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彬 吕梦园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迅速普及,我国迎来了“互联网+”的全新时代。在新时代下,网络募捐平台犹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为了规范网络募捐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网络募捐乱象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网络募捐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有关网络募捐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网络募捐平台建设不完善等。
关键词 “互联网+” 网络募捐 存在问题
基金项目:河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810086054)。
作者简介:董一彬,河北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吕梦园,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73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正式迎来了“互联网+”的全新时代。在新时代下,互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飞速普及,“互联网+”成为了传统行业进行行业改造与转型的一个全新方式。在历史潮流的推动下,网络募捐也不例外的迎来了自己的“互联网+”时代。在本文对“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前,笔者希望明晰一个决定着本文主题方向的问题,即“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募捐与其他时期的网络募捐有什么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募捐是“互联网+募捐”,而其他时期的网络募捐则是“募捐+互联网”。看似普通的顺序差别实则蕴含着极大的不同。“募捐+互联网”是指募捐者简单的利用互联网这一种工具进行募捐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由于互联网应用水平的限制,互联网技术未能被深度利用在网络募捐的全部环节。而“互联网+募捐”则是指在“互联网+”的新时代下,募捐者依托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不断发展的新兴技术,在网络募捐平台上开展网络募捐。较之前简单的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网络募捐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此时的网络募捐的主持者可以深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受捐群体精准定位,募捐信息的精确传播等网络募捐活动。此外,借助于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传播红利,网络募捐在地域传播范围、影响力大小、受众多寡等方面较先前已经有了巨大飞跃,与以往时期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本文的研究主题便是处于“互联网+”的全新时代下,具有广阔地域传播范围、强大影响力与广泛受众的网络募捐中存在的问题。
二、网络募捐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募捐是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通过对募捐释义的理解与互联网传播理论的借鉴,可以定义网络募捐为:通过以慈善为目的,利用现代网络工具公开募集捐款或捐物的过程,其中包括慈善信息的收集、发布,善款募捐,募捐监督,互动等。①网络募捐是传统的慈善募捐在“互联网+”时代下与高新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事物,网络募捐虽然具有新型的运行与管理方式,但并没有跳出募捐的基本范畴,其最终目的仍是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或捐物,并将之运用于慈善领域。
三、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新时代下,互联网的普及、网民数量的剧增促使以网络为特征的新社会结构产生,为新型捐助方式即网络慈善的发展提供了平台。而网络支付平台的开放与支付工具的进步更为大量网民提供了网上行善的可能。②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应用的迅速普及,网络募捐开始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与传统的募捐方式相比,网络募捐具有成本低、传播广、受众多等优势。通过网络募捐平台,募捐者得以快速、高效的开展募捐活动,从而更好的帮助求助者解决困难。可以说,网络募捐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当前阶段募捐方式单一的问题,促进了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是,网络所固有的隐蔽性与虚拟性,使得网络募捐在实践操作中“诈捐”、“骗捐”问题频发。我国虽然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时代下网络募捐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定规制,但因为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募捐在新时代下仍有许多不足亟待修整。
本文将着重分析处于“互联网+”的全新时代下,具有广阔地域传播范围、强大影响力与广泛受众的网络募捐中存在的问题。希冀为当前网络募捐问题的治理提供思路,并对我国营造良好的网络募捐环境,促进网络募捐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四、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网络募捐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1.《慈善法》关于网络募捐的规范存在不足与不合理之处
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因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慈善募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采用以政府主导的模式运行,民间慈善募捐则一直处于小范围、小金额、小规模的尴尬境地。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慈善领域的立法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成果较少的现状。在2016年之前,我国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國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法规来对网络募捐行为进行规范,而这些法律法规一般是针对局部的问题,并没有从宏观层面进行规范。③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受立法时代的限制,对网络募捐这一新兴募捐形式规范不足,存在较多漏洞。而2016年后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了网络募捐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上述法律法规在网络募捐的实践运用中仍有许多不足亟待修整。
(1)《慈善法》关于网络募捐的规范不足。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工作首次开展至2016年正式实施,正可谓是“十年磨一剑”。这部法律作为我国慈善公益领域的基础纲领式法律,明确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从多个角度为慈善领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对于我国慈善领域乱象的治理无异于雪中送炭。
美中不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关于规范网络募捐的条文寥寥无几,仅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不同程度的涉及到了网络募捐。众所周知,法律应当具有明示作用与矫正作用。在法律的明示作用中,法律应当通过法律条文来明确地告知人们,什么行为是可为的,什么行为是不可为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显然,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募捐实践问题日益增多的今天,单纯的依靠少数的几个法条是不能完全发挥法律的明示作用的。更不能奢求其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矫正作用,进行纷杂的网络募捐问题的规范与治理。而紧随《慈善法》公布之后发生的诸如:罗一笑事件、快手主播凉山假公益事件等网络募捐恶性事件更是将《慈善法》关于网络募捐的规范不足的立法缺陷暴露无遗。
(2)《慈善法》对网络募捐平台资格认定的方式不合理。我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本条规定,慈善组织网络募捐的活动只能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络募捐平台进行。而网络募捐平台的资格必须由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网络募捐在现阶段的高速发展正是借力于网络募捐的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其优势就在于网络募捐可以通过利用网络募捐平台的数量多、种类多、业务广的特点来达到大范围、大影响、多受众的传播。而《慈善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对网络募捐平台的数量、种类采用了由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政府对网络募捐平台统一授权的管理方式使得可供募捐者选择的网络募捐平台的数量与种类锐减。这无疑限制了网络募捐优势的发挥,削弱了“互联网+”新时代为网络募捐带来的时代红利。
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多次强调了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慈善组织与个人对网络募捐平台的选择应当是由市场来决定,各个平台凭着自身的优势在市场中自由竞争,适者生存。慈善组织与个人应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网络募捐平台开展网络募捐活动。而《慈善法》的规定使得政府可以使用“看得见的手”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干预。西方谚语有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虽然这种做法有利于形成便于政府管理的网络募捐大环境,但强行变市场导向为行政控制的做法,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与“互联网+”新时代的自由、创新的精神相冲突。因此,笔者认为《慈善法》对网络募捐平台的资格认定方式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
2.行政法规中对网络募捐地域的限制性规范缺失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这是以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进行的划分。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其募捐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则只能在其注册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募捐。这一规定相当于给慈善组织戴上了“地域限制”的紧箍咒,使得地方性的慈善组织只得在本组织所属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募捐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施行以后,我国民政部门紧接着发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这使得许多慈善组织得以与政府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相合作开展网络募捐活动,使得募捐变的更加便利与快捷。
然而,网络募捐平台在为这些组织带来便利与快捷的同时,也使得地方性慈善组织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得以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募捐平台上开展网络募捐活动,募集全国各地的善款。这与地方政府对其募捐地域范围的限定严重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完全超越了地方性慈善组织的能力范围。极易滋生善款滥用与慈善腐败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加快相关立法,用法律对地方性慈善组织能否利用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募捐作出合理规定。
3.网络募捐违法行为的记录未被纳入诚信制度
网络是把双刃剑,它不仅具有方便、快捷的积极性,还具有监管困难、控制困难等消极性。而网络募捐作为“互联网+募捐”的有机结合体,同样继承了网络方便、快捷的积极属性,也带有监管困难、控制困难的消极属性。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便利用网络募捐中监管困难的漏洞,进行诈捐、骗捐的违法活动。以“快手主播凉山摆拍诈捐案”为例,两位快手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进行慈善活动,安排当地村民站成两排,随后主播把所谓的“善款”发给村民,待直播结束后又把钱如数收回,仅给村民部分演出费。事件曝光后,凉山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两位主播抓获,最后分别获刑。事后该主播承认,其实施诈捐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在直播平台上多刷礼物从而进行盈利。
两个犯罪分子最终获刑的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可犯罪分子得到的惩罚仅仅是刑事上的制裁,其个人信用记录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这也意味着在当前我国的诚信制度建设中,并没有将网络募捐中发生的诈捐、骗捐等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范围之中。这也就使得犯罪分子在接受完刑事制裁后,有机会再次进行诈捐、骗捐等网络募捐违法行为。网络募捐违法行为的记录未被纳入诚信制度的问题不仅损害了捐赠者与受助者的利益,也降低了网络募捐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将严重威胁到网络募捐未来的良性发展,更不利于诚信、互助的社会和谐风气的形成。
(二)有关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1.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
国际社会关于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長期实践表明,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对网络募捐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公正监督,根据监督的结果对其进行评级并在全社会公布的方式,极大的促进了网络募捐平台的公信力的提升、有效地弥补了政府监督的不足之处、强有力的规范了网络募捐平台的自身行为。从而促进了网络募捐的行业环境向好向善发展。
通过将我国的网络募捐行业与国际上发达国家进行同时期的横向对比,不难发现,我们的网络募捐行业长期存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问题。在美国,政府很早就已经设立了从慈善行业评级制度,美国慈善评级机构先后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星到无星,同时提供各个标准下的前十排行榜。④这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存在,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对打击网络募捐平台的不良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为捐赠者的捐赠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和引导。而我国在此类机构的建设方面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探索阶段,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尚未建立,亟待政府的政策引导与民间力量的支持。
2.缺乏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在规范行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起着协调行业内部成员的关系,监管内部成员的工作状况,促进全行业共同进步的作用。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慈善组织自愿联合组成全国性代表机构对其行业内成员进行自律性监督。⑤美国通过包括网络募捐平台在内的慈善组织联合组成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极大的协调了网络募捐平台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监管了网络募捐平台的工作状况,促进了网络募捐平台全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在我国,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仍然以政府监督为主,平台自律为辅。统一的网络募捐平台行业自律组织尚未组建。在网络募捐领域,各大网络募捐平台仍存在各自为战,行动不统一的问题。各大网络募捐平台之间甚至存在有恶性竞争。例如:部分网络募捐平台为了使自己的平台发布更多的募捐信息,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宣传时打出了数秒发起筹款的广告,通过对比这些宣传不难发现,平台的宣传中提及的筹款发起所耗时间越来越少。试问,网络募捐平台之间为了竞争而作出的承诺如何保证?而此类恶性竞争何时终了?由此观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迫在眉睫。
(三)网络募捐平台建设不完善
1.网络募捐平台募捐信息的审核方式形式重于实质
通过对几个目前较为流行的大型网络募捐平台进行调查,当前网络募捐平台在发布网络募捐信息时,对发布者发布的募捐信息的审核多采用形式性审核,对募捐者与受捐者进行证明文件审核。即要求发布者提供身份证件、困难证明等证明文件,网络募捐平台只审核这些证明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对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这不难理解,这些大型网络募捐平台上的募捐信息以千万计,对这些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几乎是天方夜谭。因此,网络募捐平台较多选择了形式审核。募捐者只要成功上传这些证件便可进行网络募捐,网络募捐平台只在用户发现某个网络募捐虚假问题,并向网络募捐平台举报后,再进行对本平台上网络募捐信息的实质审核。
网络募捐平台对募捐信息的形式性审核机制在募捐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存有巨大漏洞,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证明文件、编造虚假募捐信息等方式进行诈捐、骗捐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直接引发了捐赠者对网络募捐信息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对网络募捐不信任的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削弱了网络募捐平台的公信力,不利于网络募捐平台的发展。若长久不加以改变,将会威胁到整个网络募捐诚实守信环境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探究网络募捐在新时代下存在的问题,本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还进行了与网络募捐相关的走访调查,笔者通过的本小组进行的问卷调查粗略的得知:有72.35%的受访者对网络募捐平台上的募捐信息产生过怀疑。如此高比例的数据为这些网络募捐平台敲响了警钟。网络募捐平台的募捐信息的审核方式的改革已刻不容缓。
2.网络募捐平台的募捐数额的确定缺乏规范
而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除上述问题外,还有54.98%受访者质疑过网络募捐平台中公布的善款需求的金额。通过一定的调查研究,我们得知在现今的大型网络募捐平台中,很多网络募捐的数额都是求助者自己确定的或者网络募捐平台帮助确定的,许多求助者为了保险起见通常会采取提高募捐数额的办法来获得更多的善款。⑥这样的募捐数额的确定方式缺乏科学的、合理的标准与规范。时常导致募集的善款数额远远超过了所需的数额。而受捐者在收到善款后,使用善款时往往又缺乏合理的公示与记录机制,善款使用往往较为混乱。从整体的角度来看,这种不科学的募捐数额确定方式不但极易引发侵吞善款、善款滥用与慈善腐败恶性问题,而且浪费了社会的慈善资源,不利于我国网络募捐诚信大环境的发展。
3.网络募捐平台的信息公示机制不健全
(1)网络募捐平台对募捐对象的信息公示不完全。截至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募捐平台在发布募捐信息时,往往将信息公示的焦点放在受助者身上,将受助者的个人财产状况与困难状况大篇幅的公之于众。却常常忽略对受助者亲属的个人财产状况的公示。
2016年7月中山大学某位女老师因查出患有脑膜瘤而住院。在术后,病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爱人谢某在“轻松筹”网络募捐平台上发起募捐,短短数日便筹得了数十万善款。但在其发起募捐后不久,便有人通过微博爆料谢某经济条件较好,可以独自承担妻子的相关医疗费用,并不需要为其妻子紧急募捐医疗款。在各方的舆论监督下,谢某发起的募捐项目在发起几日后便被网络募捐平台“轻松筹”提前终止,募集的善款也全部退回捐赠者。
网络募捐平台这种不健全的信息公示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在网络募捐实践中,部分与受捐者关系亲密的募捐者本身的经济实力足以承担受捐者的开销,但是因为网络募捐平台对募捐对象的信息公示不完全,一些别有用心的募捐者便隐瞒其真实情况进行募捐。从而产生了诈捐、骗捐的现象。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由此可见,网络募捐平台不健全的募捐对象信息公示机制为网络募捐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2)网络募捐平台善款运行公示制度不健全。本小组对捐赠者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85.2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曉网络募捐平台对所捐的善款运行的基本情况。86.82%的受访者表示未曾收到过网络募捐平台对未使用善款的处理情况的告知。许多网络募捐平台在收到捐赠者的善款之后并没有向捐赠者及时的告知善款使用的情况,也没有对未使用完的善款的处理情况进行及时的公布。这表明网络募捐平台在善款运行公示制度方面存有不合理之处。
目前,捐赠者是否具有持续知情权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网络募捐平台在法律上还没有保障其持续知情权的义务。但是,法律永远是行为的最低底线。对于募捐这类公益行为,绝不能以有无法律规定制定网络募捐平台自身的行为章程。我们认为:网络募捐平台对善款后续公示不足的行为在实践中不但消费了捐赠者的捐赠热情,打击了捐赠者的捐赠热心,使捐赠者的捐赠意愿降低,同时也降低了网络募捐平台的公信力。长远来看,这对我国构建健康稳定的网络募捐环境和网络募捐的未来发展极其不利。
五、结语
网络募捐在“互联网+”的全新时代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网络募捐金额的快速提升使得募捐乱象丛生,网络募捐规模的高速扩张导致其行业建设不够完善,募捐地域的迅速扩大加剧了网络募捐乱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再加上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导致我国目前的立法建设暂时未跟上实践的步伐。一系列内外部的原因共同导致了网络募捐问题的出现与恶化。
但我们在正视网络募捐的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互联网+”时代下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的重大进步。并以唯物辩证法去看待网络募捐这一新兴事物,认识到网络募捐的发展总趋势是前进的,始终坚信网络募捐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
从这一观点出发,寻找其中问题,探求解决方法。不断提高我国网络募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网络募捐监管机制,完善我国网络募捐平台的建设,最终达到建设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的网络募捐环境,促进我国网络募捐健康良性发展的目的。
注释:
①侯江红、徐明祥、张侃侃.基于网络的非营利组织募捐模式研究.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6).86-89.
②汪国华、张晓光.中国网络慈善运作模式比较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4(3).
③李玉芬.浅析我国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政法论坛.2013.
④胡永平.中国慈善监管呼唤独立第三方,国外机制可供借鉴.北京日报.1998-12-25.
⑤武亚坤.我国网络募捐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7.
⑥桑小敏.我国网络募捐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与构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