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农产品价格尤其是农产品生产资料价格的稳定,减少农户参与价值链农业的运行成本以及增强农业价值链金融可获性。当然,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体系,尤其是争议解决以及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立法,维护农业价值链稳定性和调动金融机构供给价值链金融服务积极性。还应加强对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价值链型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通过财税手段对开展价值链型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为农业价值链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制度保障。

在金融机构层面,应转变传统“点对点”式的金融服务供给模式,进而转向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供给模式,通过聚焦特色农业价值链、产业链,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打包供应系统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逐步开始推行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创新,但是其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授信对象,在事实上背离了农业价值链金融“普惠金融”的内核本质和根本属性。在精准扶贫和全面小康建设的新时期,金融机构也应转变思路,将满足价值链参与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作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主旨。考虑到现实中,农业价值链的特殊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程度,单纯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增级机制也可能无法满足金融机构授信需要,仍需要银担合作,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推动农业价值链金融发展迈入新时期、跨上新阶段。

在农户层面,其也应转变观念,顺应新时期农业发展特色化、商品化、价值化发展的新趋势,以特色农业产业、农产品为依托,通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方式切入农业价值链,在化解“小农户”和“大市场”困境的同时,通过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增级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获性。当然,除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援助以外,农户也应“内外兼修”,全方位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积极进行农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新型农民培育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积累,为其参与农业价值链运营和获取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提供坚实的前提基础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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