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恐怖撞击问题研究

2018-12-28 12:40王茂泉夏保成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民用恐怖袭击

裴 明 王茂泉 夏保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全球范围内对恐怖主义打击力度的加大增强了恐怖分子利用枪击、爆炸等手段制造恐怖袭击的难度,使得利用简易化、低成本等手段制造恐怖袭击的事件不断增多。近年来,利用民用汽车实施的恐怖撞击事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本文分析了Wikipedia公布的2001~2017年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部分案例(经筛选共28起),并以此为基础为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提供借鉴之策。

1 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现状分析

恐怖袭击,即恐怖(袭击)主体实施的袭击行为,然其依托的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体等界定的差异,使其在国际范围内的具体表述仍有争议。基于已有研究和相关案例可知,恐怖袭击的一般共性特征,即恐怖袭击是由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恐怖团队等恐怖主体在恐怖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实施,具有特定或不特定的袭击目标(集)、时间、地点,运用恐怖手段制造恐怖后果以实现恐怖目的的恐怖行为。有研究从袭击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方式与标准样式出发,界定和划分了恐怖袭击模式[1]33;也有研究聚焦恐怖袭击手段,如我国公安部反恐怖局发布的《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2008)提出了常规和非常规两大类袭击手段,国际著名反恐数据库START也从具体案例出发列举了劫持、枪击、暗杀、爆炸等多种恐怖袭击手段。随着近年来频发的恐怖袭击事件,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事件已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态势,成为了一种值得关注且独具特征的恐怖袭击手段。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是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袭击的一种,它与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暴力撞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最大区别在于实施主体欲实现的恐怖目的符合法律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暴力撞击是公民个人驾驶民用汽车进行社会泄愤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其实施主体的主观意图不属于恐怖主义;交通事故的主观诱发因素主要是驾驶员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明显区别于暴恐犯罪。

1.1 事件频发且受袭地分散与聚集并存

首先,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发生的整体数量持续攀升。根据选自Wikipedia公布的2001~2017年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案例(如图1所示),2001年发生1起,2014年发生6起,而2017年全球范围内则发生了10起。其次,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受袭地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分散状态。对受袭地所在大洲进行分析,亚洲和欧洲是遭受民用汽车恐怖撞击的高发地区:北美发生5起,亚洲发生11起,而欧洲总数最多共有12起。诚然,不能因收集和分析案例的有限性而排除其他地域遭受此类恐怖袭击的现实与可能,所以从这一视角分析,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分散状态。最后,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在个别区域或国家呈集中多发趋势。目前英国和法国是遭受恐怖撞击的主要欧洲国家,耶路撒冷地区则是亚洲遭受民用汽车恐怖撞击的主要受袭地之一。

图1 2001~2017年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统计

1.2 事件造成的恐怖后果严重

首先,人员伤亡惨重。如图2所示,2001~2017年遭受民用汽车恐怖撞击死亡的人数为206人,受伤人数为1080余人,平均每年因此类袭击而死亡的人数约为12人,受伤人数约为64人。2016年法国尼斯“7·14”事件中,恐怖分子驾驶一辆19吨货运卡车对正在参加国庆焰火晚会的人群以约50km/h的速度连续冲轧2公里,并用手枪射击。整个事件共造成86人死亡和458人受伤,其死亡和受伤人数目前在此类袭击事件中最多。

其次,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恐怖示范效应明显。由于用于撞击的民用汽车等工具日益普及,特别是恐怖撞击的易实现,使得恐怖袭击主体具有利用此类袭击手段实现其恐怖目的、获取恐怖收益的较大倾向,某次恐怖撞击的成功实施会对潜在恐怖分子产生较大的恐怖示范效应。

最后,容易引起较大的社会恐慌。民用汽车是群众生产生活的工具,却被恐怖分子用以实施恐怖撞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风险源,增加了致灾因子,加深了群众的风险感知,而生活中风险级别的提高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恐慌。

图2 2001~2017年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伤亡人数统计

1.3 有效防控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较难

首先,袭击主体构成多元化。此类恐怖袭击的主体有策划、制造和命令恐怖分子实施的恐怖组织,有受控于恐怖组织的实施者或自我完成恐怖化的“独狼”,亦有通过各种方法组建的恐怖团队。所以,利用民用汽车制造和实施恐怖撞击的主体涵盖了恐怖分子、恐怖团队及恐怖组织,多元化特征明显。

其次,袭击工具多样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民用汽车的普及率在逐渐提升,获取其作为此类袭击的主要工具变得更加容易。此外,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撞击时或撞击后实施的枪击、砍杀、燃爆等袭击手段中所用工具的样式多、来源广。

最后,受袭目标广泛存在。人、标志性建筑、关键基础设施等可被恐怖分子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撞击的目标具有广泛存在性,潜在袭击主体对恐怖撞击目标的可选性更强、更随意,其威胁性更强,由此增加了受袭目标和反恐部门对此类袭击的防控难度。

2 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要素分析

2.1 实施主体

恐怖袭击主体是指“制造恐怖袭击的个人、组织或国家。制造恐怖袭击的个人即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即多名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当多名恐怖分子受共同的恐怖思想和恐怖利益驱使自发或受命于恐怖组织以团队的形式共同制造并实施恐怖袭击时,其袭击主体则应界定为恐怖团队”[1]33。近年来发生的利用民用汽车制造恐怖撞击事件中,袭击者即恐怖分子具有3方面的特征。

(1)袭击模式特征。从恐怖袭击模式分析,“独狼”恐怖分子占比较高。恐怖袭击模式简言之即恐怖袭击主体在某一袭击时间、利用多种袭击手段对受袭目标(集)采取某种袭击行动的一般方式,当前使用较为频繁的袭击模式主要有独狼式恐怖袭击、协同式恐怖袭击和团队式恐怖袭击等。在近年来频发的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事件中,独狼式恐怖袭击占比较高,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共有21起独狼式恐怖袭击,占比75%,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是独狼恐怖分子实施恐怖袭击的重要手段,在危险物品管控较为严格的地区,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更能实现恐怖分子的恐怖目的;二是从袭击主体实施袭击的层面分析,汽车本身的物理性质对恐怖分子驾车实施撞击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既有条件下驾驶汽车的恐怖分子只能是一人。

(2)袭击者人口特征。一是袭击者呈现年轻化。在本文整理的案例中,除信息不详者外,恐怖分子年龄最大值为52,最小值为17,平均值为28,其中17~29岁的恐怖分子占比63%。究其原因,年轻人较容易受到极端思想影响,加之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拥有实施恐怖撞击的物质和意识条件。二是男性恐怖分子在此类恐怖袭击中亦占据主导地位。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男性恐怖分子所占比例远超女性,且袭击的主要实施者均为男性,女性恐怖分子仅以共同实施者身份出现。但随着女性恐怖分子数量的增多及其运用、驾驶汽车能力的提升,此类袭击手段产生的模仿效应将会更强。三是袭击者与受袭地关系密切。分析发现,袭击者与受袭地的关系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考量。第一,方式维度,即袭击者通过出生、工作、求学、生活、避难、移民、潜伏亦或路过等方式与受袭地发生联系,掌握受袭地及其所在国相关情况以实施袭击。第二,地域关系维度,即袭击者与受袭地在地域空间上存在某种联系,一种是袭击者是受袭地所在国公民,一种是袭击者不是受袭地所在国公民,但袭击者都会通过一定方式进入受袭地实施袭击。

(3)袭击者社会特征。一是有计划地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恐怖分子都掌握汽车的驾驶技术。随着汽车的普及,恐怖分子实现其恐怖目的的条件更加便利化,即恐怖组织掌握大量恐怖资源,可以对恐怖分子进行相应的培训,亦或招募具有汽车驾驶技术的恐怖分子实施袭击。普通民众受极端思想影响而恐怖化后,可通过租赁、劫持、偷盗或利用自有汽车实施袭击,亦可独自或组建恐怖团队驾驶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二是袭击者社会身份多元。袭击者既有在校学生,也有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社会从业者,还有普通行业工人,亦有无业游民。此外,社会组织对袭击者的控制力亦不完全:于家庭而言,某些甚至全部成员均受极端思想影响;于社区而言,不乏有潜在的恐怖分子;于供职组织而言,袭击者较易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攻击。三是袭击动机复杂。从案例分析可知,袭击动机可分为如下几类:①恐怖撞击实施者受控或受命于恐怖组织;②恐怖分子自我宣称效忠恐怖组织;③袭击者受恐怖思想影响;④恐怖分子具有明确的报复对象或袭击目标。此外,本文在整理案例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恐怖分子在实施本次袭击前曾有违法犯罪记录,部分人员还是相关安全或反恐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惯性。

2.2 实施客体

恐怖袭击客体即受袭目标(集)及其所在地。有研究指出了恐怖袭击在客体选择上的一般倾向:一是社会影响大,二是具有实施攻击的便利性,三是富集具有可攻击价值之目标或目标集的重要城市[1]34。袭击主体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选择客体时,具有3方面的倾向。

(1)以平民为袭击目标。平民具有数量多、易聚集、脆弱性强等特点,对平民实施恐怖撞击既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又兼具攻击的便利性,所以袭击主体的恐怖收益较大,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目标选择倾向。在此类恐怖袭击中,受袭的平民可分为3种。一是普通平民,其被袭与袭击主体的选择都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如2017年伦敦“3·22”威斯敏斯特桥和桥街南侧人行道恐怖撞击与“6·03”伦敦桥恐怖撞击都颇具代表性。二是聚集的人群。群众可以根据共同的目的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自我聚集,也可以根据一定条件相互聚集,即作为个体的平民被具有集聚人群功能的设施、命令、活动等聚集在一起。如2017年法国尼斯“7·14”事件、2016年德国柏林“12·19”事件等诸多恐怖袭击事件中,聚集的人群都成为了恐怖分子撞击的目标。三是特定的平民,即恐怖分子选择较为具体的平民或其构成的人群作为攻击目标,特别是在信仰上被恐怖分子视为“异教徒”的人或人群受袭率通常较高,如2017年英国伦敦“6·19”事件中,信教群众惨成恐怖撞击的特定目标。

(2)以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为袭击目标。代表政府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和军人是打击恐怖分子的主要力量,相反其也容易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的目标。一是军人容易遭受报复性袭击。军队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军人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象征,对他们的成功袭击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袭击主体的恐怖政治目的。在“巴以冲突”中被以色列认定的恐怖袭击事件里,撞击军人以示政治目的的行为具有代表性:2001年以色列“2·14”事件,恐怖分子驾车撞死7名士兵;2008年耶路撒冷地区“9·22”事件,恐怖分子驾车撞伤多名士兵;2017年耶路撒冷地区“1·08”事件中,恐怖分子驾车撞击一群士兵,导致4人死亡10多人受伤。此外,2013年英国伦敦“5·22”事件、2014年加拿大魁北克“10·20”事件、2017年巴黎“6·19”事件及2017年法国勒瓦卢瓦“8·09”事件中,恐怖分子对受袭地军人的报复性袭击都较为严重。二是袭击警察亦能对当局造成较大的政治压力。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主要力量,在预防和打击恐怖分子的过程中,难免遭受袭击。2017年伦敦“3·22”和加拿大埃德蒙顿“9·30”等事件中,均有警察在保护公众安全的过程中被恐怖分子驾车撞击或刺杀。

(3)在富集具有攻击价值的环境实施袭击。与其他袭击手段相比,恐怖撞击具有其实施的独特环境。一是受袭区域能够行驶汽车,包括正常通行和强行通行两种情况。正常通行是指受袭环境较为开阔或可供袭击者驾驶的汽车通行。案例表明,公共交通枢纽或换乘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街、广场、宗教场所、人行路等软目标及其所集聚的人群受袭率较高。在设计和使用上,此类区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便加强安全防范、降低脆弱性,此类区域也不能实现完全封闭,这就为恐怖分子驾车强行通行并实施撞击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受袭区域具有一定可撞击目标。如前所述,一些软目标容易遭受袭击,但恐怖分子实施撞击的核心目标依然是那些目标场所集聚的人或人群。所以,纵使受袭区域可攻击的目标种类繁多,人的受袭率一直排在首位。

2.3 实施方法

(1)以撞击为主袭方法。驾驶民用汽车对受袭目标实施直接撞击,是恐怖分子利用此类袭击手段实现其恐怖目的的重要方法,其得以成功运用可从3个视角进行分析。一是根据汽车撞击时的前进路线,将其分为直行撞击和曲线撞击。直行撞击是指恐怖分子驾车在一定区域内高速直行撞击受袭目标,曲线撞击是指恐怖分子驾车沿“Z”或“S”等字形对受袭目标实施撞击。此外,伴随此类恐怖袭击的频发,两种前进路线混合使用亦或恐怖分子驾驶汽车沿其他前进路线以实施撞击的风险依然较高。二是根据汽车行驶速度和距离,将其分为短距高速撞击和长距高速撞击。高速撞击是恐怖撞击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汽车的冲击力通常会随着其行驶速度的提升而增强。整理案例发现,恐怖分子驾车的速度通常为几十公里每小时,但在2017年伦敦“3·22”事件中,汽车速度竟高达122km/h。当汽车的行驶速度与行驶距离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与受袭目标的脆弱性形成耦合,其产生的恐怖撞击力便会更强。三是根据撞击次数,将其分为终结撞击和连续撞击。终结撞击是指恐怖分子驾驶汽车对某一个(类)目标实施的一次性恐怖撞击;连续撞击则指恐怖分子驾驶汽车对多个受袭目标实施连续或追逐的多次恐怖撞击的行为。

(2)伴袭方法多样。伴袭方法是指恐怖分子在驾驶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同时,利用其他形式、工具或手段进行袭击的方法。常见的伴袭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碾压,即当受袭目标为人时,恐怖分子驾车对其撞击后再实施碾压的恐怖行为。当受袭群众被汽车高速撞击后,由于惯性等原因通常会倒在汽车可以碾压的范围内,被撞击的疼痛大幅缩短了其免遭碾压的可反映时间。二是枪击,即恐怖分子在驾车撞击人(群)的同时,用枪射击受袭目标的恐怖行为。2016年法国尼斯“7·14”事件中,恐怖分子驾车以50Km/h的时速对参加活动的人群连续撞击碾压2公里,并同时用7.65mm口径的手枪射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三是燃爆,即恐怖分子在驾车撞击的同时实施燃烧和爆炸等恐怖行为,燃爆的对象既可以是受袭目标,也可以是“自杀式”恐怖袭击的恐怖分子本身。此外,强力破坏也是恐怖撞击的一种重要伴袭方法,即恐怖分子对受袭目标撞击后,用所驾驶的大型车辆特别是工程用车对受袭目标继续实施强力破坏的恐怖行为。

(3)次袭方法更具威胁。次袭方法是指恐怖分子在驾车进行恐怖撞击之后,又利用其他形式、工具或手段进行袭击的方法,常见的次袭方法主要有3种。一是利用冷兵器袭击,即恐怖分子驾车实施撞击后,下(弃)车再用各种冷兵器袭击周围或恐怖分子逃逸过程中遇到的受袭目标的恐怖行为。此种方法多以利用各种刀具实施砍杀为主,其所形成的恐怖袭击力较其他冷兵器更强,因此在近年来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中也更常见。二是枪击,与伴袭方法中恐怖分子驾车撞击同时实施枪击不同的是,次袭方法中的枪击则是恐怖分子在实施撞击后的恐怖行为,多发生在其逃逸或与警方对峙的过程中。如2016年柏林“12·29”事件中,恐怖分子驾车撞击了一个圣诞集市的人群,在逃逸途中枪击了受袭地的警察。三是恐怖逃逸,即恐怖分子实施撞击后在逃离受袭地的过程中又实施恐怖袭击的行为。逃逸本身能否作为一种袭击方法尚存争议,但恐怖分子在逃逸过程中所携带的恐怖主义威胁及其再次制造的恐怖袭击使得恐怖逃逸不失为一种恐怖行为。特别是恐怖分子在逃逸过程中宣扬恐怖主义、炫耀恐怖收益,以及利用枪击、劫持、燃爆、砍杀等手段实施恐怖袭击的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恐怖威胁,都是其逃逸行为恐怖化的重要力证。

3 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原因分析

3.1 民用车辆容易获取

(1)民用汽车的普及度高。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与生产力的提高,汽车这一工业革命的重要“产物”已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普及开来。据报道,2016年全球汽车产量达9497.66万辆,美国生产1219.81万辆,中国生产2811.88万辆,是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市场[2]。丰产的汽车用于推动传统生活样态改变的同时,也为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撞击提供了便利。

(2)可用于实施恐怖撞击的汽车种类多样。我国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从用途、动力装置、行驶条件、行驶机构4个维度划分了汽车的9大类型,涵盖了现有汽车的种类。汽车种类的繁多为恐怖分子实施袭击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方案。本文在整理相关案例的过程中对恐怖分子使用过的汽车进行统计,结果如图3所示:普通乘用车(家庭乘用车、越野等小型汽车)、货运汽车(厢式货车、大型运输车)、大型机械车辆、公共交通与通勤用车均有出现,甚至有恐怖分子在同一次袭击中使用两种以上的车型以获取最大恐怖收益。

(3)获取用于实施恐怖撞击汽车的途径多样。如图4所示,恐怖分子可以通过内部途径和外部途径获取用于实施袭击的汽车。内部途径是指汽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实施恐怖袭击的恐怖分子或其受控的恐怖组织,如恐怖分子自己拥有的私家车或其从事非恐怖工作时使用的车辆。如3名恐怖分子分别于2008年7月2日、22日及2014年8月利用工作地的车辆在耶路撒冷地区制造了3次恐怖撞击。外部途径是指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通过租赁、劫持、偷盗等方式获取用于实施袭击的汽车的一种途径。由于使用自己名下的汽车实施恐怖袭击会被受袭地反恐部门较快掌握相关袭击情况,近年来利用外部途径获取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事件在逐渐攀升。

图3 实施恐怖撞击的汽车类型与数量

图4 实施恐怖撞击的汽车来源与数量

3.2 民用车辆迷惑性强

(1)民用车辆的基本价值属性使然。民用汽车从其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的整个环节都围绕其民用的基本价值属性进行,即便其使用价值如其他工具一样具有可被赋予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在全球的传播与泛滥,民用汽车具有了用于实施恐怖撞击的高频率,但出现最多的民用汽车安全记录也只是交通事故。据《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2017)》显示,全世界每年有124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3],远超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袭击造成的人员伤亡。所以,民用汽车的基本价值属性决定了其用于恐怖撞击时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2)安全检查的空白地带所致。交通与运输工具通常不容易被视为危险源,一般情况下,通过对驾驶人员状态、车辆状况、承载情况的安全检查,安全部门即可判别汽车的风险。但用于实施恐怖撞击的民用汽车,如果安全部门不掌握其驾驶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恐怖动机,则会形成安全检查的空白地带,给恐怖分子可乘之机,进而使得用于实施恐怖撞击的民用汽车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伪装性。

(3)被袭心理认知诱发。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并非近年来新产生的袭击手段,但由于以往发生类似袭击的次数少,加之个人对民用汽车民用性心理认知的一般惯性,对频现的袭击手段关注较多,忽略了这一迷惑性较强的袭击手段。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受袭地、被袭人群及安全部门难以给予被用于实施恐怖撞击的民用汽车较多关注,对其缺乏一定的心理认知准备,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

3.3 民用车辆具有可攻击性

(1)民用汽车机动性能强。现代民用汽车具有较强的机动性能,能够被轻易驾驶在人群聚集的城市里,便于恐怖分子利用其实施撞击。如图3所示,公共交通用车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工具,在人群密集区利用率较高;普通乘用车数量众多,不仅大量集中在租售市场还为更多的城市人拥有;工程用车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货运汽车则是城市供给和消费产品的“传送带”。这些类型的车辆,由于机动性能优异,可以在城市中穿梭而被聚集在城市的人群广泛利用的同时,被恐怖分子选为实施恐怖撞击的重要工具。

(2)实施恐怖撞击的民用汽车查获与拦截度低。由于民用汽车本身具备的民用价值属性使其被用于恐怖撞击时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导致安全检查出现信息不对称式的空白,进而使民用汽车可以被恐怖分子较为轻易地驾驶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实施恐怖撞击。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如果没有分设两者单独行驶的障碍物或障碍物拦截功能低,则恐怖分子便可较易地驾车撞击人群。此外,在商场、景点、交通站、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其他人群容易聚集的地点,一般的民用汽车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管控,或被恐怖分子驾驶混入内部,亦或是恐怖分子驾驶一些吨位较大的车辆强行冲撞,则较难对其实施拦截。

(3)民用汽车杀伤力较强。即使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材质被用于民用汽车的制造过程中,但其仍具有一定的重量,且通常情况下其承载能力越强吨位也越大,高速行驶状态下的汽车会产生较强的冲击力,加之惯性作用,汽车撞向人群后转化为较强的杀伤力能够造成大面积人员伤亡。相反的是,民用汽车在为驾驶它的恐怖分子提供一定保护作用的同时,恐怖分子还能在撞击受袭目标后实施碾压、枪击、砍杀、燃爆、恐怖逃逸等袭击方法与手段,此外还可以满足恐怖分子驾车直视杀人的恐怖快感。

4 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防控策略

4.1 大力防控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袭击主体

(1)有效防控袭击主体利用不同模式实施恐怖撞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扩散和恐怖袭击事件的频发,催生了独狼式、协同式和团队式等不同恐怖袭击模式。近年来频发的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事件中,除独狼式恐怖袭击占比较高外,团队式恐怖袭击亦有出现,所以在尚未发现袭击主体利用协同式恐怖袭击实施恐怖撞击前,构建起有效的反恐模式尤为必要。按照反恐力量配比可以构建主导——协同——参与的反恐模式,即由国家反恐部门主导整合反恐力量,社会组织协同配合,全民参与。平时发挥群众在反恐排查中的积极作用,关注潜在的恐怖分子,严防普通民众恐怖化;织密社区防恐网,发挥社会组织力量,防控恐怖分子建立据点,阻断恐怖分子间聚合组建恐怖团队的一切网络。战时由国家反恐部门主导,实现充分的资源配置,根据不同袭击模式的特点实施精确打击。

(2)建立有效防控恐怖分子的反恐信息系统。针对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恐怖分子所具有的人口特征和社会特征,反恐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反恐信息系统,对各领域安全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一是进行人口信息的分析。反恐部门可结合反恐实际需要构建分析模型,在掌握域内人口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针对实施此类袭击的恐怖分子具有的年轻化、男性居多、与受袭地关系密切等特征进行有关数据分析。二是进行社会特征分析。在人口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内人口的社会信息进行有效收集和分析,特别是要对其汽车拥有和驾驶、社会身份与社会网络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进行有效地数据碰撞和研判。三是设置重点分析对象。反恐实践工作中,要注重对域内的重点人员、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者的有关安全信息进行关注。

(3)有效监控恐怖组织将恐怖撞击的使用范围扩大化。一是加强对恐怖组织的物资进行监控。恐怖组织相对于独立的恐怖分子拥有包括民用汽车在内的更多用于恐怖袭击的物资,受控于恐怖组织的恐怖分子有更多机会利用民用汽车练习和实施恐怖撞击。所以,在恐怖组织尚存威胁时,要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密切监控恐怖组织拥有的民用汽车数量,防止更多恐怖分子在恐怖组织学习相关恐怖撞击方法。二是有效监控恐怖组织的招募体系。严防恐怖组织建设招募基地、构建招募体系、培养招募人员、实施招募行动,切断其宣传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媒介,阻断其示范效应。三是有效监控恐怖组织的袭击倾向。分析案例可知,恐怖组织在某一时段会集中利用能够获取较大恐怖收益的手段多次实施恐怖袭击,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亦有相关特征,所以要有效监控其阶段化的袭击倾向。

4.2 有效防护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袭击客体

(1)有效防护富集恐怖撞击价值目标的受袭环境。围绕恐怖撞击得以成功实施的必备环境要素:受袭区域能够行驶汽车且具有可撞击的目标存在,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其效果更为理想。一是对具有受袭环境要素的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在充分掌握其脆弱性的基础上,制作潜在受袭目标图以提升防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现场实际设置拦截系统。在商业街(步行街)等仅用于人群聚集的区域,要在出入口设置固定式拦截设备,防止恐怖分子驾驶民用汽车强行闯入实施恐怖撞击。在广场、桥梁、公交站等人车混用的区域,要建设智能拦截系统,对以超过或突然超过规定驾驶速度行进的车辆,进行智能判断其危害性,并以此启动预设的拦截设备。三是在潜在受袭区域配置应急资源,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应急处突力量。

(2)有效防护潜在的受袭平民。一是增强普通群众的安全意识。反恐部门可协同社区定期组织有效的防恐教育和反恐演练,使群众掌握判别出行路线、停留地点、聚集场所等环境安全的基本方法,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二是加强保护特殊聚集人群的安全。极端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撞击的目标群众涵盖了被其视为“异教徒”的人或人群,所以安全部门要对因宗教而聚集的人群及其场所加强防范。三是开发人工智能预警终端设备,智能研判和预警危险信息,为聚集的人群提供安全保障。

(3)有效提升公职人员的反恐震慑力。“‘人’是一切思想的承载体,也是分配资源与价值的主体,消灭与自己思想对立、阻碍自己掌握资源的人,就意味着恐怖分子的胜利”[4]。攻击代表政府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恐怖分子的政治收益较大,攻击警察和军人等反恐力量恐怖分子的恐怖收益才能更高,所以要切实提升公职人员的反恐震慑力。一是增强警惕意识,杜绝因麻痹大意而引发的不必要受袭。二是有效提升打击能力,反恐部门要着力研究恐怖撞击主体、客体、方法、模式等,进而结合本地区的反恐实际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和打击方案。与此同时,要充分保障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保证其反恐相关措施的充分使用。三是加强对政要的保护力度,根据世界各国对政要现有的安全保护能力和措施,其遭受恐怖袭击特别是恐怖撞击的可能性较低,但政要所在区域潜在受袭率及其所产生的恐怖政治影响都较高,所以要切实加强对政要的保护力度。

4.3 有效管控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袭击工具

(1)有效管控民用汽车。一是完善民用汽车管理流程。国家目前建设有民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但在对不具备行驶资格车辆强制报废后的处理工作方面仍有可完善空间。反恐部门要积极协同民用车辆管理部门、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者完善民用车辆生产——使用——报废处理监管体系。二是有效管控民用汽车租赁市场。在本文整理的案例中,共有9起利用了租借的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在2017年发生的10起此类袭击事件中恐怖分子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汽车的就有7起。所以,为防止民用汽车被恐怖分子租赁以实施恐怖撞击,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民用汽车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相关立法建设,实现对汽车租赁人员信息的监管和研判。三是探索为民用汽车强制加装智能防撞系统。安全部门要协同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结合我国交通路况和民用汽车使用实际,积极研发和探索民用汽车智能防撞系统,当技术成熟时为出厂和既有民用汽车强制加装智能防撞系统。

(2)有效管控民用汽车驾驶人员。国内目前建设有成熟的民用汽车驾驶资格认证制度,但对具有驾驶汽车资格人员利用民用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实施恐怖撞击的预防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所以在相关领域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一是有效防控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内部车辆实施恐怖撞击。耶路撒冷地区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发生3起被当地安全部门认定为恐怖袭击的利用民用车辆实施恐怖撞击事件,恐怖分子驾驶的汽车均来源于其供职的公司。所以,相关部门要协同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有效防控此类事件的发生。二是探索汽车非本人驾驶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2016年德国柏林,2017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和西班牙巴塞罗那分别发生了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事件,三起事件中恐怖分子均驾驶有劫持的汽车。所以,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汽车非本人驾驶的管理政策和技术,可以考虑研发和推广为民用车辆加装智能报警系统防止车辆被抢劫、盗窃或外借以实施恐怖撞击事件的发生。

(3)有效管控危险物品。一是严格管控易燃易爆物品。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亦有燃爆等伴袭和次袭方法的出现,严格管控可引发燃爆的易燃易爆物品尤为必要。落实好统一的危险物品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使用,整合危险物品全流程动态信息,特别是严格监控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严防被劫持或盗窃以实施恐怖撞击和燃爆。二是严格管控管制器具。如前所述,恐怖分子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过程中会使用枪击或砍杀等伴袭和次袭的方法,相关部门要严防恐怖分子自制枪支伴袭恐怖撞击。同时以管制刀具的管控为核心,构建管制器具生产流向管理制度,适时、适度、适情探索其购买和使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

5 结语

在世界范围内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频发的当前,中国面临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风险也在日益增强。一是全球范围内既有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事件影响巨大,且在我国具有恐怖示范效应。二是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暴力撞击事件亦有发生且与恐怖撞击形式上趋同。2015年安徽天长“9·28”男子暴力撞击前妻、2018年嫩江县“4·29”丈夫暴力撞击妻子、2016年济南“6·10”女婿暴力撞击岳父母和2018年苏州“3·28”岳父暴力撞击女婿门市等案件表明,我国存在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暴力撞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撞击动机外,其形式上与恐怖撞击趋同性较强。三是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实现条件具备。我国生产、所有、租赁、使用的汽车总量在逐年增加,拥有实施恐怖撞击的基本工具,且我国人口数量多,随着城镇化率的进一步提高,受袭目标将大规模存在。特别是ISIS等恐怖组织以集体形式存在的“式微”,恐怖分子借“一带一路”东移我国的风险增强,增加了潜在的恐怖袭击主体数量。所以,有关部门应抓紧开展防控工作,严防恐怖袭击主体将既有的恐怖示范效应在今后具备实现条件的环境中与多发的暴力撞击耦合制造利用民用汽车实施恐怖撞击的事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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