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2018-12-27 10:03申一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

摘 要 夫妻作为社会中由“婚姻”关系所缔结在一起、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一对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之下的对内对外交往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而正是由于经济往来活动的频繁,使得夫妻之间、夫妻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较为复杂,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债务承担形式。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务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与此相对的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对此,本文认为需要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的实际角度出发,通过对司法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以便能采取正确的措施来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加以解决。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实务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申一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48

一、夫妻共同債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由于其所处的法系或者法律制度不同,相应的界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就好比法国直接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一样。在我国,对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学界也产生了诸多不同的看法。例如,有学者从债务的产生时间和缘由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义,认为其应当就是指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需要而由夫妻双方所共同负担起来的债务; 也有学者是从债务的产生基础以及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来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指出其指的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债务。

对此,笔者认为,处于全面性的考虑,应当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夫妻双方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应当共同对夫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责任和义务的债务形式。通常此种债务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此种债务必须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即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其次,此种债务的产生是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的,即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此种债务在产生原因上并不是单一的;最后,此种债务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也是较为特殊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从本质上来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究竟为何的问题,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观点就是“连带债务说”以及“合伙债务说”。其中,所谓“连带债务说”指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一种连带债务,在清偿过程中除了要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之外,对于尚未清偿完全的债务部分,还应当由夫妻双方来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对债务进行清偿; 而“合伙债务说”指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一种合伙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对此,笔者在本文中所采取的是“连带债务”的观点。

二、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案例为例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的实际案例分析

1.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原告赵俊起诉称,被告项会敏于2007年7月20日的时候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因被告超过期限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5%计算相应利息。被告项会敏辩称,此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为其与被告何雪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来共同进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此借款为被告项会敏在离婚之际为转移财产而伪造出来的虚假债务;并且即使此借款存在也应仅为被告项会敏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在一审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刘红梅起诉称,其分别于2010年5月2日、2010年6月30日、2010年11月19日向被告曾思维出借2万元、6万元和11万元,这三次的总借款为19万元,因被告曾思维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同时还诉称,因此借款为被告曾思维是在其与被告朱群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下的,因此应当为被告曾思维和被告朱群香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思维以在签下借条之后未收到实际借款为由,否定借款存在的真实性;同时指出,三次借款都是出于保证“会与被告朱群香离婚并与原告刘红梅结婚”的保证金而出具的借条。被告朱群香则辩称,对于这三次借款,其都毫不知情;并且即使被告曾思维与原告刘红梅之间真存在借贷关系,此借款也并非是被告曾思维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借的,因此此借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其与被告曾思维之间还有于2010年2月18日签订的《夫妻协议情况说明》,表明了各自经济独立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三此借款均属真实有效,且以“只要未能证明有排除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定情形,均不影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由,认定此借款应为被告曾思维和被告朱群香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二者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其他案例分析

笔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上千个案例,在此对于各个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笔者不可能一一进行详述,下面笔者将在充分搜集各项数据的基础上,采用图表分析的形式,对可能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个事项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首先,笔者统计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的案由情况,如下表1所示:

其次,笔者统计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争议焦点情况,如下表2所示:

最后,笔者统计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中法院是否认可案件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如下表3所示:

(二)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

在对司法实践案件进行充分分析的情况下可以发现,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案件所涉债务是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在最终判决中既有予以肯定的,也有予以否定的,但是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法院所给出的证明理由却并非详实而充分,往往是一笔带过。这主要是因为当前通过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还难以准确确定到底“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应如何界定,从而就导致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司法认定也就较为困难。

2.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非举债方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结合我国关于基本民法规定以及现有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仍然主要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因此,当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案件中,非举债方要证明举债方所借的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来予以证明。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非举债方往往会由于对举债情况并不了解而出现举证难的情况。

3.在分别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尚存在困境

分别财产制是我国的夫妻可以通过约定进行选择的财产制度之一,但是正是这种财产制度的存在,就为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带来了更多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未对分别财产制规定强制登记或备案的内容,同时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准则又是“两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种情况下,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双方之间,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就缺乏统一的标准。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此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用来判断案件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对“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予以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前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也都通过法律规范创立起了专门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我国也可以对这种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从而解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中所遭遇的一部分困境。

(二)完善夫妻债务纠纷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笔者看来,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完全由非举债方来证明案件所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极易产生举证难的问题。对比,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采用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必要情况下辅之以“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模式。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大额举债登记制度等多项配套制度

为了解决分别财产制制度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夫妻約定财产登记制度、大额举债登记制度等多项配套制度来进行完善。其中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指的就是在夫妻关系开始之前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应当到专门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以来,就可以赋予此约定以对外效力,从而解决可能出现的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而大额举债登记制度则指的是当夫妻双方或者某一方向外举债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也应到专门的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注释: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9.

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法学研究.2017,39(4).20-36.

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2017,39(4).3-19.

缪宇.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以美国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为中心.法学家.2018(2).15-31+191-192.

郭辉、李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兼评“刘某某诉张某某返还借款纠纷案”.保定学院学报.2018,31(2).44-49.

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中外法学.2018,30(1).253-276.

参考文献:

[1]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刘红梅与曾思维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金牛民初字第1354号。

[3]梅艳与胡威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567号。

[4]张丽美诉陈光清离婚纠纷案,审判法院:吉田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古民初字1223号。

[5]李锦荣与朱丽妹、李杏莲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36号。

[6]杨建中与吴雅娟、朱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迎民初字第1041号。

[7]彭俊良与徐远坛,叶秋娥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法院: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8]原告孙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审判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002民初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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