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在工作实践中,检务督察发挥实际作用时还存在一定问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对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本文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视角来探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和进一步提升监督效力的途径。
关键词 检务督察 内部监督 司法体制 改革
作者简介:徐小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46
检察机关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检务督察工作制度,至今已实施十年有余。十余年来,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动力,而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依然存在重视不足、人员设置不合理、督察问题浮于表面、督察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开始后,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结合现状提出了可行性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提升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一)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开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也已全面实施,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有了大规模的调整,员额制改革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是改革背景下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务督察的监督作用,积极延伸督察触角,及时发现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权力运行出现或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督察各项检察工作在开展时遇到的廉政风险和阻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贯彻落实。
(二)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检务督察制度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检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推进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每年都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是检务督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检察机关中主要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为督察对象,重点检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出庭公诉、赃款赃物的管理、监所执行检察权的行使等内容,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检务督察工作有助于提升检察干警素质
最高检关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遵规守纪、检风检容的监督检查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检务督察就像为所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上了“紧箍咒”,通过各类方式的督察全方位监督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和八小时内的行为规范,强化干警纪律意识,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为打造素质高、作风硬的检察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对检务督察工作认识不足
首先,在领导层面,基层检察机关对检务督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将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也难以实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检查、同考核的要求。其次,在干警层面,未正确认识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其所具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认为检务督察是给自己的工作挑毛病、找茬,存在抵触心理,不能积极配合,也无法正确对待督察建议,不能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使得督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设置不合理
检务督察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一项重点工作,并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负责督察的安排整理工作,而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编制问题,监察部门往往只配备2-4名干警,人手严重不足,在应付大量日常廉政教育、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履行各项监督责任工作以及查办纪检举报案件等工作的同时,难以兼顾检务督察这一理应大力开展并后续跟踪问题整改的工作,导致检务督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检务督察工作形式单一,难以实现督察全面性
第十条指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检务督察并未真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列举的所有工作方式,尤其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像听取部门汇报、进行暗访督察等形式难以施行。在工作中,开展检务督察往往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即现场督察、走访调查和查阅资料,形式单一,难以实现督察的全面性。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发挥检务督察效力的措施
(一)要增强检务督察意识,加强督察队伍建设,保障督察执行力
应当设置检务督察专人专岗。由于检务督察工作内容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当摒弃那种检务督察工作可有可无的观念,也不适合将检务督察组设置在纪检监察部门,而是设置专门编制,由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即设置正式的内设机构,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干警担任专职督察员,让检务督察工作真正规范、有序起来,为检务督察真正成为检察工作的“紧箍咒”提供人力物质保障。
(二)要创新方式方法,坚持“三个结合”,提升督察执行力
一是常规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在对纪律作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遵守检风检纪、落实值班、窗口接待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的日常督察以外,应将督察工作的重心放在执法办案上,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应是今后督察的重点,结合专项督察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更加规范、合法。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为了强化督察效果,应该将外部监督引入督察工作方式中。例如,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检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积极向与检察工作有来往的公安、法院、律所等单位征求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三是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相结合。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参加案件管理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采用调阅有关案件卷宗、参与案件讨论、询问办案人等督察措施,对检察官履行司法职责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督察执行力
一是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有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稳定性,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制度化,有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稳定性,也可以防止因人事变动而影响检务督察工作的持续性开展。如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协调配合制度》、《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和《检务督察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从制度上规范督察流程。二是确立激励和问责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检务督察作用,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对督察中发现表现优秀的部门或干警采取年末考核评比加分、优先评优等形式予以精神方面的肯定和鼓励;同时将“第一种形态”运用常态化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及时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督察结果切实服务于检察工作。三是提供权力保障。要让检务督察能够真正取得实效、有震慑力,就要保障检务督察工作的地位,让督察建议成为有分量的文件,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年度内因同类问题受到两次整改通知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受到整改通知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让检务督察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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