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监督抽查的问题与根源

2018-12-28 05:32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10期
关键词:合格品监管部门产品质量

文|叶永和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进行重复监督抽查,一些监管部门没有从规定的内涵来正确把握,而是按照自己理解执行,其结果不仅增加企业负担,而且无形地降低了监督抽查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和科学性。造成监督抽查重复的原因:既有信息交流缺乏,也有部门利益驱使,更有监管部门未真正掌握监督抽查的原理与本质,不用承担重复监督抽查所带来的后果。

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的一项很有效的办法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过监督抽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把好产品质量关。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所属不同,经常出现质监部门刚刚监督抽查完毕,工商管理部门又来监督抽查,甚至行业主管部门这时也来监督抽查。这不仅给企业增加负担、造成压力,而且影响到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监督抽查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以及科学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各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内涵没能准确把握,缺乏监督抽查信息的交换,不清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原理与本质。

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

为了避免冗繁的监督抽查技术的说明,便于实际操作、防止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督抽查,影响到监督抽查的科学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得更具体:“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然而,在现时中各监管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行为符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了没有重复监督抽查,至少能保证6个月内不重复监督抽查。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很可能在6个月内要接受不同监管部门的多次监督抽查,这除了各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外,重要的是不理解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涵,不懂监督抽查的原理与本质,不知道如何利用与采纳其它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只考虑自己部门的工作安排,甚至说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法律法规是指监督抽查不得重复,不只是指各监管部门自己不能重复监督抽查。换言之,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类产品是不能进行重复监督抽查,即便是不同的监管部门也不行。

监督抽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抽查在一定时间范围不得重复进行,看似只是一种行政规范,实际是一项技术要求。该规定是考虑到监督抽查技术的特殊性,为监督抽查工作保驾护航,避免执行者由于不懂监督抽查技术与原理而犯错误。

一、重复监督抽查的负面作用

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监督与督促生产企业保持规定的产品质量水平,它不同于验收抽查,其作用是达到震慑企业的功能,即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接受严厉的处罚。监督抽查是不能保证被监督批产品(即核查总体)合格,想借监督抽查替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不仅是越俎代庖,而且也无法实现,靠重复监督抽查来强化监督目的更是用错了方法,背离了监督抽查的原则,反而给人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之嫌,一旦再重复监督抽查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就会有损政府的形象。

二、降低政府监管的公信力

监管部门是通过监督抽查来达到监管的目的,对于实际不合格的批产品,不是每次被监督抽查一定都是不合格,用重复监督抽查来验证批产品不合格不是科学的做法。比如,对某批产品(甚至是同一批产品)进行重复监督抽查两次,完全有可能出现一次抽查结果合格,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如果遇到这种截然不同的情况,最后判定应该是以哪次监督抽查结果为准,监管部门又如何进行解释。

三、不能重复监督抽查的原理所在

监督抽查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置的一种抽查方式,监督抽查的样品都非常少,这种监督抽查所设置的监督抽查结果是:监督抽查只能对否定结论负责(即对判定不合格结果负责),它不能说监督抽查合格就可以判定监督批产品合格,只能说未发现该批产品是不合格。换言之,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不合格批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判定“合格”的概率比判定不合格的概率要高。比如,对于实际只有90%合格品率的不合格批产品(要求合格品率≥97.5%),用抽取2个样品的监督抽查方案。经过计算,判定“合格”的概率是判定不合格的4倍多,而批产品的合格品率下降到70%,判定“合格”与判定不合格的概率才一样。也就是说,重复监督抽查达到验证的效果是微乎其微,其抽查结果不是错判,就是自我否定,对监管部门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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